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学报(第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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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讨论: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两种信息非对称行为的抵消方法

3.1 设计合理的软件选型投标机制,力求让参与投标的软件供应商说实话[9]

在信息化项目招标的过程中,将项目按最低价格委托给出价最低者,这样讲真话会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具体分析如下:

假设,每个人的报价为Pi,其真实估价为Vi, i=1,2, …, n,对于给定的ViPj, ji,下面分情况来讨论第i个人的净值ni(中标价格与真实估价之差)。

(1)当Vi>minPj时,对于不同的竞标价格Pi, ni的值有下列不同特征:

如果软件供应商i的竞标价格不是最低价格时,即Pi>minPj,此时该软件供应商不会中标,ni=0;如果某软件供应商i的竞标价格是最低价格时,即Pi<minPj,此时该软件供应商一定会中标,ni=minPj-Vi<0,即软件供应商i认为设计该软件的成本Vi严格大于中标价格minPj,i会认为自己不划算。

因此,当Vi>minPj时,软件供应商i所能获得的最高净值为0。可见,如果竞标价格等于真实评价,那么就有ni=0,等于所能获得的最高净值。这说明,报出真实评价是i的最优选择。

(2)当Vi<minPj时,对于不同的竞标价格Pi, ni的值有下列不同特征:

如果软件供应商i的竞标价格不是最低价格时,即Pi>minPj,此时该软件供应商不会中标,ni=0;如果某软件供应商i的竞标价格是最低价格时,即Pi<minPj,此时该软件供应商一定会中标,ni=minPj-Vi>0,即软件供应商i认为设计该软件的成本Vi严格小于中标价格minPj,i会认为自己的竞标价格是划算的。

因此,当Vi<minPj时,软件供应商i所能获得的最高净值为minPj-Vi>0。可见,如果竞标价格等于真实评价,那么就有ni=min Pj-Vi>0,等于所能获得的最高净值。这说明,报出真实评价是i的最优选择,即进行真实报价可以使其获得软件开发的订单。

由软件供应商i的任意性可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说真话都是每个参与人的最优策略。不排除为了取得单子而孤注一掷的软件供应商,竞相压价,企业从这样的一个机制中货比三家就能够大致摸索出软件的中间市场价格,而选择一个自己认为无论在诚信还是在技术方面比较合适的合作伙伴,以改善自己的不利选择境地。

3.2 建立诚信档案与合作双方的诚信度评价体系[10]

建立信息化项目建设参与主体(企业和软件供应商)的诚信档案和信誉评价体系,对于遵守诚信的主体予以奖励,而对于违反诚信的主体予以惩罚(包括经济上的惩罚和法律上的惩罚)。信息化建设参与主体的诚信因素已经涉及整个信息化建设活动运作的健康与规范,是立足于信息化建设活动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和支持性资源。企业和软件供应商的诚信档案记录体现着信息化建设主体的市场信誉,那些有过不良记录的主体会遭到其他准合作主体的排斥,即减少合作机会;而有良好信誉的主体必然会吸引更多的合作主体和合作机会,这是遵守诚信的一种鼓励。

诚信记录对于信息化建设活动的多次重复博弈是有效的,而对于那些企图只从一次博弈中捞取利润的市场主体仍缺少约束力。因而,在信息化建设活动开始之前,需要建立活动主体的信誉评价体系,通过对主体的多种指标(市场主体的决策层、主体的规模、投入产出比等)进行评价,对主体的信誉进行等级划分,才有可能对信誉较低主体可能存在的违反规则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使其不仅承担经济赔偿,而且还要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些信息化建设的活动主体产生威胁,促使信誉程度不够高的主体向更高的目标努力,以求在市场中立足。

3.3 建立信息激励机制[11]

在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活动主体之间建立信息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项目活动收费上,合同签订中,软件供应商向企业提供建设效果保证书,一旦项目建设活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其所获取的报酬不高于项目建设的活动成本必要时还要向企业做出一定的赔偿。这在合同的签订中要有明文规定;信息化项目招标中,建立活动主体的综合评价体系(包括信誉评价体系和活动主体实力的评价体系),根据评价体系信息化建设活动的参与主体都给欲合作的对方打分,分出不同的等级,招标企业根据软件供应商的所处等级在项目建设活动经费上要对其给予一定的补贴。如果招标企业的信誉高,并且经费补贴在项目建设活动方案的所用经费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软件供应商相信自己有实力在众多的竞争对手中胜出就会投标;那些没有实力的软件供应商其所处的评价等级一定不高,得到的经费补贴就会很少,在诱惑力极小的经费补贴和胜算的可能性又很小的情况下,参与投标的可能性会比较小。如果招标企业的信誉不高,并且知道自己要发生败德行为,这种补贴对于其自身来说也是败德行为发生的一道障碍,即使其发生了败德行为,软件供应商的损失也是有限的。分析模型如下:

