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857年《墨西哥宪法》
墨西哥从西班牙殖民统治下独立后,从1824年到1848年发生了250次政变和叛乱,更换了31位总统。
1824年《墨西哥宪法》执行了12年后,何塞·胡斯托·科罗政府于1836年12月强行颁布“七项立宪法律”,正式宣布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取消各州自治权,规定国会众议员仍由直接选举产生,但参议员则由政府部长和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选举产生;此外,法律还首次对公民选举权规定了财产限制,宣布只有来自固定资本或资产的年收入超过100比索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1842年底,一个由80名高级僧侣、大地主、采矿工业家和将军的代表组成的“名流委员会”取代了国会,并于翌年6月颁布名为“墨西哥共和国政治组织基础”的宪法。宪法保留了中央集权制,但把众议员由直接选举改为间接选举,规定参议院设63个席位,其中2/3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另外1/3则由众议院、总统和最高法院共同确定,宪法还规定年收入在500比索以上的公民才有选举资格。1836年和1843年的宪法是对1824年宪法的倒退。
1854年,墨西哥自由派在盖雷罗州州长阿尔瓦雷斯的领导下制定了“阿尤特拉”计划,发动起义。1855年推翻了专制统治,组成了以阿尔瓦雷斯为首的新政府,自由派开始执掌政权。这次革新运动的高潮是1857年宪法的颁布,它是在胡亚雷斯的亲自参加下制定的。1857年2月5日,墨西哥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墨西哥共和国政治宪法》,1857年3月11日公布,9月16日生效。该宪法共8章120条,宣布墨西哥为代议制民主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该宪法规定:墨西哥由24个州和1个地区组成。各州享有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力,享有自治权。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一院制议会(众议院)行使,议员任期2年。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统因故缺位,由最高法院院长代行其职。司法权由最高法院行使。最高法院由11名专职法官、4名候补法官、1名检察官和1名总检察长组成,任期6年。
1872年,胡亚雷斯逝世后,政权落入美国支持的考迪罗统治者迪亚斯(Diaz)手中,开始了长达30多年的独裁统治。
1857年2月5日,墨西哥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3月11日公布实施。宪法共8章120条,新宪法规定:墨西哥为代议制民主共和国,由24个州和1个地区组成。各州享有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力。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一院制议会(众议院)行使。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统因故缺位,由最高法院院长代行其职。司法权由最高法院行使。最高法院由11名专职法官、4名候补法官、1名检察官和1名总检察长组成,任期6年。1874年11月,墨西哥议会修改了宪法,恢复参议院,并对参、众两院的职权明确分工,同时规定参、众议员分别由间接和直接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