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时间意识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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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引论

在1906年9月25日的一则日记中,胡塞尔作了如下的笔记:“我们不仅需要有对目的、路线、准则、方法的认识,以及需要有对其他认识与科学之执态的认识。我们也需要有实际的贯彻。我们必须踏上这些道路本身。我们必须一步一步地解决个别的问题。在这里首先需要一步一步地探讨理性现象学,并且在此基础上实际地澄清在两方面的原理和基本概念的形式中的逻辑理性与伦理理性。

这里的首要问题是一门感知、想象、时间、事物的现象学的问题。

在1904/05年冬季学期关于‘主要部分’的讲座中,我提供了一个最初的、还极不完善的系统论述之设想。但此前就有一些误以为已经可以付印的、至少经过了纯粹加工的1898年论文,它们是我的这个讲座的基础,必须将它们再看一遍。必须把其中有用的东西取出来,其余的则抛开或撇开。此外还有一大批的附录,探讨的往往是难题。

与此相关,我也做过关于注意力的现象学的尝试,然而还是缺少一门空间现象学,尽管我在1894年就已经想启动它,并且做了各种尝试(但没什么可用的东西)……”埃德蒙德·胡塞尔,“私人札记”(Persönliche Aufzeichnung),瓦尔特·比梅尔(编),载《哲学与现象学研究》(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第16期,1956年,第298页。——一门“事物现象学”的问题在1904/05年冬季学期的讲座中基本上始终被放在一边;只是在1907年的夏季学期“出自现象学与理性批判的主要部分”的讲座——胡塞尔也将它称作“事物讲座”(Ding-Vorlesung)——中,这些问题才得到系统的处理。这个讲座的关于“现象学的观念”的前“五讲”由瓦尔特·比梅尔编辑,已经作为《胡塞尔全集》的第2卷出版;这个讲座随后的主要部分之手稿以FI13的标号被保存在卢万胡塞尔文库中。——胡塞尔最初“关于空间的哲学尝试”产生于1886至1894年间,这些文字已有所散失,现被存放在K I 50的卷宗中。而后胡塞尔主要是在刚刚提到的1907年夏季学期讲座中,紧密结合事物构造问题对空间构造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个夏季学期讲座的文稿(FI13)也为埃迪·施泰因于1917年所做的一份“加工稿”提供了主要的文字基础,胡塞尔为此加工稿加了一个标题“系统的空间构造”。埃迪·施泰因的这份手稿现存于卢万胡塞尔文库,标号为M II 3V。(这份手稿以后作为“补充文字”发表在《胡塞尔全集》的第十六卷《事物与空间》中。——译者补注)

紧接着,胡塞尔在另一处提到在他“准备最多的工作”中“有一个关于感知、想象、时间的非常全面的著作”。胡塞尔,“私人札记”,同上书,第299页。

在那些“误以为已经可以付印的、至少经过了纯粹加工的1898年论文”中,即按胡塞尔在笔记中所说的构成1904/05年讲座之“基础”的论文中,包含着重要的残稿——这些论文大都是胡塞尔写在对开本上的手写文稿;在K I 66中是“关于感知的旧文稿,1898年”,而在K I 65中是“感知,1898年9月”;在K I 63中是“注意力、兴趣,旧文稿,还是前现象学的”,大约产生于1897~1898年之间,而在K I 64中是“注意力,1898年9月12~18日”;在K I 67中是产生于同一时期的“想象、符号”,带有一直延续到1904年的一些附录。其中有几页是更早时期的关于时间问题的札记,胡塞尔在封面上作了如下的描述:“发生学方面的(在这些月刊论文之前所做的旧文章)约1893年” 。KI55。参见[本书]后面在标号为“一”(页137~151)的增补文字中所重现的这些文稿的部分以及文字考证的注释。

胡塞尔在1904/05年冬季学期所做的这个哥廷根讲座题为“现象学与认识论的主要部分”。正如完整的标题所示,这些讲座包含了以下四个主要部分:

一、“论感知”;

二、“论注意力,特殊意指,等等”;

三、“想象与图像意识”;

四、“论时间现象学”。在卢万胡塞尔文库中,这四个主要部分被保存在下列卷宗中:“论感知”(FI9/3a)连同一个对此讲座的简短引论,保存在FI9/4-48中;“论注意力,特殊意指,等等”(FI9/68a),零碎地保存在A VI 8 I/23-24中;“想象与图像意识”(FI8/1a),保存在FI8/4-17中;“论时间现象学”(FI6/2a),大部分保存在FI6中,个别页张保存在FI8/90-96中。(这些文稿以后在《胡塞尔全集》的第38卷《感知与注意力》与第23卷《想象、图像意识、回忆》中得以发表。这里的引文引自第38卷的第3~4页。——译者补注)

为了说明这些讲座的意图,这里有必要详细地重现胡塞尔对这些讲座所做的引论:

“我曾预告现在开始的这些讲座的课题是‘现象学与认识论的主要部分’。开初时我所留意的仅仅是更高的智性行为,即所谓‘判断理论’的领域。在与我的学生一起工作的同时,我考虑对在这些广泛而鲜为人知之区域中的那些根本还未得到表述的各种问题进行探讨,尝试进行解答,或至少与你们一起透彻地思考解答的可能性。但在对相关资料做预先处理的过程中,我很快便明察到,不仅是出于教学方面的原因,而且首先是出于实事方面的原因,我需要对素朴的、处于最底层的智性行为进行探讨。当然,我在这里所说的是那样一些现象,它们在感知、想象表象、图像表象、回忆文稿中在“回忆”之后原初还跟有“期待”一词,但用三划重重地删除了。这些较为含糊的标题下为人所知,但却仍然很少得到彻底的研究。只是在最近一段时期,我才猜测到并且有时是略微清晰地注意到:在这里需要进行如此大量的现象学工作,需要克服如此巨大的困难。而这里所涉及的是一种必须在最严肃的意义上称之为基础性的工作,这里所说的基础性,一方面是对于认识论而言,另一方面是对心理学而言。我在《逻辑研究》的第2卷《逻辑研究》,第二部分:《现象学与认识论研究》,第1版,哈雷(萨尔河畔),1901年。中已经告知了一些对与此相关问题之探讨的尚不完善的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的最初启示是来自我的天才老师布伦塔诺,他于80年代中期便已在维也纳大学开设了一门使我无法忘怀的讲座‘心理学与感性学的问题选要’,这个讲座在每周两小时的课程中完全致力于在与感知表象的比较中分析地澄清想象表象。固然,我在此后10年越来越纠缠于其中的自己的研究,在根本点上将我引向了其他的道路,而且主要是这些研究使我认识到,问题要比布伦塔诺当时所看到的还要复杂得多、困难得多。但我当时还无法系统地、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它关系到现象学问题的内在交织,也关系到现象学问题的这样一种特性,即现象学问题是无法单独解决的,必须时而对这些问题、时而对那些问题加以促进,因为每个澄清这些问题的步骤都会回过来对其他问题做出昭示。新近在对我的旧设想的彻底审视中,我便以此方式发现了一些思想序列,它们在我的《逻辑研究》中并未得到应有的对待,我当时已经讨论过的一些本质难题,在我的这部著作中几乎没有被触及并且没有得到进一步的研讨。甚至整个回忆领域,因此还有本原的时间直观现象学的全部问题,在这部著作中都可以说是处于一种死寂的状态。我当时无法战胜这里所存在的异常的困难,它们也许是整个现象学中的最大困难,而由于我不想事先就束缚自己,因此我便宁可完全保持沉默。

