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3卷):古代远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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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代远东法的研究状况

(一)古代远东法研究的资料

 

古代远东法律文明的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传世典籍、考古出土文献、宗教教义、法典资料,以及各类资料整理汇编成果等。这是古代远东法研究的基础条件。

中国传世古籍资料浩如烟海,包括经学、思想、历史和文学著作,很大一部分涉及夏商周三代至南北朝时期的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是这一阶段历史文化载体,也是研究其法律文明的重要依据。其中包括《尚书》、《周礼》、《左传》、《论语》、《老子》、《孟子》、《管子》、《商君书》、《荀子》、《韩非子》、《吕氏春秋》等。西汉中期,出现了《春秋繁露》,以及《淮南子》、《盐铁论》等著作。《史记》,作为具有很高历史和文学价值的通史名著,其各部分记载了上古至秦朝与汉初法律发展基本脉络。《汉书》为西汉断代史著作,其中如《刑法志》,反映自秦代至西汉法律制度的发展梗概,历来为研究者所重视。《后汉书》、《三国志》及其裴注,《晋书》以及南北朝各部史书,尤其是其中的《刑法志》或《刑罚志》,以及其他相关纪、传、志、表等,各有其史料价值。史料汇编与典章制度类有《通典》、《文献通考》中的相关部分。近代蒐集法律史料的如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其包括《汉律摭遗》等部分的刑法总考与刑法分考,对旧律内容包括罪名、律令篇名等进行了详细排列考述。程树德《九朝律考》将两汉至隋散佚的法律资料加以搜集考证与排列,是反映当时法律变迁的资料汇集。

传世文献记载的方式有其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短处,一是古老版本不容易长期保存,二是在反复辗转传抄过程中经常出现舛误衍夺,脱离原貌。幸运的是,考古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这些缺陷。20世纪初殷墟甲骨文的出土,石破天惊,它与金文一起成为研究三代法律最可靠的原始材料。前辈学者经过潜心研究,在搜集原物与拓本,缀接、辨认与释读文字并考释字义,运用其记载发掘与研究当时的经济、法制与社会状况并印证史料记载,乃至研究社会性质及其发展阶段等方面都取得了煌煌成果,其中包括孙诒让《契文举例》、郭沫若《殷契粹编》、于省吾《甲骨文字诂林》、胡厚宣《甲骨文合集释文》,以及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等名著。自20世纪初,英籍匈牙利人斯坦因(Aurel Stein)先后三次至中亚及我国西部探险、发现汉代简牍以后,国内外先后编纂出版《流沙坠简》、《居延汉简考释》、《罗布淖尔考古记》等。尤其从70年代开始,简帛的出土及其资料的编纂进入了繁荣期,战国至秦汉、魏晋简牍,成为研究各该时期法律制度与经济文化的珍贵、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其中《居延汉简甲乙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汉墓)》等成果,直至其他许多地方出土的战国至秦汉简牍资料陆续被整理与出版。甲骨文、金文和简帛资料的出土和整理,使20世纪及其以后的学者得以跨越千年,穿越古今,独擅优势,尤其在古代法律领域的研究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

法律史资料的整理汇编,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学教育与研究的迅速发展而进行的事业,其中涉及中国隋唐以前资料汇编的主要包括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历史教研室编《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参考书》第一分册,法律出版社1959年版;法律教材编辑部编《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法学教材编辑部编《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各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等。在日本,从1990年开始,以滋贺秀三为首的日本法制史学者着手实施编辑“(从史料文献看)中国法制史”的计划。至1993年,该项研究成果以《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为书名,由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上述资料汇编,极大地便利了读者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史记· 朝鲜列传》,《汉书》的《地理志下》与《西南夷两粤朝鲜传》,《后汉书》的《马援列传》、《东夷列传》与《南蛮西南夷列传》,《三国志·魏书·倭人传》,《晋书·四夷传》,《魏书》的《高句丽传》、《百济传》,《隋书·东夷传》等,分别涉及当时朝鲜、日本、越南、印度诸国地理、历史、法制、社会风俗等。这些吉光片羽的记载,弥足珍贵。《佛国记》,东晋法显著,为其游历西域、天竺等地而记载沿途所见所闻包括宗教、民情、风俗及历史、地理等内容。《大唐西域记》,为玄奘在唐初西行求法途中所见所闻,其中包括古印度各国的史地与文化状况。以上资料绝大多数早于被叙述国家的本土学者记载。

