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下卷):拉丁美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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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西班牙在拉丁美洲殖民地适用的法律

西班牙殖民者征服美洲后,就在拉丁美洲适用西班牙法,拉丁美洲殖民地的法律实际上是西班牙法的延伸。John Henry Merryman & David S. Clark, Comparative law: Western European and Latin American Legal Systems, The Bobbs-Merrill Company, Inc., p. 158.1530年,卡洛斯五世颁布国王敕令规定,西班牙的海外殖民地中凡是西印度事务委员会法未调整的所有事项都适用西班牙卡斯提尔法。而西班牙的卡斯提尔法则由1384年的阿尔卡拉法确立的各级规范构成,主要内容包括:(1)阿方索十一世的关于埃纳雷斯的阿尔卡拉法;(2)市镇法典;(3)王室法典;(4)智者·阿方索十世国王的《七章律》。

西班牙在美洲殖民地适用的法律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在西班牙的卡斯提尔和莱昂诸王国适用的法律;其二是西印度事务委员会为美洲殖民地制定的法律;其三是各总督公布的法令、法规和各市政议会公布的法规等。

由于拉丁美洲殖民地是西班牙卡斯提尔王国领土的一部分,在适用法律时,就产生了拉丁美洲法和西班牙卡斯提尔法的关系问题。西班牙卡斯提尔法是普通法或一般法,拉丁美洲法是特定法或特别法。在发生法律适用冲突时,作为特别法的拉丁美洲法优先于卡斯提尔法适用;而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则适用卡斯提尔法。因此,拉丁美洲法是优先适用的,卡斯提尔法处在补充规范或后备规范的地位。M. C. Mirow: Borrowing Private Law in Latin America: Andr s Bello’s Use of the Code Napol on in Drafting the Chilean Civil Code, Louisiana Law Review, Winter, 2001, p. 295.西班牙在拉丁美洲殖民地适用的主要法律有:

1.1241年的《判决法典》(The Fuero Juzgo)

该法是西哥特王国统治伊比利亚半岛时期编纂的唯一的一部法典。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西哥特人侵入了伊比利亚半岛。西哥特国王钦达思文斯(Chindasuinth,641—649)希望结束罗马帝国和西哥特王国早期让不同种族或者部落维持他们原先法律的作法,他打算颁布一部适用于伊比利亚半岛和塞普提马尼亚地区所有人的法典。这部法典被称为《西哥特法典》(Liber iudiciorum或Lex visigothorum)。钦达思文斯的继任者进一步扩充了他所颁布的法典。654年,该法典编纂完成,包括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内容。

1241年,西班牙卡斯提尔国王费尔南多三世(Fernando Ⅲ)将其翻译为卡斯提尔语加以采用,被称为FueroJuzgo。直至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制定,它才被完全废止。《判决法典》也被适用到作为西班牙殖民地的拉丁美洲。《判决法典》要求君主应当仁慈、公正、尽责并且负其责任。国王受到法律的约束,国王的权威建立在贤明的法律之上,因为不公正将会埋葬其权威的合法性。《判决法典》规定被明示吸收的罗马法有效,法律上的空白由国王以有拘束力的判决填补。Albert S. Golbert, Yenny Nun, Latin American Laws and Institution, 1982, pp. 2—3.

2.1255年的《皇家法典》和1310年的《程式法》

《皇家法典》(The Fuero Real of 1255)是在斐迪南三世统治时期着手编纂的,但直至其儿子智者阿方索(Alfonso el Sabio)统治时期才告完成。它是一部纯粹的西班牙法汇编,受罗马法或者教会法的影响较小。1310年的《程式法》(The Leyes de Estilo of 1310)是由法学家所编纂的解释《皇家法典》(The Fuero Real)的法院判决的汇编,主要记录了程序问题。《程式法》作为《皇家法典》(The Fuero Real)的一部分被适用。参见何勤华、冷霞主编:《拉丁美洲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页。