将参与人分为若干个信誉等级r1, r2, …, ri, …, rn,信誉越好的等级排序越靠前,W为招标企业愿意为信誉最好企业支付的最高补偿金,Cj为软件供应商j的投标成本,为软件供应商j的保留效用。假设软件供应商j所获补偿金与信誉等级排序成反比,则软件供应商j的收益为,代理人的参与约束机制为,即该收益所带来的效用不低于代理人预先设定的保留效用。

3.4 实施员工的信息化素质教育培训

对企业各类人员进行计算机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培训应当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即解冻人的思想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接受有效的专业培训有助于增强企业主导、掌控信息化的能力。在信息化建设各阶段培训内容是不同的,而在信息化项目启动前的培训尤为重要。在这个阶段应借助服务商,对企业上至高层领导、下至普通员工就信息化的内涵、基本知识、预期效果等进行全员培训,使企业的全体员工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总体思想、步骤等达成共识,明确自己在信息化建设中所应担当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同时对自己的未来发展方向做出预期规划。因此,对员工进行信息化素质教育,使员工从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误解和信息盲态中解脱出来,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参与度。而且更重要的是,能使企业充分进行企业需求分析,明确重点业务。此外还能培养和提高企业管理决策层对信息技术、管理软件和服务商的认识和判断力,正确选择技术路线、解决方案和服务商,降低信息系统软件的选择风险等,以便科学合理决策。

3.5 将研发过程转化为多期博弈

在软件研发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是非对称的,可以说企业和软件公司互为委托代理人,即每一方都扮演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角色。因此,为了激励和约束彼此,双方须签订多期合同,软件公司将重要的工作放在后续阶段,而企业应将较多的资金支持放在研发的后续阶段,这样双方的努力水平都将相应提高。本部分采用代理人市场——声誉模型进行分析,并且假定参与人都有理性预期[12]

分析模型如下[13]

出于分析简便的意图,假定只有两个阶段,t=1,2,每个阶段的生产函数如下:

πt=at+θ+ut, t= 1,2

式中,πt为产出(对于企业来说,为软件研发的阶段性成果;对于软件公司开说,为研发获得的收益);at为代理人的努力水平(对于企业来说,att阶段支付研发费用的积极性;对于软件公司来说,att阶段研发的努力水平); θ可以理解为代理人的经营能力(对于企业来说,θ为支持研发的能力;对于软件公司来说,θ为软件研发的能力); ut为外生的随机变量(如技术或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

假定at为代理人的私人信息,πt为共同信息,θut为呈现正态独立分布的,均值都为0(Eθ)=Eut)=0),方差分别为,进一步假定随机变量u1u2是独立的,即cov(u1, u2)=0。

假设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并且贴现率为0。因此,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如下:

这里,ωt是代理人在t期的支付(pay off), cat)是努力的负效用,假定cat)是严格递增的凸函数,且′c(0)=0, ″cat)>0。

在上述代理人风险中性的假定下,如果委托人可以与相应的代理人签订一个显性激励合同,ωt=πt-y0,其中,y0不依赖于πt, y0为委托人的固定收入,全部风险由风险中性的代理人承担,帕累托一阶最优可以实现,风险成本等于零。根据我们在这里假定的生产函数,有-,于是有0,则代理人的最优努力水平为c′at)=1, t=1,2。因此,为了使我们的讨论有意义,假定这样的显性激励合同不存在(可能的原因是,尽管代理人和委托人都能观测到πt,但πt在法律上是无法证实的,或者当经理人与企业所有者之间在可观测的产出πt的具体计划结果上不一致时,显性合约就无法签订,因而将ωtπt联系起来是不可行的),代理人只能拿固定的收益。