就我至此为止所能做的判断来看,虽然这里所暗示的一门感知、想象表象、回忆与时间现象学的基本问题也为其他的研究者们一再地触及到,但却没有以任何方式得到解决。看起来在斯托特与霍奇森那里(这里撇开詹姆士不论,我曾读过他的东西并且受他启发很大)有一些与我的直观相近的东西。无论如何,这还不足以让我能够简单地去依据这些研究者,并随之而在已有的基础上继续建构。因此,看起来最好的做法是:我们在共同的工作中自己来详细地探讨相关的问题,我们尽我们之所能来追踪这些问题。只要允许,我们就至少要把困难与理解的可能性清楚地表述出来,我们始终要弄清,真正的问题何在,如何纯粹地把握它们,如何将它们一劳永逸地表述出来。在我作为作者保持了沉默的地方,作为教师我却可以作出陈述。最好是由我自己来说那些尚未解决、更多是在流动中被领悟到的事物。后面两句在文稿中是被添加上去的。FI9/4a-b。

在胡塞尔的工作与反思中,感知、想象、时间这三个问题名称不断地结合在一起出现,至少一直延续到1906年所透露的一部“关于感知、想象、时间的非常全面的著作”的计划。然而,胡塞尔在1904/05年冬季学期的讲座稿中虽然给三个主要部分(关于感知、注意力和想象)从头至尾加了页码(从“1”到“125”,带有几张夹页和其他差误),但在为第四个主要部分(关于时间意识)加页码时,他却是以“1”开始的。也许这种做法有其外在的、形式的原因。事实上,这份完整地——只有极少的遗漏——被保存下来的关于前三个主要部分的速记文稿具有一个密切相关地被编撰在一起的形式;然而我们不可能从这些被保存的速记页张中重构出那份文稿,即胡塞尔在1904/05年冬季学期讲座中用以探讨“时间现象学”的结尾一章所依据的文稿,胡塞尔在1905年2月9日作了第三个主要部分的最后几讲中的一讲(参见FI8/61);他自己把“时间讲座”的日期定在“1905年2月”(参见FI6/2a)。除非我们可以把一系列仅仅具有笔记和提示特征的页张、札记也算作是这个原初的讲座稿:所有这些页张和札记都不能提供一份前后连贯的文字。胡塞尔显然无法以结束对前三个主要部分之准备的方式来结束对讲座的结尾一章(关于时间意识)的准备——而且对前三个主要部分的准备也的确建立在更为全面的前研究(参见前面)的基础上。在这一卷中包含了所有可以用来尽可能完整重构胡塞尔1905年2月“时间讲座”原初文稿的要素和提示;参见后面“关于文字的构成”第385页及后页,尤其参见那里的“纵览”,第387页及后页。

毫无疑问,“时间讲座”文稿之所以没有像前三个主要部分的文稿那样在其原初的形式中被保存下来,其首要的和直接的原因也应当在上述状况中寻找。胡塞尔在随后的时间里不仅在这些文稿中加入了附录和增补,而且他还将原初讲座稿中在内容上不足的、也包括只在形式上不足的部分排除出去,将它们抛开,并部分地用更缜密、更紧凑的阐述来取代它们,与此同时,他却显然没有去顾及那些被保存下来的旧札记与加进来的新札记之间在文本上的直接关联。在这些增补或替代原初讲座稿的札记中,有几个部分被加上了页码,有几个部分则只是简单地被夹在其中,它们的产生年代一直延续到1911年。这个结果——估计自1917年以来便几乎没有变化过——以FI6卷宗的全部内容的形态保存下来;此外,在这个FI6卷宗的全部内容中也可以发现产生于1904年的准备性札记,可以在1905年的“时间讲座”中以及在其进一步的展开中看到对这些札记的运用;这个FI6卷宗的全部内容都在这一卷中被重构出来:或者是在主要文字的相关部分中(这里尤其需要比照文本考证方面的注释);或者是在增补文字中;也可参见“关于原稿页码的说明”,后面第474页及后页。

保存下来的便是以此方式从1905年时间讲座原初文稿中形成的一捆页张,连同一些虽然在内容上、但并非直接在文字上相关的胡塞尔速记札记,这些札记产生于1905年,至少延续到1911年;FI6卷宗中有一页含有一个出自1917年的札记;尤其参见对主要文字的第24节(第96页(边码[410])及后页)的文字考证方面的注释。注释所指页码为原书页码,相应的本书页码则请参见边码,下同。——译者按照胡塞尔本人在这捆页张的封面上所作的标示,它们就是曾“交给施泰因小姐处理的文稿”。FI6/2a。

* * *

从1916至1918年,埃迪·施泰因曾在弗莱堡担任胡塞尔的助手。在此期间,她不仅受胡塞尔委托整理他的文稿以及处理其他事务,例如参照第163页、第171页和第174页后面注释中所标明的出版著作。而且除此之外,她还带着令人难忘的智慧、惊人的工作能力和值得赞叹的献身精神,努力通过一种“加工”来使胡塞尔的已有文稿更接近出版的可能。今天已经很难知晓,胡塞尔在这里赋予他的女助手的究竟是完全确定的任务、确切的指示,还是扩展了的全权和任凭她决定的自由。然而,除了胡塞尔的现存文稿和零星笔记之外,埃迪·施泰因在那几年里给罗曼·英加尔登的信函还为我们提供了对此合作方式的一个相当清晰的观察,英加尔登最近将这些信函扼要地发表出来是一件值得感谢之举。罗曼·英加尔登,“埃迪·施泰因谈她作为胡塞尔助手的工作(特别从埃迪·施泰因的信中摘出,并附有一个评论和导引说明)”[Edith Stein on her Activity as an Assistant of Edmund Husserl (Extractes from the Letters of Edith Stein with a Commentary and Introduc-tory Remarks)],《哲学与现象学研究》(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第23卷(1962年),第155~175页。

埃迪·施泰因在1916年和1917年首先将胡塞尔的文稿加工成《观念》的第2卷和第3卷。首次作为《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2卷和第3卷发表,玛丽·比梅尔编,《胡塞尔全集》,第4卷和第5卷,海牙,1952年。1917年1月18日,她向英加尔登叙述说,她向胡塞尔“作了令他惊骇的描述:对《观念》的素材进行处理是如何艰难,以至于他再次表示完全同意将这个乐趣托付给我” 。参见英加尔登,同上书,第162页。在1917年2月13日的信中,她以一种尽管带有些许戏谑、但却明示出此合作之整体风格的语气谈到,“我自己赋权给自己继续加工,没有遭遇异议”。同上书,第163页。1917年2月3日,她强调说,她所做的应当只是“为大师的工作提供一个基础”——“只是为了应对最糟糕的情况,即他根本不再进行修订”,她才自己“想到来做此事”:“当然,那样我就得准备进行多年的工作”。同上书,第164页。而后在1917年4月9日,她又写道,她很想在胡塞尔只是“通读”一遍她的加工后就“将前两个部分发表在下一期的《年刊》上”。参见英加尔登,同上书,第168页。——对《观念》第2卷,埃迪·施泰因在1918年(或许在1919年还部分地)参见《观念》等等,第二卷,由玛丽·比梅尔编辑,《胡塞尔全集》,第4卷,第400页。进行了第二次加工。《观念》第2卷和第3卷的女编者玛丽·比梅尔在1952年初次出版这两卷时曾说明:“埃迪·施泰因所作的……第一次加工更多是一次誊写,而这次〈第二次加工〉则作了重要的组合。在被使用的文稿上给出的日期一直追溯到1908年,最迟为1917年。”同上。“可以认为,胡塞尔挑选了一批文稿,托付给埃迪·施泰因使用”。同上书,第XVII页。