涉及远东法的国外主要古籍有:12世纪中叶高丽大臣金富轼著《三国史记》和13世纪末高丽名僧一然著《三国遗事》,都是该国最早记载古朝鲜社会与法制的著作。《古事记》,安万侣著,成书于元明天皇和铜五年(712),是日本最早的历史与文学著作之一。《大越史记》,1272年成书;《越史略》,1388年成书;《安南志略》,越南学者14世纪在中国撰写的越南史志,其中比较全面地阐述了越南的历史、地理、风俗和制度,作者既有本土知识,又得中国史学丰厚滋养。《摩奴法典》,是典型的种姓法、等级法,并包括古印度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料。“吠陀”,是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包括《梨俱吠陀》、《娑摩吠陀》、《夜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四种,以《梨俱吠陀》产生时间最早。史诗《摩诃婆罗多》、《摩罗衍那》,反映了印度古代历史。

现代编纂的远东法资料,大多按历史时期或国别分类。其中《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二册,《外国法制史》编写组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包括古印度“法经”各种作品中的阿帕斯檀跋与介达摩法律汇编、那罗陀法典等资料。《古代中越关系史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包括前言与四篇,其中第一篇是10世纪以前的资料。《东南亚古国资料校勘及研究》,黄南津、周洁编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该书主要校勘了清代《古今图书集成·边裔典》中有关南亚古国资料,包括安南、扶南、林邑等部,附考有所见古代中国与东南亚各国交往脉络等。

 

(二)古代远东法中国部分研究成果

 

20世纪前、中期,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李亚农《殷代社会生活》,翦伯赞《秦汉史》,吕思勉《秦汉史》,杨树达《汉书窥管》,陈梦家《汉简考述》,陈直《居延汉简研究》,以及王仲荦《三国两晋南北朝史》等,分别为各大师、耆宿涉及法律文明的断代史、专门史或者简帛研究名著,其学术上抽茧解箨、拆甲剥蕉之功,堪称绝响;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精辟论述秦汉以后诸律发展源流,在古代法律与典章制度研究领域拔帜搴旗。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陈顾远、杨鸿烈著作近年来有几个版本出版,见商务印书馆2012—2015年版。等,都是研究中华法律文明的扛鼎之作。纵观清末到民国,沈家本《汉律摭遗》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下卷,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程树德《九朝律考》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一支开辟于前,大体沿袭传统的资料整理排列与考据的方法;杨鸿烈和陈顾远一支接踵于后,运用西方近代科学研究方法,强调探究历代法制与社会的发展演变过程,从而形成法律史领域以传统资料搜集为主或者以近代学术研究为主的两大类型。

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初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是,受政治环境特别是法律虚无主义所制约,法律专业更不要说中国法制史学科长期被边缘化。改革开放早期出版的中国法制史领域的著作,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其中有张晋藩、张希坡、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法学教材编辑部编《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介绍各朝立法活动、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法学教材编辑部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张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以上各著均包括夏商周至三国两晋南北朝部分,其对早期法律文明的研究具有学术拓荒意义。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九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其中1至4卷与隋唐以前法制有关。李光灿、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四卷,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与此同时,自80年代以来,各地的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等方面的专门史或断代史的教材与学术著作,有如雨后春笋,越出越多,其内容均包括隋唐以前部分,观点、体例等方面与早期著作一脉相承,各有特色,但专门史少而法制通史类多,难免在有限的篇幅内作宏观大论、泛泛而谈的问题。

80年代以来研究或涉及简牍、隋唐以前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著作还有高敏《云梦秦简初探》、《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栗劲《秦律通论》,孔庆明《秦汉法律史》,孙家洲《秦汉法律文化研究》,杨鹤皋《魏晋隋唐法律思想研究》等,以及中国香港饶宗颐的《敦煌汉简编年考证》和《新莽简辑证》。除中国学者之外,日本学者一直都相当重视中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其中如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京都法学会1911年版,为日本学界有影响的著作。最近一些年,日本出版了多部相关著作,如崛毅《秦汉法制史论考》,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等。

