十
我看没理由怀疑,人类社会在形成之初与蜂群一样,是功能需要的产物。首先,人类家庭赖以产生的条件,与较低等的动物形成类似联合所需的条件,完全是一样的。其次,显而易见,家庭关系的存续期每延长一段,越来越多的子孙后代为了自保和防御,就越会进行合作,发生这种变化的家庭,相比其他家庭来说,就获得了明显的优势。再次,如同蜂群一样,逐步限制家庭成员内部的生存斗争,会提高整个家庭与外部竞争的效率。
不过,在蜜蜂社会和人类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根本性的差异。在蜜蜂社会里,其成员在器官构造上,注定只能执行一种特殊类型的职能。假如蜜蜂被赋予欲望,能够按其所愿做某项工作,它也只会选择特别适合其器官组织的任务。从蜂群的整体利益来看,蜜蜂这样做也是非常合适的。只要没有新的蜂后出现,蜜蜂社会里就不会出现敌对和竞争。
与此相反,在人类社会里,并不存在这种预先注定的对其成员的严格定位。无论人类个体在智力高低、感情强度和感觉灵敏度上存在多大差异,都不能说某个人只适合做农民,不适合干其他的,某个人只适合做地主,不适合做其他工作。再者,虽说人们天资各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人类天生都是趋乐避苦的。简单说来,人类只做让自己高兴的事,丝毫不顾及他们所处的社会的福利。这种天性是人类从其进化已久的一系列祖先——人、猿、兽那里继承而来的(原罪论的现实基础也源于此),而且这种“自行其是”的天性所具有的力量,也是人类祖先在生存斗争中获胜的条件。正因如此,贪图享乐、永不餍足这种天性,是人类在与外界的自然状态斗争时取胜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如果任由这种天性在人类内部发展,它就会成为破坏社会的必然因素。
人类“自行其是”的自由天性,是人类社会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限制这种天性的自由发挥,则是某些功能需要的产物,但和蜂群赖以形成的功能需要不是一回事。人类对此的需要之一是,在漫长的幼年期得到强化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互爱。但最关键的是,人类身上有一种倾向得以蓬勃发展,即倾向于在自己身上复制出与别人类似或相关的行为和感情。人类是动物界中最善于模仿的:除了人,没有哪种动物会画画和仿造;论模仿声音,不管在范围上、种类上还是准确度上,其他动物都无可匹敌;没有哪种动物像人一样,是个精通表情动作的高手;而且人类去模仿只是出于模仿本身所带来的快乐。此外,再没有什么动物像人一样,是情感的“变色龙”,说变就变。通过一个单纯的心理反射活动,我们就能感染周围人的各色情感表达。通常所说的同情心,并不总是靠有意地“将自己置身于”快乐或受苦的人的处境时才会产生。的确,常常悖逆我们的正义感的是,不管我们是否情愿,“同情或者使我们出奇地仁慈”,或者使我们出奇地残忍。尽管传说中的古代贤哲,能以冷静而理智的眼光对待公众舆论,不为所动,但一直以来,我却无缘遇见一位真实存在的贤哲,能做到敌意当前而安之若素。实不相瞒,我的确怀疑古往今来是否有这样的哲人,可以做到明知自己被街边男童极端藐视却毫不动怒。尽管我们不能为哈曼希望把摩迪开吊死在高高的绞架上进行辩护,但说真的,当哈曼这个亚哈随鲁国王的大臣进出王宫大门时,想到摩迪开这个卑微的犹太人对他毫无敬意,他心中一定极为恼火。
只需环顾四周,我们就会发现,最能抑制人类的反社会倾向的,不是对法律的恐惧,而是对其同伴舆论的恐惧。传统荣誉感约束着那些破坏法律、道德和宗教规定的人,人们宁可忍受肉体上的极端痛苦也不愿放弃生命,但羞耻感却能逼得最懦弱的人去自杀。
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都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紧密,也使得因同情而生的苦乐感变得愈发重要。从孩童时代起,每日每时我们都以自己的同情心来评判周围人的行为,也以周围人的同情心来评判我们自己的行为,这样天长日久,直到我们在某一行为与褒奖或贬斥的感情之间建立起不可分割的联系,就像语言文字之间的相互联系一样。无法想象存在着既得不到当事人褒奖也不受当事人贬斥的行为,不论这个当事人是他本人还是其他人。我们开始用学来的道德言辞去思考问题。人类除了天然的人格外,还有一种人为的人格被建立起来,即“内在人”,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良心”。它是社会的看守人,负责把自然人的反社会倾向限制在社会福利所要求的限度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