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语义演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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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语义演变中的保留义素与可变义素

一个形式从A义变为B义,不管是通过隐喻(metaphor)还是转喻(metonymy)或是诱使推理(invited inference)虽然隐喻和转喻,转喻和诱使推理都是相联系的,但为了说明演变中的具体情况,我们这里还是将它们分开来讨论。“诱使推理”的翻译方式是采用了吴福祥先生的意见。,A义和B义之间一定存在某种程度的联系。A义中总有某些成分被B义所继承,这种继承保证了A义与B义的发展关系,B义也总会改变A义中的某些成分,这种改变是语义创新的必然。如果语义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那么从A义到B义,哪些成分倾向于被改变,哪些成分倾向于被保留,也不会是任意的。本文的重点就在于探讨这其中的规律。

2.1 由隐喻造成的语义演变中义素的继承与创新

隐喻是基于相似性的从一个认知域到另一个认知域的投射,两个领域之间存在某些共同之处,这些共同之处决定了源义与衍生义的相同义素成分。从总体上看,在认知中具有凸显性的语义要素容易被新义继承。语义要素凸显度大小的确定有一些公认的原则,比如,看得见的比看不见的凸显,恒定特征比非恒定特征凸显等。对于一个指称具体物体的名词来讲,形状、位置由于是外在的、看得见的,因而比较凸显,在语义演变中容易保留;基本功能由于是内在的、恒定的特征,因此也是比较凸显的,在语义演变中也比较容易保留。以下举例说明。

“眼”在先秦时指眼球,在汉代时发展出指眼睛的意思(汪维辉2000),如:

其人皆深眼,多须髯,善市贾。(《史记·大宛列传》)

由这一基本义项通过隐喻引申可以指洞穴、窟窿,如:

桥对寺门松径小,槛当泉眼石波清。(宋苏轼《题金山寺》诗)

在这个语义演变中新义继承了原义的形状义。同样是继承形状义的语义引申还有两个,一是作为围棋术语,指一方棋域中所留的对方不能在其中下成活棋的空隙;一是量词,用于井、窑洞等。

“眼”还可以指事物的关键所在,如:

句中有眼黄别驾,洗涤烦热生清凉。(宋陈师道《答魏衍黄预勉余作诗》)

这个新义保留的是原义的功能义素,“眼”作为人的器官是很关键的,正如人的眼可以使人具有神采,诗文的关键部分(文眼)也可以使诗文生动传神。

在“眼”的引申义中,没有哪个与原义的联系是基于眼的颜色或眼有一对这些特征,因为这些特征都不是凸显的或本质的特征。

再如“腿”从指人和动物的支撑身体的部分到指器物下部起支撑作用的部分(如桌子腿)也是一种隐喻引申,保留的义素是“腿”的功能特征,即在下部起支撑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形状特征。“腿”可以指“火腿”(此义《现代汉语词典》收录),如可以说“云腿”(指云南火腿),则是只保留了“腿”的外形特征。“腿”没有一个引申义是基于腿里有骨头这一特征的,因为这一特征是不凸显的。

在动词的演变中,外显的动作行为是凸显的。根据Talmy(2000)所提出的概念结构模式,一个运动事件(motion event)主要由四个概念要素组成:凸体(指运动物体,它相对于另一个物体即衬体而运动)、衬体(指参照物体,另一个物体即凸体相对它而运动)、运动(指运动本身)、路径(凸体相对衬体而运动的路径)。在这四个要素中,运动是最本质的,稳定的性质,因此最为凸显,往往成为保留义素,而其他几个要素都是可变的。

举例来看,“涉”本指踩水渡过江河等,如:

君其涉于江而浮于海。(《庄子·山木》)

在这一意义中,凸体是人,衬体是江河等水域,运动是移动,路径是穿过。

后来“涉”泛指通过,可以指通过沙漠等无水地带,如:

西伐大夏,涉流涉。(《史记·齐世家》)

在这个语义变化中,运动、凸体、路径这三个要素未变,而衬体要素发生了变化。运动还是移动,凸体还是人,路径还是穿过,只是衬体由水域变成了陆地。

“涉”的另外一个引申义是“进入,到”,如:

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左传·僖公四年》)

在这一意义中,运动、凸体要素未变,而衬体、路径要素都发生了变化。运动还是移动,凸体还是人,但是衬体变为陆地,路径变为进入。

“涉”还有一个义项是“经过、经历”,如:

涉旬月,迫季冬。(司马迁《报任安书》)