近代学者在中国法制史方面筚路蓝缕,发表了一些论文,其中如李远之的《历代刑罚之沿革及其研究》,载《真知学报》1942年第2卷第1期等。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法制史研究在法学类刊物中一般不占主要位置,但是随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学理论研究,国内发表的有关古代法律文明的论文数量浩繁。其中有高潮《试论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散文》,载《北京政法学院》1979年第2期;文一戈《我国古代法中的五刑》,载《法学》1983年第5期;陈抗生《从商周奴隶制法看法的阶级性问题》,载《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刘海年《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宋镇豪《夏商法律制度研究》,载《夏文化研究论集》,中华书局1996年版;徐祥民《春秋时期法律形式的特点及其成文化趋势》,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等。关于秦汉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论文,更是不胜枚举。在此期间,还编辑出版了有关中国法律文明包括三代、秦汉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期间的法制的论文集。如《法律史论集》,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收集最新相关论文,法律出版社版,1998年以来迄今已出版多集。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乙丙编各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比较全面地收录了有关中国法制史各时代的重要考证类论文。关于简帛的刊物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研究》、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中国台湾马先醒有《简牍论集》。

以上成果,主要探寻了中国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和最初形态,夏商周三代的政权更迭,甲骨文、金文中反映的社会结构与法律制度,早期的五刑制度,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儒、道、法等家的法律思想渊源与相互关系,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运动,睡虎地秦简的释读与内容,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转变与封建主流法律思想的形成,秦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张家山汉简的内容,西汉立法的发展与刑罚改革,简牍中的两汉屯戍与其他法律规定,曹魏、蜀汉政权抑制豪强、推行法制的状况,魏晋时期法律篇章结构的变化,从上古至南北朝各级司法机关的地位与机制,北朝少数民族政权国家的形成与法制的进步等问题。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研究以传世史籍与出土文献相结合为主流研究方式,对各领域的研究都有不同程度的推进。仅在先秦史领域,2012年就出版专著40余部,发表论文700多篇。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依托新出土甲骨文、金文和简帛的文献学整理与研究。其中关于两周制度,考证了齐国以尚贤为主而辅以亲亲原则的家臣仕进制和加强家主驭臣之术的家臣职官管理制度,有的研究了春秋末期晋国六卿的田制和税制改革。对简帛的研究一直是热点。在秦汉史领域,法制史多以新出简牍为依据进行研究。有的研究了王杖十简、王杖诏书令册的性质,有的研究了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的年代与性质;有的对肩水金关所出木牍《甘露二年御史书》进行了校读。尤其是在刑法方面成果较多,对各种法律形式、刑罚制度及其执行进行了考证。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史领域,成果涉及两晋政治中枢的组织结构和政治功能、爵位制度与世族门阀制度、南朝宋齐惩治武将的“预制重罪”政策、实封官员的削爵惩治制度、犯罪争死与代死现象、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等。此外还涉及当时的士族群体婚姻、宗族势力的消长,以及长沙吴简、曹操高陵等问题。苏辉:《2012年先秦史研究概览》、张燕蕊:《2012年秦汉史研究综述》、王珊:《2012年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综述》,分别见《中国史研究动态》,2013年,第6期第5页,第4期第7—8页,第5期第22—24、33—34页。

 

(三)古代远东法外国部分研究成果

 

