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夏、商、西周法
第一节 前言
一、夏、商与西周时期法律史料的特点
自20世纪初期,王国维、罗振玉等前辈学者相继以殷墟甲骨文的相关记载证实《史记》所见商朝世系具有可靠性之后,司马迁在《史记》中所记载的夏朝之存在,也就逐渐为中国的历史学界所接受。
此后,学者大多将夏朝作为中国文明史的开端。时至今日,这一通说基本上为中国法学界大多数的法制史学者奉为信史。因此,他们所撰写的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或专著也都以夏朝为开端来叙述中国法律史的起源与沿革。
虽然在传世文献中可见有关于夏商周法制的若干记载,但是从总体上看其中所呈现出的基本特点是:在夏商周即所谓“三代”时期,随着时代的不断推移,其中所记载的相关法制信息也就越来越丰富,相关的记载也越发详细周全。其中,尤以西周时期的法制史料最为详备典型。不过,在研究和思考的过程中,仍然令人深深感触到,对于夏商周法制而言,其研究的最大困难莫过于传世文献史料的选择、判定与运用。研究者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比较棘手,或史料匮乏,或文字诘聱难懂,或文献记载真伪难辨。另一方面,虽然在20世纪初期以来出土了大量的甲骨文、青铜器铭文等考古资料和古文字资料,但是其所涉及的范围比较有限,与法律或法律活动相关者为数不多,而且目前学者对其释读和理解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的分歧较大,难以折衷调和,判别其正误。
这一切都给夏商周“三代”时期法律文明的考察和研究罩上了一层迷雾,以致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难免出现一些误说,并在法史学界流传甚广,以讹传讹。
二、夏朝的法律史料
夏朝法制研究的最大困难,莫过于其法律史料的极度匮乏。虽然先秦乃至汉代以后的古代学者在其著作中或多或少地追述过夏朝的法律制度,但是毕竟离所谓夏朝已经非常遥远,加之目前尚未见到通过考古科学发掘所获得的夏朝遗留下来的原始文字资料,因而难以确定夏朝是否确实存在过,更不清楚其法律与法律活动的大致状况。
在今人所编辑的《夏代史料选编》之“政治制度”中,辑有“刑狱”一项。这或许可以作为了解传世文献所载夏代法律史料的参考。
从目前出版的相关论著来看,对于传世文献所记载的夏朝法律史料,法制史学界大致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1949年之前的法制史论著或信以为真,或以为是传说之辞不可信。其二,1949年之后的法制史论著对夏朝的法制均有论述,但是其中可能存在种种的问题:或者不辨史料真伪,以为信史;或者史少论多,以论代史;或者误引史料,以讹传讹。
在此,必须要强调的是,对于传世文献所载的夏朝法律史料,应该采取这样的一种态度:既不能全信,也不能一概否定。在目前考古发掘无重大突破的情况下,姑且可将这些史料看作是古代学者对夏朝法律文明的一种认识,另外,也可以在目前掌握现有资料的情况下,尝试以商周法制为旁证,互相参照,尽量找出最接近于史实的一种说法。
三、商朝的法律史料
(一)殷墟甲骨文与商代法律史料的整理
自1899年王懿荣发现甲骨文以来,甲骨学逐渐发展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亦成为国际显学。随之,商代甲骨文资料日益成为多种学科所关注的对象,并被纳入到其各自相关专业领域史料整理和研究的视野之中。
从法学角度对商代甲骨文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始于1924年叶玉森《揅契枝谭》一文。此后,不断有学者尝试进行这样的整理,并逐渐取得进展。
1950年代末,中国法制史学界开始着手分类整理甲骨文中的法律史料。在此后将近半个世纪的岁月之中,这一整理工作几乎一直都在断断续续地进行着。
其突出的表现就是,为了满足“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1978年以后是“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需要,以编写教学参考书的方式来整理甲骨文中有关商代法律的资料。例如,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历史”教研室所编《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参考书》第一分册中的商代“法”部分包括“刑法”、“婚姻”、“继承”。又,何兹全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一分册,在“奴隶社会”部分“商”之下“商代的国家制度”部分专门列有“刑法”一目。1980年代出版的《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首次列出“甲骨文法律文献”一目,并在其下设有“刑法”部分。直至1990年代,法制史学界将商代甲骨文作为珍稀法律典籍纳入到法律史料的专题整理工作之中,其成果就是《甲骨文法律文献译注》的编成。
2001年,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第二部分“商朝的法律制度”中,详细地分类收录相关的甲骨文资料,共计有105条。这是1959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历史”教研室《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参考书》第一分册的进一步发展,为1950年后大陆中国法制史学者在马克思主义学说指导下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研究50年的结晶。