在这一意义中,运动和路径还得以保留,凸体、衬体发生了变化。运动还是移动(是指时间的抽象的移动),路径还是穿过。凸体是时间,衬体是时间单位(月)。

认知上具有凸显性的义素容易被新义所继承,这与范畴化中的原型模式有关。隐喻往往造成一词多义,多个义项被认为同属于一个范畴,这个范畴是原型范畴(prototype category),每个义项都具有或多或少的属于该范畴的原型特征。原型性越强的特征就越应该在大多数义项中存在,成为识别该范畴成员的基本标准,这样认知的凸显性正对应于特征的原型性,如果失落了最原型的特征,语义的变化就不再属于同一个范畴,就会产生词的分化。

2.2 由转喻造成的语义演变中义素的继承与创新

转喻是基于相关性的在同一认知域之内或在相关认知域之间的过渡变化。

比如“庖”最早可以指厨房,如:

徒御不惊,大庖不盈。(《诗·小雅·车攻》)

“庖”后来也可指厨师,如:

良庖岁更刀,割也;族庖月更刀,折也。(《庄子·养生主》)

“厨房”与“厨师”同处于一个与烹饪有关的认知域中,厨房是烹饪的场所,厨师是烹饪行为的施行者。从指厨房过渡到指厨师,是由转喻机制造成的同一个认知域中相关的组成要素之间的语义过渡。

传统语义演变研究中提到的词义的扩大(如“江”“河”从指长江、黄河到泛指河流)或词义的缩小(如“臭”从指所有气味到专指难闻的气味),往往是转喻造成的(分别是个体转指集合,集合转指个体)。转喻带来的这些变化从表面上看与语义演变的单向性假设不符,因为词义扩大与词义缩小的变化方向正相反。

仔细分析,转喻造成的语义演变在演变的方向性上实际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方向相反的两种变化中,有一种是更为自然,更为多见,而另一种则是由某些语用因素造成的。比如在部分与整体关系的转喻中,由部分来转指整体是更自然的,也是很常见的。转喻类似于标引(index),往往是通过一个凸显的事物来指示人们联想到另一个与之相关的事物。由于部分蕴含了整体的概念,由一个显著的部分,人们不难找到整体,但仅仅指出整体,则不一定能使人猜测出所意指的某部分(Wilkins 1996:275-282)。由部分到整体的转喻所造成的语义变化就可以表示为:X(Y的部分)→Y。这样新义与原义之间的共同部分就相当隐蔽,原义是在整体上与新义相关,而不是在某些可分解出的义素上与新义相关,这也就是转喻义在产生之后其源头义往往会消亡(如“眼”通过转喻从指眼球变为指眼睛之后,眼球义就消失了),而隐喻义产生之后,其源头义往往可以与其长期共存(比如“眼”的眼睛义与洞孔义)。由整体到部分的转喻一般是借助语境的帮助结合诱使推理来完成的,如“味儿”可以指各种气味,但在“有味儿”这个组合中则或者转指某种好的味道(这个菜吃起来很有味儿),或者转指某种坏的味道(屋里有味了),由语境决定。如果整体义最终转变为指部分,也是由在语境中反复发生的诱使推理造成的(如“臭”的变化)。由指中性的整体到指具有负面意义的部分的语义转变往往与委婉用法有关。再如,以物体为索引,可以指示其属性,因为属性包含在物体之中,但由一个抽象的属性做索引,很难确定意指的物体,因为具有某种属性的物体可能不止一个。因此由物体转指属性的占多数。比如“汤”由热水义发展出一个温度高的意思(后来写作“烫”)就是由物体转指属性的转喻。如:

若热汤人手者,即为失节伤热矣。(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作豉法》)

由属性转指物体多是出于某些外在的原因,比如出于避讳,如用“不净”指月经(东汉康孟详译《修行本起经》上:“无大小便利之患,亦无女人恶露不净。”),用“红”指血等。而且,这些意义一般都需要在特定语境中、在与其他词语的搭配中才能显现,“披坚执锐”中的“坚”和“锐”离开了这一语境组合,并不能独立表示铠甲和武器。

另外一种情况下,转喻中的双方的确没有固定的方向性,其认知凸显度随语境的不同而不同。如:人与人所携带或使用的物品之间的转喻。“兵”原指兵器,后转指使用兵器的人,即士兵。“信”原指信使,后变为指信使所携带的物品即书信。这两个语义演变的方向正好相反。由物转指人和由人转指物,看起来没有固定的倾向性。

因此不能笼统地说转喻造成的语义演变不表现为单向性,而只能说有些情况下方向性不明显,而不少情况下都在演变方向上具有倾向性。而且,不管是哪种情况,在具体的转喻发生的时候,都是用在特定语境中认知凸显度大的事物来指代认知凸显度相对较小的事物,这是一个不变的倾向。只是在隐喻中,认知凸显度的确定比较明显,对语境的依赖性较小;而在转喻中,凸显度的确定比较模糊,对语境的依赖性较大。

