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拉丁美洲国家法典的现代化
所谓法典的现代化是指拉丁美洲国家各法典的修改和重订。法典的修改是指对保持法典体系和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对个别条款或少数条款进行修改;所谓法典重订也即法典的重新编纂,就是指编纂并颁布一部新的法典来取代先前存在的法典。法典的编纂是19世纪大陆法系独有的社会和历史现象。拉丁美洲国家在独立后相继制定了各个法典。
20世纪后,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迁,法律的社会化等因素影响了整个大陆法系国家法典的发展。各国立法思想也经历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发展和转变。而拉丁美洲国家在19世纪制定的法典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程度地老化了,落后于不断变动的社会生活,有些规定已经和社会进步不相适应。这就需要对法典进行局部或者整体性的改革,使法典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以巴西的民法典为例,从1917年《巴西民法典》生效到21世纪,巴西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巴西在制定第一部民法典的时候,刚刚摆脱了极权统治。巴西社会仍然是一个落后的、家长制的农业社会。在当时的巴西人口中,有80%是农民。但是到了21世纪,巴西已经是一个现代国家。其人口的60%生活在城市,商品经济有了巨大发展,人们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巴西需要制定新的民法典,反映新的时代精神。
经济全球化和工业革命推动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促进了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也促进了国际分工水平的提高以及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超国家立法和地区法律一体化对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典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深刻变化,拉丁美洲国家各个部门的特别法不断涌现,导致法律的混乱与冲突,迫切需要对法典进行修订或重订。
编纂第一代法典时,本土法学理论缺乏,只能借鉴外国的经验。法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法学著作被奉为权威,在拉丁美洲国家非常盛行。然而,自20世纪初以后,拉丁美洲国家出版了大量的本土学者写作的法学著作,智利、阿根廷和墨西哥等国著名出版社出版的法学著作逐步取代了从法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翻译而来的著作。历经100多年的发展,拉丁美洲国家有了自己较为发达的法学,各国法学学者日渐增多,研究拉丁美洲本土法典的专著增多,拉丁美洲本土法学理论水平大大提高。具备了修改和重新编纂法典的学术条件。拉丁美洲国家根据本国的情况、参照其他欧美国家的法典进行了修改和重订。
为了应对社会、经济和立法的变化,拉丁美洲国家开始了对法典的修改和重订的进程。
以民法典为例,1904年的尼加拉瓜制定了新的民法典取代了1867年颁布的民法典。1880年,洪都拉斯颁布了首部民法典;1898年洪都拉斯编纂了新的民法典;1906年,洪都拉斯颁布了历史上的第三部民法典。秘鲁也进行了民法典的法典化活动,1936年的民法典取代了1852年的民法典。玻利维亚在1975年也实现了民法典重新编纂。
20世纪80年代以后,拉丁美洲国家又纷纷修改民法典。秘鲁在1984年重新编纂了民法典。委内瑞拉在1982年起草了新的民法典、巴拉圭也在1987年起草了新的民法典。古巴在1987年实现了民法典的重新编纂,墨西哥在2000年5月批准了新修订的民法典,玻利维亚在1999年形成了民法典草案。1997年8月16日,在《西班牙民法典》在波多黎各生效107年之际,波多黎各议会通过了第85号法律,决定成立“民法典修改和改革常设委员会”,重新起草民法典。巴西也在2002年颁布了新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