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理论家约翰·洛克
如果说霍布斯是十七世纪英国商业资产阶级藐视者的话,约翰·洛克则是他们制度要求和法律要求的出色解释者和辩护者——并不是为那种过激的清教徒式的小资产阶级观点进行辩护,它在革命时期竟能执掌政府权力一事,曾使得风度优雅的大资产阶级感到惊慌;洛克为之辩护的是那种商业资产阶级,它在革命光荣结束时感到自己是胜利者,而把威廉·封·奥兰治的“民权宣言”视为良好的法律基础。在洛克的《政府论两篇》(1689年出版)一书中,为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在政治生活中取得必要照顾的这类资产阶级的要求和愿望得到了理论上的阐发与论证。
在该书的前言里,洛克声称他写作的目的有二,一是论证威廉国王,这位伟大再造者权力的基础是人民的赞同(而只有人民赞同才是一切合法政府的基础),从而巩固了他的王位;二是“为英国人民辩护,人民对合法的自然权利的热爱和保持这些权利的坚定性相结合,把国家从奴役与毁灭的边缘救出来”。
洛克这部出版于1689年的著作,得到了十七世纪末期英国大资产阶级的赞赏。书中所体现的精神正是他们自己的精神,而且是以完美无缺的哲学方式表达出来的。
霍布斯把他的自然人描写成利己主义者,完全受其粗野的自我保存本能的驱使,凡其所欲,便毫无顾忌地攫取之;而洛克笔下的自然人则是很有道德的个体,受理智的支配,并关心自己的尊严。
在洛克看来,那种认为自然状态的人完全受其自然本能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又是完全有理的观点是根本错误的。当初人虽则生活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之中,独立于他人,然而正因为如此,他才不能为所欲为,而是要按照自然法的原则行事。也就是说,他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问一下他的自然理性,他的行为是否也与自然法相符合;洛克说,又因为自然法的原则是明确无误的,所以理性会给他以正确的答案。比如洛克在《政府论》下里(第2章,第6页)是这样说的:
“自然状态是受一种对每一个人都有约束力的自然法则的支配,这种法则就是理性;它教导整个人类说(但愿人类愿意遵守它):因为大家都是自由而独立的,所以任何人都不能损害别人的生命、财产、健康和自由;又因为所有的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全智全能的、睿智无限的造物主的作品,所有的人都是唯一神通无限的主的仆人,所以人都是它的财产,它的创造物。根据它的命令,为了它的目的,它把人创造出来,派遣到世间,这种情况它高兴持续多久就持续多久,而不管其他。”
按照霍布斯的观点(按他第三章所引用的斯宾诺莎的言论更是如此),所有禁止损害他人身体、精神或事业(比如通过对其财产的侵犯)的法规,都是起源于社交生活(集体生活),禁令就是集体生活的后果与条件,因为在没有法规的情况下社交性的共同生活是不可能的。洛克则证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他直接从社会行为法规中得出了自然的理性戒律,并规定孤立的蒙昧人早在自然状态中就已遵守资产阶级的刑法。这种刑法差不多就是他那个时代英国的刑法;这是因为,比如他所理解的所有制并非是一般人所看到的处于低级状态的部族的原始所有制形式,而是资本主义式的所有制。
洛克所理解的自然法同样也包含了奴役和使用奴隶的权利。洛克认为,假如某种自然法一旦存在,也就必定得遵守,否则便毫无意义。为此必定得有种力量,以迫使人们遵守自然法。又因为当时还没有国家权力,所以很可能有这么一些人,在他们之间都很重视维护自然法的要求,并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加以惩戒。这样一来,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权任意惩罚有损害自然法行为的人。比如他在第二篇论文(第2章,第7页)里就是这样写的:
“在自然状态中,任何一个人都有权为防止破坏自然法而采取必要的手段来惩戒违法者。这样一来,在那种状态之下执行自然法的权限就落在了每个人的手中。以此即可防止人们干涉他人的权利,防止人们相互间的加害行为,以维护和平,保存整个人类的自然法受到尊重;因为自然法也像所有与人类有关的法律一样,在那种自然状态中若无人有权执法,以保护无辜者,以限制违法者,那将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在那种自然状态之中,如若没有某个人可以惩罚另外一个人的恶劣行为的话,那么任何人也都可以……”
洛克说,惩罚者,即因被惩罚者不遵守自然法而受到损害的人,也可以免除对违法者的惩罚,其条件是:违法者代他服务或做他的奴隶。
洛克以这种方式不仅以一定的物质权和财产权,而且也以法的行刑的萌芽以及劳役权和统治权赋予自然状态(按他的说法是一种孤立的状态),这是一种远远超过了中世纪经院哲学有关法的构想的成就;因为按照经院哲学的设想,在自然状态中充满着天然的平等。只是由于罪恶,原始社会的人才互相敌对,敌对的结果才出现了压迫、奴役和奴隶制——可以说压迫、奴役和奴隶制是一种万民法的风俗,而不是由自然法或神祇法本身引起的。
洛克表现出完全囿于他那个时代资产阶级的概念,认为新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经济关系,诸如雇佣劳动、剩余价值、企业主的利润、地租、利息等等,都是自古有之的自然关系。他之所以完全受当时资产阶级观点的局限,显然是他对地产私有权论证的结果。他从这样的命题出发:上帝赐给人以土地作为公共财产。如果任何人对自身都有占有权的话,那他对自身的劳动也有所有权:“他从为自然所创造所遗留的状态中拿取的一切,都杂有他自己的功绩;他以自己的东西对这种状态有所增补,由此也就变成了他自己所有,……”自然人取得一块土地,进行耕作和播种,所以也就变成了他自己的财产。通过耕耘这一手段,可以说把有关的土地从公共财产中取出,并将其变为私有财产。洛克认为,这样并不是说,人可以想拿多少就拿多少土地。人只拿取生活所需的土地,通过自己的劳动将其变为个人财产,“超过这个范围的一切,就不再是他的了,而另属他人。”