1917年2月20日,埃迪·施泰因写信给英加尔登说,当她为一个月的休假而向胡塞尔告别时,胡塞尔“〈令她〉非常高兴地主动〈向她〉提出,把第六[逻辑]研究的草稿也给她带上”,参见英加尔登,同上书,第166页。胡塞尔曾试图对《逻辑研究》第二部分的第六研究进行改写,对此可以参见英加尔登对埃迪·施泰因书信表述的说明,同上书,或者参见鲁道夫·波姆,“胡塞尔与古典观念论”(Husserl et l'idéalismus clsssque),载《卢万哲学评论》(Revue philosophique de Louvain),第57期(1959年),第374页,注74。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她对这些草稿作了一些处理。

此后在1917年7月6日来了这样一个消息:“最近一段时间我不断整理新的文稿,刚才还遇到‘时间意识’的一组文稿。您最知道,这些问题是多么重要:对于构造学说和对于与柏格森的分歧,以及在我看来,对于与其他人的分歧,如纳托尔普。外在的状况是有些可悲的:自1903年起的笔记纸条。但我很有兴趣试一试,是否可以对它们进行加工;至少它意味着向付印又迈进了一步,即使不知道是否以及何时会出版。这个发现重又给我的工作带来一些趣味,此前我曾近乎要决定在10月份放下我的公文包。现在重又让我觉得,我在这里所做的事情并不是无意义的。”参见英加尔登,同上书,第171页及后页。还在1917年8月7日她便写道:“上个月我对胡塞尔的时间笔记进行了加工,好东西,但还没有完全成熟”。同上书,第173页。看起来至少已经完成了第一次加工,因为埃迪·施泰因首先不再提到“时间笔记”,相反她在1917年8月28日写道:“我现在处理他的空间构造的笔记,看看可以用它来做什么”。同上。——参见前面第XIII页、注释1。胡塞尔在埃迪·施泰因的文稿封面上将她对自己的“系统的空间—构造”研究的处理标识为“施泰因小姐对她所选择的文稿的誊写”(M III 3 V/1a)。而后她成功地引起胡塞尔对她的“时间笔记”之加工的兴趣:1917年9月8日,她在胡塞尔度夏的贝尔瑙发信说:“现在我在大师这里待三天,正在勤奋地探讨时间。”参见英加尔登,同上书,第173页。

这个“加工”的结果应当就是1928年在胡塞尔的《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第9卷)中由马丁·海德格尔编辑、以《埃德蒙德·胡塞尔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为题发表的东西。这部1928年的著作在内容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1905年关于内时间意识的讲座”,“第二部分:1905~1910年对时间意识的分析的附加与增补”参见后面在这一卷中未加改变而重现的标题,第3页和第99页。。关于这个由十三个附录组成的第二部分,可说的东西不多:一方面是因为,除了唯一的一个附录以外,所有其他附录的底本都无法找到;另一方面是因为,在这里看起来的确放弃了任何方式的处理:这些文字似乎只是被誊写了下来,并且被不连贯地排列在一起。参照后面“关于文本的构成”,第391页及后页。与此相反,对“第一部分”的内容则可以通过与全面保存下来的、并为加工提供了基础的胡塞尔文稿的比较而得到如下的确定:参照后面“关于文本的构成”,第386页及以后各页,尤其是那里的“纵览二”,第389页及以后各页,以及具体参见对“第一部分”的“文本考证方面的注释”,第393页及以后各页。——我们的说明依据了对1928年付印的文字与保存下来的胡塞尔原稿所作的比较。埃迪·施泰因本人的手写加工部分并未存于卢万胡塞尔文库,似乎已经遗失。但所有迹象表明,在1928年付印的文字与在埃迪·施泰因提供的加工文字之间几乎没有值得一提的偏差;还可以继续参见本“引论”,尤其也可以参见后面“关于文本的构成”,第392页,注释1。

埃迪·施泰因谈到胡塞尔的“时间笔记”,谈到仅仅是“自1903年起的笔记纸条”。事实上,那个出自1905年2月、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相关编辑的“论时间现象学”的设想,构成了施泰因所说的“‘时间意识’的一组文稿”或胡塞尔所说的“交给施泰因小姐处理的文稿”的基础。相反,若将1928年著作的“第一部分”说成是“1905年关于内时间意识的讲座”,那么,这个说法很难被看做是确切的。这里需要立即再次着重强调:胡塞尔本人绝没有将原初的讲座稿弃之不顾。当然,除此之外还需注意的是,在他插入的或附加的后期札记中只有一小部分是单纯的“笔记纸条”,而更多的则是一些相互关联地得到阐述的分析。但这个“加工”的最终结果在于:在“引论”和第一部分所包含的45个章节中,只有“引论”和14个章节是完全地,此外还有其他4个章节是部分地回溯到1905年2月的讲座稿上;在1928年的著作中含有总共82个印张中的约40个印张。相反,在胡塞尔原初讲座稿的至少62个页张中,只有37个页张在1928年被付印的文字中被使用。即使在这些被使用页张的文字中也常常只采用了一些段落,或者说,常常有些部分被删除了。此外,对前面提到的胡塞尔1905年以后的那些札记的使用情况也是如此。首先,出自讲座稿的文字与出自此后时期的札记的文字在排列、顺序和关联上都完全没有变动。与此相反而无关大局的是这样一些情况:在胡塞尔的个别文稿上作过许多——大都是在内容上无足轻重的——改动;胡塞尔的一些阐述只是在最简练的总结中得以重现;看起来常常有一些简短的承接文字是由埃迪·施泰因编撰的,她也力图在术语上进行统一,并且将全部文字划分为各个章节与部分并起草了它们的标题。

因此,根据以上所述,不仅可以得出一个对于明察胡塞尔思路不无重要意义的说明:在1928年著作的“第一部分”文字中,只有一小部分的日期可以确定为1905年,而大部分的日期都应确定为1907年,直至1911年,甚至1917年。除此之外,还会有这样的问题提出来:1928年所发表的“加工”结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真正地被看做是一个与胡塞尔自己意向完全相符的论述。但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结束这个关于1928年著作的产生史的报告。

* * *

1926年4月,胡塞尔建议马丁·海德格尔来出版他的产生于哥廷根时期、已由埃迪·施泰因做了加工而准备好的关于“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的研究。我们在这一章中的陈述——除了给明的其他来源之外——特别依据了取自海德格尔教授先生所做的回忆的资料。需要强调的是:常常有人表达过这类猜测,或者说,常常有流传甚广的假设:是海德格尔促使胡塞尔发表这部著作,或“获得”他的同意发表这部著作,这个猜测或假设是错误的。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当时在巴登黑森林者的托特瑙山度春季假期。借着一次拜访的机会,海德格尔向胡塞尔出示他几近完成的、将要题赠给胡塞尔的《存在与时间》文稿。发表在胡塞尔的《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第8卷(1927年)上,第1~438页,以及特印本。这是引发胡塞尔那个建议的直接原因。海德格尔接受了这个建议,并请胡塞尔理解,他只能在《存在与时间》出版后才能加以实施,而且他不能对胡塞尔的文稿进行仔细的钻研,因为他在这段时间里——直至1927年秋——都将在马堡大学承担独自代理哲学课程的重负。因此,胡塞尔也并未将自己的速记文稿(或者说,“交给施泰因小姐处理的文稿”),而是将埃迪·施泰因在1917年加工过的手抄稿托付给海德格尔,而海德格尔满足于对埃迪·施泰因文稿的仔细通读和在文本中的最微小干预,即便胡塞尔看起来并非不欢迎对文本做彻底的处理。1928年7月13日,胡塞尔在给罗曼·英加尔登的信中写道:“年刊第9卷,500页,即将完成。这卷里有我的《1905年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只是在风格上作了审校,由海德格尔编辑出版。我连校样都还未收到。”胡塞尔致罗曼·英加尔登信的原稿存于波兰科学院,英加尔登教授先生友好地将复印件提供给卢万胡塞尔文库使用。这个文本在1928年完成,并于同年发表在《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第9卷上,附有一个如下的“编者的前说明”:

编者的前说明

下面对“内时间意识现象学”所作的分析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1904/05年冬季学期的一个题为“现象学与认识论的主要部分”的四小时讲座的最后一部分。《逻辑研究》,第2卷(1901年)是以对认识的“更高”行为的解释为课题的,而在这个讲座中所探讨的则是“最底层的行为:感知、想象、图像意识、回忆、时间直观”。第二部分则产生于对讲座的补充以及直至1910年的新增补的研究。

关于时间意识还有进一步的研究,尤其是自1917年重又开始的、与个体化问题相关联的研究,它们将留待以后发表。

贯穿在此项研究之始终的课题,是纯粹感觉素材的时间构造和作为此构造之基础的“现象学时间”的自身构造。这里的关节点是对时间意识的意向特征的析出和对意向性一般的不断增强的根本澄清。仅这一点——撇开个别分析的特殊内容不论——就已经使得下列研究成为对在《逻辑研究》中首次进行的意向性之基本昭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补充。即使在今日,意向性这个表述也仍然不是一个口令,而是一个中心问题的称号。

除了进行一些外部的、与风格无涉的修饰之外,这个文本维持了讲座的动态特征。为了有益于具体地验证理解力,也有意保留了对一些重要分析的重复,当然这些重复也是一再变换的。

章节的划分是由施泰因博士小姐在转抄速记稿的过程中而加入的,部分地与作者所做的边注相衔接。

目录和概念索引是由兰德格雷贝博士先生制作的。


马堡,1928年4月

马丁·海德格尔第367页及后页,载《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第9卷(特印本第1页及后页);第368页(特印本第2页)是以“前说明”的第4段第3行开始的。

对这个为1928年著作之发表所作的“〈编者的〉前说明”的第一段,尤其是对前两句话,还需要再次回忆一下前面已就埃迪·施泰因的“加工”的“第一部分”与胡塞尔1905年2月讲座稿之间关系所必须作出的确定。另一方面,必定可以注意到,在海德格尔的“前说明”的第一段的提示与前述胡塞尔文稿中对其1904/05年“现象学与认识论的主要部分”讲座的引论性语句之间存在着相似性。参照前面第XV页。也是基于其他更多的理由,我们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出这样一种看法,即:海德格尔在其“前说明”的第一段、也包括第二段中的说明,同样还有他关于“讲座的特征”和埃迪·施泰因的单纯“转抄速记稿”的说法,都仅仅依据了胡塞尔的通报。“施泰因加工稿”产生时,海德格尔正在服兵役(1915~1918年),当时他还不认识埃迪·施泰因。无论如何,在1928年4月结束最终完成“前说明”之前,他曾将这篇文稿交给胡塞尔审核过。而胡塞尔那方面以后也在涉及1928年著作的内容时多次将其称之为“我的关于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的讲座,由海德格尔编辑出版”,《形式的与超越论的逻辑学》,载《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第10卷(1929年)和特印本,第146页注1:“关于时间素材之构造的分析可以参见我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由M.海德格尔编辑出版。载于这个年刊的第9卷。”在此被引著作的其他两处,胡塞尔不再说“讲座”,而始终说“文章”;例如第237页注1:“即便是‘内在’领域也有其构造问题。例如参见在此哲学年刊第9卷中已引用过的文章”,以及第253页注1:“关于这个问题本身……参见已多次引用过的文章,载于这个年刊的第9卷。”正如他在“施泰因加工稿”产生之前就已经在《观念》第1卷的一个脚注中所说明的那样:“笔者的〈与时间意识之谜〉相关的和久劳无益的努力在1905年从根本上告一段落,它们的结果在哥廷根大学讲座中得到了通报。”《胡塞尔全集》,第3卷,由瓦尔特·比梅尔编辑出版,第198页注1(在较早的版本中为第163页)。

* * *

现在我们可以来尝试回答前面刚刚提出的问题,即:“施泰因加工稿”——亦即1928年发表的著作——与胡塞尔的意向是否一致。

首先要说的是,最后提到的“施泰因加工稿”得到了胡塞尔授权,这个事实是无可置疑的:胡塞尔促成了它的发表;他交给海德格尔出版的底本恰恰也就是埃迪·施泰因的手写加工稿;他以后多次诉诸于1928年的著作,将它当作一部他自己的著作。

此外,从埃迪·施泰因在给英加尔登的信中可以看出,原初是她主动提出“加工”的,尽管对这项工作,她是“自己赋权给自己……,没有遭遇异议”(参见前面)。而如果我们刚才记录了胡塞尔回忆中的某种日期上的推迟,那么我们也就必须要问:难道他从来就没有足够仔细地了解过埃迪·施泰因的加工,因而无法知道在这个加工与他自己的札记之间存在一种至少不能说是毫无问题的关系吗?如果他不了解,那么这个作者赋权所具有的就只是一种道德价值。但如果他详尽地追踪了埃迪·施泰因的工作,那么就可以注意到,这种在视角方面的推后情况之所以可能,只会是因为他在埃迪·施泰因的阐述中丝毫也没有感觉到与他自己意向的偏离。因此,除了形式上作者赋权的问题之外,这另一个问题变得重要起来:在此案中,胡塞尔实际参与埃迪·施泰因工作的部分有多少。

通常是埃迪·施泰因向英加尔登抱怨,胡塞尔对她想要出版他的研究的努力之结果缺乏兴趣。在涉及对“时间笔记”的加工时,她没有作这类抱怨;相反,如前所述,她曾写道:“现在我在大师这里待三天,正在勤奋地探讨时间。”没有什么可以迫使我们去假定:这种探讨前后仅有这“三天”而已;反过来倒是可以猜测:在此合作之前,胡塞尔便已经研究了这份由埃迪·施泰因制定的文稿。事实上,在胡塞尔保存的、作为“施泰因加工稿”之基础的原本文稿中,也可以找到许多清楚的佐证,说明胡塞尔自己曾将这个加工与他自己的文稿做过比较。对此更为详细的说明可以参见后面“关于文本的构成”,第392页注1。这个比较有多深入?这个问题存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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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出问题的回答最终只能由这个新的版本自身来提供,它试图与这个被勾画的实际状态相符合。毋庸置疑,1928年的著作是经作者本人赋权的。考虑到这一点,它的文字在这个版本中被放置在前面(作为A部分),基本上是未加改动地得到重印。“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的标题也被保留下来(参见后面第1页;也可参见前面第XXI页注5)。只是在这整卷书的标题中删去了“讲座”二字。仅仅纠正了有些在对照原稿时明显可以认定的错误,撤回了一些加入到文稿文字中的显然多余并反会产生误导的干预。除此之外也考虑到了在1928年著作中就已经附加的“纠误”表。对此还可以进一步参见后面“关于文本的构成”,第385页及后页。(“关于文本的构成”与“文本考证方面的注释”一起构成本卷的“文本考证附录”。这个附录没有收入中译本。——译者补注)编者的各个注释以及一份详细的文本考证资料提供了对1928年第一次印刷与那些文稿之间关系的说明。