此外,19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中国第一部大型甲骨文资料汇编即所谓集大成的甲骨著录《甲骨文合集》13册陆续出版。其中,采用了在分期中按事类编排的体例,即,先将所收入的甲骨材料分为五期,再在各期之下分类。共分为四大类(下含22小类)。在第一大类“阶级和国家”之中,第4小类为“军队、刑罚、监狱”。在此,“刑罚”、“监狱”之类的甲骨文资料,就与商代法律有着密切的关联。
刘海年《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一文曾论及甲骨文法律史料的学术价值:“如甲骨、金文中的法律史料,之于商周法律史的研究。甲骨文中的五刑,对奴隶施加刑具和监禁犯罪奴隶的记载,填补了商代法律史的空白,使我们对商代法律制度有了较具体的了解。”
在中国浩如烟海的古代历史文献之中,商周典籍多为后人所编写或者经过战国以后学者的整理与删削或润色,其成书时代存有比较大争议,其中不少并非当时的原本,难以看到原始的一手资料。而埋藏于地下三千多年才得以重见天日的殷墟甲骨文,在商史研究中以其真实可靠性而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当时人亲手契刻或写在甲骨上而未经后人改易过的原始记录。可以说,殷墟甲骨文的发现及甲骨学的形成开阔了认识传统文化包括传统法文化的视野。
然而,殷墟甲骨文大多是卜辞,所载的内容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其中所涉及法律文明的内容较为稀少,且其本身的性质并不是法律档案。就商代甲骨文来说,十数万片大多是商朝晚期的卜辞记录,不仅时代有限而且其程式千篇一律,其内容也比较单调,因此无法反映整个商朝社会全面的真实状况,尤其是能反映的法律与法律活动的状况更有限。因此,可以肯定殷墟甲骨文的法律史料价值并没有学界所评价的那样高。对于研究商代法制而言,其可利用度是相当有限的。
(二)殷墟甲骨文与商代法制的研究现状
1904年,孙诒让在第一部甲骨文考释性著作《契文举例》中考释出“刑”字。这是甲骨文中有关法律文字考释的最早成果。
20世纪上半叶,自孙诒让之后,古文字学者们也相继考释出若干与法律有关的甲骨文字。例如,涉及“囚”、“死”、“刑”等文字考释的研究成果,主要有:罗振玉《殷商贞卜文字考》,王襄《簠室殷契类纂》,胡厚宣《释》,杨树达《释》。关于刑罚文字考释的成果,主要有:罗振玉《殷虚书契考释》、《增订殷虚书契考释》,以及郭沫若《释支干》、闻一多《释豖》、杨树达《释豖》。尤其是,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叶玉森,在其所撰写的《揅契枝谭》一文中首创“古刑”一类,并考释与刑罚或罪人有关的甲骨文字。
这些研究成果在1930年代被陆续运用到商代史的研究之中,同时也被研究商代法律制度的论著所吸收,其典型者,即如杨鸿烈的两部扛鼎之作《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可以说,杨氏的这两部大作是20世纪法制史学界最早将古文字学者研究甲骨文字的成果引入到商代法制研究之中的著作。不过,限于其专业领域的不同等若干因素,当时的法制史学者并不能够直接研读并运用商代甲骨文资料。
尽管如此,在当时的法学界,像杨鸿烈的这两部大作那样积极引用或者吸收甲骨文字研究成果的法制史著作亦属凤毛麟角。相当一部分的《中国法制史》著作或教材,虽对商代法制略有论及,但因传世文献记载甚少而语焉不详,或者对传世文献记载持较为审慎的态度,而其共同特点是均未使用甲骨文资料。这可能与研究者的学术背景、学术兴趣等有一定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也许真实地反映出当时法制史学者对不属于法学领域的甲骨文资料乃至考古资料都极为陌生的状态。
处于初始时期的相关研究成果,其特点就是以甲骨文的字形来考察商代的刑罚、监狱等。叶玉森的《揅契枝谭》专设“古刑”一类,开启了以甲骨文资料来研究商代法制的先河。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尝试借鉴古文字学者考释刑罚、监狱等甲骨文字的成果,来叙述商代的刑罚及其执行,并试图构建一个商代法制的框架,因而成为后来法制史学界研究商代法制的一个典范。
自1950年以降,古文字学者继续考释甲骨文中有关刑罚等文字,历史学界以及法制史学界则更加注重引用这些考释甲骨文字的成果来研究商代法制。尤其是,法制史学者开始运用甲骨文资料来构建商代的国家机关及其法律制度。
一方面,古文字学者继续利用其擅长文字考释的学术优势,着重考释了甲骨文中有关“五刑”的刑罚文字。其中的代表性论文主要有:赵佩馨(裘锡圭笔名)《甲骨文中所见的商代五刑》,注7张政烺《释甲骨文俄、隶、蕴三字》,胡厚宣《殷代的刖刑》。
注7:赵佩馨:《甲骨文中所见的商代五刑——并释“”、“剢”二字》,载《考古》1961年第2期,第107—110页。
在日本学界,也尝试着考释甲骨文字中有关刑具、刑罚文字的论文,则有加藤常贤《关于字》注8、白川静《辠辜关系字说》。这些成果也“正是利用同样的古文字学的方法,从甲骨文、金文中收集与刑罚有关的字来论述的。然而白川氏的目的,并不在于特别要解明商周时期的刑罚,而是通过与其相关的文字的集成,试着思考古代文化的一端,在此意义上进行了富有深义的考察”。
注8:〔日〕加藤常贤:《字に就いて》,载《甲骨学》第4、5(合刊)号,汲古书院1956年10月版,第1—7页。
另一方面,中国大陆史学界出版的中国通史的著作与断代史的著作,在论述商代法制的时候,继续吸收古文字学者考释甲骨文的相关成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成果包括: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一编、《中国通史》第一册,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吴泽《中国历史大系·古代史——殷代奴隶制社会史》,李亚农《殷代社会生活》。此外,还有郭宝钧《中国青铜器时代》、徐喜辰《商殷奴隶制特征的探讨》。
更有擅长甲骨文字考释的古文字学者,充分发挥其专业所长,来解读甲骨文资料,以探讨商代的法制。其典型成果,就是陈邦怀所撰写的《殷代社会史料征存》一书。但是,其中难免有过度解释或不当之处。
