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墨西哥商法
一、商法典的编纂
墨西哥在殖民地时代除民法外就有商事法律,设立了商事法庭。但墨西哥商法的制定比较曲折。墨西哥虽然是联邦国家,每个州都有民事立法权,但是商事立法属于联邦的权力。
1883年,墨西哥修改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对商业事务拥有专有的立法权。所以,墨西哥只有一部商法典,在商法典或其他商事特别法对有关问题无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联邦特区民法典的规定,联邦特区民法典在涉及联邦的事务上具有后备立法的功能。《墨西哥商法典》又称为《特奥多西奥·拉雷斯法典》,自1854年5月27日开始,短暂施行了一个时期。在法国干涉时期,根据1863年7月15日的法令又重新施行,直到1867年墨西哥共和国恢复后废除。
1857年《墨西哥宪法》第72条第10款进行了修改,授权议会编纂商法典。在1869年和1880年,墨西哥议会草拟了一部《墨西哥商法典》。在此基础上,并在1885年《西班牙商法典》和1882年《意大利商法典》的影响下,墨西哥议会终于在1889年通过《墨西哥商法典》。自从该法典通过后,尽管墨西哥经济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化,这部法典继续作为墨西哥基本的商事法律在生效,这说明一部在19世纪制定的《墨西哥商法典》依然适应21世纪墨西哥经济发展的需要。墨西哥还制定了许多商事特别法来调整一些专门的商事活动,如公司、票据、保险合同、破产和海商法等。
拉丁美洲国家商法典的内容和法国类似,主要有陆商、海商、破产和商事诉讼。《墨西哥商法典》的体例也大致如此,只不过《墨西哥商法典》未设总则。《墨西哥商法典》分为5编。第一编商人、商人的债,第二编陆商,商事委任,劳动与雇佣,商事合同,第三编海商,后来该编被航运与海商法所废除和取代,第四编商事破产,后来该编被破产法与支付不能法所废除和取代,第五编商事诉讼法。
《墨西哥商法典》颁布后,陆续颁布了一些特别法,对《墨西哥商法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正,例如1934年8月4月颁布《普通商业公司法》、1932年8月27日颁布《普通流通票据和信贷业务法》、1941年5月31日颁布《普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及附属组织法》、1943年4月20日颁布《破产和停止支付法》。由于墨西哥经济的发展,这部法典已经显示出时代的局限性,因此在1929、1943和1953年曾三次起草了新的商法典。尽管上面列举的几项特别法规已经取代了旧法典中的大量规定,而上述几次起草的新商法典草案始终未曾实施。1963年11月21日墨西哥颁布了《墨西哥海运和海事法》,进一步完善了商事法律法规。
现在,墨西哥商法并不全部都包括在商法典中,因为商法典中的大部分规定都已被废除并转化为特别法。因此,原来在墨西哥商法典第二编第二章中规定的商人公司现在根据1934年8月4日的商人公司法进行调整。
处在第二编第8章和第9章中的关于信用证和信用活动的规定已被废除,现在由1932年8月27日的信用证和信用活动法进行调整。拉丁美洲国家商法典的发展过程,一直受到解法典化的冲击,有许多商法规范不断独立于商法典。最为突出的完成自身独立并从商法典分离出来的是公司法。1931年的《墨西哥劳动法典》把公司法编入作为特别法的劳动法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