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独立后的拉丁美洲法
一、独立后拉丁美洲法学教育的发展
独立后,拉丁美洲国家大学的法学教育得到改革和发展。墨西哥和阿根廷在独立后对国立大学的课程进行了改革。1823年,墨西哥的大学开展了自由主义运动,改变了原来殖民地时的保守倾向,墨西哥国立大学开设了民法和自然法课程。大学里的教会法学院逐渐削弱并最终被取消,在1867年新建立了法学院。为反映墨西哥独立后新的政治制度,法学建立了六年制课程。教会法变成一门普通课程,罗马法的地位开始下降,法理学、政治经济学和法医学成为法学教育的内容。
在玻利维亚,圣·安德鲁斯(Mayor San Andrés)大学早在1830年就开始开设法律专业,该校的法律课程共有36门课程,分为民法、刑法等4个部分。
1822年,厄瓜多尔独立后,把三所教会大学合并成为厄瓜多尔的第一所国立大学,并于1826年开学,取名为南哥伦比亚中央大学。1825年,哥伦比亚在原有基础上也创立了一批大学,如考卡大学、安提奥基亚大学、卡塔赫纳大学、中央大学和波哥大大学等。副总统桑坦德尔曾聘请外国专家来传授西方哲学、法学和科学知识,以世俗教育代替宗教神学教育。
哥斯达黎加在独立后扩大了圣托马斯学校,增设了神学、法学和法医学课程,使大学里有了正规的法学教育。洪都拉斯在殖民者统治的三个世纪中,唯一的高等教育机构是科玛雅瓜学院(College of Comayagua),没有法学院。1847年,洪都拉斯国立大学创立。19世纪末,洪都拉斯自由主义改革派按照奥古斯丁·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对洪都拉斯国立大学进行了改组,增设了法学等专业学院。
1889年,巴拉圭创立了亚松森大学,成为该国最重要且历史最为悠久的高等学府,该国许多总统、部长及著名学者均来源于此,该大学也因此成为巴拉圭法学教育事业的基石。
此外,拉丁美洲的私立学校也开始创建,墨西哥和哥伦比亚的等国的私立大学最先建立。拉丁美洲其他国家的私立大学及其法学教育也陆续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