显然,如果一次性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显性激励机制时,代理人将不会有任何努力工作的积极性,′cat)=0⇒at=0。

但是,当委托-代理关系持续两个时期时,即在两阶段的动态博弈中,第二阶段代理人没有必要再努力工作,因为声誉已经由第一阶段的努力工作“生产”出来了,故a2=0,因为博弈没有第三阶段。但是,代理人在第一阶段的最优努力水平大于零。原因是,代理人在第二阶段的工资ω2依赖于委托人对代理人经营努力θ的预期,而第一阶段的努力程度a1通过对π1的作用影响这种预期,即使在第一阶段没有任何显性激励机制,代理人也会在第一阶段努力工作,第一阶段的努力工作有助于合作方提高第二阶段对其能力水平或努力程度的评价。

由于产出是代理人的个人努力水平、能力高低和随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产出也是随机变量。根据竞争性市场的边际生产率定价规则,在第一阶段,代理人的收益等于第一阶段产出的期望值,第二阶段代理人的收益也等于第二阶段的产出期望值,但由于两个阶段不是完全相互独立的,根据假设,博弈参与人的能力水平在两个阶段是相同的。因此,在第二阶段,委托人应该根据第一阶段产出所提供的信息去捕获有关代理人能力水平等信息。这样,第二阶段代理人的收益应等于给定第一阶段产出的情况下,第二阶段产出水平的期望值。于是有

这里,为委托人对代理人在时期1的努力水平的预期;Eπ2|π1)为给定时期1的实际产出为π1的情况下委托人对时期2的产出的预期。进一步有

ω2 =Eπ2|π1)=Ea2|π1)+Eθ|π1)+Eu2|π1)=Eθ|π1),

因为a2=0, u2u1aθ无关,故a2π1无关。

假设委托人具有理性预期(rational expectation),那么,在均衡时,等于代理人的实际选择,委托人知道a1θ的关系,并根据θ的分布能计算出。于是,在均衡状态,一旦观测到π1,委托人就可计算出。但是,委托人无法将θu1区分开来,即委托人不知道除了代理人的努力外,π1是代理人经营能力的结果还是外生的不确定因素u1的结果,委托人的问题是通过观测到的π1来推断θ

τθ的方差与π1的方差的比率。越大,τ越大。根据理性预期公式:

因为我们假定Eθ)=0。也就是说,给定π1下委托人预期的θ的期望值是先验期望值Eθ)和事后观测值的加权平均:委托人根据观测到的信息修正对代理人能力或行为的判断。事前有关的不确定性越大,修正越多。

因为τ反映了π1包含的有关θ的信息:τ越大,π1包含的信息量越多,代理人就越愿意在第一阶段努力工作,从而在第二阶段形成越强的声誉。特别是如果没有事前的不确定性, τ=0,委托人将不修正自己的信念。另外,如果事前的不确定性非常大或者没有外生的不确定性τ=1,委托人将完全根据观测到的π1修正对θ的判断。一般来说,τ介于0与1之间,故a1τ的增函数给定τ>0,均衡收益意味着,时期1的产出越高,时期2的收益也将越高,将ω1ω2代入,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为

显然,代理人效用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ca1)=τ>0⇒a1>0。

因此,在信息非对称的条件下,出于声誉的考虑,代理人在时期1的努力水平严格大于0(这在单阶段模型中是不可能的),除非显性激励合同是可行的,τ越大,声誉越强。注意,不进入一阶条件,但在理性预期假设下,满足这个条件。

将上述结果一般化,设代理人工作为T期,那么除了最后一期的努力aT为零外,所有T-1期之前的努力at均为正,并且容易推断,努力随着时期的增加而递减,即a1a2>…>aT-1aT。即努力随着阶段的增加而下降,因为越是接近于结束的阶段,努力的声誉效应就越小。因为阶段1的努力a1影响后面T-1个阶段的工资,但第T-1个阶段的努力aT-1只影响ωT,所以最初的合作应该是愉快的。

进一步,当θt服从随机行走(random walk),当T→∞时,可证明稳态一阶条件为,其中δ为贴现因子。当δ=1时,′ca)=1,即未来与现在同样重要时,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即可实现。

因此,为了激励和约束彼此,软件公司应将最重要的工作放在后续阶段,而企业应将较多的资金支持投放在软件研发的后续阶段,这样双方的努力水平都会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