对于陈邦怀的这些考证,美籍华人学者张光直曾有如下极为中肯的评价:“然而在每一个例子中,陈所读的有关片断只是依赖于一、二个字的不可靠的解释,对于商的法律制度的较好的理解只能从通过整理法规所发现的部分原文中得到。最终我们发现,按照《书经·多士》,‘惟殷先人有册有典’,甲骨文可能是一部分商王室的典册,但是没有发现任何商代法规的痕迹。”
这实际上反映了学界在甲骨文法律史料性质界定上所持有的两种态度。不过,在目前尚未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商代法律文本(如果有可能的话)的情况下,学者们积极尝试发掘甲骨文资料中与法律有关的信息并以此来复原商代法制,也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研究途径,只是必须至少要作好如下两项基础性的工作:一是要摆正甲骨文法律史料的地位,二是要以可靠的识字和解释为前提。前者,应是法制史学者要解决的;后者,对于今天的甲骨学界来说,仍是一个要继续努力探索的问题。
1950—1960年代,法制史学界致力于将古文字学界考释甲骨文字的成果和历史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运用于中国法制史(当时受苏联法学的影响,称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两部教材之中,由此呈现出构建商代国家机构与法律框架的新动向。
最早尝试进行这种构建性工作的,是北京大学法律系的教学参考书《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参考书》第一分册。1950—1960年代,法制史学界致力于将古文字学界考释甲骨文字的成果和历史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运用于中国法制史(当时受苏联法学的影响,称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两部教材之中,由此呈现出构建商代国家机构与法律框架的新动向。不久,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第一分册,也在其“商朝的法律制度”中,使用此前学界有关刑罚文字的考释和甲骨文资料,以阐述商代法制。
在这个阶段,法制史教学参考书和教材有关商朝部分的主要撰写工作,是照搬照抄古文字学界、历史学界的研究成果,并运用这些甲骨文资料构建商代国家机关和法律的基本框架,这实际上成为1980年代以后中国法制史教材和商代史专著全面构建商代法制的样板。
1979—2009年是商代法制框架的全面构建时期,也是商代法制研究的兴盛时期。以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为代表,古文字学者不断扩大甲骨文字与商代刑罚的研究领域。随之,历史学、甲骨学界有关商代史的研究成果也出现积极构建商代法制的倾向,法制史学界则更注重于全面建构商代国家机关体系及其法律制度。
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从“人身的蹂躏”、“捆缚”、“械具和囹圄”、“肉刑”、“火刑”、“陷人以祭”、“砍头以祭”、“与乇”八个方面,综述商代统治阶级对被压迫阶级的践踏和刑杀。其中可见带有明显的那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烙印。作为著名的古文字学家,于省吾在该书中所论与商朝法制有关的甲骨文字与刑罚的关系,对后来商代法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影响,其结论曾被学界广为引用。不过,这八个方面是否确实为商代法律活动的真实反映,目前恐怕仍无法逐一予以证实。
此外,涉及刖刑的研究,其主要成果有:塞峰《“”字賸义——有关刖足几个文字的解释》,注9陈守利《考古资料所反映的商周刖刑》,唐云明《试论商周、西周时期的刖刑》,吕智荣《从上古资料试论商周的刖刑》。涉及墨刑的研究成果,主要有:詹鄞鑫《释辛及与辛有关的几个字》,陈昭容《释古文字中的“”及从“”诸字》,注10宋镇豪《甲骨文中所见商代的墨刑及有关方面的考察》。有关监狱和刑具的研究,则主要有齐文心《殷代的奴隶监狱和奴隶暴动——兼甲骨文“圉”、“戎”二字用法的分析》和辛夷《关于殷墟出土的“带手梏的陶俑”》。
注9:塞峰:《“”字賸义——有关刖足几个文字的解释》,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2期,第69—72页。
注10:陈昭容:《释古文字中的“”及从“”诸字》,载《中国文字》新22期,1996年12月,第121—149页。
关于“律”字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杨树达《释律》,肖楠《试论卜辞中的师和旅》,祝总斌《“律”字新释》。
再者,许进雄《古事杂谈》,王迅《东夷文化与淮夷文化研究》,冀小军《“刑天”补释——兼谈殷墟卜辞中的首、面、天三字》,李学勤《海外访古续记》,张亚初《甲骨文金文零释》,詹鄞鑫《释甲骨文“久”字》、《释甲骨文“彝”字》,陈恩林《试论先秦的军事刑罚》,也都论及到商代的刑法。
其次,在使用甲骨文研究商代史方面,历史学界、甲骨学界的研究成果出现了如下的发展趋势。
(1)不仅通史性著作运用甲骨文资料叙述商代法制,如孟世凯《中国小通史:夏商》,徐喜辰、斯维至、杨钊主编《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上册。而且商代断代史专著也设有专题论述商朝法制,例如有: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孙淼《夏商史稿》,彭邦炯《商史探微》,以及胡厚宣、胡振宇《殷商史》。
(2)发表专题论文探讨商朝法律制度,充分使用传世文献与甲骨文字资料,构建商代法律制度的框架。如有郭旭东《商代刑法问题述论》、杨升南《商代的法律》,还有宋镇豪《夏商法律制度研究》、《商代法律制度》。
(3)甲骨学及殷墟考古方面的综述性著作也述及甲骨文与商代法制问题。例如:王宇信《建国以来甲骨文研究》,考古所《殷墟的发现与研究》,沈之瑜《甲骨文讲疏》,以及王宇信、杨升南主编《甲骨学一百年》。