但另一方面,接下来(作为B部分)在本书中得以付印的是一些大都以速记方式记录下来的胡塞尔文稿的原本文字,完整地包括“‘时间意识’的一组文稿”,即那批曾“交给施泰因小姐处理的文稿”,此外还有产生于1893年至1911年底这个时间段的原本文字,施泰因可能对这些文字并不知晓。另一方面,有几个为埃迪·施泰因在她的加工稿“第一部分”中所用过的胡塞尔札记无法以其原初的形式重现,因为在卢万胡塞尔文库中没有这些文稿。它们可能主要是胡塞尔1917年的札记。这些原文的排列顺序尽可能地依照了它们写作时间的先后。参照后面“关于文本的构成”,第443页及后页。而通过对这些被保存在文稿中并在本书中得到付印的原文的研究,我们还是可以觉察到,在1928年著作中所能得出的“施泰因加工稿”之结论与胡塞尔的特有思路以及他的最本己的问题域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当然,一篇公开发表的、试图引领读者的论文所具有的思路,必定会或可能会不同于思想者在能够对此作出教导性传诉之前所实际走过的思路。固然,埃迪·施泰因曾竭尽全力,尽可能将胡塞尔所获得的无疑义的研究结论公布于众,将这些结论仔细地分离于那些仍然还是有问题的结论——这几乎不言自明的。然而埃迪·施泰因当时也根本不可能考虑像本书(B部分)所做的那样,以忠实于原稿的方式出版胡塞尔的文稿。甚至胡塞尔之所以在延迟十年之后才决定发表1917年的加工稿,有可能就是因为他明察到了在对一部——最终还有要由他本人来负责的——著作本身的要求上所存在的必要妥协。尽管如此,胡塞尔的札记是与其问题域相一致的,在经过埃迪·施泰因的集中和编辑之后,它们多方面地失去了其原初的语境,因而也丧失了它们的一些意义关联。一方面,在1928年的著作中,真正的问题没有得到完整的表达;另一方面,得到表达的内容则由于对这个问题域的疏忽而在某些方面变得抽象,最后,在这种抽象中便有可能形成一种无法理喻的杂乱无章。在对这个版本的初期准备过程中,笔者与当时索邦学院的助教亨利·迪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有通信往来,他当时正在从事《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根据1928年的著作文本)的法文翻译。在对文本进行仔细研究的过程中,他遭遇到一些不确定的和杂乱无章的状况。在他向笔者指出这些状况后,笔者常常可以根据胡塞尔留存文稿的原初文字和上下文而向他作出澄清。有一次,在了解了1928年的著作与作为其基础的胡塞尔札记之间关系的最一般梗概之后,迪索在文本考证工作之前便作出了一个重构原初文本关联及其编年史的尝试,他的猜测后来几乎完全地被证明是确切的。带着他的这些经验和发现的印象,迪索得出了对1928年著作之价值的一个极为不利的判断,并且在埃迪·施泰因对其构形的贡献方面得出了一个走得相当远的结论。他并未向第三者隐瞒他的这个判断和他的这些推论,尽管他与笔者在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即:在本书编辑的前工作没有结束之前必须避免任何公开的表态。在迪索过早地去世之后,他的老师P.-M.舒尔教授在一篇缅怀文字和其他地方谈到了迪索在上述意义上向他做的一些口头通报。这重又促使罗曼·英加尔登教授发表了在此引论中多次被引述的文字(参见前面第XIX页注2),以便在不合理的指责面前保护埃迪·施泰因。事实上没有理由对埃迪·施泰因进行伤害性的指责,而且这也完全远离迪索的本意。但她的工作与胡塞尔的意向之间的关系是成问题的,这一点始终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我们只还需要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这里要顺便提一下,至关重要的目光并不是对“施泰因加工稿”的批评目光,而必须是朝向实事本身的目光,但在这方面就应当给出胡塞尔本人的话语。我们将会详细地引用胡塞尔的文稿和著作——尽最大可能不做任何诠释。我们要选择一个宽泛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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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胡塞尔《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1卷的第81节中可以读到:“时间……如在稍后的研究中将要指出的,是一个完全被界定的问题域的名称,而且这是一个极为困难的问题域。我们将指出,我们先前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对一整个的向度(Dimension)都保持了沉默,并且是必然地需要保持沉默,这样才能够不受迷惑地首先获取那些唯有在现象学观点中方可见的东西,获取那些在不考虑新向度的情况下构成了一个封闭研究域的东西。我们通过还原而得以析出的超越论的‘绝对’,实际上并不是最终的东西,它本身是一个在某个深层的和完全独特的意义上构造起自身的东西,而且它的原源泉是在一个最终的和真正的绝对者之中。”《胡塞尔全集》,第3卷,第197页及后页(在较早的版本中为第162页及后页)。任何一个在《观念》中进行的“排除”都没有像这个“排除”这样令人感到陌生:胡塞尔承认,“现象学的基本考察”如所周知,这是《观念》,第1卷,第2篇的标题,尤其是第81节的这个说明必定要涉及这个标题。“对一整个的向度都保持了沉默”。什么样的向度?它试图论证一个“绝对的存在”——“意识”的存在参见《观念》,第1卷,第49节。——,但它避免这个“最终的和真正的绝对者”的“向度”。它明确地和详尽地论证多重的“还原”,但却将最基本的向度默默地放在一边。而胡塞尔对此给出了什么样的理由呢?对那个原源泉向度的考察“保持了沉默,并且是必然地需要保持沉默,这样才能够不受迷惑地首先获取那些唯有在现象学观点中方可见的东西”。原来,并不是期望回溯到“最终的和真正的绝对者”的向度上,而是担心无法避免的迷惑?

在这里之所以担心受到迷惑,并不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例如作者尚未成功地回溯到那个基本向度中并且在其中确定方向;不同于前面所重现的、在对1904/05年冬季学期讲座的引论性语句中为胡塞尔所描述的《逻辑研究》时期的状况:“我当时无法战胜这里所存在的异常的困难,它们也许是整个现象学中的最大困难,而由于我不想事先就束缚自己,因此我便宁可完全保持沉默”;参见前面第XVI页。相反,胡塞尔在这里随即便于一个脚注中谈及“时间意识之谜”:“笔者的相关的和久劳无益的努力在1905年从根本上告一段落,它们的结果在哥廷根大学讲座中得到了通报”。第198页(在较早的版本中为第163页),注1。当然,以上所作的陈述以及在本卷中所通报的文字表明:“1905年”这个日期是在胡塞尔记忆中的一个距离远近方面的推迟之结果。“笔者的相关的和久劳无益的努力”是在约1909年才真正“从根本上告一段落”。但似乎也就是在这个时期已经宣告了胡塞尔的决定:在一个“纯粹现象学的一般引论”这是《观念》第1卷的标题。中先绕开这里——在对时间意识之谜的研究中——所发现的东西。在预告为“认识现象学引论”的1909年夏季学期讲座中——《观念》的思路最初是在这里大致地采纳了在该书中所选择的阐述形态——,胡塞尔便已就有关时间意识被给予性的“客观有效”陈述之可能性说了这样的话:“可以肯定的是,它们〈这些陈述〉不能在一门现象学的开端上被作出。”FI17/42a。关于1909年夏季学期的《认识现象学引论》讲座可以参见后面第335页,注2。为什么不能?显而易见,令人不得不产生对那种迷惑之担心的并不是这个“向度”的模糊性,而更多是业已获得的对这个向度的明察。究竟是什么样的迷惑?迷惑的威胁究竟来自哪里?

