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垄断是竞争的同义词
2011-01-06, No.1489
新年之际,发改委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用以代替2003年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旧规定是在原《价格法》基础上发布的,篇幅不足一页纸,而新规定的成文法依据则是2008年的《反垄断法》,它基本上全盘采纳了欧美主流反垄断理论,对所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价格策略与价格协调机制作出了全面限制,其篇幅也数倍于旧规定。
值此通胀蔓延、物价腾涌之际,这份规定或许可以体现管制当局对民众所受通胀之苦的体察和关切,而新规定发布与生效间隔的异常短暂,似乎也透露着某种急切。但遗憾的是,源自美国的整个反垄断法律和政策体系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学理论,在根本上是错误的,而在实践中,反垄断法对改进市场制度从未起过正面作用,它只不过为管制官员、律师和经济学家等行业创造了大量职位。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的理论出发点是完全竞争模型,而所谓完全竞争在逻辑上就是无法成立的(即便是近似的成立),它只是早期经济学家为绕过某些数学困难而做出的随意简化,不幸的是,这一简化对人们理解市场的真实运行机制造成了严重误导。
在所谓完全竞争状态下,每种商品都有无数无差别的卖家,他们出售的商品质量上毫无差别,其产量决定也无法影响价格,因而也无法实施独特的价格策略。然而,对商业史稍有了解便会知道,大量无差别厂商的市场状态是不可能长期持续的。在规模经济的作用下,没有独特之处的小厂商会迅速被吞并,即任何一种商品,如果没有实施差异化的空间,其市场很快会被极少数厂商所垄断,中小厂商得以立足的诀窍便是实施差异化和寻找特殊生态位,也就是为自己构筑垄断地位,这是产业界尽人皆知的常识。
这样一来事情便很奇妙了:完全竞争的前提是无差别,但果真无差别了结果就是高度垄断,而真正热闹非凡层出不穷的竞争,却总是存在于那些能不断出现差异化的产业之中,换句话说,一个高度竞争市场的存在前提是,其中每个厂商都必须拥有相当强的垄断地位,这是多么矛盾啊。但这一矛盾仅对书呆子经济学家才是矛盾,因为他们把垄断看作竞争的对立面,而没有理解在真实市场中,垄断恰恰就是厂商展开竞争的一种方式,且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方式。
有人或许会问,那能不能把每个厂商的垄断力限制在某个水平,从而确保任何一两家厂商都不会占据大半市场份额呢?确实可以做到,代价是压制创新并阻止规模经济发挥作用,而实施的手段就是不断地摧毁那些最成功的企业,简单地说,就是打击乃至摧毁市场机制中最积极而有益的那些方面。
当你开发出一种成本更低的大规模生产方式后,或者寻找出一种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组合服务的商业模式后,并购常是实现这些创新之价值的唯一可行途径,而有机扩张在资本开支和推行速度上都将大为不利。产业史上,无论技术、管理还是商业模式上的创新,其实现扩散和替代的各种途径中,并购历来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而反垄断法将压制这一过程,尤其是那些依赖于规模经济才能发挥作用的创新。
反垄断与创新在根本上就是相抵触的。不妨把创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已有商品的局部改进,即所谓的微创新;第二类是用一种全新的方式来满足此前由其他商品来满足的需求,如汽车相对于铁路;第三类是挖掘出一种全新的需求并加以满足,如太空旅行。对于后两类,创新者实际上从零开始建立了一个新市场,他当然是对之拥有“支配地位”的垄断者,即他从一开始就成了全民公敌。
实际上,每个创新者从他构思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的那一刻起,最关切的事情莫过于如何确保其创新价值不被大批模仿者迅速淹没,如果他不能满意地回答这个问题,他很可能早就打消了动手的念头。创新者愿意在初期投入大量精力、财力,冒巨大风险,推广期中赔本销售,全赖于对未来规模经济和垄断地位所能带来回报的期望,这也是为何前辈们会想出用专利法去保护创新者,而反垄断法的作用直接相反,将把无数创新掐灭在最初闪念之中,有趣的是,这两套法律居然能共存于同一个体系。
那么,能不能通过恰当的甄别,既打击阻碍创新的老垄断者,又保护乃至鼓励创新垄断者呢?显然,管制当局和许多经济学家都认为他们能做到,但再一次,这只是理性的僭妄,经济学家确实煞有介事地通过替代性分析和弹性分析之类的工具去甄别“好的”和“坏的”垄断,但所有这些分析的前提都是:商品集合和生产/商业模式集合是给定的,然而顾名思义,创新就是“一般人想不到的”,潜在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注定不可能被纳入经济学家的分析范围之内,而反垄断最大的伤害,恰在于妨碍潜在的创新得以实现。
因此,除非你压根否认有创新这码事,或者自认为上帝因而能窥见未来的创新并将其纳入商品和生产模式集合加以分析,否则你注定不可能甄别好的和坏的垄断,不可能知晓打击英特尔的定价策略究竟是保护了创新还是保护了落后。所以,假如我们和波普一样相信这个世界是开放的,创新是可能的,那就让我们抛弃那套陈腐谬误的完全竞争理论和以之为基础的反垄断法吧,别以为它来自美国就代表着先进。
〖后记〗
经济学家巴斯夏说:“好经济学家与坏经济学家之间的区别只有一点:坏经济学家只考虑可以看得见的后果,而好经济学家却能同时考虑可以看得见的后果和那些只能推测到的后果。”
砸破一块窗玻璃能给玻璃制造商和安装工带来6法郎的生意,这是看得见的;而另一方面,窗户主人将这6法郎花在换玻璃上,就不能再花在别的事情上,因而减少了其他消费品厂商原本会得到的6法郎生意,这是看不见的。
同样地,剥夺垄断厂商获取垄断租金的能力——假如能做到的话,商品的售价或许会降低,这是看得见的;但这样一来,指望凭借未来垄断地位获取创新回报的潜在创新者因此打消了实施创新的念头,因而消费者也就无法享受到这些创新带给他们的好处,这是看不见的。
变化万千的市场结构和创新机制远非行政官僚们所能理解,反垄断历史上最具讽刺性的事实是:从AT&T、IBM到微软,这些一度成为反垄断英雄们斗争对象的巨头,官司还没打完,却早已被后来的创新者挤到了一边,命运堪忧了。
如此人们就有理由质问:既然市场总能以出乎意料的方式发展出突破垄断格局、造福消费者的创新领域,反垄断官员们这通瞎忙乎究竟有何意义?
法律的意义在于告诉人们怎么做才是对的,这样,它就不能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又强求无差别竞争,就不能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又推行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