对朝鲜古代法制(新罗统一以前)法制的研究,历来十分简单。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研究了中国古代法律对朝鲜的影响,具有开拓意义。较早研究朝鲜古代法的著作还有日本学者伦太郎《朝鲜法制史稿》,严松堂书店1922年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又出现了一批研究朝鲜与韩国法制史的著作,包括村上四男《朝鲜古代史研究》、西尾昭《韩国的法文化研究》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著《朝鲜通史》上下卷,是朝鲜官方版本,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通史》翻译组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其中介绍了古代朝鲜诸国家,提到“作为古朝鲜的古老法律而闻名于世的八条(犯禁八条)”等,接着又阐述了奴隶国家、封建社会,介绍了高句丽、百济、新罗国的历史发展包括其法律制度。在韩国,对法制史的研究以史学界为多,其中有田凤德《韩国法制史研究》、朴秉濠《韩国法制史考》、丘秉溯《韩国古代法史》等。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对韩国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早期以中国北方的几所大学为中心,以整个朝鲜半岛为研究对象,主要关注历史、语言、文学等人文科学领域。1992年中韩建交以来,中国对韩国的研究迅速升温,中国北方的重点大学建立了韩国研究机构及队伍,研究的范围不仅涉及语言、文学和历史,而且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宗教等各个方面,进入21世纪,中国对韩国的研究不仅量上了一个台阶,同时研究的深度也有所拓展。根据中国核心期刊及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上的统计,中国1990至1999年发表的关于韩国研究的学术论文及硕士、博士论文中,关于政治行政、法律、历史的分别为22篇、3篇和67篇;2000至2009年分别增至83篇、39篇和151篇,期间中国出版的韩国研究著作数高达1533种。具洸范:《中国研究韩国学的动态分析(以1990—2000年为例)》,载北京大学韩国学研究中心编:《韩国学论文集》(第二十九辑),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5页。

中国也是最早记述和研究日本的国家。近代中国对日本的研究,与中日关系特别是抗战的爆发与持续密切相关。其中丘日新《日本史略》,中日文化协会1941年发行;金学成、曹成修《日本史纲》,中国建设印务股份有限公司1949年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日本史研究进入一个新的探索期。70年代中日恢复邦交使日本学研究有了转机。但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和政治环境的限制,对日本的研究模式僵化,进展缓慢。改革开放以后,两国之间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相关研究状况才有根本改变。在作为新中国日本学研究奠基者的知名学者吴廷璆、周一良和邹友恒率领下,中国关于日本学研究的教学和科研力量大为充实。1980年7月,成立了中国日本史学会。80年代出版了《邪马台国》、《日本历史人物传(古代中世篇)》等著作。1984年出版了新中国第一部日本古代中世纪史著作《简明日本古代史》。1989年出版的赵建民等著《日本通史》,是新中国学者撰写的第一部日本通史。由吴廷璆领衔、历时20年编撰的《日本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其中认为,邪马台国时期已有不成文的法律和刑罚,但这些刑罚不是对犯法者人身的消灭,而只是将其身份改变为奴隶。该著的出版标志着中国的日本学研究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6年12月,中国大陆已经有日本研究机构98个,日本研究学会43个,各类日本研究杂志和学术刊物33种。1949至1993年出版著作、译著3529种,发表论文1.9万余篇,绝大多数都是1978年以后的成果。李玉主编:《新中国日本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天津古籍出版社1912年版,329页。此后有《日本法律发达史》,何勤华等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包括古代日本法的形成,律令制时期的法律制度,镰仓、室町幕府时期的法律制度,日本封建法的基本内容等部分。《日本起源考》,沈仁安著,昆仑出版社2004年版。李玉主编的《新中国日本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是相关研讨会文集,分为奠基者的劳绩、先哲学者的贡献、拓荒者的感言、新中国日本史研究的历程与硕果等四篇,并有附录。90年代,日本六兴出版社出版了由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主持的中国学者撰写的《东亚中的日本历史》(全13卷),其中包括古代日本史部分。中国大陆的日本史研究学者主要集中在京津、沪杭和东北为主的东部地区。近年来的著作如《多元视野下的日本学研究》,李光贞著,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其认为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后,日本学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至80年代后期,主要研究日本经济、企业成功秘诀;第二阶段至90年代后半期,研究重心是中日两国现代化的比较;第三阶段至21世纪初,主要研究日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等,形成了独立的日本学;其后为第四阶段,开始运用先进思想、理论及研究手段、方法研究日本。李光贞:《多元视野下的日本学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方面,早在1938年,牧野二就出版了《日本法制史概论》,弘文堂书屋版。最近20年来出版的主要成果有:牧英正、藤原明久《日本法制史》,青林书院1993年初版,至2007年已经印刷16次,是日本目前最有权威的法制史学著作;服藤弘司《日本法制史论丛》,创文社2000年版;浅古弘等《日本法制史》,青林书院2010年版。2013年,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井上清《日本历史》,闫伯纬译,书中包括原始日本、大王国家部民(从虚拟的氏族制到法制齐备之国)、古代天皇制(仿中国唐朝与“现人神”)、庄园与农民(律令体制的崩溃与武士的形成)等部分。美国鲁思·本尼迪克特著《菊与刀:日本文化模式论》,涉及日本人的风俗习惯、道德观念等。

