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社会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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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斯大林对于“民族”的定义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1.斯大林对“民族”的定义

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定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政府部门与学术界最流行、最具权威性的定义。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也曾多次谈到民族问题,但是却从来没有专门讨论过“民族”的确切定义。苏联和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奉为经典的“民族”定义,是斯大林于1913年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中提出的“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1913:294)。

斯大林把“民族”区别于“种族”和“部落”,强调“民族不是普通的历史范畴,而是一定时代即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斯大林,1913:300)。他坚持认为要成为或被“定义”为一个“民族”,这四条标准缺一不可,“只有一切特征都具备时才算是一个民族”。

斯大林在举例具体说明他的“民族”定义时,称“英吉利人、北美利坚人和爱尔兰人……是三个不同的民族”(斯大林,1913:294),即是说他把“北美利坚人”算为一个民族。同时斯大林从不承认犹太人是一个民族,因为犹太人“在经济上彼此隔离,生活在不同的地域,操着不同的语言”,同时“波罗的海沿岸边区的日耳曼人和拉脱维亚人”也不算是民族(斯大林,1913:295)。基于同一理由,他坚持说中国的回族因为没有自己独立的语言,也不能算是民族,而只能算是一种宗教集团。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处于当时的特定历史时期,斯大林来界定作为一般规律的“民族”时,多少带有与当时俄国形势有关的一些政治性考虑。在20世纪初处于革命前夜的俄国,布尔什维克所面临的是“民族文化自治”和企图以民族划分来分裂无产阶级政党的各种民族主义思潮,斯大林所提出的“民族”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适应当时政治形势的需要。苏联正式建立后,这些问题还依然存在。苏联境内的日耳曼人算不算一个民族?是否也需要在日耳曼人聚居的“东普鲁士”成立“日耳曼自治(加盟)共和国”?斯大林当时还要面对“崩得”(犹太社会民主主义工人组织)分子提出的犹太人实行“民族自治”的政治要求。出于担心革命力量因内部的“民族主义”而被分裂的政治考虑,斯大林在界定“民族”时特别强调“共同地域”这一特征。由于提出了“四条特征缺一不可”这样一个界定“民族”的原则,因此斯大林在强调语言因素和地域因素的时候,实际上淡化了文化因素(包括语言、宗教)和心理意识因素在民族形成和延续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另外,斯大林所使用的“民族”一词明显带有政治实体的含义。如他称“北美利坚人”是一个民族,又称“现今的意大利民族是由罗马人、日耳曼人、伊特剌斯坎人、希腊人、阿拉伯人等等组成的。法兰西民族是由高卢人、罗马人、不列颠人、日耳曼人等等组成的。英吉利民族、德意志民族等也是如此,都是由不同的种族和部落的人们组成的”(斯大林,1913:291)。他在这段话中所列举的“民族”都是以国家形式出现的政治实体,而且这些不同“民族”都是由不同群体彼此交叉组合在一起的,如罗马人和日耳曼人既组成了“意大利民族”又组成了“法兰西民族”。那些被他称之为“种族和部落”的“民族”的组成部分却很像我们今天所讲的“族群”(ethnic groups)。

斯大林之所以把“民族”基本上看作是政治实体,这是与苏联当时对各民族在政治体制上所做的安排(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相吻合。苏联政府承认“民族有分离乃至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因此犹太人、吉普赛人是族群,谈不到“自决权”,而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是“民族”,可以建立自己的共和国。假如按照这个思路来理解斯大林对“民族”的定义,很显然,我国的回族、满族、彝族、苗族这些族群(ethnic groups)是不被包括在他的“民族”定义范围之内的,而只有具有政治实体意义的群体才能被称为“民族”(“nation”)。

关于民族的演变过程,斯大林把历史上人们共同体的发展程序表述为:氏族——部落——部族——民族。在他的表述中,“部族”指的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人们共同体,“民族”则是资本主义上升时代形成的人们共同体。我国则把这一程序表述为:氏族——部落——古代民族——现代民族。由于世界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和复杂性,这种对人类社会形态演变进程划分的表述多少带有单线进化论的公式化色彩。

2.国内学术界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看法

在国内有一种观点完全赞成斯大林的定义,认为“不论在哪一个历史发展阶段,要形成一个民族,必须具备斯大林讲的那四个条件(也叫四个特征),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是不可能形成一个民族的”(牙含章,1982:1)。

需要具备哪些特征,一个群体才可以被认定为一个“民族”?宁骚教授认为斯大林的论述实际上应当归纳为六个特征,而不是四个。这六个特征为:(1)有一个历史形成过程,(2)共同语言,(3)共同地域,(4)共同的经济生活,(5)共同的心理素质,(6)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宁骚教授在增加的两个特征中强调了历史过程与稳定性,同时他又指出民族具有“原生形态”和“次生形态”、“再次生形态”等,一个民族的“原生形态”具有这六个必须的特征,而“次生形态”可能只具备其中的一部分特征(宁骚,1995:16—20)。

真正的争议应当是对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定义四个条件的普遍适用性从根本上提出质疑。任何概念都是产生于一个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都是由提出这一概念的人对自身生活的社会环境特点所进行的抽象性概括。斯大林对“民族”所做的定义,很可能是从20世纪初俄罗斯民族、周边族群和沙皇俄国政治实体的实际情况中总结归纳出来的,因此,这个定义就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有几千年文化传统和族群交往历史的国家如中国和印度,也不一定适用于新兴的移民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

3.为什么长期以来把我国少数族群都统称为“民族”?

我国政府把各个少数族群都称作“民族”,其理论根据是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和民族产生的历史阶段的观点。我国政府的官方观点认为:中国这些“很弱小和经济十分不发达的民族,他们之中有许多停滞在资本主义以前的阶段,没有具备民族的四个特征,但是他们的历史环境已经改变为资产阶级时代了”,由于这些族群已经在不同程度上“被卷入资本主义漩涡中,已经不同于古代民族,而是又一种类型的现代民族”(马寅,1995:160),所以把他们都称为“民族”。

这里坚持了斯大林关于“民族形成于资本主义时代”的这一观点,但又在他的“四个特征、缺一不可”原则上打了折扣。使用这样的逻辑推理,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把我国各少数族群称为“民族”。这个逻辑就是:如果认定中国处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阶段,就不能不把处于这一革命中的汉族定义为“民族”;而既然把汉族定义为一个“民族”,那么也就不得不把同时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族群也定义为“民族”。

如果我们要真正实事求是地进行思考,就应当更进一步突破被人为的思维定式和历史范畴所束缚的某些“经典著作”中提出的“民族”概念和“社会发展形态”概念。事实上,20世纪居住在中国各地区的不同族群,其社会发展阶段是不同步的。他们确实在不同程度上都受到了资本主义的影响、同时又共同面临反抗帝国主义侵略的任务,但是这并不能以此就证明它们都已进入或接近资本主义社会。另外,在“社会发展形态”上也不必有明确的阶段划分。在一个社会中,往往有一些组成部分有时是处于两种形态混合的状态,或者是处在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演变的过程之中。所以各个不同地区的社会发展类型很可能是多元化的,现实中的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地演变和发展,族群或民族的群体特征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发展。正因为如此,我们不必把“部族”和“民族”之间的界限划分得那么明确,而是可以把各个族群分为不同的类型和层次,并把它们放到动态的变迁过程中来分析。以这种发展和变化的视角来看,上述那种非要把中国各族群都一律定义为“民族”的推论就显得十分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