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下卷):拉丁美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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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拉丁美洲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近代以来,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深受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虽然拉丁美洲国家的宪法也借鉴了1787年《美国宪法》,但《美国宪法》采用的是和欧洲国家相同的成文法形式。对拉丁美洲国家法律影响最大的国家是其前宗主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其次是法国,而这些国家都有深厚的罗马法基础。拉丁美洲国家法律的渊源主要来自拉丁语族国家的法律,如罗马法、法国法、西班牙法、葡萄牙法和意大利法等。因为拉丁美洲的主要语言是拉丁语,拉丁语族国家的法律互相借鉴有语言上的便利。

1.罗马法

拉丁美洲最早的法学教育就是从罗马法和教会法开始的,拉丁美洲的法学家几乎都是罗马法学家。拉丁美洲早期的大学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形式,都完全照搬西班牙的萨拉曼卡(salamanca)大学的法学教育模式,如创建于1551年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和建成于1551年秘鲁的利马圣马科斯大学等。主要受西班牙法影响的拉丁美洲法也渊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和罗马文化与拉丁美洲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在西方历史学界有4个罗马之说。君士坦丁皇帝在拜占庭建立了帝国的第二首都之后,君士坦丁堡成为新罗马或第二个罗马。伴随着拜占庭帝国的衰落和俄罗斯帝国的兴起,俄国人在对外关系中自称为罗马人,俄罗斯帝国成为第三个罗马,1822年的巴西帝国自认为是罗马帝国的继承人,自称为第四个罗马帝国。参见徐国栋:“从《巴西民法汇编》到《新巴西民法典》”,《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一位主张巴西独立的爱国者说巴西是“美洲的罗马”,而更晚近的时候,这种说法由一个文化史学家迪·理贝依罗重新提起:“我们是新罗马”。参见〔意大利〕桑德罗·斯奇巴尼:“在智利、厄瓜多尔、哥伦比亚生效的安德雷斯·贝略民法典”,徐国栋译,《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在拉丁美洲,罗马法在拉丁美洲国家法典编纂活动中取得了中心地位。

罗马法是所有“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民法法系的基本渊源,See Maria Luisa Murillo, “The Evolution Of Codification In The Civil Law Legal Systems: Towards Decodification And Recodification,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 Policy, Fall, 2001.20世纪在世界各地制定了一百多部民法典,都直接或间接地受法国或《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而这两部法典在概念和体系上又都受罗马法的影响。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以及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等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

以民法典为例,拉丁美洲国家制定的民法典主要仿自《法国民法典》,而《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和结构主要仿自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

拉丁美洲国家制定法典的首要基础是罗马法。在巴西的独立初期,巴西所有的民法学家都是罗马法学家,他们接受的是以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以及欧洲共同法(ius commune)的法学传统为基础的教育。

在《阿根廷民法典》的注释中,萨斯菲尔德(Dalmacio Vélez Sarsfield)援引《学说汇纂》578处,援引《法学阶梯》118处。另外援引奥托兰(Ortolan)的《学说汇纂》12处,马因斯(Maynz)的《罗马法教程》63处。 该数字是徐国栋教授根据徐涤宇翻译的《阿根廷民法典》的电子版准确统计出来的,见徐国栋:“从1871年《阿根廷民法典》到1898年《阿根廷民法典草案》”,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20页,下同。由此可见,《阿根廷民法典》对罗马法的依赖程度。

安德雷斯·贝略的《智利民法典》分为4编,并遵循查士丁尼之《法学阶梯》的顺序,在这一方面,它比《法国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还要忠实。参见〔意大利〕桑德罗·斯奇巴尼:“《智利共和国民法典》序言”,徐国栋译,《智利共和国民法典》,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0页。

2002年《巴西民法典》继续保留了大量的直接来自于罗马法或者后来的罗马法传统所阐述的法律规则。参见〔意〕阿尔多·贝特鲁奇:“在传承与革新之间的巴西新民法典”,薛军译,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5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259页。所以,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的共同渊源是罗马法。

