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葡萄牙在巴西的行政和司法机构
1.西印度事务委员会
在葡萄牙王室和中央政府机构之内,没有设置管理巴西事务的专门机构。在大约两个世纪的时间里,殖民地事务是通过皇家秘书来管理的,1736年后,皇家秘书获得“海军和海外事务大臣”的头衔。该职务根据对王室的忠诚和才干来任命,享有国王的信任。他有权与国王直接联系,仅对国王负责。一系列行政机构分担咨询、管理、司法和财政功能,协助该大臣的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是1642年由若昂四世成立的海外委员会(Conselho Ultramarino)。该委员会又分成若干常设委员会,分管军事、行政、司法和宗教事务。然而,其主要功能是向国王提出建议。其他政府机构继续承担管理国内和殖民地事务的双重角色。例如,1591年成立的财政委员会(Conselho da Fazanda)负责管理公共财政和国库,1532年由若昂三世成立的道德与宗教教团委员会(Mesa da Consciência e Ordens)就宗教和印第安人事务向国王提出建议,上诉法院(Casa da Suplicção)作为设在葡萄牙的最高法院负责处理殖民地的诸多纠纷。这些机构合起来,形成主要的官僚机器,确保王室对分散海外各地的属地进行管理。
1580年葡萄牙被强制合并于西班牙以后,西班牙国王菲利浦三世(Philip Ⅲ)于1640年按照西班牙“西印度事务委员会”的样式,也在葡萄牙设立了一个“西印度事务委员会”(Conselh da India)。这个委员会的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管理东方殖民地,一部分专管巴西。1640年葡萄牙重新恢复独立,这个机构仍然被保留下来。不过,葡萄牙的西印度事务委员会无司法职能。
2.将军
葡萄牙王室在巴西设的将军类似于西班牙的阿德兰塔多。葡萄牙王室占领巴西后,从1534年起就开始实行“分封制度”。巴西沿海地区的土地被授予12个享有特权的将军(captain),他们接受了15个将军辖区(其中有三个将军各得到两个辖区)。各辖区作为世袭领地分封给将军。这样一来,辖区也就成了独特的向王室纳贡的封建采邑。
作为将军的封建主的权力极大:有权将本管区20%的土地攫为己有,其余土地根据一定条件分给移民;有权设立法庭和组建自己的行政机构;有权强迫印第安人充当奴隶并把他们运到里斯本去出卖;有权征收税捐;有权兴建城市并给予这些城市以市政自治权;有权签发各种企业(如磨坊、油坊、糖坊等)的营业执照,签发与印第安人通商的许可证;甚至还拥有宣判死刑的权力。可以看出,将军是其辖区内享有无限权力的土皇帝。
将军的义务是:承认王室对采伐巴西木和采集香料的垄断权;从所开采的宝石和贵重金属中抽1/5交给国库,抽1/10交给教会;从渔猎产品中抽1/20上交给国家等。
殖民地开拓和辖区防御的全部责任和经费支出,都由将军担负。跟随封建主前来的移民所分得的土地,称为份地(sesmaria)。由于初期移民为数不多,所以分给他们的地段很大。分到份地的人,必须信仰基督教,向教会缴纳什一税,并要耕种授予他们的这些土地(将1/10的收成交给王室)。一旦发生战争,分得份地的人有义务带领家中男人和自己的奴隶来听候将军的调遣。在其他方面,份地的领有者享有与宗主国臣民同等的权利,并且不向他征收那些在国王给将军的赏赐诏书中所没有明文规定的捐税。他们还享有在本管区疆界以外自由经商的权利;如果他们同外国的贸易是使用葡萄牙船只来进行的话,则只须按普通税率缴纳关税。
由于将军的权力太大,他们割据一方、为所欲为,葡萄牙政府逐步削夺将军辖区。有些辖区被葡萄牙王室赎回。塞古鲁港辖区被王室没收,而伯南布哥辖区因无人继承而被收归王室管辖。从16世纪起,将军的权力逐步缩小。
3.总督
1549年,葡萄牙政府采取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管辖殖民地,在巴西设立总督,以巴伊亚为首府,托梅·德苏·沙(Tomé de Sousa)为第一任总督(1549—1552年),接管殖民地的一切事务,代表国王行使行政和军事等一切权力。总督是殖民地的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是殖民地武装力量总司令,但没有司法权。
根据国王的敕令,总督的任务包括:开辟移民区;主持正义;保护王室国库的利益;制止移民袭击印第安和平居民以及强迫他们充当奴隶。
总督的任期在16世纪平均为六年半,17世纪为三年半,18世纪略少于六年。他们大多来自职业军人和贵族家庭的成员。总督依靠日益扩大的官僚机构履行治理殖民地的责任,监督战事战备情况,执行国王的法令及征收税款。
4.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Relação)类似于西班牙在美洲的检审庭,是按照葡萄牙的模式建立的。第一个高级法院于1609年成立于巴伊亚,接管将军所行使的大部分法律职能。第二个高级法院于1751年成立于里约热内卢。
高级法院是巴西殖民地的上诉法院,也是设在巴西的最高法院,行使司法职权,有权审理巴西的重要诉讼案件。对高级法院判决不服的案件可以上诉到葡萄牙里斯本的上诉法院。
高级法院同时还承担咨询和管理机构的职责。在许多司法和行政事务上,总督通常征求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的意见。官员在任期满后,法院要对所有官员的行为进行审查。当巴西总督离开首府时,法院最高法官通常代行管理,这时它又承担了行政职能。
5.市政议会
在地方自治权力方面,巴西同西属美洲地区一样,设置了地方市政议会(senado da cãmara)。在法律和传统习惯上,这种市政议会享有广泛的权力,其成员或由上级指派,或从当地大贵族、大种植园主、大商人中选出。有些议员甚至还可以继承。市政议会不但享有行政权,也有立法权。它有权监督关税和征税,掌管公共事务、军事防卫并控制警察。它还资助慈善事业,如开办医院、孤儿院等。教会也要依靠它的支持和供应。它在宗主国的首府里斯本,还驻有自己的代表,以维护其利益。所以巴西的市政议会,比西班牙美洲地区市政议会的权力更大,也更缺少民主性。巴西的大贵族、大种植园主完全垄断了市政议会。而劳动大众主要是印第安人和黑人奴隶,则全部被排除在这种机构以外。
市政议会的2名司法官、3名市议员和1名检察官最初由选举产生,但到17世纪末,重要的市镇官员均由王室任命。检察官执行法律。市政议会每周召开2次,职责是:派遣地方法官,处理市政与地方行政,通过必要的法律和条例,与教会合作,监督地方慈善事业等。17世纪的圣路易斯市政议会的权力欲最大,常常传唤总督,以致国王不得已于1677年下令该市政议会立即停止这类行动,并提醒市政议会注意,总督是王室的代表,不得被随意支配。有时,市政议会与总督进行权力之争。偶尔,这些市政议会还敢于向王室挑战。为维护本身的利益,较大城市一般在里斯本宫廷保持一名代表,充当某种说客。市政议会成为土生白人维护自身利益与葡萄牙人进行斗争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