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诉讼法
《墨西哥联邦宪法》中涉及刑事诉讼的条款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墨西哥联邦宪法》第20条规定,刑事被告人没有招供的义务,在辩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所作的供述,不具有任何效力。
在刑事诉讼中,除严重的犯罪外,被告人有权获得保释。在确定保释的数额和形式时,法官应当考虑犯罪的性质、手段、情节、被告人的人格以及被告人履行源于刑事诉讼、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可能被适用的财产刑的可能性。
墨西哥刑事诉讼的渊源除《墨西哥联邦宪法》中涉及刑事诉讼的内容外,主要有《墨西哥联邦刑事诉讼法》、《墨西哥联邦区刑事诉讼法》和各州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墨西哥联邦刑事诉讼法》具有标准法意义。
现行《墨西哥联邦刑事诉讼法》于1931年首次颁布,其后又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是在2002年2月完成的。整个法典共十三章576条。第一章总则,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涉及管辖权、搜查和拘捕令、传唤、司法裁判等事项。第二章初始调查,对审判前的程序作了全面规定。第三章案由。第四章和第五章审前调查与庭审开始,对证明犯罪事实和证明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证据作了规定。第六章证据。第七章裁判。第八章宣判无罪。第九章刑事审判和不可撤销的判决。第十章上诉。第十一章释放犯罪嫌疑人的特别规定。第十二章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毒品案件。第十三章判决的执行、减刑、赦免、特赦、名誉恢复。
刑事诉讼的启动阶段称作consignación,即国家检察官通过调查已经收集了充分的证据使得法官认为应当启动审判程序,从而提起控诉。接下来案件进入初审。第一次庭审时由法官向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被指控的罪名,并为他指定辩护律师。通过此次庭审,法官应取得被告人本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以及控方证人的陈述。对于控方证人,辩护方可以进行交叉询问。随后一个阶段围绕证据展开,称作instrucción。控辩双方以及法官就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举证质证。这一阶段处于法官的控制下,可能持续数个月。证据阶段结束后,控辩双方将作出各自最后的结论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最后由法官作出书面判决,审判结束。
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重审或上诉的方式寻求救济。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救济形式共有四种,分别是申请原审法院重审、上诉、申请对驳回上诉重审和基于法官程序违法的上诉,其中上诉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当事人上诉应当在裁判生效之前提出,针对逮捕决定的上诉期是3日,针对判决的是5日。上诉审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判决和卷宗的审查,分情况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下级法院判决的处理。
总体来说,墨西哥的刑事诉讼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不适用陪审团审理。在墨西哥,人们对陪审团可能一无所知。但对于叛国罪,宪法明确规定适用群众陪审团审理,因此《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08—350条专门对群众陪审团审理案件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实际上,这些规定基本没有适用的机会。二是审理的书面化。诉讼过程中充斥着书面材料,法官主要是通过阅读处理案件。就是证人作证也是由书记员予以记录,形成书面证言供法官使用,法官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会口头询问证人。三是没有严格的证据规则。仅有的证据规则都比较概括和原则,因而法官在证据的认定和采纳上面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四是法官的角色比较突出。在墨西哥,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由一名初审法官处理的,他既是事实上的审理者,也是法律适用的裁判者,而且扮演的角色非常积极。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可以自己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决定延长调查收集的时间以便获得更多证据。
墨西哥的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如果行为人在一审被认定无罪或有罪的,不能对同一犯罪进行两次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