3.1256年至1265年的《七章律》

对近代西班牙、葡萄牙和拉丁美洲法律影响最大的法典是渊源于罗马法的《七章律》(Siete Partidas)。该法典是近代西班牙、葡萄牙和拉丁美洲国家法律的主要渊源,西班牙、葡萄牙和拉丁美洲的法律是在《七章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七章律》是西班牙卡斯提尔国王“智者”阿方索十世(Alfonso el Sabio 1221—1284)在1256年至1265年间颁布的成文法典,目的是为卡斯提尔王国制订统一的规范。《七章律》把当时所有的法学知识汇编成一个统一的法律文本,被认为是裁决案件时最高和最有约束力的法学权威著作,其内容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和诉讼法。参见夏秀渊:《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的变迁》,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七章律》由下列七章组成,其内容是:第一章,习惯、宗教和教会法;第二章,国王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审判与民事诉讼;第四章,婚姻与人;第五章,买卖、赠与、保证和借贷;第六章,继承法;第七章,刑事法律。

《七章律》和当时的法律一样,是一部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该法典全面规定了宗教生活、行政官权力与职责、法律公正原则、婚姻、合同、遗嘱、犯罪和惩罚等内容,融罗马法与寺院法于一体。《七章律》涉及的领域广泛,是西班牙卡斯提尔王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也是后来西班牙帝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1530年,西班牙国王颁布敕令,规定西班牙的海外殖民地中凡是西印度群岛特别法未调整的所有事项都适用卡斯提尔法,把《七章律》的效力扩展到西班牙的殖民地。Eecopiliacion de las Leyes de Indias, BK. II Tit. I Ley 2, 转引自Lobingier, Charles Sumner, Las Siete Partidas and its Predecessors,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1 Issue 6, Sep13, 1913, p. 492.后来《七章律》和卡斯提尔法一起传入美洲新大陆。

《七章律》也曾在葡萄牙有效。葡萄牙的法律是在《阿方索法令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阿方索法令集》则是《七章律》的简化版。葡萄牙的《阿方索法令集》传入巴西,成为巴西法律发展的基础。可以说,整个拉丁美洲的法律大厦是建立在《七章律》的基础上。《七章律》后来被纳入中、南美洲国家,墨西哥和美国路易斯安那的部分法律之中。参见林榕年:“论罗马法的接受和影响”,《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七章律》极大地影响了拉丁美洲的法律,在拉丁美洲法典编纂运动(1825至1916年)之前,《七章律》一直生效。

4.1348年的《亚加拉法令》和1505年《托罗法》

为解决西班牙法律渊源众多且互相冲突的问题,1348年,阿方索十一世统治时期颁布了《亚加拉法令》(ordenamiento de alcala),其第28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首先适用《亚加拉法令》,其次适用《皇家法典》(the Fuero Real),然后是当时仍然留存的《自治城市法典》(the Fueros Municipales),最后是《七章律》。

1505年,西班牙颁布了共83条的《托罗法》(Ley de Toro)。这部法律的第一部分是对1348年《亚加拉法令》的延伸,规定了众多法典在许多问题上矛盾与冲突的解决方法,填补了一些法律空白。

5.1512年的《布尔戈斯法》和1543年的《新法》

《布尔戈斯法》和《新法》是专门针对印第安人的特别法。1512年颁布的《布尔戈斯法》是西班牙第一部关于印第安人的法律。该法的主要内容是:印第安人每年只能在金矿劳动五个月,劳动期满,休息40天;采矿的印第安人每天必须吃肉一磅;怀孕四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在矿内劳动;必须供给印第安人吊床,不可让他们睡于地上;每年付印第安人金比索一枚,作为纳置衣着之用;不许打骂印第安人;委托监护人所监护的印第安人不可多于150人少于40人;委托监护人死去或被撤换时,继任者必须对他或其继承人进行赔偿;委托监护人必须受殖民地政府所派的监察官的监督;委托监护人把印第安人迁移到靠近他们的村落,对印第安人传教,使之归化天主教,教导印第安人参加一切宗教礼仪。参见乔明顺:“从委托监护制的推行看西属拉美殖民者和宗主国矛盾的发展”,《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

这部法律赋予西班牙委托监护主对他领有的印第安人以强征劳役和贡税的权力。但是,该法关于印第安人的生活和劳动等方面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印第安人的待遇,限制了委托监护人对印第安人的榨取。美洲殖民者纷纷抗议,拒不执行。结果,这部法律从未被美洲的西班牙殖民者严格地执行过,成了一纸空文。

