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折扣销售中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2条第(2)项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谓折扣销售,是指售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等原因,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这种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普遍,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部分。由于税法对上述两种情况规定了差别待遇,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8日发布,国税发〔1993〕15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29日发布,国税函〔2006〕127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月8日发布,国税函〔2010〕56号)。
纳税筹划图
图3-5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3-5】 某企业为了促销,规定凡购买其产品在6000件以上的,给予折扣10%。该产品不含税单价200元,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格为180元。该企业未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请计算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由于该企业没有将折扣额写在同一张发票上,该企业缴纳增值税应当以销售额的全额计缴:200×6000×17%=204000(元)。如果企业熟悉税法的规定,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企业应纳增值税应当以折扣后的余额计缴:180×6000×17%=183600(元)。纳税筹划所导致的节税效果:204000-183600=2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