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新手成长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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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开发票的出纳李姐请假了,昨天她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交给了我。今天业务员就来要收款并且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捣鼓了半天,好不容易打出一张发票,结果三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对齐,发票联有一部分打到了纸质发票外面,我顿时慌了手脚。

我连忙求救:“张会计,糟了,这可怎么办,这发票是要作废呢还是要开红字冲销呢?”

张会计看了看发票说:“现在这张发票,你直接在机器里点作废就行,然后在打出来的发票上盖上作废章,收好待查。”

(1)当月的、在报税期内发现错误的发票,可以直接点击作废。

(2)报税期过了,在以后月份发现错误,而且发票没有送达对方企业之前,可以用相同金额的红字冲销。

有了张会计我就像有了主心骨,一会就把发票开好了,盖好章递给了业务员。

2.9.1 作废及销货退回发票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4条第4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申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三联由公司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公司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这上面详细讲解了发票作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怎么处理。”张会计指着文件说。

我一边把文件收藏起来,一边说:“好的,我会对照文件执行的。”

张会计拉开了话匣子,“有时候税务机关的办事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对新的政策也许并不了解。”

“啊!那我们应用政策时怎么办呢?”听到这里,我好奇地问起来。

“这就要求我们财务人员熟悉税收法规的文件出处,这样也有理可依,有据可查,拿着文件去跟他们讲清楚。”张会计说。

“当然这样的事还是极少数。”张会计补充着。

“张会计,增值税发票这么重要,那企业在管理上一定很严格吧?如果不小心丢失了,会有什么后果呢?”

“那你就听我说吧。”张会计回答道。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是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6章“罚则”的第36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要在当地税务报上申明作废,并将登报费用发票及报纸交当地国税部门。

“你知道我为什么记得这么清楚吗?”张会计神秘地问我。

我摇了摇头。

“去年小李去购发票的时候,还真给弄丢了,又登报,又挨罚,搞了好久。这些就是那时候收集的资料,我电脑里也有,一会发给你,你看一下吧。”张会计说得有些无奈。

“太好了,这样我以后就不会在发票的管理上犯错误了。”我高兴地说。

“当然,这都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张会计从电脑上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找了出来,发到了我的邮箱。

2.9.2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由轻到重的处罚顺序,分成如下几类,下面分别介绍:

(1)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①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②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③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④ 拆本使用发票的;

⑤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⑥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⑦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⑧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⑨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①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② 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6)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今天张会计给我介绍了很多增值税的内容,使我受益匪浅,但是光听不练是不行的。我想回家后把今天所有的知识都总结一下,用到的政策法规要写上文件号和出处,以备后期查找,读者朋友们,和我一起来总结吧!

“不一定要把所有的规定都记住,但是,用到时一定要知道从哪里能找到。”这是张会计的名言,很幸运,我遇到了这么好的一位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