1512年,西班牙制定《新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拥有印第安人奴隶者必须证明,他们拥有的都是些不信教的食人生番或是正义战争中俘虏来的土著人,所有其他奴隶必须予以释放参见龚绍方:“论16世纪西班牙有关美洲印第安人生存权的立法与现实”,《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2年第4期。;印第安人为自由人,是国王的臣民,西印度事务委员会负责检查有关他们的福利和保护他们的法律的执行情况;检审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调查、惩罚对印第安人的虐待者,任何人虐待他们将根据卡斯提尔法受到惩罚,印第安人的诉讼案件由国王亲自裁判;虐待印第安人的委托监护人的委托监护权应被剥夺,将其印第安人置于国王的管辖之下;西班牙人对于新发现地区的印第安人没有任何统治权,不能用任何方法使用他们,新发现地区的印第安人的年贡须公正地征收,而且交与国王的财政大臣;任何委托监护人所征收的年贡,不得超过总督和检审庭的规定。参见乔明顺:“从委托监护制的推行看西属拉美殖民者和宗主国矛盾的发展”,《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

《新法》旨在保持西班牙国王的征服权和宗主权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印第安人的压迫和剥削,但遭到殖民者的强烈反对和抵制,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

6.1567年的《西班牙法律新编》和1805年的《最新西班牙法律汇编》

为从根本上解决西班牙法律渊源众多、法律冲突严重、法律适用困难的问题,西班牙进行法律汇编。1544年,西班牙开始组织汇编《西班牙法律新编》(the Nueva Recopilación de Castilla),共历时23年,至1567年才最终完成,这部汇编共完成了10版,适用了110年,直至1777年。参见何勤华、冷霞主编:《拉丁美洲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页。1805年,12卷本的《最新西班牙法律汇编》(the Novísima Recopilación)修订出版,取代了1567年《西班牙法律新编》。Edwin M. Borchard, Guide to the Law and Literature of Argentina, Brazil and Chile,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17, pp. 53—54.

7.1681年的《西印度法律汇编》

由于拉丁美洲的情况与西班牙并不完全相同,拉丁美洲所适用的法律也有自己的特点,形成了所谓的拉丁美洲法。从15世纪晚期起,西班牙专门为美洲殖民地制定法律。如前所述,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最高立法机关是西印度事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关系到美洲殖民地生活各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西印度事务委员会为巩固西班牙王室对殖民地的统治,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令和命令的数量极其繁多和混乱。至1635年,所颁法令已达40万条以上。1681年,西班牙将自征服拉丁美洲殖民地时起至其发布时存在的法令进行精简和汇编成《西印度法律汇编》(Recopilación de las Leyes de las Indias)。这一汇编成为后来英、法、荷制定殖民地法令的范本。参见李春辉:《拉丁美洲史稿》(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4页。汇编将有关管理美洲新大陆的许多零散的法律、条例和法令融合为一体,成为西班牙法律的补充法,参见〔美〕E. 布拉德福德·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王宁坤译,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也在拉丁美洲适用。

《西印度法律汇编》共9卷218章6377条。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编天主教、修道院、医院、教会法院、协会、大学、神学院和书籍的印制,第二编在西班牙统治下具有管理西印度群岛职能的诸机构,第三编管辖权、军事问题和邮政问题,第四编发现、公共工程与矿山,第五编西印度群岛总督和市长,第六编土著人口,第七编监狱、不法行为与刑罚,第八编税收问题,第九编公共行政、商业。《西印度法律汇编》的每一条法律都指出了来源、制订的时代和国王。该汇编还规定,如果针对西印度的特定立法阙如,母国的相关立法在整个殖民地都具有效力。See Albert S. Golbert, Yenny Nun, Latin American Laws and Institutions, Praeger Publishers, 1982, p. 2.西班牙卡洛斯王朝三世时即开始修订该法律汇编,1791年发行增补本三卷。See Karst & Rosenn, Law and Development in Latin America,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5, p.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