2.3 诱使推理造成的语义演变中义素的继承与创新

在话语过程中,听话者会一方面对听到的语言形式进行语言的解读,一方面利用语境信息进行推理,从而达到对说话人的说话意图的理解。因此一个使用中的句子,不仅有根据其构成要素的基本含义得出的语言义,也同时附带不少推理义。听话者所做的推理是由说话者所说出的话语形式和其所处语境自然而然诱发的,因此称为“诱使推理”。推理义可能逐渐语义化(semanticization),这样临时的语境义就变成了语言形式固有的含义了(Traugott & Dasher 2002)。

诱使推理可能是必然为真的逻辑推导,也可能是或然为真的溯因推理(abduction)。表现在语义上可以是原有义素的弱化和失落,也可以是某个义素成分的凸显或添加。

以汉语中使役动词到被动标记的变化为例。这个过程与汉语动词的无形态以及相关的句法结构特点有关(江蓝生1999;蒋绍愚2002),但我们也必须解释其中所包含的语义变化。

我们以“让”为例。从共时来看,以下句子是一个三重歧义句:

我让他打(了)。

(1)我要求他打(某人或某物)(让=请)

(2)我容许他打(某人或某物)(让=允许)

(3)我被他打了。(让=被)

我们认为,共时的这三个意义也反映了“让”从使役到被动的历时发展中的语义变化,历时的发展次序正是从(1)义到(2)义再到(3)义。这一语义演变是由诱使推理造成的。

“让”的(1)义可以表达为:某甲希望并请求某乙做某事,某乙做了某事。其中某甲的施动性或说意愿性是非常凸显的。这一义素在变化中可以弱化(义项2)或消失(义项3)。请求某人做某事,必然蕴含同意某人做某事(在“是谁让他进来的?”这个句子中,“让”既可以理解为“请”,也可理解为容许),这是一种必然为真的推理,当这种推理义语义化之后,(1)义就变为(2)义。(2)义的施动性义素弱化,(2)义继承了(1)义除施动性之外的所有要素:由于某甲的原因,某乙做某事这个事件发生了。由(2)义到(3)义,施动性进一步弱化,由容许义推理出未加制止或不能制止某人做某事,这是一种溯因推理,当一个负面的事件发生了的时候,自然就会产生可能是由于无力对其加以制止的推测,这样被动义就隐含其中了(如“让犯人跑了”就既可以理解为容许犯人跑了,也可以理解为因无力阻止而导致犯人逃跑了)。从(2)义发展到(3)义在结构上还包含一个受事者话题化的转变(蒋绍愚2002),这里不详论。(3)义和(2)义、(1)义的共同要素进一步减少,变为:某乙做某事这个事件发生了(可能违背了甲的意愿)。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在诱使推理中,“让”所包含的主要行为义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方式或情状,即施动性、意愿性的减弱和消失(施动性、意愿性可以归入情状)。可以说,在这个例子中认知上最为凸显的部分在诱使推理中也得到了保留。

有时诱使推理带来的语义变化并不造成某一义素的完全消失,而是使其由凸显变为隐含。如从时间义到原因义的演变,原因义素从无到有,成为主导,但实际上原来的时间义中的必要因素,即事件A和事件B发生的先后关系,并没有失落,只不过这种先后关系变成了隐含的,而非凸显的了。如“既”从表时间到表原因的变化就是这样:

既来之,则安之。(《论语·季氏》)(“既”表时间,在复句中引进一个先发生的事件)

既莫足与为美政兮,吾将从彭咸之所居。(《楚辞·离骚》)(“既”表原因,时间的先后关系成为隐含性的了)

再比如表示并列关系的“且”,通过语用推理而获得了递进义,但并没有因此抹杀其并列含义,即两个事件同时存在或说同时为真这一逻辑意义。如:

河水清且涟猗。(《诗·魏风·伐檀》)(“且”表示并列)

靖郭君曰:“受薛于先王,虽恶于后王,吾独谓先王何乎!且先王之庙在薛,吾岂可以先王之庙与楚乎?”(《战国策·齐策一》)(“且”表示的递进关系突显,并列关系隐含)

因此,从获得的新语义与原语义的关系上看,诱使推理导致的语义演变与隐喻造成的语义演变的性质更接近,虽然语用推理的机制被认为更接近于转喻(Traugott & Dasher2002),因为二者运作的核心都是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