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保险合同关系得以建立和维持的基础。诚信就是诚实和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隐瞒和欺骗,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一方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业务中,由于投保人在办理投保时,船舶和货物往往远离投保所在地,保险人一般不可能对保险标的进行实地查勘,主要是根据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情况的陈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或者以什么条件进行承保。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是否诚实,则是保险人所关心的重要问题。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于最大诚信原则作出如下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现在,最大诚信原则已成为保险义务履行过程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从理论上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但是,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这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情况最为了解,其之所以要求投保,就是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欲将标的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而对保险人来说,由于保险标的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对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了解甚少,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适用的费率。如果投保人陈述不实或有意欺骗,将会误导保险人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至于对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主要是通过保险行业自律和政府的监管来实现。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和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方也应将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如有关标的的详细情况、风险因素及风险增加的情况、以往损失赔付情况、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等。同样,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投保人的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在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两种:
(1)无限告知。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作具体规定,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
(2)询问回答告知。投保人对保险人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我国立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的形式。有问必答,无问则不答。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逐项回答。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
目前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人也要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均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条款。我国《保险法》中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要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提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就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疑问进行正确的解释。
▶2.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的某种义务,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如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保证在保险期间不载运危险货物,此承诺就是保证。若无以上保证,则保险人将不接受承保,或改变所适用的费率。
根据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暗示保证。
(1)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明示保证是保证的重要表现形式。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明示保证又有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之分。
①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例如,投保人在投保人身保险时,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
②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例如,投保人在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如果家中无人,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
(2)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明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需要对默示保证的内容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但按国际惯例或社会公认的原则必须遵守。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较多,如在船舶保险中,保险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是一项默示保证,如果保险船舶不适航,那么保险人不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赔偿保险金,而且视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海上保险的三项默示保证包括: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具备载货的所有条件;不得绕航,起运港、经地港、到达港,都不改变;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案例3-1】
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据此拒赔?为什么?
▶3.弃权和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与保证被更多地用作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规则,而弃权和禁止反言则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因翻供而造成对被保险人的损害,以真正体现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自愿地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自动地放弃了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之后就不能反悔,重新主张这种权利。例如,在美国汽车保险的条款中规定,汽车的行使区域为本国境内,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告诉保险人在合同期间他将驱车去加拿大旅行,可保险人仍与被保险人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并收取了保险费。那么,一旦被保险人在加拿大的旅行过程中保险汽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不能以汽车行驶区域超过了合同限制为理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也不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就是保险人对限制汽车行驶区域权利的自动放弃。再比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轮船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1.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理
我国《保险法》规定: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违反保证义务的处理
违反保证义务,如果只部分地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只能就违反保证部分解除应承担的责任。这就是说,何时违反保证,保险人即从何时开始解除保险赔偿责任,不一定完全废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