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下卷):拉丁美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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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 殖民地时期的拉丁美洲法

拉丁美洲(Latin American)通常是指除美国、加拿大和格陵兰以外的整个西半球地区,由墨西哥、中美洲、南美洲以及西印度群岛组成,面积达2072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 9亿。拉丁美洲的独立国家共有33个,未独立的地区共计13个。在历史上,这一地区主要是属拉丁语系的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的殖民地,故称拉丁美洲。

拉丁美洲是世界古代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印第安人是美洲古代文明的创造者。印第安人远在欧洲殖民者到达美洲一万年或二万五千年以前就在美洲定居。他们辛勤劳动,积累了无数宝贵的经验,使拉丁美洲逐步开拓出来,并曾建立起相当高的文化,对人类的物质和精神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是美洲原来的主人,对美洲文明起了先驱者和奠基者的作用。参见李春辉:《拉丁美洲史稿》(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页。美洲印第安人创造了玛雅文明、阿兹特克文明和印加文明等灿烂的古代文明。

印第安文明大都处于氏族制度向国家过渡的时期。阶级的产生尚处在萌芽及发展期,虽然有的文明如玛雅文明已产生了部落联盟首领式的国王、贵族、平民和奴隶,但社会基层组织仍是氏族,生产资料基本上是公有,私有观念尚不发达,集体生产劳动和平均分配产品仍表现突出。虽然有奴隶,但不足以成为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主要提供者,仅仅是作为家用或补充劳动使用,且奴隶的数量和来源有限,战争所获战俘大多用于祭祀,而非作为主要劳动力。国王虽然有相当大的权力,但一般由部落议事会选举,并可罢免,带有极为浓厚的原始社会晚期军事民主制的色彩。

16世纪初,葡萄牙、西班牙殖民者开始入侵拉丁美洲。16世纪末,英国、法国和荷兰殖民者经过激烈争夺,分割了圭亚那地区和近海的一些岛屿。从此,拉丁美洲进入了长达300年的殖民统治时期。在16世纪,除巴西成为葡萄牙的殖民地外,拉丁美洲的其余地区几乎全部成为西班牙的殖民地。到17世纪,荷兰、英国和法国先后从葡萄牙手中夺取了巴西东北的土地,建立了荷属、英属和法属圭亚那;英国从西班牙手中得到了牙买加等岛屿;法国占领了原属于西班牙的海地。但一直到19世纪初,西班牙和葡萄牙仍占有拉丁美洲绝大部分,是拉丁美洲的主要殖民国家。参见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史》(上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