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下卷):拉丁美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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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拉丁美洲法研究体系框架说明

一、拉丁美洲法律史的分期

法律史的分期关系到本书的框架结构,是本书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我国第一部拉丁美洲通史—李春辉所著的《拉丁美洲史稿》把拉丁美洲的历史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是印第安人的时期,第二个是西班牙、葡萄牙及其他欧洲殖民者入侵以后的时期。第二个时期又分为三个时期:(1)殖民统治时期(1492—1826年);(2)从建立独立国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826—1918年)时期;(3)十月革命以后的时期。参见李春辉:《拉丁美洲史稿》(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页。林被甸、董经胜著的《拉丁美洲史》将拉丁美洲历史划分为古代时期(从远古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殖民统治时期(从15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300年)、拉丁美洲国家的早期发展时期(从19世纪初至20世纪初约100年)、探索自主性发展道路时期(从20世纪初至80年代前)、调整和改革时期(20世纪80年代后)五个发展时期。参见林被甸、董经胜:《拉丁美洲史》,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第4—6页。委内瑞拉修正派历史学家对拉丁美洲历史阶段的传统划分方法提出了新的见解,他们把拉丁美洲全部历史发展进程分为印第安人时期、殖民时期和民族独立后时期共三个时期。参见马家洪:“对拉美史分期的一种观点”,《世界历史》1980年第4期。

何勤华和冷霞主编的《拉丁美洲法律发达史》一书把拉丁美洲法律发展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古印第安人法时期(从远古至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第二阶段自1492年至19世纪拉丁美洲独立战争的结束,这一时期拉丁美洲法律制度的发展深受其殖民宗主国,主要是受西班牙和葡萄牙法律的影响时期。第三阶段自拉丁美洲各国独立至今,这一阶段拉丁美洲各国的法律制度在保持殖民地时期宗主国法律特征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受到法、美等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时期。参见何勤华、冷霞主编:《拉丁美洲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本书认为,从法律史的角度看,拉丁美洲法律史的发展明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拉丁美洲印第安人习惯法时期和拉丁美洲的西方法(罗马法)时期。1492年,哥伦布第一次在美洲登陆是一个重大的事件,它标志着西方法对拉丁美洲渗透的开始。西方法作为一种外来法进入拉丁美洲,彻底改变了拉丁美洲的法律面貌,这种西方法最终成为拉丁美洲的本土法。独立后的拉丁美洲法律虽然与殖民统治时期的法律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是殖民统治时期西班牙和葡萄牙留下的法律的延续和发展。不过,拉丁美洲法律的发展的第二阶段又明显可以细分为二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等殖民者入侵并统治拉丁美洲,拉丁美洲进入移植其宗主国法律时期;第二个阶段是独立后拉丁美洲各国在继承原宗主国法制基础上独立发展时期。

1492年,哥伦布入侵美洲时,美洲印第安人尚处在原始社会阶段,欧洲处于中世纪后期,都未进入近代。本书书名是《近代法的成长:亚非拉地区法》,即主要介绍近代以来亚非拉地区的法律发展史。为研究方便,本书把自1492年后西班牙和葡萄牙对拉丁美洲进行殖民统治时期的法律史全部列入拉丁美洲近代法律史的范畴。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丛书之一,为保持丛书体系的完整和协调,涵盖整个人类法律文明发展史,本书的内容在立足近代的同时,也适当延伸到现代。故本书的研究范围是从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殖民入侵拉丁美洲到拉丁美洲各国独立后至今的法律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