(4)法学界与历史学界的学者联手,通力合作并出版杨升南《甲骨文法律文献译注》,为研究甲骨文与商代法制提供便利。
(5)严一萍仿照正史“刑法志”体例作《殷商刑法志》,结合相关传世文献史料,考证与商朝五刑、刑具、监狱相关的甲骨文字和卜辞。
这些研究趋势反映了这个时期历史学、甲骨学界研究商代法制的繁荣景象,甲骨文字的考释成果在其中起到了较大的推进作用,尤其是有关商代法制研究的专题论文也开始尝试构建商代法制。
随着中国大陆各大学法学教育的复苏,1981年起出版了相当多的《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其中充分利用甲骨文资料来勾画商代法制的框架,探讨商代法律思想。在此,仅以早期具有代表性的两部中国法制史教材为例,看一下当时法制史学界建构商代国家机关与法律制度框架的大致情况。
1981年4月,张晋藩等编著的《中国法制史》第一卷出版,第二章为“商朝奴隶制政治法律制度的确立”,不仅在第一节“商朝奴隶制的政治体制”中使用甲骨文资料,而且在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中也采用有关五刑、刑具、监狱的甲骨文字考释成果,并认为甲骨文中“不只一次地出现有关诉讼的记载”。
接着,肖永清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简编》问世,第一章为“中国奴隶制国家产生和发展时期——夏、商、周的政治法律制度”,第二节“奴隶制的政治制度”阐述商代的政治制度,第三节“四、商殷的法律制度”则包括:(一)商殷的法律思想,(二)商殷的刑法,(三)商殷的婚姻制度,(四)商殷的继承制度。
这两部教材的共同特点是,不仅构建商代国家从中央到地方的机构体系,而且构建商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神权法思想之下,商代具有较完备的刑法(“汤刑”,罪名,刑罚,审判及刑罚的执行)、民法(所有权、婚姻、继承)。这种商代国家机关与法制的框架为后来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所沿用,其模式甚至也被历史学界有关商代法制的论著采纳。
尤其是,具有权威性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也将当时使用甲骨文资料研究商代法律的结论,写入相关辞条之中,其条目有:“剕”、“宫”、“墨”、“劓”、“五刑”(蒲坚撰),“神权法思想”(张国华撰),“刑具”(高恒撰),“狱禁”(张警撰),“中国法制史”(张晋藩撰)。
此外,利用甲骨文资料研究商代法制的论著还有:澹台晓雨《狱名发微》,文一戈《我国古代法中的五刑》,胡留元、冯卓慧《西周刖刑》、《西周誓审——兼与殷代神判之比较》,陈抗生《从商周奴隶制法看法的阶级性问题》,麦天骥《中国古代刖刑初探》,廖炳扬《我国奴隶制刑法锋芒是对准奴隶的吗?》,刘凝禧《商朝法制略论》,刘海年《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李力《刑·法·律——先秦法观念探微》、《夏商周法制研究评析》、《发掘本土的法律观:古文字资料中“礼”及“刑”、“法”、“律”字的法文化考察》,严武《奴隶社会神权在法律上的体现》,江山《礼论》,南玉泉《古文字资料所见法律资料诠释》,孙晟《中国考古学中的法律资料分析——以中国法律起源为中心》,以及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刘海年等《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一卷、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李力《出土文物与先秦法制》、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
1978年后,有关甲骨文字与商代刑罚乃至法律制度的研究较之此前有所发展,尤其是甲骨文与商代法制研究成果的发表大多集中在1980—1990年代。在历史学界、法制史学界学者积极运用现有资料构建商代法律制度的努力下,一个初具规模的商代国家体系与法律制度的框架展现在我们的眼前。
至21世纪初期,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出版,其第一编“夏商法律制度”长达300页,有关商代法制部分不少于200页。如此,关于商代法制,已形成极为可观的规模,不仅有刑事立法,还有行政军事立法、民事法律关系。然而,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是,这样一个有关商代法制的知识体系是否反映了商代法制的真实情况。
回顾20世纪的商代法制的研究,可以说殷墟甲骨文字在商代法制的研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有关商代法制的研究也因此而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客观而冷静地审视这一发展历程,有关甲骨文与商代法制的研究还存在什么问题?我们目前所构建的这个商代法制的框架是否坚实可靠?这是本章最后必须回答并且要做出评判的问题。
最为关键的是,目前在甲骨文中尚找不到支持这些行为乃法律上之强制手段“刑罚”之结果的直接证据。因此,仅仅根据甲骨文中所见这些涉及刑罚的文字,恐怕还不能确定无疑地证实商代确实存在这样的刑罚。
1942年,李远之对这种依据甲骨文字来研究商代刑罚的做法提出质疑:“我国许多治法制史的学者,都放许多工夫斤斤于刑罚起源之可靠,博引群书,间及龟甲金石,殷墟文字,而其结果则得益甚少。以本题之范围而言,似不必埋首于古籍中求一证明最古的死刑与体刑之制度。盖在古时,根本未有政治组织,部族征伐,日月相寻,其被俘于他族者,杀之刑之,一随胜利者的意志。因为杀与鞭扑,均为人类野蛮的本性,初无创始者为谁之可言;这和研究民事商事法规的法制史,极有不同之点,不可不予注意。例如今日从《殷墟文字类编》考出一个商代的杀字,余杭章氏的《说刑名》考出‘镏’字和‘门’字都是古代杀戮的意义,这又有什么实益呢?难道没有这几个字,便可反证三代之前不会有死刑了吗?”
