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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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充分利用农产品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其他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销售农产品免税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就无法享受免税的待遇。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如果农业生产者希望自己对产品进行深加工使其增值以后再出售,就无法享受免税待遇,往往获得比深加工之前更差的效果,摆脱这种状况就需要通过适当的安排使得自己既能够享受免税待遇同时还可以有机会得以对初级农产品进行加工增值。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15日发布,财税字〔1995〕052号)。

纳税筹划图

图3-10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3-11】 在某乡镇农村,一些农户在田头、地角栽种了大量速生材,目前,已进入砍伐期。一些农户直接出售原木,每立方米价格为100元。另一些农户则不满足廉价出售原木,自己对原木进行深加工,如将原木加工成薄板、包装箱等再出售。假设加工每立方米原木需要耗用电力6元、人工费2元,因此,其出售价最低为108元。但是这个价格没有人愿意收购,深加工以后的原木反而要以比没有加工的原木更低的价格出售。请分析其中的原因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农户出售原木属免税农业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后,可以抵扣11% 的税款。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100元的原木可抵扣11元税金,原材料成本只有89元。而农户深加工的产品出售给工厂,工厂不能计提进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这种情况,只愿意以97元的价格收购深加工的产品(89元的原木成本加上加工所耗用的电力和人工费8元)。另外,深加工后的农产品已不属免税产品,农户还要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免征增值税)。这样,深加工的农户最后收入反而达不到100元,仅为89元。在这种情况下,农户深加工农业产品是失败的,这既有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因,也有增值率太低的因素。

经过纳税筹划,可以采取另一种方式来避免出现以上情况,即农户将原木直接出售给工厂,工厂收购原木后雇用农户加工。通过改变加工方式,农户出售100元的原木可得收入100元,工厂雇用农户加工,6元的电费由工厂支付,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工厂另外向农户支付人工费2元。这样,农户可得收入102元,比农户自行深加工增收了13元(102-89),企业也可抵扣农产品的11元税款以及电费所含进项税额,使成本得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