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注1
2015年是特殊之年 2015年是值得纪念的特殊年份。1215年《大宪章》颁布800周年,1905年中国清政府五大臣考察西方宪政的110周年;中国人民抗战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联合国成立70周年。如何在800年、110年、70年的重大历史事实与脉络中寻求人类共同体的基本共识,共同维护正义、和平、法治与人权价值是我们共同思考的问题。在纪念《大宪章》800年之际,各国学术界关注800年来人类法治的发展,探寻《大宪章》的当代价值,展望法治的未来。注2在这特殊的年份,从历史长河中寻找《大宪章》的方位,有助于我们客观地理解法治的真谛与价值。
《大宪章》的价值与影响 800年前制定的《大宪章》是人类法治的起源,它所奠定的法治文明已成为人类共同分享的价值。尽管法治的内涵与功能不断变迁,法治发展道路存在多样性,但源于《大宪章》的法治核心理念并没有发生变化。王在法下,税收法定,通过法治与分权捍卫自由,限制权力滥用都是《大宪章》留给人类的宝贵精神遗产。《大宪章》缔造了现代社会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以自由保障自由的原则;二是以分权保障自由的原则;三是以法治保障自由的原则。注3自由与法治乃是这个时代人类生活的基本方式,也是保护人类生命、尊严与安全,共同塑造和平的根本保障。基于人类生存的基本逻辑,《大宪章》所体现的自由与法治的传统影响了整个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进程。因此,对800年前的历史文献我们也许有不同的评价与视角,《大宪章》本身价值也是在学术争论中传播的。我们可以怀疑,也可以批判,但历史是不能重复的,对其历史文献价值的肯定也许成为我们时代的基本共识。
《大宪章》与中国学术传统 1215年《大宪章》颁布时,中国社会处于南宋(1127—1279),社会经济比较发达。1846年梁廷彤的《海国四说》中最早提及《大宪章》。可以说,中国人对《大宪章》历史价值的探索开始于一百多年以前,通过报刊、学术著作与大学的课程等不同的形式传播着《大宪章》的思想与价值。
《大宪章》与报刊。《大宪章》首先出现于晚清报纸期刊,发表文章比较集中体现在1903—1908年间,共计14篇。其中,三篇文章提到约翰王签署《大宪章》这件事,但文中未直接使用大宪章一词。第一篇是1899年《各国宪法异同论》,原文为“宪政之始祖者,英国是也。英人于七百年前已有专制之政体渐变为立宪之政体”注4;第二篇是1902年《英国宪法》,原文为“一千二百十五年英国贵族迫王立法”注5;第三篇是1903年《英国约翰王时代之民史译略》,原文为“所谓大宪法者,于是乎即成英人自由之所从出也”,“故此大章程一日遂定,毫无留难,盖约翰之意以为姑许而后背之”注6。这14篇文章中,有一篇即1906年《英国宪法》摘译了《大宪章》63个条文中的23个,有三篇全文翻译了《大宪章》,分别是1903年《英吉利宪法史》、1906年《英国宪法正文》和1907年《欧美各国宪法志》。
《大宪章》与学术著作。《大宪章》集中出现在学术著作的时间大体上是1902—1911年间,合计14种,分别是:1902年《英国宪法论》;1902年《国家学原理》;1902年《万国宪法志》;1903年《英国政治沿革史》;1903年《英国宪法史》;1905年《英国国会史》;1905年《法政粹编第二种:国法学》;1906年《宪法》;1907年《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1907年《各国宪法》;1907年《国法学》;1908年《比较宪法学》;1910年《大清宪法论》;1911年《英国宪政丛书》等。上述14种学术著作中,含有《大宪章》完整译文的有三本书,分别是1902年《万国宪法志》、1907年《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和1907年《各国宪法》。1907年《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的原作者为美国学者巴路捷斯,其日文译者为日本学者高田早苗(1860—1938),将之转译为中文的译者是四川内江的刘莹泽,贵州平越的朱学曾和直隶完县的董荣光。该书“卷末附录”部分包含英国《大宪章》的序言和63个条文。1907年《各国宪法》为齐雨和和古翔九二人合译,是一部宪法汇编,包括17个国家的宪法文本,第一个国家即为“英吉利”,《大宪章》为该著作的第一个宪法文本。
据记载,1915年6月,中国的知识界曾举行过纪念《大宪章》700周年活动,《甲寅》1915年1卷8期中登载了章士钊(1881—1973)写的“天宪”,作为纪念《大宪章》的论文,其中就谈到,《大宪章》不仅仅属于英国,应该属于世界。这一事实也表明,《大宪章》对当时的学术界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为学术界了解“世界的法治传统”提供了信息与经验。
《大宪章》与大学教育。《大宪章》作为大学课程体系始于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1895年创办,虽其学堂章程未包含宪法课程,但教学中开设了“英国宪章”课程。主要依据是,王宠惠(1881—1958)1895年入天津中西学堂读书,1899年毕业,1900年初获得毕业文凭,是该校第一届毕业生。王宠惠毕业文凭,编号为“钦字第一号”,显示学习15门课程注7,“英国宪章”排在第12位。这15门课程中,专门讲英国法的有三门,分别是“英国合同律”、“英国犯罪律”和“英国宪章”。虽然“英国宪章”是宪法学课程,不是专门讲《大宪章》内容,但在课程中涉及《大宪章》的相关内容。
《大宪章》与人类法治的未来 人类法治的历史已走过了800年的历程。800年后的今天,尽管法治理想与现实有冲突,但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体的价值共识,也是最具凝聚力的社会共识。一方面,我们生活在21世纪的文明社会,不断追求着幸福与理想,感受着人的尊严这一伟大的普世价值。但是,另一方面,人类也陷入恐惧与不安之中,伴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在强大的物质文明面前,人的尊严与自由容易被边缘化,我们仍生活在法治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之中。面对着各种冲突,面对着“二战”的教训,我们也需要反思,即如何用强大的法治力量捍卫正义与和平秩序。
在中国举办《大宪章》的纪念会议,也基于人类面临的挑战与法治未来的共同思考。在清末新政(1901—1911),仿行宪政,以及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的背景下,英国大宪章频繁出现于晚清中国的报纸期刊、学术著作、法政学堂和大臣奏折,逐渐成为中国宪法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宪章》在晚清中国翻译和传播的过程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立宪派居功甚伟,二是日本学术界的影响比较大。一百多年前,学人们曾经纪念《大宪章》700周年,展示了中国的学术传统。当下纪念《大宪章》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人们仍然面临着公权力滥用,社会缺乏共识的社会问题,解决之策乃是通过法治凝聚共识。不应以旁观者的身份评述别人的历史,而应将之作为中国学术传统的一部分,慎终追远,追寻《大宪章》在晚清以来中国的印迹,梳理其学术遗产,以开放的心态客观地评价法治的未来发展。
需要传承法治的价值,理性判断法治发展面临的挑战,同时也有责任展望800年后的法治,再过一百年,或者二百年我们的后人们纪念《大宪章》900周年,一千年的时候,人类的法治状况会有什么变化?
讨论《大宪章》的现代价值,有助于增进学术共识,分享法治的价值,推进法治的发展与进步,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韩大元
2016年1月1日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