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下卷):拉丁美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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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内容

1.商行为

《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采用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立法原则,以商行为为基础来构建法典,突破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于商人的传统,体现了法国大革命以来的平等自由观念,从而将商人法扩展为商行为法。《墨西哥商法典》采用法国的客观主义作为商法立法的价值取向,规定商法是调整商业行为的各法规的总称,而不论这种行为是否为商人所为。

《墨西哥商法典》所列举的商行为有:买卖、商品的转让和租赁、用于投机买卖为目的的设备和商品,而不论其是否保持原来的状况或已经过处理加工。以投机买卖为目的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等也被认为是商行为。为弥补列举的不足,《墨西哥商法典》第75条还规定,“凡性质类似本法典所列举的任何其他行为,即被认为是商行为。如对该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商业性质产生疑问,应由法院确定。”还有其他许多商行为则分别列入诸如《普通流通票据和信贷业务法》和《担保机构法》等商事特别法里。《墨西哥商法典》第4条规定,商人和其他偶尔从事商业行为的人,都应遵守商法典的规定。

2.公司

《墨西哥普通商业公司法》规定下列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合伙和上市股份公司。与公益有关的有限公司、合作社和投资公司由特别法予以规定。

由于上市股份公司是现代最能谋利的公司,并能筹集更多的资金,上市股份公司在墨西哥日益增加,而合作社、合伙和有限合伙的组织有减少的趋势。根据《墨西哥普通商业公司法》规定,上市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25000比索(约2000美元),至少应有五名股东。 参见〔捷〕维克托·纳普主编:《各国法律制度概况》,高绍先、夏登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09页。

《墨西哥普通商业公司法》第4条和第2条规定,凡遵照该法规定的形式设立的一切公司,不论其设立的宗旨如何,都是商业公司。如向政府商事登记处登记过,或者向第三人表明其法人性质者,即具有法人资格。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译:《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美洲·大洋洲分册),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65页。

3.票据

依照《墨西哥普通流通票据和信贷业务法》第5条规定:“信用票据是行使票据内容所表明的权利的必要凭证。墨西哥的票据法律规范除该法外,也存在于《墨西哥普通商业公司法》及墨西哥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的法律法规中。

墨西哥有关汇票的法规规定了票据的构成、合法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等票据概念。《墨西哥普通流通票据和信贷业务法》适用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参股证、存单和担保债券等。公司股票则由《墨西哥普通商业公司法》作专门的规定。《墨西哥普通银行和其他贷放机构及其附属组织法》对抵押证书和抵押债券、金融债券与不动产债券等做了规定。信贷业务由《墨西哥普通流通票据和信贷业务法》规定,特别是:有关证券的借用,文据和现金的存储,普通仓库的货物保管,账面信用贴现,无担保贷款、往来账户、信用证、保兑信用证,特许和资本的贷款、担保以及委托遗赠。〔捷〕维克托·纳普主编:《各国法律制度概况》,高绍先、夏登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09页。

4.破产

如遇商人的资产不足偿付债务,可适用《墨西哥破产和停止支付法》的规定。该法以下列两项原则为基础:照顾与破产事件有关的公众利益,维持企业的继续存在。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译:《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美洲·大洋洲分册),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