越南古史研究方面,陈修和《越南古史及其民族文化之研究》,1943年版,第一编越南古代历史编,分为中国史籍所记之越南古代历史、越人所编之越南古代历史、越南古史讨论(雒王时代、蜀王时代、赵佗时代);第二编越南之民族,第三编越南之文化等。郭振铎、张笑梅《越南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出版的第一部较全面、系统的越南史著作,对越南古代政治、社会、文化、司法制度有所论述。越南方面的著作有:陶维英《越南古代史》,著于50年代,刘统文、于钺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其中介绍了越南早期部落与国家形成的源流与历史,多引中国古籍,并将越南史料与中国史料加以对照。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越南历史》第一集,1971年河内原版,北京大学东语系越南语教研室编,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该书属于越南官方版,以越南历史上的民族解放斗争为主线,包括“开始建国和保卫国家的时期(文郎国、瓯雒国)”,“为争取民族解放、建立和保卫独立封建国家而斗争的时期(包括从二征夫人起义失败到李贲起义时期的瓯雒国、建立独立的万春国)”等部分。此外还有黎明心等《越南国家与法律史》,越南河内法律大学2009年版等。

近代中国学者已经初步研究与介绍了印度历史。程树德编译《印度史》,闽学会丛书之一,日本中原活版所1903年印刷。第一篇有亚利安人种之侵入、印度之种族、罗摩之亲征、婆罗门教等章,第二篇包括摩弩(即摩奴)之法典及释迦牟尼之时代、外人之侵入及摩羯陀之革命、阿输迦之仁政及诸朝之兴废等章。刘炳荣《印度史纲》,上海太平洋书店1926年发行;同作者又著《印度史》,上海太平洋书店1927年版。此外如著名学者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汤用彤《印度哲学史略》、吕徴《印度佛教史》等,均为研究印度的重要成果。最近10多年来,随着中印关系的改善与发展,对印度的研究逐渐升温。林承节《印度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为远古至当代的印度史,包括印度河流域文明、雅利安人入主印度、孔雀帝国、南北诸王朝割据时期、笈多帝国等章。林太《印度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包括印度远古文明、雅利安文化的冲击、摩羯陀王国的兴起、孔雀王朝的统一等章。西方人著作包括意大利学者玛瑞里娅·阿巴尼斯《古印度——从起源至13世纪》;美国学者斯坦利· 沃尔波特《印度史》,李建欣、张锦冬译,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3年版等。

将远东或者东亚、东南亚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是一种广阔的视角,有利于进行古代东亚法内部的比较,并把握其总体特征。其成果主要有:《远东史》,奚尔恩、张立志编著,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其中有亚历山大东征前之印度(包括印度教)、社会阶级与婆罗门教、吠陀经典、公元前第四世纪雅利安人占领下之印度、亚历山大东征后回人入侵前之印度史,以及高丽古代史、印度支那之民族及其最早之帝国、日本古代史等章节。俄罗斯阿甫基耶夫的《古代东方史》,王以铸译,上海书店2007年版。澳大利亚学者米尔顿·奥斯本的《东南亚史》,郭继光等译,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2年版。中国学者梁志明等《东南亚古代史》,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其中东南亚早期国家、中国文化在东南亚的传播与影响等章,介绍了越南早期的历史,并称“公元前214年,秦朝派大军征服岭南,设立桂林、象郡和南海三郡”;从此,“越南被纳入了中国的地方行政,进入郡县时期”,又“确立了以后交州在中国南方地方行政中的发展趋势”。

早期的外国法制史著作如《外国法制史》,陈盛清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其中古代法制部分介绍了古代印度法律,包括其产生、发展,及摩奴法典等内容。《外国法制史汇刊》第一集,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以后,出现了多部外国法制史教材与学术著作。