前面所引的《观念》,第1卷,第81节的标题是“现象学时间与时间意识”,它隶属于该书的一个引向现象学“最重大问题”的篇章,即“功能问题或意识对象的构造问题”第212页(在较早的版本中为第176页)。。这一章的最后一节(第86节)便是全部用来讨论这些问题的,此前的第85节则引入了对感性原素(ὕλη)与意向立形(μορφή)的区分。第207页(在较早的版本中为第171页)。而这一节是以一个提示开始的,可以猜测这个提示既说明了对时间意识之谜保持沉默的动机,也说明了对在前几节中保持沉默之承认的动机,一个对被担心的迷惑的提示:“我们还将进一步束缚在这个考察阶段上,不是下降到最终的、构造着所有体验时间性的意识之昏暗深处,而是如此地接受体验,一如它们作为统一的时间性进程在内在反思中所自身呈现出来的那样,在这个考察阶段上,我们必须区分:

1.所有那些在《逻辑研究》中被称作‘第一性〈原生〉“第一性”的德文原文是“primär”。在译者所译的《逻辑研究》中,这个词被译作“第一性的”,相对于“第二性的”(sekundär);在这一卷中则为了与后面的正文统一而译作“原生的”,相对于“衍生的”(sekundär)。两个译名的意思是相等的。以下在“编者引论”中均以尖括号标出这个相等性。——译者内容’的体验;

2.自身含有意向性之特性的体验或体验因素。”第208页(在较早的版本中为第171页及后页)。

胡塞尔随即又再次强调:“无论如何,在整个现象学领域(即在应当持续坚持的被构造的时间性的阶段以内)中,感性原素(ὕλη)与意向立形(μορφή)所具有的这种奇特的双重性和统一性都起着一个主宰的作用。”第208页及后页(在较早的版本中为第172页)。

因此,这个“最终的、构造着所有体验时间性的意识”的缄默向度显然就是那个感性与意向、原素与立形(或按《逻辑研究》的说法:“第一性〈原生〉内容”或“内容特征”与“行为”或“行为特征”,也叫做“立义(auffassen)”与“立义特征(Auffassungscharakter)”)的“奇特双重性”不再起“主宰作用”的向度,并且最终根本不再起任何可以比拟的作用的向度。与此相反,在“被构造的时间性的阶段”上,这个区分是不可或缺的和根本性的。因此,难道这个时间构造的缄默向度不仅仅是这个区分刚巧在其中失效的向度,而更多地是一个需要在其中寻找迷惑的原因,甚至寻找这个区分之消解的原因的向度?而且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胡塞尔才对这“一整个的向度都保持了沉默”?

根据胡塞尔在1929年《形式的与超越论的逻辑学》一书的结尾一节(第107节c)中的表述,这个猜测在所有方面都得到了证实:“在心理学和认识论中主宰着一切的素材—感觉主义(即便是在语词上反对它的人或在这个语词下面想象它的人,也大都还束缚在它之中)就在于,它用素材来建构意识生活,可以说是将意识生活建构为完成的对象。在这里,究竟是把这些素材看做分离的‘心理原子’,根据无法理解的事实规律以机械规律的方式来把或多或少能集合在一起的东西加以堆积;还是谈论整体和完形质性,认为整体要先于那些在它们之中不可区分之元素;或是在这个从一开始就存在的对象领域之内就区分感性素材与作为另类素材的意向体验,这实际上是完全无关紧要的。

我们并非想要完全抛弃最后那个划分。人们可以作为本我(ego)来应对作为内在经验对象的内在对象,即作为内在时间的对象,而这显然是现象学初学者的第一步。在这个意义上,我有意而明确地在我的《观念》一书中排除了内在时间意识的问题在这里(第253页,注1)有一个脚注:“参见同上书〈即《观念》,第1卷〉,第163页〈即《胡塞尔全集》,第3卷,第198页〉,关于这些问题本身参见已多次引述的《年刊》第9卷上的文章。”,并预示了一个对于此领域中的可能描述而言的相互关联的大问题域,而且也试图部分地加以处理。而后在这个领域中会必然地产生出作为本底区别的在感性素材与意向功能之间的区别”。《形式的与超越论的逻辑学》,同上书,第292页及后页。除了最后一句中“感性素材”与“意向功能”这几个字上的重点号以外,其余的重点号均为笔者所加。

这样就明确地证实了前面刚刚表述的关于在《观念》中“排除”时间构造向度之原因的猜测。胡塞尔甚至有胆识承认和批评:至少连自己的《观念》一书都有植根在“主宰着一切的素材—感觉主义”中的假象。在《观念》中讨论的“大问题域”,乃是立足在对感性素材和意向体验之间的区分之上的,胡塞尔仅仅说是不要“完全抛弃”这个区分。而尽管在引文的最后一句中还提到“本底区别”,这句话也仍然不是在强调坚持这个区分之“本底性”的必然性,而是在澄清,在何种相对的意义上可以将这个区别看做是对一个特定的——不是根本的——领域而言看似“本底的”区别。胡塞尔——在被引证的《形式的与超越论的逻辑学》的这个脚注中——重又指点参阅“已多次引述的《年刊》第9卷上的文章”。

事实上,在1928年出版的《埃德蒙德·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的最初几页上就可以找到这样一个简明扼要的注释:“因此,‘被感觉到’就是一种关系概念的指示。这个概念本身丝毫没有说明:被感觉到的东西(Empfundenes)是否是感性的东西(Sensuelles),甚至是否是在感觉之物意义上内在的,换言之,这里并没有回答,被感觉到的东西本身是否已经构造出来,并且是否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感觉之物的东西。——但在这里最好是把这整个区别都搁在一边;并不是每个构造都具有立义内容—立义这个范式”。参见前面第7页注1;重点号为笔者所加。——没有找到这个被引用的注释的底稿,它无疑出自胡塞尔;它甚至有可能被胡塞尔视为对这个“加工”的“本底”指示,并且根本没有被采纳到这个加工本身中去。——也许这里需要强调:我们绝不是要声言,所有在1928年著作文本中做出的相对于胡塞尔文稿的改动都必定归结到埃迪·施泰因那里。在1928年发表的这个文本的上下文中,这个注释给人以很浓的附带性的感觉,它本身也许就“最好是被搁在一边”。我们将会轻易地证明这一点。然而我们刚刚所涉及的这些胡塞尔的陈述却迫使我们领悟到:对这个“在感性素材与意向功能之间”看似的“本底区别”的连根拔出,乃是一个根本颠覆性的过程,这个区别不适合被用来“不受迷惑地获取”整个构造问题域的开端,即《观念》中所说的现象学的“最重大问题”的开端,甚至最终会使得这个开端从根本上显得可疑——如果在原初的时间意识现象上所关涉的不是某种边缘现象,而是最终的绝对被给予之物,那么在“立义内容—立义之范式”方面所关涉的也就不再是在各个不同标志中的一个标志,而实际上是胡塞尔的构造问题域原初植根于其中的那个基本区别。第一个估量到在上述胡塞尔注释中宣告出来的进程之总体影响的人可能是莫里斯·梅洛—庞蒂:“胡塞尔……长期以来根据立义—内容的范式而将意识或意义给予定义为‘赋予灵魂的立义(beseelende Auffassung)’。当他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认识到,这种功能是以另一种更深层的功能为前提的,在此更深的功能中,内容预先对立义构成自身,这时他也就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并不是每个构造都具有立义内容—立义这个范式’(《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第5页注1)。”——《感知现象学》(Phénoménologie de la perception),巴黎,1945年,第178页注1。——在笔者的启发下,罗伯特·索科洛甫斯基新近出版的《胡塞尔构造概念的形成》(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海牙,1964年,“现象学丛书”(Phaenomenologica),第18卷]便以“立义内容—立义之范式”的开启与消融作为阐述胡塞尔构造问题域的主导性视角。也可参见鲁道夫·波姆:“两种观点:胡塞尔与尼采”(Deux points de vue: Husserl et Nietzsche),《哲学文库》(Archivio di Filosofia),1962年,第3辑,第360~362页。

