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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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对于已经核定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企业而言,尽量按照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来确定自己的实际销售价格,这样可以按照最低的计税价格来纳税。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17日发布,国税函〔2009〕380号)。

纳税筹划图

图4-8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4-4】 某白酒生产企业所生产的A类白酒经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每斤50元,该企业批发给自己设立的销售公司的价格为每斤49元,批发给其他商贸公司的价格为每斤55元。2017年度该企业向其他商贸公司销售白酒10000斤。请针对该情况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根据上述情况,10000斤A类白酒应当缴纳消费税:10000×0.5 + 55×10000×20%=115000(元)。如果该企业将A类白酒统一批发给其设立的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统一对外批发和零售,则应当缴纳消费税:10000×0.5 + 50×10000×20%=105000(元)。少缴纳消费税:115000-105000=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