关于远东法其他国家的论文如姜孟山《朝鲜封建社会的形成和初步发展——三国时期》,《朝鲜史通讯》1980年第2期;尚峰《“犯禁八条”初探》,载《政治丛刊》1987年1—2期;冯鸿志《箕子朝鲜研究综述》,《世界史研究动态》1989年第4期;孟昭容《关于印度古代法思想的探讨》,《南亚研究》1990年第2期;张春海《试析从古朝鲜至高句丽时代的韩国古代法》,《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陈鹏飞《古代印度法律思想独特性之探索》,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厦门大学外文学院日语系、厦门大学日语教育研究中心编《东亚与日本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海外学者论文如韩国学者尹在硕的《古代韩中法制交流浅析——以“犯禁八条”为中心》,《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第4期。作为相关刊物,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中华日本学会主办的《日本学研究》;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的《日本学研究》,学苑出版社版,至2012年出版了22期;洛阳外国语学院主办的《日本学研究》,1986年创办,南开大学出版社至2012年已发行25辑(正式出版6期),主要研究日本语言文化;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主办的《日本研究》,河北大学主办的《日本问题研究》;此外还先后出版有《当代亚太》、《东北亚研究》、《东北亚论坛》、《当代韩国》、《东南亚研究》、《东南亚之窗》、《南亚研究》、《南亚研究季刊》等刊物。

 

(四)古代远东法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近代,一批学术大家筚路蓝缕,辛勤耕耘,在中国古代法律的资料与研究方面取得卓越成就;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相关领域成果蔚为可观。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缺少出土文献等第一手资料的局限,在学术领域也存在不少缺漏。例如对于夏商周法制而言,其研究的最大困难莫过于传世文献史料的选择、判定与运用,研究者面临棘手的具体问题,或史料匮乏,或文字诘聱难懂,或文献记载真伪难辨。另一方面,虽然在20世纪初期以来出土了大量的甲骨文、青铜器铭文等考古资料和古文字资料,其研究也取得突出成就,但是所涉及的范围毕竟有限,与法律或法律活动直接相关者为数不多,而且目前学者对其释读和理解也存在某些不同意见,有的分歧较大,难以折衷调和。迄今为止,法律史学界对古代法律研究成果经常被掩映在历史学界特别是中国史学界的巨大成就与强势影响之下,除了少数领域(如对简帛法律资料的整理研究)以外,很难与传统的中国古代史学相抗衡。历史学界通常不重视甚至不认可相对年轻的法律史学科的研究成果;法学界中,法律史学又处于边缘状态,因此学科整体地位比较尴尬,在历史学与法学的夹缝中似难出现卓尔大家。与此同时,法律史学界往往认为历史学家虽然功力深厚,但缺乏法律理论与方法的训练,不懂得法律思维,写出来的只是历史学而不是法学,当然也谈不上具有真正法律内涵的成果。因此,双方如何互相借鉴,把历史学的功力与法律学的思维结合起来,取长补短,确实值得人们思索。

在对远东其他国家法律文明的研究方面,目前的问题也很明显。以成就相对突出的日本学来说,建国以来,日本学研究主要集中在日本的语言、文学、历史和文化,而所谓历史,主要集中在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近现代史以及中日关系史领域。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至90年代中期,共出版日本史研究著作203种,其中古代及中世纪仅9种;日本史译著193种,其中古代及中世纪仅两种;发表日本史研究的论文1956篇,其中古代史131篇,只占很小的比例。汤重南:《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者对日本史的研究(1949—1989)》,李玉:《古代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中国日本史研究——以日本史研究论著数量统计为中心》,分别见李玉主编:《新中国日本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天津古籍出版社1912年版,第301、363页。而古代史研究实际上又集中在日本民族的起源、邪马台王国、部民制问题、大化革新的性质、古代中日关系等领域,对于大化革新以前日本法律问题的研究少之又少。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中华日本学会主办的《日本学研究》2012、2013年各期没有一篇涉及日本古代法律。见《日本学刊》2012年第6期《2012年总目录》,第153—156页、《日本学刊》2013年第6期《2013年总目录》,第153—156页。其他有关日本学的刊物都很少有关于日本古代史的。迄今为止,就其严谨细致、功力厚实的程度来说,中国对古代日本法律研究的成就仍然不能望仁井田陞、滋贺秀三、池田温等人为代表的日本学者对古代中国法律的研究成果之项背。

