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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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王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在埃及的历史上,经历了数次的统一与分裂。有如前述,古王国的统一局面到第6王朝时逐渐走向衰弱。随着第6王朝末年的国王帕辟二世的去世,古王国的中央集权崩溃,埃及进入了一个混乱和分裂的时期,在历史上被称作第一中间期,大致的时间是第7王朝到第10王朝之间(公元前2181—前2040年)的一百余年。令狐若明:《埃及学研究——辉煌的古埃及文明》,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从第11王朝开始,尤其是在蒙图霍特普二世(Mentuhotep Ⅱ,公元前2060—前2010年)国王的领导下,埃及重新进入到统一的时代,即中王国时代(公元前2040—前1786年)。

一、中央集权制度的重建

尽管在传统的埃及史中,往往将第11王朝作为中王国的开端,但在公元前2133年中王国建立时,第11王朝仍与第10王朝处于长期的南北对峙之中。直到第11王朝第五代国王蒙图霍特普二世统治时期,才最终击败赫拉克利奥坡里斯,把南北埃及重新统一在他的第11王朝之下,正式的统一王国才被重新建立起来。

但在统一的初期,尽管赫拉克利奥坡里斯及其附属的世袭州长已被消灭,但中部的一些州的地方贵族并未受到严厉的镇压。尤其是像阿西尤特州长等地方贵族,依然对于新的统一王朝持拒绝合作的态度。虽然提斯已经不再是古埃及的首都,但由于过去的埃及国王长期居住在以提斯为中心的北方地区,因此一直构成了相对于南方的底比斯的离心力量。

为了削弱地方贵族的势力和加强中央集权,蒙图霍特普二世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国王向各地的城市派出钦差大臣,加强对于地方的控制;在古王国时期设置“上埃及总督”的基础上,又新设了“下埃及总督”职务,以负责远离首都的赋税和劳役。另一方面,对于中央政府的重要职务,也往往任命底比斯人来担任。蒙图霍特普二世时期的维西尔,先后由三个底比斯人担任;而诸如财政部长官这样的重要职务,也同样由底比斯人担任。刘文鹏:《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98页。总之,通过这些措施,中王国时代的中央集权制度被重新建立起来。

二、中王国的王权

自古王国瓦解后,埃及的统一局面已遭破坏,在混乱无序的第一中间期,以各州州长为首的地方贵族势力乘机发展起来,久而久之,形成了地方各州的割据局面。第11王朝统一上、下埃及后,各州的独立性有所削弱,但是州长的势力仍然十分强大,他们在本州所辖范围内保持着许多特权,实际上控制着本州的土地和居民,与中央政府形成了分庭抗礼的局面。

在第11王朝后期,不断出现争权夺利的斗争。公元前2000年前后,大臣阿美涅姆赫特独揽大权,改朝换代,创建了中王国时期埃及最强大的第12王朝,称阿美涅姆赫特一世。同时,他又在孟菲斯(Menphis)以南约30千米处建立新都,命名为“伊梯-托威”(Iti-towy),意为“两块国土的征服者”,但依然保持着对底比斯的控制。雷钰、苏瑞林:《中东国家通史——埃及卷》,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0页。在阿美涅姆赫特一世统治的第20年,国王还让自己的儿子塞索斯特里斯一世(Sesostris Ⅰ,公元前1971—前1928年)担任摄政王,以使得塞索斯特里斯一世先熟悉国君的角色和职责,以免突然继位时不知如何处理国事,从而开创了古代埃及历史上父子共治的先例。令狐若明:《埃及学研究——辉煌的古埃及文明》,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埃及王权的一些传统的特征都在中王国时期开始出现。和古王国时期一样,国王的形象深刻地影响了中王国时期私人书写的形成。在中王国后期,国王的权力似乎逐渐地减少,权力逐渐集中到维西尔的手中。R. Westbrook eds., 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3, p.258.

正如夸克(Quirke)指出的,王权的代表是最高的“王廷”(法老的王廷i3.t pr-‘3),法老被视作政府的首脑,以做出法律的和政治的决定。在中王国时期,国王对待他的首席大臣维西尔,采取了一种复杂而正式的方式。国王有时会在行政中扮演积极主动的角色。比如,两份第12王朝的请愿书,被直接交给了国王。国王直接指示他似乎对此毫不知情的维西尔如何具体地处理案件。在中王国的后期,一名“国王文件的书吏”直接依照国王本人发布的命令行动。同上书,p.259。

三、中王国的中央政府

中王国时期的中央政府进一步扩大,原来地方的诺姆的重要性变得越来越低。取代诺姆的是两个基本的划分,即上埃及和下埃及。从第12王朝中期开始,国家似乎被划分为两个部门,即北部部门和南部部门。诸多文献表明,中央政府出现了一个更为复杂的系统。民事政府与宗教政府的区分变得越来越模糊。诸如Djefa-Hapi等高级官职同时在这两个领域存在。有的学者发现这种行政上的连续性被延续到第13王朝,因此被包括在中王国之中。各种官职也同样在重建行政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夸克将中王国视作一个“官员头衔的划分更精细”的时期。他将中王国的官职划分为七大类:(1)宫廷;(2)财政部;(3)维西尔办公厅;(4)土地部门;(5)劳工部门;(6)地方行政;(7)军事。R. Westbrook eds., 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3, p.260.

