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卷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C 4.A 5.C
6.D 7.C 8.D 9.A 10.B
11.B 12.C 13.A 14.A 15.C
16.A 17.B 18.D 19.D 20.D
21.C 22.D 23.C 24.B 25.C
26.B 27.D 28.D 29.A 30.D
31.C 32.A 33.C 34.C 35.C
36.B 37.A 38.D 39.C 40.D
41.B 42.B 43.D 44.D 45.C
46.D 47.B 48.C 49.D 50.D
51.C 52.B 53.C 54.D 55.D
56.A 57.C 58.D 59.A 60.D
解析
1.本题的考点为注册建造师的定义。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本题的考点为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本题的考点为债消失的原因。债消失的原因中,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4.本题的考点为短期诉讼的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5.本题的考点为质押财产的类型。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6.本题的考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7.本题的考点为建设资金的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本题的考点为建设工程发包制度。总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法》规定,国家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9.本题的考点为工程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0.本题的考点为联合体成员的行为。其中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11.本题的考点为签订合同的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投标文件”中包含其投标报价。
12.本题的考点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3.本题的考点为中标的法定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题中,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收到甲推出投标的通知,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14.本题的考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经济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5.本题的考点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6.本题的考点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遵守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7.本题的考点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8.本题的考点为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取得核准后方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19.本题的考点为安全生产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本题的考点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1.本题的考点为意外伤害保险的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22.本题的考点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3.本题的考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4.本题的考点为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5.本题的考点为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6.本题的考点为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的处理原则是,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27.本题的考点为确认工程质量过程中的主要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8.本题的考点为产品质量法的内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29.本题的考点为消防设计的审核。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30.本题的考点为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1.本题的考点为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2.本题的考点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3.本题的考点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4.本题的考点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35.本题的考点为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下列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
36.本题的考点为要约生效的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37.本题的考点为投标的法律性质。要约,在商业活动中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即投标属于要约。
38.本题的考点为承诺超期。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39.本题的考点为无效合同的原因。《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0.本题的考点为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1.本题的考点为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其不同于无效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2.本题的考点为代位权。《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3.本题的考点为债权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4.本题的考点为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其中合同内容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标的变更、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期限、地点、计价方式等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其主体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主张和请求合同变更。
45.本题的考点为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6.本题的考点为各种担保的特点。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出质人要将质物交由质权人保管。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抵押。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7.本题的考点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出具的,因此,保证人就是银行。
48.本题的考点为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9.本题的考点为调解的形式。《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50.本题的考点为仲裁的基本特点。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51.本题的考点为仲裁的基本特点。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2.本题的考点为审判程序。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3.本题的考点为合同确定诉讼管辖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54.本题的考点为“一般授权”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仅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包括法庭辩论等。
55.本题的考点为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6.本题的考点为仲裁裁决的执行。在裁决履行期限内,若义务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权利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方也可提出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57.本题的考点为仲裁调解的方式。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仲裁的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8.本题的考点为申请仲裁后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59.本题的考点为合议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做出仲裁裁决。当仲裁庭成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60.本题的考点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11项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结合建设工程实践,其中7种尤为重要:(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多项选择题
61.BDE 62.ABE 63.ABD 64.BCE 65.AC
66.ABC 67.BE 68.ABDE 69.AB 70.ABE
71.ACE 72.BDE 73.DE 74.ACD 75.ACE
76.ABC 77.ABC 78.BCD 79.BDE 80.ADE
解析
61.本题的考点为国家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62.本题的考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3.本题的考点为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4.本题的考点为工程监理的依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65.本题的考点为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包括:(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66.本题的考点为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应当履行如下安全生产义务:(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67.本题的考点为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8.本题的考点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9.本题的考点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0.本题的考点为质量保修书明确的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71.本题的考点为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供应商对产品质量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进货检验的义务;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其他禁止性义务:(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3)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4)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5)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72.本题的考点为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具体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73.本题的考点为建立劳动关系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74.本题的考点为合同的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75.本题的考点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6.本题的考点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如仲裁条款)的效力。
77.本题的考点为民事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8.本题的考点为诉讼参加人的规定。工程发包过程中可能有时候存在转包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79.本题的考点为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80.本题的考点为仲裁协议的概念和有效条件。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