对古代远东其他国家法律文明研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首先是受政治关系的影响。朝鲜(这里特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越南是中国的邻邦,过去我国对朝鲜法、越南法的研究,深受中朝、中越友好的特殊政治关系制约,很少对朝鲜、越南官方史书的观点与资料公开提出不同意见。在朝鲜方面最近十多年来,在越南方面最近30多年来,虽然学术环境有所变化,我国对朝鲜、越南的文化交流包括古代法制的研究,真正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仍然乏善可陈。对于日本的研究,也一直受到近代以来中日关系的影响。例如,在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或者日本追随美国对新中国采取敌对立场时期,对日本的研究侧重于日本历史上的侵略扩张性。这当然是必然的、正常的现象,但与此同时,往往因此忽视了对日本传统文化包括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等与政局关系较远学科的研究。

其次是对古代法律文明的研究依附于历史文化研究,尚未形成独立的研究体系与方法。法律史学相对年轻,近代以来对远东古代法律的研究,往往与对远东各国历史的研究混杂在一起。上文所提到的成果,也大多依附于各国历史学,其资料从各国历史著作中搜剔而来,其观点又往往依附于史学理论。从整体上说,研究视野不够开阔,停留在通史性阶段,对法制史或者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缺乏独立、系统的见解,在很大程度上要依傍甚至照搬历史学、思想史学的研究资料与成果,尤其是对远东其他国家古代法的研究尚未形成自己的理论与学科体系。

再次是由于受条块分割的限制。我国学界由于受学科制度的影响,各自为战、条块分割的现象比较严重,使本来就长期处于边缘地位的某些学科越来越边缘化,力量分散,形不成群体效应。例如对于日本的研究,我国的单位不少,人员很多,所办刊物种类亦颇可观。中国日本史学会成立30年间,先后举办了近20次专题国际学术研讨会,学会会员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了许多日本史学术论文,出版近200部日本史学术专著译著。但是各路力量始终拧不成一股绳,尤其是对日本古代法律的研究,本来就数量很少的学者分散在各地各单位,未能集中做出开拓性的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成果。

第四是受语言、资料等条件限制。对于中国学者来说,要研究外国历史文化与法律,熟练掌握各该国家的语言包括古代语言是个大问题。西方的印度史学者都有很好的语言基础,大多掌握梵文、巴利文,另外还必须到印度就地考察。对中国学者来说,同样需要有到各该国家有较长时间的留学或进修经历,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奢望。例如中国学生掌握越南语(汉喃文字除外)又能够从事越南古代法律研究的人,实属凤毛麟角;中国掌握日语的人虽然不少,学习韩语的人目前也在迅速增加,但并不等于能够从事日本或朝鲜(韩国)古代法律研究。此外,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中国学者往往难以掌握国外第一手资料,主要依靠中国古籍的记载,或者辗转抄录的国外资料,限制了研究水平的提高。

第五是一些重要学术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由于在研究领域存在的上述问题,古代远东法依然存在着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悬案。对于有的悬案,历史学界、法律史学界均未能给予解决。例如中国传世文献对夏商国家与法律的记载有多少可靠成分,早期五刑制度的来源与发展,《法经》与秦律的关系,秦汉徒刑年限与刑罚制度的变化,若干出土简帛文献的释读,曹魏《新律》与西晋《泰始律》的具体篇目,北朝“格”、“式”的出现与形态等。对于国外,也存在着朝鲜、日本、越南等国早期社会性质,中国的影响与朝鲜、日本、越南各国本土法律的关系,印度早期宗教法与世俗社会的关系等问题。

最后,是研究人员青黄不接,后继乏人。研究古代法律,需要爬疏钩稽,长期积累,焚膏油以继晷,恒兀兀而穷年。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很少有人愿意投身于这项研究。对远东其他国家,日本学与韩国学相对热门,但几乎没有人愿意终身从事这两个国家的古代文明研究。例如我国印度学研究,如果说过去还有几位老先生几十年如一日地致力于印度历史的研究,如华中师范大学的涂厚善、北京大学的林承节和辽宁大学的崔连仲等,在世界历史的百花园内犹有可观的话,现在基本上可以说已经凋零,青黄不接、难以为继了。〔美〕斯坦利·沃尔波特:《印度史》,李建欣等译,东方出版社中心2013年版,“译后记”,第522页。

古代远东法研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该引起学界的充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