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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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则的有效与实效

第一节 规则在场合中

当规则“脱口而出”的时候,人们是怎样感到它的?

通常,规则在日常话语中浮沉,直到需要的时候才被“发现”。发现时,往往不是初次,而是再次或多次。陈述规则的人,不觉得那是一种意义重大的发现,因为,不但他知道,周边的人大多都知道。规则一直“在”,它独立于陈述者之外。但它在哪里?不需要它,就不会感到它。需要时,又能立刻把握住它。

我们什么时候学会玩扑克的?谁教会我们掌握了所有的牌局规则?教的时候背诵了完整的牌局规则吗?这些情形都有些模糊了。一旦会玩了,规则就“沉没”。但沉没不意味着它“不在”了,规则一直在,只是需要有人适时地把它“捞出来”。规则既不因我而生,也不因我而灭,这不是严格的“客观”事物么?!

再想想“法律”这个词,它指向某部法典或条文,当宣布废止、修订或政权更替时,法律就变成没有约束力的废纸,也就变成了不是“法律”的东西。与“规则”相比,究竟哪一个更具客观性?是规则,而不是法律。对于“法律”这种短暂的存在物,人们设立一个专门学科来研究它。规则这样与人类社会共生共灭的存在物,却任其浮沉。

让我们进到牌局规则中。在什么时候,人们需要陈述牌局规则?通常是为了教会一个新手;要么是有人作弊或发生了争议,需要重申规则。让我们重点关注后一种情况。刺激人们重申规则的,往往是一个违规事件。回忆当时的情景,人们会说是因为某人“出老千”,这样说足以解释事件,但不足以解释为什么需要重申规则。刺激人们去重申规则的,是规则与行为之间的张力或压力。或许可以这样看,规则与行为之间构成一种看不见的场,就像物理学上谈论的场一样。日常生活中,人们称其为场合或场所。张力可能由违规者引发,也可能是新手带来的,只有亲历场合,才能感觉到这种张力或压力,总之,这种张力刺激人们去重申规则。

张力来自规则。在日常语言中浮沉的、无形的规则,是有力量的。这种力量不是物质上的、重量的压力,而是对人的思维或行为产生压力。当一种违规行为发生时,在场者能意识到规则,同时也能感到这种压力。规则的此在性,在特定场合的压力中可以得到验证。只要你在某个场合内,就不得不承认规则的压力,也就承认了规则“在此”的事实。这个压力使人们确信规则存在的事实,就像确信自己从未离开地球。规则的此在性,不过是一个经验命题。

此在性与压力,是认识规则的开端。在日常话语中,我们从不说“这是有压力的规则”。我们只说:“这个规则是有效的”,或者“这是无效规则”。某种意义上,有无效力不是规则的衍伸性,而是关于规则不在的另一种解释方式。

在日常话语中,我们可以恰当地说:“这项规则是有效的”;也可以说“这项规则是无效的”。这样说时,某项具体规则要么表现为有压力,要么就不能产生压力。有效就是我们“脱口而出”的刺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