如果设想(虽则不是承认),某人通过劳动对某一对象所添加的东西直接属于他本人的话,那属于耕者的东西至多是他在公田里所提取的东西,而田地本身则不属于他。只有收成才真正是劳动的所得,公田却不是。这不仅是符合逻辑的,而且也是实际的土地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我们看到,耕作极其原始的民族,土地属于公有(部落、图腾联盟、或者是村落),家庭公社(或个别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只限于耕作这块土地和为了糊口而利用从这块土地上所得到的收获。洛克所讲的仅仅是古老的占有权;为了给这种强权以一个合乎自然法和合乎理性的解释,他使占有变成真正的所有权,条件是:占有者加进了自己的劳动,也就是说,他真的在耕耘着他所占有的土地。洛克试图使他那个时代所存在的土地私有制立足于自然法的基础上,以反对平均主义者和主张分田人的要求,将土地私有制说成是植根于人性的制度,而为它辩护。
再者,从洛克为土地占有制的辩护中得出:他也为他那个时代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即人只能占有他所能耕种的并为其家庭提供必要粮食的土地——这样的要求,就意味着维护原始的经济(生产为了满足自己家庭的需要)的结论则是错误的,像经常出现的那样。而事实上洛克是以新兴英国资产阶级利益的理论捍卫者的面貌出现的。洛克也认为,这种要求只适用于太古时代,适用于遥远的业已过去的时代(当劳动首先开始为占有自然界中所共有的东西而创造出一个称号的时代),但不适用于货币(金、银,如洛克所说)成为价值尺度和商品流通媒介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时代;洛克认为,随着货币出现的同时,人们会乐于将大量的货币积攒到个人手中,并为了货币而谋取土地。在他第二篇论文《论市民政府》(第5章,第50页)中曾这样写道:
“可是金银和人的衣食生活相比,毕竟意义不大,只有通过人的协议,金银才获得某种价值(尽管如此,劳动还是衡量极大多数事物的尺度)。显而易见的是,人们对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不成比例的现象,采取乐意默认的态度。因为人们找到一条如何以一种公正的方式可以占有比本身的需要还要多的土地的途径;亦即,将多余的产品换成金银,金银在占有者手中既不会损坏,也不会丧失,所以储藏金银对任何人来讲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洛克通过占有后的垦殖这一论断,试图赋予地产的私有制以一个合乎自然法的解释,然而仅此一点他必定还觉得不够。所以,他还要找出各种各样其他的理由来为这种占有进行辩护。他在第5章第33页上曾写道:起初是有足够的土地,“将土地圈为己用,并不造成减少他人占有的情况”;因为圈地者留下了足够他人使用的土地,所以他采取行动的结果是:似乎他一无所取。在下一节里他解释道:上帝将土地虽则给了大家,可是它决不愿意看到,“土地一直是公产,并处于荒芜状态”;它宁肯将其交付给头脑聪敏、手脚勤快的人使用,而不愿意交给那些寻衅闹事的不逞之徒。这一辩解完全暴露了洛克的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立场:按照他的看法,公有制就意味着荒芜或者至少是土地缺乏照管,争吵和纠纷;只有土地私有才可以保证土地得到正确的垦殖。
所以说,自然状态是一种法的状态(自然理性法);然而这种状态发展的结果往往是一种战争状态:人们虽然很明了这种自然法,可是不去遵守它,而是采取了暴力行动。由此便产生了战争状态。在其推理的过程中,洛克也推断出了霍布斯的战争状态。不过他不像霍布斯那样,从所谓建立和平与秩序而产生的必然性中推导出市民社会或者说国家的起源,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上帝赋予人的理性的需要和社交的欲望(第2篇论文,第7章,第77页)。夫妻之间是最初的社交,而后是父母和孩子之间,再后来又加上了农奴、奴隶等等。这样就出现了家政,大家庭由家长统治。然而结果表明,这种状态也是不能长此以往的;所以家长们便放弃了他们的权力,合并为更大的联盟,制订出行为准则(法律),推选出具有执行这种法规的权威人物。这样就出现了国家或者说政治社会。
“由此观之,”洛克写道(第2篇论文,第7章,第88页),“哪些人共同生活于一个政治集体之中,哪些人则不是,这是很容易加以区分的。那些联合为一个独特的团体,有着共同确定的法,并且还有可以援引的司法权力,凭借权力,以裁决他们之间的争端,惩戒犯罪行为的这些人便组成了一个国家社会。而那些没有这样一种共同凭借的人——我是说在世上——,则尚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所以说某些国家法学家,据以建立专制君主制的论点都是毫无意义的。洛克反对霍布斯的说法,他认为,这是把人当成白痴。设想他们所有的人,除了一个之外,全都会将自己置身于法律的强制之下。“而唯一的这一个却保持着自然状态所有的自由,并通过手中的权力去扩大这种自由,又由于不受惩戒法的制约便使这种自由变得无法无天!”相反,一定要这样设想,那些联合成一个社会的人,只要认为其联合目标是必要的,就会将其权力转让给多数人。联合成为国家,主要的亦是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持私有财产(第2篇论文,第9章,第124页和第11章,第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