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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社会的生活方式

人类有多种生活方式,按历史阶段可以划分成:农业社会的生活方式、工业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信息社会的生活方式。农业社会的生活方式按地域,又可以分成西方类肉食动物的生活方式和东方类草食动物的生活方式。

一、西方类肉食动物的生活方式

肉食动物的生活方式以老虎为典型代表。在老虎的生活圈中,每一只雄性老虎都有自己圈定的生存空间,即势力范围。一旦老虎来到某一地区,必定通过在区域内四处撒尿的方式来建立势力范围。当确定了势力范围后,别的老虎是不能进入的。“一山不容二虎”,否则就会出现战争,战争的结果是弱者被赶出这一势力范围,强者成为这一地区的主人。因此老虎在自然界是一种“满天星”式的分布,在可能的分布范围内,单独居住。老虎的数量如果出现过剩,不会出现彼此缩小势力范围的现象,而是某一地区的老虎通过战争确定此地唯一的主人。老虎仔成年以后必须离开其父母生活的领地,另寻生路。如果没有生存能力,将会灭亡。实际上,这是老虎为了不缩小捕食空间,维护基本捕食区域的一种自我保护行为,是一种确定生存底线的行为。过密的空间是无法满足一只老虎的食物需要的。

类似于老虎生活方式的代表性地区是西欧。其社会经济结构特点是:实行长子或者幼子继承制度,家庭中的其他男子要么离开家庭,要么只能作为雇工存在。男子结婚时间较迟,大多独立居住,类似于生活在非洲和欧亚大陆上的老虎的,排他式、独居生活,存在领地和势力范围概念。他们的移民模式是“一山不容二主”,类似于“满天星”式,且很早就开始向外移民。

二、东方类草食动物的生活方式

草食动物生活方式与肉食动物的完全不同,其代表性动物有非洲大草原上的角马和羚羊。首先,它们是以群居的方式生活,一般情况下不独居。草食动物没有领地的概念,一般逐水草而生活,居住的范围是在其周围地区。在种群数量增加的情况下,是以整个群体的生活质量下降为前提,即如果数量过剩,每一个个体依然生活在原有的空间中,不会有谁被赶出群体。当数量过多时,往往是大家都少吃一点,所谓“多一个人只是多一双筷子”。只有当一个地区的动物数量实在太多时,才会向周边地区转移。长此以往的结果是,某一地区的草场可供采食的时间越来越短,它们只能更加频繁地转移。在草料采食完毕以后,它们通常是向周围地区寻找食物,我们可以称这种生活方式为“块移动”方式,即“食尽一山则移一山”,即一地没有草了,大群的动物寻找另一处草场。通常是由于无法采食而饿死或者被肉食动物捕杀而减少种群的数量,以维持一定生存空间中一定的种群数量,不像肉食动物,有一个自我调节机制来减少种群的数量。草食动物是被动地由外界因素,诸如天敌、食物的充足与否等来控制其种群的数量。

古代中国社会即属于这类生活方式。其社会经济结构有独特的地方,即实行多子平均继承制度,家庭中的每一个男子都是一个经济单元,男子结婚时间较早,家族聚居式生活在一起,类似于非洲草原上的草食动物,非排他式、群体生活,没有领土和势力范围的概念,移民模式是“食尽一山则移一山”。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土地始终处于一种紧张状态。早期的广种薄收,与当时地广人稀相联系;后来的精耕细作与当时局部地狭人稠有关。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必须依靠多季种植,食物以素食为主,单位面积上所供养的人口数量较多。但是较大基数的人口存在,使土地的负担沉重。正如《王祯农书》中所说:“盖田尽而地,地尽而山,山乡细民,必求垦佃,尤胜不稼!”

人其实是杂食动物,可以选择偏向于肉食,也可以选择偏向于素食。那么是什么因素促成了古人选择肉食动物式的生活方式,或者是草食动物式的生活方式呢?原因可能很复杂,也许与最初的自然环境有关。如早期的人类如果以狩猎为生,后来可能发展到定居的养殖,附带种植,其食物中肉类占主体。反之,如果早期以采集生活为主,那么后来可能发展到定居时,以种植为主,食物中素食的比例就高。食物的结构确定以后,继承制度就会强化这一特征。因为在定居的生活环境下,人的生活空间是有限的,如果允许多子继承,那么提供给后代的生活空间势必缩小,经过若干代以后,就会人满为患,且在利益空间上会相互渗透。

素食生活的群居方式,很早就形成了较大的群体社会、早期文明和城市,以及独特的社会组织。在聚居的生活环境下,宗法制度起主导作用。在中国古代,经常是一个村落由若干个同祖同宗的小家庭聚族而居,形成一个大的群体。《梁书·沈瑀传》说:“余姚县大姓虞氏千余家。”家族内部由宗主来维系各个家庭之间的关系。北宋政权曾经“劝上户口有力之家,切须存恤本家地客,务令足食,免致流移”。对宗法制度的提倡与扶持,形成了经济上的利益共同体。宗族一般都有田产,作为共同的家业以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这些族产往往不会分割和变卖。“房屋、田地、池塘,不许分割及变卖。有故违者,声大义攻之,摈斥不许入祠堂。”因尽量使得各个家庭能够感受到共同体的关照,宗族内部也因此具有极强的向心力,宗族内部的各个小家庭也“兄弟析烟,亦不迁徙,祖宗庐墓永以为依。故一村之中,同姓者至十家或百家,往往以姓名其村巷焉”。结果是一个家族的聚居地成为其永久的居住地,发展的结果是生活方式“食尽不移”,生产方式必定走向“精耕细作”,意味着对土地的过度索取。

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对那些“禄厚而税多,食口重”的大家庭,商鞅“以其食口之数赋而重使之”,迫使民户划小,使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社会细胞。一夫一妻的个体农民家庭,是最适合的生产形式,它把耕织两大产业结合其中,血缘亲和度最为密切,财产关系最简单,监督成本最低,生产积极性最高。秦的分户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某些家庭成员自主自利的欲望,并由此途径形成大批的自耕农阶层,无疑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也为其耕战政策提供了足够的兵源。但这种以夫妻为核心的个体家庭成为户籍的最基本单位后,往昔那种存在于大家庭中的和睦的道德、伦理、亲情关系,也逐步被冷冰冰的物质利害关系所代替。其消极方面还表现在单一家庭经济总量太小,无法抗拒各种风险;而单一种植业结构风险大。历史上之所以兼并盛行,就是因为个体小农抗风险的能力差,许多人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卖掉赖以生存的土地。汉代晁错在《论贵粟疏》一文中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汉代奉行的重农抑商,结果是业农者“贫贱矣”。弱小贫贱的农民只能过度利用土地以获得食物,由此对环境产生更大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