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化与社会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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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美国的独立与“建国”问题

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议会决定拨款400英镑,在波士顿附近建立一所高等学院,1639年定名哈佛学院,以感谢它的第一位捐助人——约翰·哈佛。1693年,威廉-玛丽学院在弗吉尼亚的威廉斯堡成立。到18世纪60年代,特拉华以北各殖民地都有了自己的学院。哈佛人爱说“先有哈佛,后有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毕业于威廉-玛丽学院。殖民地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发展对独立和建国的贡献由此可见一斑。

1704年,北美首份报纸Boston Newsletter问世。到18世纪50年代,所有北部较大城市、港口都有了3-4份报纸。独立运动爆发前夕,各港口城市均一片生机,主要对英国的贸易发展迅速。而此时的大英帝国也正进入全盛时期,先是击败了西班牙,经过1756-1763年的英法“七年战争”,又将法国势力逐出北美。18世纪60年代前后,英国开始“工业革命”,从此几乎一路凯歌进入19世纪,惟独在北美独立战争中惨遭失败。

独立以前,英国在北美的主要利益是输出英国产品和从其他各种商品(如烟草)贸易中获利。为了排挤荷兰人,英国公布了《航海条例》,规定北美贸易只能用英国船只,殖民地的重要产品如烟草、棉花、糖等,只能销往英国,所需工业品只能从英国进口,从而限制了殖民地的贸易。此外还有税收矛盾。1670年,马萨诸塞因抵制英国税收大臣而被吊销特许状。1685年英国政府胁迫马萨诸塞、罗得岛、康涅狄格、新罕布什尔组成“新英格兰领地”(Dominion of New England),由王室派总督管理并派王室军队支持之。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带给北美自由、财产权等原则,以及王权应当受到制约的观念。新英格兰积极响应光荣革命,宣布效忠新王室,废除旧总督,合并的“领地”随之瓦解。

“光荣革命”以后,英国免除了内政之忧,开始强化对北美的集权式管制。议会认定殖民地为王室领地。殖民地人民与英国人权利不等。1696年修订后的《航海条例》允许税收官逮捕不服从的殖民地居民。由此建立起统治新秩序。新秩序下殖民地政治结构有所变化,设置了总督、参事会、议会,分别对应英王、上议院、下议院。殖民地议会拥有决定税收、提出议案的权力。总督的行政权需经议会批准。议会的合法性在理论上得到承认。但宗主国议会和殖民地议会之间存在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到英法“七年战争”(1756-1763年)时期,这一矛盾冲突激化。“七年战争”期间,英军在殖民地民兵配合下,在北美击败法军。但英国因战争负债累累。1764年英国议会颁布了《糖税法》(Sugar Act)对北美进口糖、酒、咖啡等课税,以支持英军费用。同年还颁布《货币法》,禁止殖民地发行或者重印任何货币。1765年又颁布《印花税法》(Stamp Act)和《营房法》(要求殖民地居民允许英军进驻并承担驻军费用)。这些举措激起反对,殖民地喊出了“无代表则不得征税”的口号,进而发展为对英国宪政的批评。英国议会坚持帝国主权统一不可分割。殖民者权利系王室赋予,签有契约,承诺永远效忠。英国议会作为帝国立法机构,可以在殖民地实施任何权力。1776年在殖民地出现的布兰德的传单则宣布:殖民地系殖民者个人通过投资、劳动所创立。若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就可以终止与原国家的契约关系,组成新的主权国家。托马斯·杰斐逊推进了布兰德之说,指出英国实由数个邦国(state)组成,各有独立平等的立法机关。强行征税是对殖民地立法权的篡夺,英国议会滥用权力是在剥夺殖民地人民的自由。

1770年发生“波士顿惨案”,无可挽回地恶化了殖民地与英国的关系。1774年首届大陆会议强调殖民地人民享有英国人拥有的一切权利,并试图找到一种宪政模式,能为双方接受。1776年《独立宣言》(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完整译名应为《联合在一起的十三个美利坚邦的一致宣言》)诉诸洛克的自然法、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思想、政府为保障人民的权利而建的人民主权思想。结论是:人民有权废除损害人民权利的政府并建立新的政府——独立是独立于英帝国政府,而较少民族独立、民族解放的色彩。