李远之在这里提出了根据甲骨文字的字形来论述商代刑罚这种研究方法是否可靠的问题。这一直是运用甲骨文字研究商代法制必须要客观面对的。
只在甲骨文中找出与刑罚或法律相关的文字,就说商代有这种刑罚存在。这种方法确实是大成问题的。我们目前全面构建的商代法制框架,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即甲骨文字资料方面尚存在着极不牢固的因素,除此之外,另一个基础即传世文献的记载也是二手资料,当然是不甚可靠的。因此,建立在这样一个并不牢固的史料基础上的商代法制,只是我们努力构建的一个关于商代法制的假说,实际情况到底如何,目前根本无法确定。
回顾以往有关商代法制的研究,实际上不只是在法律制度方面,甚至在法制史学者所建构的中央与地方这样一个国家机关体系中,也都带有秦汉帝制时期中央集权统治模式的影子。商代的国家统治系统及其实际状态究竟是怎样的?我们也并不清楚,仍有待于重新研究。而这种统治系统是与其法律活动密切相关的。我们不能将后世的国家体系和法律制度框架拿过来套在商代之上。
今后的商代法制史研究应该如何进行?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方法?研究什么课题?日本学者竹内康浩已经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如下两点。
第一,“就像我最初强调的那样,在这个领域必须利用甲骨文、金文等出土资料进行研究。尽管甲骨文和金文都是在特殊情况下残存下来的记录,因此他们所包含的内容是有限的。但那些漏洞不能用后代的文献资料来补充,那根本就不是一个正确意义上的补充。必须要做的是,根据同时期的资料来确认那些能够了解的当时的情况。除了这些文字资料,还要充分利用考古学上的成果。”
第二,“再次感受到的是,能否真正读懂资料是件多么难的事。不用说,甲骨文、金文都有它相应的研究史。可即使这样,对于每个辞、铭文的读法和解释,在研究者间还有着很大的差异。这是因为字的确定和解释的方法不同。我认为今后更应该注意的是,正确把握甲骨文、金文的原有字形以及在上下文中考虑文字意思。”如其所言,关于商代法制史的研究,“今后还有许多基础性的工作要做”。
四、西周时期的法律史料
(一)青铜器铭文所见西周法律史料
青铜器铭文,又称“金文”,是商周以及秦汉时代铸(或刻)在青铜器上的文字,过去也称为“钟鼎文字”或“彝器款识”。今天所见铸有铭文的青铜器,大多为西周时期的。
据《汉书·武帝纪》、《郊祀志》记载,西汉时期已有出土青铜器之事。此后,虽不时发现带有铭文的铜鼎,但在北宋以前其数量较少,且往往被当成“神物”,视为“祥瑞”的象征,或因此更改年号,或更改地名。而北宋以后,出土青铜器渐多。据统计目前所见有铭文的青铜器不少于6500余件,大多属于两周时期,且在不同阶段呈现其各自的特点和风格。
西周时期,其青铜器铭文在字数、内容及其性质、形式上都有较大发展。其篇幅较长,字数一般有一二百个字,最多者则为《毛公鼎铭文》,有将近五百个字。这些铭文大多属于记事性质,其内容所涉也较为丰富,涉及面相当广泛,包括祭祀、赏赐、册命、战事、旌功、约剂等。《周礼·秋官·司约》记载:“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如果从现代法律的角度看,这些“书于”青铜器上的“大约剂”当可归属于法律文书,其中保留了很多西周时期的法律文化信息,是非常珍贵的西周法律史料。
这些青铜器铭文“大约剂”大致分可为“治地之约”与“治民之约”。前者,有关土地使用、交易、侵权赔偿等引起的土田事件,如《裘卫盉铭文》、《五祀卫鼎铭文》、《九年卫鼎铭文》、《格伯簋铭文》、《散氏盘铭文》、《鬲从盨铭文》等。后者,则涉及不从王征、违约、抢劫、分家析产等事案或诉讼,如《师旂鼎铭文》、《琱生三器铭文》、《曶鼎铭文》、《匜铭文》、《鬲攸从鼎铭文》等。这些立约事件或诉讼,都与个人、家庭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等密切相关,在当时属于“大事”,因此要将其立约或者争讼的过程与结果铸在鼎上。这些资料因此得以保留下来,对于我们了解西周法律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西周时期青铜器铭文的这种变化,和周初形势的发展相关联。周灭商后,为巩固其统治地位,致力于礼制建设。因而,可以说作器铸铭在本质上也是“礼”的体现。其作用,亦如《礼记·祭统》所云:“夫鼎有铭,铭者自名也。自名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也。”
东周时期,由于礼崩乐坏,王室衰微,青铜器铭文的内容趋于简单,其格式、性质和书法等都发生变化。具体说,春秋时期,青铜器铭文一般多为联谊婚姻、夸耀祖先之类;战国时期,长篇青铜器铭文较少,其作用也转而以“物勒工名”为主。但是,从《左传》昭公六年的记载可知,春秋末期曾发生“铸刑书(鼎)”事件,即郑国和晋国相继在鼎上铸其法律。到战国时期,则在青铜器铭文中出现单行法规和法令。
青铜器铭文的珍贵之处就在于,可以补传世文献资料记载之不足。上古时代史料匮乏,现有传世文献,其成书时代多存有争议,且亦历经传写刊刻,不免会有讹误。而青铜器铭文若除去后代伪造者之外,则为当时古人遗留的真迹,其真实性与可靠性无与伦比。由于西周青铜器铭文不少是考古发掘所得的第一手资料,因此用来研究当时的社会状况较为可靠。而今所见西周青铜器铭文中保留的法律史料,具有相当高的史料价值,不仅可以弥补西周时期文献法律史料的缺憾,印证和充实史籍的有关记载,而且还可以改变或订正以往研究所得出的某些结论。
(二)西周青铜器铭文法律史料整理、研究的现状与展望
西汉至北宋时期,虽然传世文献记载屡有发现青铜器之事,但是这些发现基本上是被作为“神物”看待的,并被当时的帝王视为“祥瑞”的象征,或因此更改年号,或因此而更改地名,并记入史书,青铜器铭文并没有成为学者研究的对象。因此既没有留下青铜器的器物图,也没有著录其铭文。
真正把青铜器铭文作为一门学科或专业工作来研究,是从北宋开始的。北宋以后,随着出土青铜器的增多,当朝显贵及士大夫们不再把青铜器当作神奇祥瑞之物;加之理学的兴起,在古代象征着礼制和权力的青铜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于是,研究青铜器铭文之风渐渐地兴盛起来。北宋的刘敞第一个将自己所收藏的古器物著录成《先秦古器物记》一书。从此之后,欧阳修、吕大临、赵明诚、薛尚功、王俅等人的著作也开始著青铜器图录及其铭文,并对铭文加以考释。从而开始形成了一门以青铜礼器与石刻为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到清代,“金石学”达到鼎盛,尤其是从乾隆敕令编撰宫廷所收藏的铜器图录开始,直至嘉庆时期,无论是出土青铜器的数量还是相关著作的数量之丰及研究水平之高,都远远超过了宋代的发展水平。据容媛所辑《金石书目录》统计,现存的金石学著作中,在北宋至乾隆以前的七百年间,仅有67种,其中宋人的著作有22种;而在乾隆以后约两百年间,却有金石学著作906种,可见清代金石学发展之盛。
