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
《中国的宗族与社会:福建与广东》
读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中国的家族与社会:福建与广东》(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gtung,The Athlone Press of the University of London,1966;日文本题作《中国の宗族と社会》,田村克己、濑川昌久译,弘文堂,1995)。
依照日文本后面的《解说》作者末成道男(圣心女子大学教授)的说法,弗氏的研究特点有三:一是超越个别的小村落、小社会,拥有对广域社会的研究思路与分析角度;二是无论研究对象处于何种层次,均考虑它与整个社会的关联,绝不将其视为自给自足的单位,改变了过去那种解剖小麻雀以透视大世界的显微镜方式;三是在传统的人类学关心共时性问题的同时,也注意了历时性的侧面,并在可能的范围内收集与利用文字资料,沟通了历史学与人类学,也沟通了汉学与人类学。特别是他常常提示,模式只是需要经常修正的假说,如果把基本事实与这些假说结合对照,验证就比较容易,在作者与读者共同以实证对模式进行检讨的过程中,就有可能推进研究领域(以上是大意,见265—269页)。
本书共分六章:一,村落、家族(Lineage)以及宗族(Clan);二,家族;三,社会地位、权力与政府;四,家族间的关系;五,风水与祖先崇拜;六,中国的家族。
弗氏在一开头就指出,福建省和广东省,有很多共同体,是由一个男性祖先延续下来的父系成员以及他们未婚的姐妹、他们的妻子构成的,因此,首先要从“居住模式与父系集团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开始进行研究(11页)。不过,他很清楚地说明,“中国话里的‘族’,如果用人类学的术语,可以相对为Lineage和Clan,而‘宗’与‘宗族’也同样,这些汉语词汇在其本身就有疑问,或很含混,很难确切定义。可是,根据顾立雅(即H.G.Creel:The Beginnings of Bureaucracy in China:The Origin of the Hsien,见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ⅩⅩⅢ,No.2,February,1964)最近的论述,在中国古代,姓和氏并不相当于今天的Lineage和Clan,‘姓是指很大的、暧昧的共同集团的发源,其为一团结姿态的象征,但并不一定可以在特定的场合,采取一致的行动’,而‘氏较小,用Weber的术语,即团体Verband’”(33—34页)。
进一步,他反驳了一种传统的说法,即“是单一家族村落的崩溃,形成了多姓村落或历史较短的家族”这一说法。他指出,有一些反证,说明也有相反的运动方向,即单一家族村落是由多家族集居村落的互相竞争、排挤、械斗等等而形成的,比如有一些单一家族村落至今还残存了其他宗族祠堂,说明可能由于贫、病、弱小等等,出现“死绝了”、“断了香火”的可能(16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达的人家(比如有人中举)依托官府的力量,把其他家族驱逐或瓦解(18页)。同时,他在第三章中又提到,“应当区分那些家族中的文化人,其中有仅仅获低级资格的,比如通过县、府考试的生员、监生,他们并没有特别的权力与地位,而达到贡生或举人的则不同,比较容易接近政治权力”。所以他指出应当分析这些文化人的动向,低级文化人可以从商,而较高级的文化人虽然为了做官而放弃部分商业活动,但是其家族可以使其成员的经济活动简化,其结果是,作为文官的勤务和商业上的利益双方都被维持,而且可能互补(94页)。他因此强调,“在分析家族时,要首先注意区分只拥有生员的集团和拥有贡生以上资格成员的集团,虽然拥有平民文化人的家族,比起临近家族水准要高,但是,不与官方有牢固的、直接的关系,是不可能成功的”(94页),这涉及家族存亡盛衰的一大关键,一家族与他家族内各分支的消长,均与此相关。
也许这一说法可以看成弗氏对于单一家族村落的建构的看法。接下去,他还对族谱或家谱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过去的理解有两种:一是相信其为叙述历史事实,所以是一个家族绵绵不绝的分支以及地理性人口移动的资料;一是认为它是为追溯家族历史构成的,是对现存家族分布的实况赋予“历史意味”。他认为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理由,但是似乎更倾向于后者。道理很简单,家谱或族谱确实有时会引起一些麻烦,中国传统的家谱或族谱常常喜欢追溯有名的祖先,网络广泛的支脉,但是这种方式却遭到一些压力,比如追溯到刘邦的族谱曾经因为皇帝怀疑它有篡弑变天的嫌疑而被斥责,于是导致族谱瓦解被毁,祠堂共有地与共有财产,也会因为过分膨胀而被没收。因此,这也有一个“中心”与“边缘”、国家与地方、大与小之间的互相依存又互相平衡的紧张关系。弗里德曼的分析,不仅会对人类学有影响,显然也会引发历史学上诸如“乡绅”与“宗族”、“皇帝”与“士人”、中央军队与地方军队、腹地与边地等问题的讨论,也会引起历史学家重新思考“科举”、“致仕”、“乡村建设”等等话题。
除了“族谱”或“家谱”,他还讨论了“乡约”。历史学界都注意到,北宋以来乡村出现的各种自我认同的、一体的、互相帮助的村落组织中,儒家学者常常为此建立“约”,如吕氏、朱子,本来这只是一种维护秩序、建设文明与普及道德的形式,但是,久而久之,则由软性契约趋向硬性法律,由乡绅权力(得到政府支持)而拥有支配权甚至裁判权。清代初期以来,政府给予新的意味,乡约乡规甚至有“讲义制度”,这种制度强化了农村的儒家伦理意识,也与保甲制度和家族组织重叠,形成家族或地方领袖为中心的控制权力,在中央势力的渐渐崩溃中,出现了地方上的家族性军队、土围子、民团,湘军与淮军即其荦荦大者。所以弗氏提到十九世纪的混乱中,团练和保甲常常密切结合,形成清末的特殊秩序,朝廷统治渐渐弱化,而地方主导与地方自治性逐渐加强(110页)。
此外,第五章从家族埋葬、祭祀、祖先崇拜,说到风水信仰,也值得一看。
(199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