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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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卷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A  4.D  5.D

6.B  7.B  8.B  9.D  10.C

11.A  12.C  13.D  14.B  15.B

16.A  17.B  18.C  19.B  20.C

21.C  22.C  23.C  24.A  25.B

26.B  27.D  28.B  29.C  30.B

31.B  32.D  33.A  34.A  35.B

36.C  37.A  38.C  39.A  40.D

41.B  42.B  43.C  44.A  45.D

46.C  47.C  48.B  49.B  50.D

51.C  52.D  53.A  54.D  55.B

56.D  57.D  58.B  59.A  60.D

解析

1.本题的考点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2.本题的考点为注册管理。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3.本题的考点为我国法的形式的效力。效力由高到低的顺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4.本题的考点为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侵权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5.本题的考点为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本题的考点为注册管理。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7.本题的考点为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本题的考点为不得抵押的财产。根据《物权法》,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9.本题的考点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分类管理。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0.本题的考点为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1.本题的考点为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2.本题的考点为开标的程序。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3.本题的考点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2)审查投标人资格;(3)编制标底;(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6)草拟合同;(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14.本题的考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该措施属于管理保障措施中物力资源管理中的设备日常管理。

15.本题的考点为中标的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6.本题的考点为监理单位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不仅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法,还要看一看是否违约。若违约,也不能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17.本题的考点为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18.本题的考点为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订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19.本题的考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了12项。选项A、C、D属于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20.本题的考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21.本题的考点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本题的考点为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23.本题的考点为设计变更的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24.本题的考点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况。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5.本题的考点为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应当制订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订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订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26.本题的考点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7.本题的考点为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8.本题的考点为消防设计的审核。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29.本题的考点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30.本题的考点为试用期的时间长度限制。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1.本题的考点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2.本题的考点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33.本题的考点为延期纳税的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4.本题的考点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常会产生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B、D两选项属于违约责任的情形。C选项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35.本题的考点为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6.本题的考点为合同的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7.本题的考点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38.本题的考点为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鉴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若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经成立,则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

39.本题的考点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通过合同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

40.本题的考点为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并不是说承诺的内容对要约内容不得作丝毫变更,这里的一致是指受要约人必须同意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变更,则不是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乙的回函对标的数量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甲未作表示,即没有发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

41.本题的考点为合同的效力。所有权人或法律授权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如财产的转让、赠予等。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若未获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未获处分权,则该合同不生效。

42.本题的考点为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3.本题的考点为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于保护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但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该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现实危险威胁为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4.本题的考点为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5.本题的考点为合同变更的成立条件。合同内容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标的变更、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期限、地点、计价方式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其主体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主张和请求合同变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46.本题的考点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终止使合同的担保等附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如仲裁条款)的效力。

47.本题的考点为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他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8.本题的考点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9.本题的考点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50.本题的考点为《仲裁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另外,劳动争议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51.本题的考点为调解的形式。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仲裁的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2.本题的考点为证据的应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53.本题的考点为担保的方式。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权人就是债权人,担保人可能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中,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54.本题的考点为是诉讼参与人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55.本题的考点为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56.本题的考点为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7.本题的考点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约定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58.本题的考点为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9.本题的考点为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0.本题的考点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事项。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二、多项选择题

61.CE  62.ABCE  63.CDE  64.ABDE  65.AB

66.BE  67.ABE  68.AC  69.ABC  70.AE

71.ABCD  72.CE  73.CD  74.BE  75.ABCD

76.CE  77.ADE  78.ABC  79.BC  80.ABC

解析

61.本题的考点为违约责任的免除。所谓违约责任免责,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履行义务。《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2.本题的考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3.本题的考点为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4.本题的考点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5.本题的考点为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类:(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

66.本题的考点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7.本题的考点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68.本题的考点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69.本题的考点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0.本题的考点为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71.本题的考点为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72.本题的考点为仲裁裁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3.本题的考点为行政诉讼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单数。

74.本题的考点为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75.本题的考点为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76.本题的考点为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77.本题的考点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支付违约金不能并用。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两种方式冲突,不能同时适用。

78.本题的考点为诉讼回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79.本题的考点为仲裁和解。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可以仍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80.本题的考点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11项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结合建设工程实践,其中7种尤为重要:(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