我们不得不详尽地引述《逻辑研究》来进行证明。第五研究——“关于意向体验及其‘内容’”——的第14节以最为透彻的方式阐述了这个“本底区别”的现象学意义:这个区别基本上是“在内容的此在与内容之间的区别,前者是指被意识到的,但本身未成为感知客体的感觉,后者则是指感知客体。对声音例子的选择稍许掩盖了这个区别,但并未取消这个区别。……不同的人可以感觉到同一个东西,但却可以感知为完全不同的东西。我们自己就将相同的感觉内容这一次做这样的‘释义’(deuten),另一次作那样的‘释义’。……但是释义本身永远不能被还原为新的感觉的涌入,它是一个行为特征,是‘意识’的一种方式,是‘心绪’的一种方式:我们将它称作对有关对象的感知。……我认为,没有什么比在这里出现的内容与行为的区别更为明见的了,更特殊地说,没有什么比在体现性感觉意义上的感知内容与在立义性的意向意义上的感知行为之间的区别更为明见的了”。《逻辑研究》,第2卷,1901年,第1版,第360~362页。

而后胡塞尔阐释说:“如果将感知与想象表象进行比较,并且再将这两者与借助物理图像(绘画、塑像等等)的表象进行比较,我们就会获得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个区别,并且可以使各种不同的行为特征得以相互衬托的有益例证。但最有益的例证是由表达提供的。如果我们想象,例如,某些形态或阿拉伯图形首先纯粹美学地作用于我们,而后我们突然领悟到,它们可能是一些象征或文字符号。这里的区别何在?或者我们来看这样一种情况:某人关注地倾听一个他完全不懂的词,把它当作单纯的声音复合,同时丝毫不知这是一个词;我们再比较一下这个情况:以后,当他熟悉了这个词的含义时,他在一段对话中听懂了这个词,但并不带有〔对这个词的〕直观化。相对于那个无思想的语音而言,这个被理解的、但仅仅象征性地起作用的表达所多出的部分究竟在哪里?我们是简单地直观一个具体的A,还是将它立义为‘一个随意的A’的‘代表’,这里的区别何在?在这些和无数类似的情况中,行为特征都发生了变异。所有逻辑区别,尤其是所有范畴形式都包含在意向意义上的逻辑行为之中。”《逻辑研究》,第2卷,1901年,第1版,第362页及后页。

行为特征被是指“释义”、“立义”或“统觉”的行为特征:“对我们来说,统觉就是在体验本身之中,在它的描述内容之中相对于感觉的粗躁此在而多出的部分(Überschuß);它是这样一个行为特征,这个行为特征可以说是赋予感觉以灵魂,并且使我们可以感知到这个或那个对象之物,例如看到这棵树,听到这个铃响,闻到这个花香等等……”

“从这些被考察的例子来看,我认为这也是明见的:事实上存在着本质不同的‘意识方式’,即本质不同的与对象之物的关系方式;在感知的情况中,在想象表象的情况中,在通常对塑像、绘画等等之立义意义上的图像表象情况中,还有在纯粹逻辑学意义上的表象情况中,意向的特征都是不同种类的特征。每一种逻辑不同的、在思想上表象一个对象的方式都有一个意向上的差异性与之相符合。”《逻辑研究》,第2卷,第363页及后页。——此外,这些被引述的文字还清楚地指明:应当在哪里寻找并找到“有益的例子”来证明这个根本区分,它是现象学构造问题域的胡塞尔式“经典”开端的基础。——显然还要特别关注这样一个状况,即行为特征、立义、意向活动、意向对于胡塞尔来说原初就自身表明为“释义”(我们将会看到,也表明为“诠释”)。

现在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在《逻辑研究》中所“认为”的“明见性”也充分地规定着胡塞尔1905年2月讲座中的时间意识问题的原则性开端。他批判地指出:“布伦塔诺没有区分行为和内容,或者说,没有区分行为、立义内容和被立义的对象。但我们必须要弄清楚:时间因素应当记在谁的账上……: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因素?它究竟是作为一个本质上为行为特征所固有的差异而属于行为特征,还是属于立义内容,例如属于感性内容,倘若我们所观察的是在它的时间存在中的颜色、声音?根据布伦塔诺的学说,表象活动本身不可以再分异,在各个表象本身之间,除了它们的原生〈第一性〉内容之外,不存在其他的区别,这样就只剩下一种可能性:感知的原生〈第一性〉内容连续地与一批又一批的想象材料相衔接,这些想象材料是一些在质性上相同、只是在强度和充盈减弱了的内容……这些阐述在许多方面都不能使人满意”。参见后面第52页(边码[380])。“即使布伦塔诺现在并未陷入这样一个错误,即以感觉主义的方式将所有体验都还原为单纯的原生〈第一性〉内容,即使布伦塔诺甚至是第一个认识到对原生〈第一性〉内容和行为特征之区分的人,他的时间理论仍然表明:他恰恰没有顾及到这些对其时间理论来说关键性的行为特征。”参见后面第54页(边码[381])。而这里所引述的文字明显是立足于1905年2月讲座稿之上的,它们以此形式处在可以回溯到1917年埃迪·施泰因加工稿上的1928年的著作中——几页之后便是包含着前面所引的那个注释,它以这样一句话结束:“并不是每个构造都具有立义内容—立义这个范式。”仅这个例子——对此还可以添加更多的证明,如后面第XLI页上引述的第71页(边码[392])上的文字——便已经可以充分地说明前面所触及的“施泰因加工稿”与在胡塞尔文稿中可追溯的那些思路之间的关系。埃迪·施泰因试图在其加工稿——即1928年发表的稿子——的“第一部分”中将1905年2月“时间讲座”的阐述以一种提升的方式重现出来,即:将这些阐述提升到在1909~1911年期间为胡塞尔所达到的那些结论的层次上。为此目的,正如胡塞尔本人也已开始做的那样,埃迪·施泰因用稍后的札记——直至1917年——来取代原初讲座稿的重要部分,并且校正了——主要是在术语上——讲座稿的保留部分,最后将整篇文字在一个颠倒了顺序的联系中摆出来。然而,那些原则上立足于胡塞尔1905年立场的分析,那些产生于已然透露出这个立场的松动,但又原则上还在坚持它的窘迫的札记中的分析,最后还有那些在终于达到清晰性——并且作出或多或少坚定的阐述——的那个时刻所形成的分析——它们在埃迪·施泰因的加工稿中都始终没有得到清算,有时甚至是毫无关联地被放在一起。胡塞尔在这里赞同地将对“原生〈第一性〉内容和行为特征之本底区分”的发现归功于布伦塔诺,但批评他一方面没有将这个区分运用于时间意识的分析,另一方面只是把“时间因素”“记在”原生〈第一性〉内容的“账上”。当然,按照布伦塔诺的学说,“表象活动本身不可以再分异”,然而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便已“认为这也是明见的:事实上存在着本质不同的‘意识方式’,即本质不同的与对象之物的关系方式”。