2.法国法

法国法律和西班牙、葡萄牙殖民者给拉丁美洲留下的法律都具有共同的罗马法基础。法国法实际上也是源于罗马法。除宪法也受美国成文宪法影响外,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主要模仿法国法律。19世纪初期,拉丁美洲国家经过长期的独立革命摆脱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统治获得独立。当这些新独立的拉丁美洲国家面临创造统一的民族法典的需要时,实际上只有法国制定的诸法典才是可以作为范例参考的原创性的第一代法典。摆脱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国家在编纂法典时顺理成章地以法国法典为蓝本,采用法国法典的体例。

“西班牙法因其为此前殖民国家的法律而被排除,同时也因其未曾编纂成为法典以及由于旧西班牙习惯法尚在地方上适用以致它本身就是零碎和不统一的。”〔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8—209页。相反,“《法国民法典》则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它奠定了一种思想境界的基础,讲西班牙语的美洲人常常可在此基础上证明自己争取独立的正当性。” 同上书,第209页。因此,拉丁美洲国家制定法典时全面地受到了法国诸法典的影响,只是各国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而已。

法国在大革命后制定的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典的《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在广义上是指拿破仑统治时期制定的五个法典,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狭义仅指其中的民法典。本书使用的是广义上的《拿破仑法典》;在指法国民法典时,则用《法国民法典》一词。,是近代最早、最先进的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象征和人类理性的代表。它一方面继承了罗马法优良的制度和规定,另一方面贯彻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主张。参见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3期。《拿破仑法典》和在拉丁美洲国家适用的法律有着共同的罗马法传统,“从而使它的继受对于来自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移民来讲并不意味着他们所习惯使用的法律制度的中断。”同②,第209页。

拉丁美洲法律模仿法国法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当然是由于美、法等国革命强烈的示范效应,使拉丁美洲各国纷纷效仿,但更重要的还是拉丁美洲各国自身的原因,这些国家在革命前大多数仍处于种植业、畜牧业等原始农业的经济形态,实际上并不具备资产阶级革命的条件与准备,其革命多半是在外力的促使下发生的,因此革命本身具有早熟性,这也就决定了拉丁美洲各国的革命者没有时间与能力创制出赶超欧美等先进国家的法律。如此一来,简单的模仿与移植欧美新兴的资产阶级法律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拿破仑法典》为拉丁美洲国家民族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法典编纂,它决定性地克服了以往一切封建制度的羁绊和限制,并实现了法国大革命最重要的、孕育着未来的需求:市民的权利平等,家庭法的世俗化,土地所有权的自由,经济活动自由和家庭结合体的保护等。”〔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

而这些是当时刚刚摆脱西班牙和葡萄牙统治者奴役的拉丁美洲国家人民所渴望的理想的社会制度。于是《拿破仑法典》等法国法典便随着法国大革命的政治和思想影响传播到整个拉丁美洲。因为《拿破仑法典》代表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方向,而拉丁美洲国家虽然社会发展阶段与法国不尽相同,但和法国一样进行了类似的革命,许多拉丁美洲国家便想直接照搬法国的法律,实现社会制度的移植。在19世纪初期,拉丁美洲国家经过长期的战争获得独立。当这些新建立的国家面临着创造统一的民族法典的时候,《拿破仑法典》便成为唯一的范例。

3.西班牙和葡萄牙法

西班牙和葡萄牙是拉丁美洲国家原来的宗主国,对拉丁美洲法律的影响不言而喻。拉丁美洲国家以前的宗主国西班牙和葡萄牙自身的法律也深受罗马法和法国法的影响。

1807年拿破仑占领了葡萄牙。此后,葡萄牙一直适用法国法。1807年到1814年,西班牙被拿破仑占领,西班牙直接适用法国法。1812年的西班牙颁布《加的斯宪法》,建立起民主制度,对主要法律部门进行法典编纂。1821年西班牙提出了第一个深受《法国民法典》影响的民法典草案,该草案对拉丁美洲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851年加尔恰·哥业那起草的《西班牙民法典草案》被拉丁美洲许多国家在起草民法典时做为参考的范本,如阿根廷、委内瑞拉和墨西哥等国。

西班牙和葡萄牙给拉丁美洲所留下的原有法律也是拉丁美洲国家制定法典的主要渊源,其中包括《新律》(Novisima Recopilacion)、《七章律》(Las Siete Partidas)和《皇家法典》(Fuero Real)等See Maria Luisa Murillo, “The Evolution Of Codification In The Civil Law Legal Systems: Towards Decodification And Recodification,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 Policy, Fall,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