但是,从总体上看,20世纪以前的学术界,并没有专门从法律史角度对青铜器铭文进行整理和研究。
1840年之后,由于西学东渐,传统金石学的研究方法有了很大的转变。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及研究方法被广泛吸收,因而推动了20世纪青铜器铭文的整体研究水平。学者们不仅仅考释古文字,而且还利用这些文物史料来研究商周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艺术、文化、法律以及天文、地理、历法等领域。可以说,在20世纪尤其是80、90年代,有关青铜器铭文法律史料的整理及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中国大陆学界,提出“金文法律文献”的概念,并从法制史专业的角度整理青铜器铭文的工作,开始于1980年代。
1986年,为了适应中国大陆各大学法律院系“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教学的需要,当时的司法部之下的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下册)一书,由群众出版社出版,作为配合当时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法制史》的参考书。该书在第一部分“商周”法律史料中,在“甲骨文法律文献”之后,又专列一节“金文法律文献”。其中,首先介绍《匜铭文》、《师旂鼎铭文》、《卫盉铭文》、《人盘(散氏盘)铭文》、《卫鼎甲(五祀卫鼎)铭文》、《曶鼎铭文》、《琱生簋铭文》、《大盂鼎铭文》、《永盂铭文》,然后录其释文。
1987年,刘海年发表《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一文,主要涉及甲骨文、金文、盟书、简牍、敦煌文书和吐鲁番文书、明清档案中的法律史料。该文第二部分“金文中记载的若干诉讼案件”,以《师旅鼎铭文》、《鬲攸从鼎铭文》、《曶鼎铭文》、《匜铭文》为例,介绍了西周青铜器中与诉讼案件相关的铭文的主要内容并评析其史料价值:“从内容看,这些铭文反映了当时的刑罚、刑罚适用原则、诉讼制度和西周的社会结构等重要情况。西周后期青铜器载有法律史料的还有传世的‘人盘铭文’和‘卫盉铭文’。其内容反映了当时的契约关系,属于民事行为,也很重要。此外,战国和秦代也有一些铜器载有法律史料,如:‘大良造方量铭文’、‘秦铜权铭文’、‘新郪虎符铭文’和秦戈铭文等。这些器物的铭文,一般文字较短,内容是战国和秦代关于度量衡、军队调遣和器物制造等方面的制度,都是难得的重要史料。”
1990年代,法学界和历史学界开始比较系统地整理青铜器铭文法律史料,出版两项阶段性的成果。其一,是1994年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乙、丙三编,共14册)。其二,是1995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一书。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册《甲骨文金文简牍法律文献》之第二部分为“金文法律文献译注”,收录了西周至战国时代与法律有关的传世或出土的41件青铜器铭文,按其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国家法令,契约文书,司法官身份,诉讼案件,遗嘱性文书,有关法律思想的内容;其下体例为:青铜器铭文的释文,译文,注释。该书“金文铭文一般收录全器铭,有些器铭内容以事为主而关涉法律者,则仅摘录其有关法律部分内容”。这样比较系统地将有关法律的青铜器铭文进行集录译注,正如其译注者所云“确属首创”。
《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一书则从“中国契约学”的角度,收录西周时期涉及经济关系比较重要的八件青铜器铭文(共九件契约文书),即:《卫盉铭文》、《五祀卫鼎铭文》、《九年卫鼎铭文》、《格伯簋铭文》、《曶鼎铭文》、《鬲从盨铭文》、《鬲攸从鼎铭文》、《人盘(散氏盘)铭文》,并将之归为“契约录文”类。
另外,从事法律文献学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在其“法律文献学”的领域中,将青铜器铭文法律史料列为法律文献。如,张伯元《法律文献学》一书,在第二章“法律文献概况”之第二节“法制史料类文献”中,将“二、钟鼎碑石法律文献”列于“一、甲骨卜辞法制史料”之后,介绍了《师旂鼎铭文》、《曶鼎铭文》、《匜铭文》的主要内容,并指出:“(钟鼎文)其中有一部分是法律文献,为研究我国奴隶制时期及其向封建制转变时期的法律思想、刑事审判、民事法规,提供了切实可靠的资料。”
除中国学者之外,日本学者一直都相当重视中国法制史的史料整理和研究。从1990年开始,以滋贺秀三为首的日本法制史学者开始着手实施编辑(从史料文献看)《中国法制史》的计划。至1993年,该项研究成果以《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为书名,由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
《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一书的特点是:由各断代史或研究各种史料的专家,以论文形式来对其各自非常熟悉的史料进行介绍和解说,以作为研究的指南。由松丸道雄、竹内康浩执笔的《西周金文中的法制史料》一文,列于该书的首篇。该文由四部分组成:序言,与西周法制史有关的金文,结束语,附录“与中国古代法制史有关的文献目录”。其正文部分,主要列出与西周法制史相关的10件青铜器铭文即:《师旂鼎铭文》、《五祀卫鼎铭文》、《九年卫鼎铭文》、《永盂铭文》、《格伯簋铭文》、《曶鼎铭文》、《匜铭文》、《五年琱生簋(五年召伯虎簋)铭文》\《六年琱生簋(六年召伯虎簋)铭文》、《鬲攸从鼎铭文》、《散氏盘铭文》,介绍其各自的基本情况、著录出处,录下铭文释文并译成日语,阐述其大意,列举有关研究论文;其附录,则是20世纪,特别是1945年至1990年代有关殷商、西周时期中国古代法制研究的中文论著、日文论著和西文论著的索引。该文确实可以称得上是今后研究西周法制史的指南手册。
