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古代法观念的语源学考察
第一节 前言
19世纪70—80年代,日本学者在翻译法国法律的过程中,借用日语汉字创制了不少近代法学方面的新词汇。其中,就有我们今天日常生活中人人熟知的“法律”一词。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近代中国人在向日本学习的过程中,又从日本移植回来作为独立合成词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一词。
然而,众所周知,在中国古汉语中早就已经出现“刑”、“法”、“律”和“法律”等字词。自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起,中国古代的字书也一直都不乏有关于这些字词的解释和说明。
自近代以来,一方面,法制史学者纷纷在其论著中引述古代字书中这些与“法”、“律”相关文字的解释,其典型者如: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司徒黼《周秦以前之法律考略》,陈顾远《中国法制史》。这些解释也纷纷为1980年代以后通行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所沿用。另一方面,古文字学、历史学、法学领域的研究者则不断尝试从多学科的角度解读“刑”、“法”、“律”这三个字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并发表不少有关这个方面的成果。其中,关于“刑”字的研究,其成果主要有:杨树达《释》,张书岩《试谈“刑”字的发展》,侯占虎《说“刑”兼说“井”》,南玉泉《古文字中所见法律资料诠释》。关于“法”字的研究,其成果主要有:蔡枢衡《中国刑法史》,李瑾《神判与法字结体之关系论略——“神羊决狱”本事索隐》,梁治平《“法”辨》,武树臣《“法”字新考》与《寻找最初的“法”——对古“法”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以及《廌:一个古老图腾的足迹》,张玉梅《从汉字看古代“法”“律”的文化内涵》,蔡镜浩《“神羊”与中国古代的法律和文化》,余延《“法律”词源商斠》,胡大展《“法”意考辨》,黄震《“水”与中国法律起源》,黄震、杨健康《“法”:一个字的文化解释》,张永和《“法”义新探》,朱红林《“法”义追寻》,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章水根《“灋”古文来源蠡测》。关于“律”字的研究,其成果主要有杨树达《释律》、祝总斌《“律”字新释》等。尤其是,近年来这个主题甚至成为大学中文系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的选题。
此外,日本方面的古文字学研究者和法学研究者也多对此问题有所研究或论及。目前所见,其发表的相关成果主要有:白川静《辠辜关系字说——主要就中国古代的身体刑》,绪方畅天《关于“法”字的一个考察》,白鸟清《关于反映羊神判的二、三个汉字》,石塚寿夫《“法”字的构造所见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真田芳宪《法学入门》,石川英昭《中国思想文化事典》“法”字条。
当代中国学者已经注意到,由于历史与文化背景的差异,不仅中国古代的“法”、“律”、“法律”等词与近现代的“法律”一词有着本质的不同,而且西语中的“法”一词从古至今也有其自身演变发展的过程。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以汉语之“法律”字词并不能尽如人意地对译西语中的“法律”一词。这些法律词汇对译的—种情况是:有些词,虽然是中国古代用词,但含义已不相同。“法”、“律”和“法律”等词,就是其中最为典型者。
因此,有中国学者尝试以“法”、“法学”为起点,对中西方之间的“法”观念的差异进行有意义的探索。但是,这些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以西方法律、法学为参照物的,因而难免套用西方近代的法律概念、形式、原则,甚至带着中国“古亦有之”的倾向;而且在史料的运用上,不善于辨别浩瀚的传世文献史料之真伪,不注意吸收并利用新的考古发掘古文字资料。这样往往会使得其研究成果失去其应有的本土化性格,缺乏足够充分的说服力。
与此同时,西方学者(主要是美国学者)也在不断地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和法律观念。但是,其研究成果存在着一个共同问题:站在西方法律、法学的立场上来评判中国传统的法律及其法律观。由于历史与文化背景的差异,西方学者在理解和运用中国史料时也往往会发生一些偏差,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其结论的准确性与客观性,因而使其结论带有明显的西化性。而他们所掌握的中国史料大多限于文献史料方面,能够运用考古资料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西方学者实属凤毛麟角。这就使得其研究成果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局限性。
若比较中西法律观的差异,则首先应比较准确地把握中国传统法律观及其特征。其研究途径之一是,“由某些字、词的产生,字形、字义的演变、确定来把握特定的社会现象,再由表现于这些社会现象之中的历史、文化特质反观这些字、词的内涵”。因为语言是特定历史文化的产物,特定文字的产生、演变和发展,能够反映出当时人们对某种特定的社会现象的认识。
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贯穿着两条主线:一条主线是温情的“礼”观念,另一条主线则是残忍的“刑”观念。
以下,拟从出土文物中的古文字资料入手,选择最能代表并体现这两条主线的四个古文字“礼”和“刑”、“法”、“律”,以进行比较系统和全面的考察,力争比较准确地把握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及其基本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