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隐私:国家公职人员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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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是什么

隐私与隐私权是现代中国社会民众非常关切的一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之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论文,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阐述,开启了隐私权理论研究先河。在随后的一百多年中,隐私权的研究不断深化和完善,个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得到社会高度重视,促使个人隐私权成为法治国家立法保护的重要个人权利。

何为隐私,每个人的理解不同,譬如有些人认为个人的年龄、收入是隐私,有些人就不认为年龄和收入是隐私,反而会大方地告诉别人。有学者在研究中把隐私概念从不同角度做出了表述,隐私包括个人有保守秘密或隐居的权利、匿名表达权力、在获得独占权之后排他性权力、个人信息支配权、个人事项决定的权利(如在健康、生育与性)。一般被视为隐私的领域包括个人的收入信息、住所、家庭状况、工作状况、健康状况等,还有观点认为所有不愿意被外界知道的个人事项都可以视为隐私。如果让民众一一列举,就会发现这是一个非常宽泛而且因人而异的领域。这么宽泛的定义往往和其他问题交叉在一起,比如说,一个公务员的工作收入是不是隐私,一个学者的科研项目申报书是不是隐私,隐私和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之间就有很大的模糊边界。所以在学界更确切地表述隐私时,往往限制在私人生活和个人事项方面,在对隐私权的表述上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在一般的表述中,隐私权被认定在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秘密领域,他人未经同意进而侵扰、收集、知悉、公开、利用相关信息和领域即违法。作为一种人格权,公民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私人生活领域别人是否可以介入,个人的隐私信息是否可以被公开、被收集、被利用,且享有信息的收益权利。也就是说个人私事和秘密,我的地盘我做主,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擅自触及。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不能过于狭隘地理解隐私权,如果过于强调个人的隐私权利就有可能与整个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所以提出个人的隐私权是不涉及其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的私人活动和个人信息,在这些私人领域享有个人的人格权。

在一般人的认识中,隐私权和名誉权是差不多的事情。确实,两者是联系密切的两种人格权,侵犯名誉权甚至诽谤会使当事人的声誉受损社会信誉降低,侵害隐私权也会使当事人的声誉受损和社会信誉降低,但是两者所涉及的信息内涵不同。名誉权以及诽谤是故意编造和诋毁当事人,侵害当事人的名誉尊严,而隐私权侵害所涉及的当事人真实信息,侵害了对方隐私权。隐私权侵害实施者可以声称:我说的是事实没有编造,但是他已经侵权了。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各种思潮涌动激变成为当代中国一个显著特征。活跃的思想和自由的言论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活力,但各种乱象也伴随而来。由于在互联网发展初期,信息的发布者以及发布的信息没有经过严格的管控措施和法律约束,参与者缺乏有效制约和敬畏之心,各种谣言、诽谤、语言暴力充斥网络,对于他人利益诉求熟视无睹,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伴随这种乱象一个叫作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也成为关注的重点。网络隐私权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所包含问题的实质并无本质差别。一般来说:一是个人基本信息,比如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等,这些与个人纪实相关的文字、图像特征信息;二是个人社会活动信息,比如信用等级、金融、保险、活动轨迹、投资、社交、医疗、度假、收入等能够反映个人社会特征的信息;三是个人情趣精神层面的信息,比如兴趣爱好、网络浏览行为、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四是个人生活的安全和不受侵扰类,比如电子邮件、电话号码、QQ、微信、陌陌等通信类信息,尤其是网络通信和聊天内容属于个人的通信秘密。除此以外,任何涉及个人的有权决定在网络上不公开的信息都属于网络隐私。对于属于个人的网络隐私,公民享有隐私信息的支配权、利用权、处置权,任何人通过任何途径收集到的信息,只要包含权利人的信息,以上的权力自然成立。

