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国家关于工作时间、节假日及假期的规定
1.工作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安排的工作日及上下班时间可以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员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共四十小时。这也是大部分公司对于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二种是有一些特殊岗位或工种,比如两班倒员工,也可以每天工作六个半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另外,国家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是不一定是星期六或星期日安排休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一周的某一天休息,比如周一等。这种情况在一些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比较常见。
因此,企业在员工考勤休假管理中要对本企业的具体工作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告知全体员工。
注意:如果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那么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支付200%的日工资。
2.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放假时间如下所述。
元旦:放假一天;
春节:放假三天;
清明节:放假一天;
劳动节:放假一天;
端午节:放假一天;
中秋节:放假一天;
国庆节:放假三天。
以上法定节假日均不包括每周休息时间。
注意:如果安排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必须支付300%的日工资。
3.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根据职工应休未休假的天数,企业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企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企业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国家对于年休假规定得非常明确,且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也非常严厉。因此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来保证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1) 企业延长的放假时间。考虑到异地工作的员工回家过春节需要的时间较长,且春节期间难以购买车票,有些企业便将春节放假时间延长。除了国家规定的7天外,再增加7天,而企业增加的放假时间可以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2) 冲抵员工的事假时间。员工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私人事务需要在上班时间请假处理,这时候可以要求员工用带薪年休假冲抵,员工请事假期间视同上班。
(3) 集体旅游度假时间。有些企业为了加强团队建设,会安排以一个或多个部门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度假。该旅游度假时间可以冲抵员工的带薪休假时间。
4.丧假、婚假、产假(以北京市为例)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1980]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实际执行3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工伤假(以北京市为例)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员工的工伤假根据工伤治疗时间确定,且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医疗期、病假(以北京市为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指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同时还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指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综上所述,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医疗期,且医疗期内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事假
国家对于员工的事假的规定较少。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则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指出,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因此,企业可以不向请事假的员工支付工资。企业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来约定关于请事假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