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墨西哥的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
墨西哥共有30部民事诉讼法典,即《墨西哥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和各州的民事诉讼法典。1932年颁布的《墨西哥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适用于墨西哥的加利福尼亚与纳亚里特两州和其他墨西哥各州。此外还有1943年2月24日颁布的、仅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的《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墨西哥各州的民事诉讼法典均以1932年《墨西哥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为范本制定,其内容大致相同。不过,墨西哥莫雷洛斯州(1954年)、索诺拉州(1949年)和萨卡特卡斯州(1966年)等三州是以1948年《墨西哥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草案初稿》为基础制定的。
1884年5月15日,以1855年和1881年的《西班牙民事诉讼法典》为范本,墨西哥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墨西哥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颁布。1932年,墨西哥重新颁布《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1943年,《墨西哥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修改。1988年,《墨西哥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再次进行了修改。1943年和1988年的修改借鉴了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受美国的影响,《墨西哥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墨西哥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共四编577条。第一编当事人,其中对进行联邦民事诉讼的主体、审判组织、证据规则、诉讼解决方式和诉讼程式作了规定。第二编诉讼事项,具体规定了审判的各个阶段,包括起诉、答辩、证据、判决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包括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等。第三编特别程序,具体规定了清算程序,边界争议,土地征收征用,以及任意管辖。第四编国际司法协助,包括基本原则、信件查询、对程序事项的管辖权、证据、对判决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等事项。第四编(第543—577条)非常重要,其规定和其他联邦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墨西哥签署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协议,构成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
虽然《墨西哥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对美国进行了借鉴,但其民事诉讼程序仍然保留着大陆法系的特征,吸取了意大利诉讼程序的一些特点。最为明显的就是边审理边整理,没有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和庭审。一般来说,墨西哥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和大陆法系类似,由起诉前、诉答、举证、辩论与判决等阶段构成。所谓起诉前阶段是指起诉还未提起前所进行的相关诉讼活动,例如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等。诉答阶段是程序开始后的第一个阶段,主要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诉状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进行陈述。法官对原告起诉经过审查允许后即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被告通常应在9日内提交答辩状,同时也可以提出反诉。若被告逾期没有提交答辩状,法官则裁决被告对起诉事项表示承认。在被告提交答辩或者反诉状之后10日内,法官负责召开审前会议,其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达成和解,二是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整理,三是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诉讼的第二个阶段是举证,由当事人准备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交。主要事项包括当事人举证,法官认证,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质证,确定证明力等。最后一个阶段是辩论与判决,由当事人发表最后的辩论意见,法官听取后作出终局性判决,一审程序结束。
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有权进行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上诉主要分为一般上诉、特别上诉和非常上诉。针对初审法院的判决和中间命令以及上诉法院的判决,当事人都可以提起一般上诉,而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裁决,当事人可以提起特别上诉,对于已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提起非常上诉。
《墨西哥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八章第609条至第635条还规定了仲裁程序。《墨西哥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事诉讼法典》准许当事人在一般诉讼审理之前或在审理之中,甚至在法院作了判决之后,将其争议提交仲裁。但在案件已经作了判决再把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只有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知悉最终裁决的情况才可以达成和解。
墨西哥法院对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所有普通的联邦诉讼和诸如民事破产、裁定继承权、土地分界,以及征用事件中的估价程序等特别诉讼,均适用同一民事诉讼程序。非讼事件的程序也有专章规定。
墨西哥的商事诉讼程序规定在《墨西哥商法典》第五编中,包括一般程序和执行程序。商事破产程序则由特别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