由于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以至于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所以也造成了该领域在认识上的不统一。这个问题在互联网日益影响我们生活的当下,越来越困扰民众的生活。本来系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和法律就模糊或缺失,互联网、大数据又带来了更为复杂的局面和问题,衍生出网络隐私权、信息技术与个人信息的一系列问题。应该准确地说,我国是暂时没有隐私权的专门法律,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不承认隐私权。在网络上,公民享有和现实生活中同等的人格权利,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依法受到保护,也就是在网络上我的地盘还是我做主,任何不经过个人许可的信息收集、存储、传播、利用的行为皆非法,也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在虚拟世界的一种自然延伸。比如,我的个人电脑,未经允许,他人不可以自行打开使用。我的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我有权设定访问权限,未经我的允许,他人不可以浏览我的信息。大部分学者对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是:在网络环境中,公民的隐私权自然延伸,因此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个人信息拥有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人格权,未经允许禁止在网上泄露与公民个人有关的敏感和私密信息,包括事实、图像、数据等。从行为表现性质看,网络隐私权并非是一种完全有别于以往的新型公民权利,只不过在网络环境、新技术运用背景下而产生的新的表现形式,与传统隐私权相比其受侵害的可能更大、隐秘性更强。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这一概念必须有所延伸,需要界定其他人能否有权通过大数据技术收集、分析、利用特定人、特定人群的数据信息并加以利用。在我国对隐私权法律和互联网技术上的管理机制尚未完善的背景下,互联网世界比现实生活中的乱象更为复杂、隐秘和恶劣。各种花样繁多的推销和广告,无法屏蔽地通过页面推送、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弹窗侵扰你的生活和工作,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自己的姓名、职业、住址、手机、家庭成员,甚至汽车牌照、保险、银行存款理财、投资等信息资料被莫名获取,有些隐私信息在网络上被公开、被传播、被利用后,给公民个人生活和工作带来无尽的烦恼、巨大的伤害和巨额的损失。甚至隐私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后,使得诈骗侵财案件频发。所以,在网络上的隐私权领域的问题更引起大家的关注。

一些较为激进的学者认为: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僵化坚守传统思维去认识隐私权是对新技术的阻碍,传统隐私权这种消极的人格权应该受到限制,否则,新技术的突破就是水中花、镜中月。网络隐私权只要求个人生活不受干涉即可,并不能限制他人利用其信息的行为。而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传统人格尊严和权利在新技术领域的延伸,对其法律地位和价值取向的理解是法治精神和社会伦理的自然延续,并不意味着新技术可以突破社会法律和伦理的底线。而新技术的研发也不会因为有限制领域就裹足不前,就像不允许用菜刀杀人,菜刀技术就不能发展吗?除了传统铁质菜刀现在还出现了不锈钢刀、陶瓷菜刀,技术难道停滞了?所以说,把隐私权保护定性为技术进步的桎梏是无稽之谈。当然,人类的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完全的禁区。在保障公民人身、名誉、财产等安全的尺度下,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目标,在法律授权的状态下,对隐私信息有限度地开发利用是可以讨论和接受的。需要强调的是隐私权涉及的主体均为自然人,而非虚拟人物和社会组织,虚拟人物不存在名誉权等公民权利,社会组织的信息保护是依靠商业秘密、商誉等法律条文进行规范。