在松丸道雄、竹内康浩执笔的《西周金文中的法制史料》一文后的附录中,列出了1945年至1990年代有关殷商、西周时期中国古代法制研究的中文、日文、西文文献目录。其中,包括西周青铜器铭文法律史料的研究论著。以下,按照中文、日文及发表时间的先后顺序,择其中之重要者抄录如下。由此或可窥见两周青铜器铭文法律史料研究状况之一斑。
首先,汇总一下以中文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1940年代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陈小松的系列论文《释扬“讯讼取徵五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一》、《释“取徵五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二》、《释牧“取徵五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三》、《释“取徵五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四》、《释甗“取徵十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五》、《释番生“取徵廿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六》、《释毛公鼎“取徵卅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七》。注11
注11:陈小松:《释扬“讯讼取徵五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一》,载《上海中央日报·文物周刊》40期,1947年。同:《释“取徵五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二》,载《上海中央日报·文物周刊》41期,1947年。同:《释牧“取徵五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三》,载《上海中央日报·文物周刊》42期,1947年。同:《释“取徵五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四》,载《上海中央日报·文物周刊》43期,1947年。同:《释甗“取徵十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五》,载《上海中央日报·文物周刊》44期,1947年。同:《释番生“取徵廿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六》,载《上海中央日报·文物周刊》45期,1947年。同:《释毛公鼎“取徵卅寽”(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新证之七》,载《上海中央日报·文物周刊》46期,1947年。案:这些论文今已难以看到。此处相关信息根据〔日〕松丸道雄、竹内康浩:《西周金文中の法制史料》,载〔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版,第51—52页。又,位于北京白石桥的国家图书馆之“北区民国期刊库”,收有上海博物馆研究室编:《文物周刊》,上海中央日报社1946—1948年,索书号:/R/790.5/677。
1950年代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斯维至《古代的“刑”与“赎刑”》。1960年代,主要有:谭戒甫《格伯铭综合研究》、《西周“舀”器铭文综合研究》,注12姚孝遂《“舀鼎”铭文研究》。
注12:谭戒甫:《格伯铭综合研究》,载《光明日报》1962年8月30日。谭戒甫:《西周“舀”器铭文综合研究》,载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编辑:《中华文史论丛》第三辑,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65—90页。
1970年代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程武(田昌五)《一篇重要的法律史文献——读匜铭文札记》,注13唐兰《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铜器铭辞的译文和注释》,林甘泉《对西周土地关系的几点新认识——读岐山董家村出土铜器铭文》,周瑗《矩伯、裘卫两家族的消长与周礼的崩坏》,盛张(黄盛璋)《岐山新出匜若干问题探索》,注14孙常叙《曶鼎铭文浅释——〈曶鼎铭文通释〉前篇》,李学勤《岐山董家村训匜考释》,赵光贤《从裘卫诸器铭看西周的土地交易》。
注13:程武:《一篇重要的法律史文献——读匜铭文札记》,载《文物》1976年第5期,第50—54页。
注14:盛张(黄盛璋):《岐山新出匜若干问题探索》,载《文物》1976年第6期,第40—44页。
1980年代以后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林沄《琱生簋新释》,来因《我国法律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献——西周青铜器“匜”铭文》,注15黄盛璋《卫盉、鼎中“贮”与“贮田”,及其牵涉的西周田制问题》,孙常叙《则、灋度量则、则誓三事试解》,晁福林《“匹马束丝”新释——读〈曶鼎〉铭文札记》,陈连庆《试论〈曶鼎〉铭文中的几个问题》,王玉哲《西周金文中的“贮”和土地关系》,陕西日报《我国最早的法律判决书——“匜”铭文》,注16李学勤《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转让》、《论曶鼎及其反映的西周制度》,胡留元、冯卓慧《从陕西金文看西周民法规范及民事诉讼制度》、《西周刖刑》、《西周誓审——兼与殷代神判之比较》、《西周法制史》、《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刘翔《释五年琱生簋“仆”土田》,刘海年《匜铭文及其西周刑制》,注17余树声《西周法制与西周社会性质》,王明阁《从金文中看西周土地王权所有制的变化》,陈守利《考古资料反映的商周刖刑》,马承源《说》,注18冯卓慧《鬲从盨所反映的西周契约关系》,茅彭年《西周确立了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冯卓慧、胡留元《西周军法判例——〈师旅鼎〉述评》,刘宗汉《金文贮字研究中的三个问题》,连邵名《〈倗生簋〉铭文新释》,陈恩林《试论先秦的军事刑罚》,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李力《中国古代徒刑制度的起源(兼谈徒刑制度发展的两个阶段)》,高潮、刘斌《铜器铭文中的法律资料(兼论周代的财产所有权)》,盛张《岐山新出匜若干问题探考》,注19李朝远《论西周天子土地所有权的实现》,陈云鸾《解开曶鼎的哑谜(曶鼎综合评释与今译)》,吕智荣《从考古资料试论商周的刖刑》。