中王国时期复杂的行政与法律机关最终由维西尔所领导。在不同的时期,这一职位可能被划分为两个部分:上埃及的维西尔和下埃及的维西尔。这种情况似乎只存在于中王国的后期(第13王朝)和新王国时期。维西尔似乎有权任命地方政府的主要官职。维西尔也与公共工程密切相关。特别关注人力的组织,以“提供劳力部门”的名义。他的部门负责法律的维持。维西尔本人似乎并不制定法律;立法权属于国王的专属。他似乎具有有影响力的建议职能。有文献表明,维西尔从国王那里直接获得命令,命令他调查法律问题。同上。

按照黑斯(Hayes)的说法,“维西尔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上级法院而存在的,可以审查地方法院的裁决,或者维持或者推翻这些判决”。维西尔被称作“六个大宫的监督者”,即法院系统的监督者。地方官员可以首先尝试解决纠纷,但无法得到解决的案件可以最终在首都的维西尔那里得到终审裁决。甚至在一些时候,维西尔可以将案件交给那些他认为适合解决的官员。Van den Boorn, The Duties of the Vizier: Civil Administration in the Early New Kingdom, Kegan Paul International, 1988, p.165.

四、地方政府的组织与法律

有如前述,在中王国的第11王朝时期,虽然各州的独立性较之第二中间期有所削弱,但州长的势力仍然很大,并且保持着职位的世袭。各州一直有着自己的一套财政和司法机构,有着州长自行任命的各种官吏。国王在各州虽然委派了官吏,但这些官吏的职权只限于监督王室实物税的正常征收和王室工作所需用劳力的分配。有的州长竟然僭用王衔,自称“拉神之子”,按统治本州的年代进行纪年。总之,一州的军、政、财、神大权都集于州长一身,很少受中央政府的控制。州长与中央政权分庭抗礼的局面,在第12王朝以前尤其明显。令狐若明:《埃及学研究——辉煌的古埃及文明》,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

为了加强对于地方的控制,第12王朝的阿美涅姆赫特一世为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而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他曾巡行上、下埃及各州,整顿秩序和赋税,重新竖立各州界石,以限制各州扩张。他还从忠于王室的新兴中小奴隶主阶层“涅杰斯”中选拔州长和顾问,取消不经国王批准就自行世袭州长职位者的继承权,削弱了与中央王权抗衡的地方贵族势力。此后,历经五代君主的努力,到塞索斯特里斯三世在位时,中央王权与地方贵族势力的斗争才取得胜利。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塞索斯特里斯三世实行了一次重大的地方行政改革。他把埃及划分为上埃及、中埃及和下埃及三个大区,称为“瓦列特”(waret),每一个瓦列特都有一个由官员和懂法律的人员组成的统治集团管理,代替了先前的钦差大臣驻在城市的管理体制。R. Westbrook eds., 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3, p.265.在每一个较大的市镇至少拥有一个传令官(herald),黑斯(Hayes)将这一官职等同于现代市镇或村庄的办事员。这些官职并不高的传令官从“维西尔办公室”直接获得命令。他们也负责确保命令下达到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以及必要的行动得到执行。传令官是仅次于市长(mayor)的最有权势的地方官员。公共管理的记录被保存在他的档案之中。王室传令官的另外一个功能是传唤当事人到法庭。辛努亥(Sinuhe)夸耀他在埃及的好名声时曾说:“没有人打过我的脸,我也从未被责备过,我的名字不曾出现在传令官的口中”。M. Lichtheim, Ancient Egyptian Literature: A Book of Readings, vol. 1,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5, p.225.此外,维西尔还向地方派遣书吏(scribes),作为他在地方的代理人和监督者,以确保他的命令得到了执行。

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是为国家的大型工程征召劳动力和物资财富。前者主要来自于国家的臣民,后者主要来自于王室的土地以及其他可以提供税收的土地。现有的资料表明,“存在有关劳工债务的有关规定”。S. Quicke, The Administration of Egypt in the Late Middle Kingdom, SIA Publishing, 1990, p.215.但对于中王国时期的税收,或这一时期王室所占有财产的情况,我们目前掌握的信息还很少。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时期地方行政,已经开始采取措施防止权利的滥用。比如,来自“土地局”(Bureau of Fields)的两名书吏被要求列出他们的家庭收入,这一措施很可能就是为了减少贪污腐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