“互联网+”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标志,也是政府大力提倡的产业政策,“互联网+”已经在各行各业迅猛展现其魅力,但是其中带来的问题并不少,在前面笔者就讲过,人类的进步需要从技术和组织两个层面武装自己,到了现代社会,人类的技术已经进入需要在信息技术方面来武装自己的时代了。从这个层面讲,笔者大力支持“互联网+”的理念,我们只不过需要思考是以互联网为主导,还是在有些行业内,根据行业发展和行业规律,辅以互联网技术应用的问题。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两面性的,没有负面或缺陷的事物很难想象。比如说互联网技术给人类带来无比的便利,想买一个皮包,无须出门通过网购就可以解决;想吃一顿价廉物美的大餐,打开手机美团,搜一搜周边的餐饮企业,马上就可以解决,而且还有优惠;想开始一段想走就走的旅行,有了手机导航,就算从未去过的地方也来去自如。但是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对个人隐私的影响巨大,个人每次打开和使用电脑和手机,甚至仅仅携带手机都会留下一些痕迹。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的任何信息都应该依法受到保护,作为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他人非法侵犯、获取、公开和利用。而在虚拟的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可以轻易、准确地获悉你的个人信息,比如说,大数据可以分析你的行为和心理状态,可以判断你和其他人的社交关系,甚至可以预测你和特定人关系的亲密程度,个人的隐私信息在大数据技术下荡然无存。而且很多隐私泄露的初发是我们对计算机程序的默许带来的,比如我们使用咕咚运动,就算你倍加小心,长此以往你的家庭住址、个人偏好就精确地呈现出来。要知道,大数据等技术在个人信息和群体性信息攫取上的技术优势使得信息的结果更为精确和经济价值更高,基于精确结果的个人信息应用带来的商业价值更大,进一步刺激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的研发应用,隐私信息成为商家和不法人员共同觊觎的宝库。

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以势不可挡的态势影响人类社会,它促进信息的共享、集成、自由流动和融合,成为这个社会进行创新的突破口。在庆幸大数据云计算给我们开启未来之门时,技术之殇也必然刺痛人们的神经。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隐私方面的思考和规范已经严重滞后于技术的应用步伐,法律保护出现许多空白。有些法律规定也是基于传统视角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晰的新技术条件下隐私权的规定。如何界定侵权责任,司法如何实施,比较一般的案件,技术侵权案件中公民举证困难,甚至无法确定侵权者是谁,且技术侵权案件的维权成本高,一般公民只能任由自己的隐私被肆意侵害。有些人已经意识到隐私侵害的问题已成为社会的毒瘤,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代表提出:在国家治理转变为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应当成为我国立法、司法方面的当务之急。

个人网络隐私及其隐私权是个人隐私及其隐私权在网络环境和新技术条件下的延伸。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要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与共享,并不意味着公职人员个人的隐私也随之公开透明,更不应是普通公民的信息外漏,而在互联网等技术条件下,越来越有必要强化个人隐私的保护。由于涉及网络隐私权的行为类型、行为动机、行为结果都较以往更为复杂、隐蔽,给发现、举证、规避、监管都带来新的问题,所以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才成为困扰现代社会的一个难题。在一次学术交流时,有人问到为什么要提出网络隐私权?现在什么东西都“+互联网”、都“+网络”,再谈隐私有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只能说他还没有了解网络的生态。严格意义上说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在本质上没有区别,网络隐私权凸显现代社会新的技术特征。就是由于网络等技术特点将隐私权的问题复杂化和影响倍增了。在现实世界,每个人都有一个真实的身份,而网络世界就有了在真实身份上衍生出来的多个虚拟身份,虚拟身份和真实身份之间的关系就有可能是当事人不愿公开的隐私。虚拟身份的活动信息是否受到保护这样的问题在现实世界很少发生,而在网络世界就是一个常态。在网络空间虚拟身份可能会异化,比如女性用户标注为男性,这种标注当事人就不愿公开,这就是隐私,而这种隐私在技术的干预下很容易暴露出来。在商业利益的作用下,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涉及更多的是信息的财产属性,用户的信息蕴含大量的商业价值,这些信息的支配权就有别于传统的隐私权范畴。在传统的隐私权视野下的信息可能不被重视,但是在大数据技术条件下,姓名、车牌、域名、手机号码、年龄、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数据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就会被轻易发掘并用于个人数据识别,所以任何传统意义上的无须精心保护的信息都要加上保险。而且,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侵权的方式、过程都极为复杂、隐蔽,结果危害超乎想象。一旦网络侵权发生,很难预测其后果,事后的补救措施难以为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