注15:来因:《我国法律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献——西周青铜器“匜”铭文》,载《法学杂志》1981年第1期,第17—19页。
注16:陕西日报:《我国最早的法律判决书——“匜”铭文》,载《陕西日报》1983年10月4日。
注17:刘海年:《匜铭文及其所反映的西周刑制》,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1期,第81—88页。
注18:马承源:《说》,载《古文字研究》第12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3—180页。
注19:盛张:《岐山新出匜若干问题探索》,载《文物》1976年第6期,第40—44页。
接着,再看看日本方面的研究成果。1940年代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贝塜茂树《西周时代的罚金征收制度》。1950年代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白川静《琱生簋铭文考释——古代的审判及其彝铭》、《辠辜关系字说》。注201960年代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贝塜茂树《周代的土地制度——特别是通过新出金文所见》,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法形成过程中的若干问题》。1970年代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伊藤道治《裘卫诸器考——关于西周期土地所有形态之拙见》、《关于西周时代的审判制度》。1980年代以后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松井嘉德《关于西周土地转让金文的一个考察》,松丸道雄《西周后期社会所见的变革之萌芽——舀鼎铭解释问题之初步的解决》,木村秀海《西周后期的代诉记录——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铭》,久富木成大《在春秋左氏传中“免”字的用法与刑鼎的公开》、《释神罚——在刑鼎中神罚的影响》,栗原圭介《在古代中国的王权中“刑罚”的概念》,竹内康浩《从金文看西周时期的审判制度——为了阐明西周王朝的实际状况》。
注20:〔日〕白川静:《琱生銘文考——古代における裁判とその彝銘》,载〔日〕白川静:《甲骨金文学论丛》第4册,1956年,第1—39页。〔日〕白川静:《辠辜关系字说》,《辠辜関字说—主として中国古代じおける身體刑じついこ》载〔日〕白川静:《甲骨金文学论丛》第8册,1958年,第89—135页。
此外,由孙稚雏所编的《青铜器论文索引》,亦可知1982年以前的研究情况。张懋镕、张仲立所编著的《青铜器论文索引》,则续有1983年至2001年的研究情况。
近来,法制史学界也有学者开始注意总结有关青铜器铭文与西周法制的研究状况,例如,温慧辉《近二十多年西周法制研究综述》就专设一节“关于金文中所体现的西周法制”。
不过,必须要指出的是,利用西周青铜器铭文来研究当时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与困难。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因其年代久远,有的字迹不甚清楚,有些文字的隶定在古文字学界颇有分歧,有些文句的理解也不尽同。由此导致学者对于铭文的认识存在多种意见,甚至对于铭文的性质、案情、当事人的看法等,都有一定的偏差。在此,略举其典型者如下。
其一,在《师旂鼎铭文》中,仅涉及到有关刑罚的两个字,学者们就有不同的隶定和释读。
其二,《曶鼎铭文》有多种拓本存世,且多处残缺,全文难以顺利读通,诸家理解也多有分歧。
其三,关于《永盂铭文》的性质,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其四,关于《五年琱生簋铭文》、《六年琱生簋铭文》所涉及事案的性质,也存在不同看法。
这就使得我们想通过这种资料来考察当时法律制度的良好动机,在某种程度上难以完全实施。从目前法制史学界的尝试结果来看,有时甚至会产生不太理想的效果。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制史学界究竟如何来运用这些资料?至少要了解这种状况,在研究中小心慎用,要从拓片、释字等基本问题来入手,不要盲目照搬照抄,更不要随意猜测。具体说来,要静下心来,培养一定的古文字学素养,能够比对其图版和不同的释字之说,采用较为可靠或比较好的意见。如此,则必须认真读书,尽可能地全面把握古文字学界、历史学界有关研究的进展,注重考古发掘的新动向,比较不同之说,选择适当的隶定和解释,有系统地来解读这些资料。这或许是将来要扎扎实实进行的基础研究工作。
非常有趣的是,因近来“五年琱生尊”在陕西省扶风县五郡村的出土而在海内外学界引起有关“琱生三器”铭文的热烈讨论,并将以往《五年琱生簋铭文》、《六年琱生簋铭文》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然而,却很少有中国法制史的学者有兴趣关注这一新资料的发现及其研究。这种冷漠的学术现象也许恰恰反映出这样一个客观的事实:正忙于博大精深之法文化研究热潮的中国法制史学界,对这样的新出土史料缺乏相应的学术兴趣和研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