经过6年半(1775年4月-1781年10月)的浴血奋战,1783年签署巴黎停战协定与和平协定,英国放弃对各殖民地的一切权利。正式承认北美13个殖民地是“自由、自主、独立的国家”(free,sovereign & independent states),承认各邦拥有各自独立的主权。但协议由英国政府与合众国(United States)签订,而非与各独立邦逐一单独签订,确认领土范围也是以集体的名义而非单个的名义。含义是:各邦因联合而成有主权的邦联,各自的主权不能单独存在。宣布独立以后,13个邦响应1776年大陆会议建议先后立宪。各邦宪法风格不一,但都套用《独立宣言》的语式,使用洛克的理论,以立法、执法权分离的政体取代英国宪政中的混合政体。为体现议会至上的人民主权原则,总督(Governor)由立法机构选举产生,任期最短的仅一年,连任不超过三次。总督对行政、司法官员没有任免权,即使有也受到限制。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宪法性文件《邦联条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但直到1781年3月,才由各邦陆续批准而生效。《邦联条款》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邦联定名为“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各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司法权和其他权利(Each State retains its sovereignty,freedom and independence,and every power,jurisdiction,and right,which is not by this Confederation expressly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in Congress assembled),为共同防御共同福利而结成相互友好的牢固同盟;公民资格以邦为基础,但各邦保证尊重和保护他邦公民权;邦联建立一院制国会,国会里每邦一票,重要决策需3/4多数同意,修改条款需一致同意。国会有权宣战、缔约、结盟、接受外交使节、制币、统一度量衡、处理与印第安人之间的事务、土地与水源事务等等,但无征税权和关税权,因而邦联财政由各邦分担。邦联没有固定税收,用钱只能举债。巨额的战争支出造成债台高筑。独立后经济仍然依赖英国,造成贸易赤字,金银外流,纸币贬值,战争时期发行的“大陆券”几成废纸。商人种植园主纷纷破产。商人与生产者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尖锐。

邦联制下的合众国还不是主权统一的国家,而是各主权邦的联盟。邦联没有统一的外贸政策,进出口一片混乱。外交也需要经各邦共同认可。一些邦不愿分担财政责任,赖账不缴钱,致使邦联官员拿不到薪水,军队拿不到补贴。邦与邦之间甚至互征关税。有的还发行本邦纸币。在国会里,由于有些邦不派出代表,致使国会达不到法定多数,无法表决。闹到1785年,连国会主席汉考克(John Hancock)都不屑于前往纽约主持国会。

混乱中,1786年8-12月马萨诸塞发生了“谢司起义”。农民(许多是参加过独立战争的老兵)暴力反抗邦政府和通货膨胀。在此以前,汉密尔顿等人已经在呼吁修改《邦联条款》,但得不到多数邦的响应。“谢司起义”促使“国父”们重新考虑政体设计,这才有了联邦制和联邦宪法。1787年5-9月召开的费城会议最后变成了制宪会议。经过激烈的辩论,最后通过的宪法确立了合众国主权的独立性。从此邦联变成联邦,各邦成为联邦的“州”,总督成为“州长”,当然英文字面的名称并没有变。在讨论国会众议院代表权时发生了实行奴隶制的南方与北方的分歧。结果以黑人按3/5的比例计算进南方各州人口而达成妥协。最后众议院一共65席次的分配是:南部蓄奴5州占29席,与南部自由人总人口的比例是1∶26400;北部8个州36席,与总人口的比例高达1∶41400。这一妥协也为后来的南北冲突和内战埋下了伏笔。

1787年9月17日举行了宪法签署仪式。在华盛顿、富兰克林等人敦促下,39名代表在宪法上签名,然后交各州批准。各州对宪法的审批到1788年7月才结束。审批过程成为全国范围的大辩论。激烈的争论中形成了“联邦党人”(Federalists)和“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s)。争论中,汉密尔顿等人为宪法辩护,写了85篇论文,后来辑成《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