但几年之后胡塞尔便在一个单独的页张上做了题为“原初的时间回移”的笔记。我们有很大把握将它的日期确定在最早1907年、最迟1908年。它带有以下边注:“课题:‘再现’。对意识—存在者(Bewußtseins-seiende)的感性内容的‘体现、再现’。简言之,它们‘就在此,并且一旦在此,便是相应地如此这般被立义的’。”——这个笔记的内容如下:

“我们假定,红色显现出来。而它现在是刚刚曾在的(eben-gewesen)。还是直观性的。那么一个现时当下的红色这时可以继续维持,并且作为‘代表’起作用吗?用再现理论(Repräsentationstheorie)可以说得通吗?倘若一个红色还在此,与较早的红色在同一个意义上在此,那么这个红色就还在延续,最多是有所减弱,在充盈、强度上有所减少,如此等等。同样,如果我们在原初的时间回移中截取一个随意的相位,并且询问,若我们将此减弱视为一种‘内容变动’,则‘减弱着的内容’在这里如何可能是‘代表’。

在最早的页张上曾讨论过这个难题。无论如何,这里有对我的原初看法、对我用被体验到的‘内容’(例如感性内容)来操作并将它们看做是相应地如此这般被立义的再现理论的各种指责。一切都仅仅是立义的区别,它只是与其他被体验到的和在意识中存在的内容相衔接,并且给它‘赋予灵魂’。但这样一种诠释有可能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而特殊的任务就是要在这里创造出完全的清晰性”。参见后面“表明此问题发展的增补文字(B)”,第48号文字,第318页及后页。重现这个札记的页张被放在FI6卷宗的第二个信封之前,这个信封所包含的虽然都是交给埃迪·施泰因处理的札记,但她在加工中没有对它们做任何使用;参照后面“关于文本的构成”,第386页注2。——关于“曾讨论过这个难题”的“最早的页张”,可以参照例如第46号文字,第310页及后页,以及在它之中所包含的对第15号文字(准确的日期定在1901年12月20日上)的回溯指明。

毫无疑问,胡塞尔在这里作为他的“原初看法”、他的“再现理论”而加以描述,现在作为“完全站不住脚的”而加以拒绝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前面所引述的在《逻辑研究》中以及在1905年时间讲座的原初构想中主宰着的“看法”或“理论”,胡塞尔自己在前面的文字中用它来反对纳托尔普,在后面的文字中用它来反对布伦塔诺,而且此外也不言自明地首先用它来反对感觉主义。这里的本质在于:这个简短札记的第一段就已经以同样的方式既反对“一切都仅仅是立义的区别”的命题,也反对“一切都仅仅是内容的区别”的命题,并且因此而宣告了对整个“立义内容—立义之范式”的放弃。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胡塞尔在《形式的与超越论的逻辑学》中带有一个坚定的倾向:不仅将那种“把所有体验都还原为原生〈第一性〉内容”的做法,而且也将那种“区分感性素材与作为另类素材的意向体验”的做法看做是“主宰着一切的素材—感觉主义”的特征。

这个得以重现的札记所表达的也完全不是某个偶发的和暂时的怀疑与想法上的动摇。相反,它在胡塞尔那些年对时间问题的研究序列中——或者说,在固定下这些研究之进程的札记顺序中——具有一个明显的关键位置。例如我们只要提及一个与此札记直接相邻的另一札记第47号文字,胡塞尔估计的日期为1909年,实际上几乎不会迟于1908年秋;第311~318页。即可。这另一个札记的大部分也被收在埃迪·施泰因的加工稿中。第12~13节,第71~75页(边码[392—395])。根据1928年著作的文字,这另一个札记的内容如下:“滞留意识实项地含有关于声音、关于原生的声音回忆的过去意识,而且它不能被分解为被感觉到的声音和作为回忆的立义。就像想象—声音不是声音,而是对声音的想象一样,或者就像声音想象和声音感觉是原则上不同的东西,而不是仅仅受到不同解释、不同立义的同一个东西一样,原生直观地被回忆的声音原则上不同于被感知的声音,或者说,对声音的原生回忆(滞留)不同于对声音的感觉。”参见后面第71页(边码[392]);参照第312页。

但这里已不再需要其他的引证了,这里可以并且必须由在这一卷中首次发表的胡塞尔札记自己来说话了——从这些札记的关联中,那些已于1928年发表的文字也可以传诉出一个新的意义。

最后还需要指出胡塞尔从“立义内容—立义范式”的消融中所得出的并且要在此意义上来加以领悟的一个明察:“如果我们现在……考察构造着的现象,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一条河流,而这河流的每个相位都是一个映射的连续性。但原则上这条河流的每个相位都不能扩展到一个连续的后继中,即不可能设想这个河流如此地得到改变,以至于这个相位自身伸展到它自身所带有的统一之中。完全相反,我们原则上必然发现一条持续‘变化’的河流。而这种变化的荒谬就在于,它完全就像它所流逝的那样流逝着,既不能‘更快地’,也不‘更慢地’流逝。而后,这里还缺少任何变化的客体;并且只要在每个客体中都有‘某物’在前行,那么这里所涉及的便不是进程。这里没有任何变化着的东西在此,因此也就不能有意义谈论某个延续的东西。即是说,在这里要想去寻找某个在一个延续中不变化的东西,乃是毫无意义的”。参见后面第38页(边码[369]);参照第120页(边码[429])和根据1928年著作的附录六,尤其参照第165页(边码[464])及后页。这些语句可以归结为一份约写于1911年的札记,本书的文字便是以这个札记结束的。参见第54号文字,第368~382页;相应的文字在第370页上。但在此前不久,胡塞尔在一份可以确定写于1908年10月15日至1909年夏季学期之间的札记上写道:“难道荒谬就在于,时间流被看做是一种客观的运动?是的!另一方面,回忆却是某种本身具有它的现在的东西,而这同一个现在是一个类似声音的东西。不是。根本的错误就藏于此。意识样式的河流不是一个进程。现在—意识并非本身是现在的。与现在—意识‘一同’滞留的存在者不是‘现在’,不是与现在同时的,否则将毫无意义……

这是极为重要的实事,也许是整个现象学的最重要的实事”。参见第50号文字,第333页及后页。——我们没有机会再谈论在这本书中发表的文字与出自同一时期的关于《现象学的观念》的“五篇讲座”之间的关系:尤其可以在以上阐述的视角下参照写于1907年5月2日的“思路”的第11页及后页(《胡塞尔全集》第2卷)。此外,这里有理由猜测:在第67页及以后各页上付印的第五讲座的文字是一个后补的,而且几乎不会在1908年之前得到过处理过文字。瓦尔特·比梅尔——他曾指出第五讲座的文字在内容上偏离于在“思路”中所给出的总结(参见他所编辑出版的这个版本的第87页)——也认为这个新的猜测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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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此要真诚地感谢马丁·海德格尔教授先生和路德维希·兰德格雷贝教授先生提供了珍贵的信息,真诚地感谢马文·法伯教授先生友好地允准对《哲学与现象学研究》的引述,真诚地感谢H.L.梵·布雷达教授神甫、《胡塞尔全集》的负责者始终参与了这部著作的艰辛准备工作,以及伊索·凯恩伊索·凯恩(Iso Kern),瑞士现象学家和汉学家。中文名为“耿宁”。——译者在阅读校样时提供了细心的帮助!但我最想要说的乃是对我过早去世的朋友亨利·迪索的一句痛苦而感激的缅怀之辞:他在我的工作的一开始便向我提出合理的问题,使我的工作必定受到这些问题的引导。


鲁道夫·波姆

卢万,196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