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拉丁美洲国家法典的近代化
“拉丁美洲国家和西半球的国家一起经历了19世纪初期的法典编纂运动。这场运动开始于法国拿破仑法典的颁布,犹如火花般迅速点燃了刚刚被拿破仑卖给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从那里,这项运动蔓延到整个拉丁美洲和世界其他地区。”拉丁美洲国家法典化运动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首先,藉此宣告和稳定其统一和至高无上的主权,建立民族国家。法典以民族语言象征统一而唤起认同,以巩固拉丁美洲国家独立革命的成果,变革或消灭旧的统治关系和统治秩序,建立一种新的、稳定的社会根基,完成对新社会蓝图的设计和构建,拉丁美洲国家政治上的独立要求实现法律上的独立和统一。拉丁美洲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法律上编纂统一的民族法典,结束教会法、地方习惯法、罗马法、行业法、西班牙国王不同时期颁布的敕令共存的局面,消除法律杂乱、多法并存的局面,统一全国法律,创立作为中央集权和民族统一象征的法典,以新法典作为建立其统治秩序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基础。
此外,独立后,西班牙留下的法律存在诸多问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面临繁多的法律、法律汇编而不知所措。这些法律本身含义模糊不清、互相冲突,内容错综复杂、结构混乱、缺乏逻辑联系。许多条款是古拉丁语写的,由于其含义不明确而早已弃置不用。拉丁美洲国家迫切需要对法律进行统一化、成文化和体系化处理,制定一部规则融贯一致、清晰明确、内容全面的法典也就成为必要。
1852年,阿根廷邦联临时最高领导人胡斯托·何塞·乌尔魁萨(Justo Jose Urquiza)模仿1843年西班牙的做法,颁布命令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纂委员会划分为四个分部,分别负责制定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和诉讼法典。其他国家也先后开始制定各法典。
首先,拉丁美洲国家独立之后制定了宪法法典。在法国大革命和《美国1787年宪法》的影响下,拉丁美洲确立了成文宪法的传统。19世纪拉丁美洲各国的宪法深受美国、法国和1812年西班牙宪法的影响。《美国1787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联邦主义原则、总统制等原则深深地影响了拉丁美洲国家。拉丁美洲的委内瑞拉、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四国早期的宪法都引入了联邦主义原则,1853年《阿根廷宪法》和1891年《巴西宪法》则抄自美国宪法。
拉丁美洲各国独立后,形式上都建立了共和政体,颁布了宪法,成立了议会,大多数国家还组织了保守党和自由党或类似的两党制度,走上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道路。但是,近代拉丁美洲各国的宪政架构是有缺陷的,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的总统制度构成了体制的核心,总统所代表的行政权往往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强势地位,使得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则长期处于“考迪罗”的军事独裁统治之下,宪法形同废纸。
其次,独立之后的拉丁美洲国家先后制定了民法典。19世纪中期,由于商业、贸易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拉丁美洲国家开始以欧洲国家的民法典为范本制定新的私法法典,私法规范开始出现。随着拉丁美洲国家政局的稳定,各新兴的独立国家纷纷开始了制定民法典的活动。拉丁美洲国家编纂民法典的目的是通过新的系统化的并且具有创造力的法律来设计一个更好的社会,通过体系性的和包罗万象的新秩序对社会进行总括性设计,它标志着殖民时代的终结和新时代的到来,是新社会的设计蓝图。1825年,脱离法国独立的海地颁布了拉丁美洲第一部民法典。之后,一大批民法典陆续制定出来:1827—1829年,墨西哥的奥阿哈卡州(Oaxaca)颁布民法典;1831年,玻利维亚民法典生效;1836年,北秘鲁和南秘鲁分别颁布民法典,1852—1836年,秘鲁颁布第三部民法典;1841年哥斯达黎加和多米尼加共和国颁布民法典;1886年,哥斯达黎加颁布第二部民法典;1855年,智利颁布民法典;1857—1873年,哥伦比亚颁布民法典;1858—1860年,厄瓜多尔颁布民法典;1859年,萨尔瓦多颁布民法典;1866—1867年,墨西哥帝国颁布民法典,1928年,墨西哥颁布第二部民法典;1862年,委内瑞拉颁布民法典;1867年,尼加拉瓜颁布民法典;1904年,尼加拉瓜颁布第二部民法典;1868年,乌拉圭颁布民法典;1869年,阿根廷颁布民法典;1876—1885年,巴拉圭颁布民法典;1877—1936年,危地马拉颁布民法典;1880—1889年,洪都拉斯颁布民法典;1887年《巴拿马民法典》颁布;1889年,波多黎各颁布民法典;1889—1987年,古巴颁布民法典。在19世纪,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有了自己的民法典。1916年,巴西颁布了民法典。在拉丁美洲国家制定的众多民法典中,制定得比较好、比较有特色并被拉丁美洲其他国家参考和借鉴的民法典有九部:1851年的《秘鲁民法典》(后来被废除,现在生效的是1984年《秘鲁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8年的《乌拉圭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870年的《墨西哥民法典》(后被废除,现行有效的是1932年民法典)、1886年的哥斯达黎加第二部民法典、1862年的委内瑞拉民法典(后来被废除,现行有效的是1942年民法典)、1904年的尼加拉瓜第二部民法典以及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当然,制定得最好的是智利、阿根廷和巴西三国的民法典。
第三,独立之后的拉丁美洲国家先后模仿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制定了刑法典。在独立前夕,拉丁美洲刑法规定在《西印度法律汇编》中(在巴西则是《菲利浦法典》),再加上大量的王室特许状(cedulas),尤其是可以追溯到《皇家法典》(the Fuero Real)和《七章律》的法律和习惯性的补充立法。这些刑事法律大多野蛮、残酷、落后。法国大革命和1810年近代化的《拿破仑刑法典》影响着拉丁美洲国家的刑法典编纂。海地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巴西1830年刑法典直接广泛地采用了《拿破仑刑法典》的条款。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和萨尔瓦多刑法典则受1822年《西班牙刑法典》的影响,该刑法采用了拿破仑法典的形式和《裁判法》和《七章律》的内容。阿根廷、智利、巴拉圭、秘鲁、委内瑞拉和墨西哥首部刑法典则受西班牙1848年刑法典的影响。乌拉圭、阿根廷、巴拿马和委内瑞拉刑法典则受1889年《意大利刑法典》的影响。
此外,拉丁美洲各国还陆续制定了商法典和诉讼法典等法典。拉丁美洲国家民族法典的制定使拉丁美洲国家用先进的资产阶级法典取代了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者留下的落后的、散乱的法律制度,初步实现了法典的近代化,促进了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实现民族间的平等和团结,同时,拉丁美洲国家各法典的制定继续保持了拉丁法族的因素,尊重与保留了民族传统,有利于促进国民的心理认同。拉丁美洲各国法典的制定,使得拉丁美洲各国有了自己的法典,建立起近代化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