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为中心的扩展——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
罗杰斯认为,当事人为中心治疗法可以应用到学校教育中。尤其是那些能够促进当事人发生积极的人格和行为变化的条件,在教育中可以用来促进有意义的学习。
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模式。罗杰斯认为,教育的目标是要帮助学生成为独立的人,所以,具体而言就是要培养能够从事自主活动,并对这些活动负责的人;能够理智地选择和自我定向的人;成为批判性的学习者,能够评价他人所做贡献的人;获得有关解决问题知识的人。更重要的是,能够灵活而理智地适应新的问题情境的人;在自由而有创造性地运用所有相关知识经验时,能融会贯通地处理问题的人;能够在各种活动中有效地与他人合作的人;不是为他人的赞许,而是按照他们自己的社会化目标工作的人。
罗杰斯认为,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模式表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这种教育模式中有一个领导者(通常是教师),她对自己有足够的安全感和自信,从而使得她能够对学生有充分的信任,相信他们的自为、自律、向上、成长的能力。
第二,教师和学生共同对学习进程负责。包括所有的与学习相关事务,如确定课程、进度、课堂规范以及班级管理措施等。其核心是分担责任。
第三,学习资料由促进者提供。学习资料可能是她个人的感受和经验,也可能是来自书籍文献或社会事件。
第四,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兴趣、目的、基础等,来独自或在别人帮助下确定自己的学习计划。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计划负责。
第五,教师带头或由她做出最初的努力,在班级里培养一种能够促进学习的气氛。这种气氛的基本要素是真诚、关注和理解性的倾听。
第六,教学的关注点在于学生的学习过程,而不是教学的内容。也就是说,教师评价学习进度或效果时,主要是看学生在“学会学习”上取得的进步,而不是该学的东西是否都已全部学完。
第七,纪律是为学生实现自己的学习目标而确定的,因而,它们实际上属于“自律”。
第八,学习的程度和价值首先是由学习者自己来评价,教师的评价只不过是给学生提供一个不同的参考。罗杰斯认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模式所具有的这样一种“有利于成长”的气氛,可以使得学习进展加快,学习对个人的影响更为广泛,不仅仅是增长知识,而且在态度、情感等方面也会发生积极的变化。
以学生为中心的师生关系。罗杰斯认为教学的目标并非知识或技能的掌握,而在于过程,在于让学生保持和产生好奇心,让他们凭着兴趣去探索。这就要求有新的教学方法,要求教师能够创造出一种让学生自由学习的气氛,这种气氛的实质是和谐的师生关系。
一是真诚。教师是一个真实的个人,而不是“教师”角色,会表现自己的喜怒哀乐,能接受自己的各种体验,无论这些体验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不会强加到学生身上。教师可以喜欢或不喜欢学生的行为、功课,或者其他方面,甚至可以把这些感受告诉学生,但是,教师会让学生感到,之所以这么做并非因为不喜欢学生本人,而只是针对其行为或功课。
二是珍视、接受与信任。它意味着教师要对学生有发自内心的、无条件的珍爱和关怀,而且这种珍爱和关怀体现着对学生独立性的尊重。这样的教师既可以接受学生成功时的喜悦,也能够接受学生面对问题时的彷徨和害怕;既能够接受学生的自律自觉,也能够接受他们偶尔的分心;既能够接受有益于学生学习和成长的感受,也能够接受他们不利于学习和成长的感受。
三是共情理解。罗杰斯认为,共情理解往往是一般教师所缺乏的,即使这些教师对学生有关爱和尊重的态度。这要求教师以学生的眼睛来看世界和自己,不带评判的色彩,不把学生的表现与自己的好恶联系在一起。
此外,罗杰斯认为,教师除了应具备上述三种最基本的态度外,从一个传统的教师转变为学习的促进者,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新的认识和转变:教学过程不是“教”而是“促”,教师的注意力应该放在创造使学生感到自由和安全的学习气氛上;要明白对于学生而言,有意义的学习过程是全身心投入的;要重视学生的个别性,要允许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题目、选择自己喜欢的学习方式;要重视好奇心和创造力,教师对此要好好珍视,把保持和释放学生的好奇心作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