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霍布斯的国家学说
托马斯·霍布斯出身于牧师家庭,1642年发表的《论公民》一书,达到了理论上的新水平。在这部著作中,他同样也从流行的契约论出发,来论证专制的王权;不过所使用的方法是一种极其卓越的社会哲学的方法。那个时代绝大多数王权专制的辩护士都试图证明,王权来自上帝的恩赐,或者是对先前家长权力的自然继承;托马斯·霍布斯和契约论者一样,从一种所谓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出发。他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持续不断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对人,像狼一样”,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受到自私的自我保存的本能的驱使——这和人的本性及由此所产生的权利是完全相符合的;因为任何人都有保存生命、保护肢体的权利。为此目的,他可以做任何事情,他可以提出任何要求,并且他的要求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因为那时对人的行为没有什么社会的协调,每个人都是自己事务的法官,每个人对自我保存所需要的一切都拥有权利。
在自然状态中,面对外来的攻击,没有人感到有片刻的安全。对生命的不安全感、相互的恐惧及由此而产生的尽量抵御一直威胁自我保存的危险的本能,促使单个人联合起来,先是组成大大小小的战斗互助会。不过,这种结成联盟的联合并没有消除战争状态,而只是达到这样的地步:单个人和单个人的对峙转为团体和团体的对峙。然而自我保存和生命安全的基本本能越来越促使人们要结束这种战争状态。
要摆脱这种状态,只有组成更大的战斗联盟。这样一来就要使单个人完全放弃迄今为止他所拥有的一切对自我保存有益和为其所必须的权利,以利于担负领导作用的唯一的主权意志,也就是将迄今为止单个人的主权转化为一个唯一的主权。这种领导可以由一个人来担负,也可以由多人组成(诸如委员会之类的东西);必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唯一的独裁的意志,这一意志包括了所有人的意志,并直接作为全体意志而发挥作用。国家和政治人物就是作为意志的统一而出现的。
所以,霍布斯强调说,也谈不上人民的权利移交给君主的问题,因为后者所取得的并不是什么新的权利,在此之前他已拥有他认为是他职务所在和必要的一切权利。恰恰是除国君以外的所有人,为了整体利益而放弃其原有的自然权利,并且是完全放弃,方能建立国家。正因为国家权力应完成所有人的目标,所以它必须无所限制。只有它才有权宣战和讲和、立法和解释法律;以及执法(司法权)、任命和罢免官员、确定教义和监督学校、自由征用公民的财产以及提高捐税等。同时,国家权力本身在其颁布法令和采取行动中却不受现行法律或法的特权的约束;要是它觉得职务上有必要,它随时都可以将自己颁布的法律废除或搁置起来。
尽管如此,某些新的政治理论家把霍布斯仅仅看成是一个只为王权利益写作的铁杆反动派,那也是不对的。他写作论证的目的不是为了说明王权专制主义的有理,而是为了证明国家的全智全能。因为他认为,后者对抑制反对公众利益的特殊利益、确保强盛的国家和民族的统一是完全必要的。他强烈地反对在他眼前所发生的政治变革,反对商业工业资产阶级势力的日益扩张,并把所要求的专制国家权力视为防止资产阶级滥用国家权力的最好手段。这种基本倾向在《论公民》中及其稍后的《利维坦》中还不太明显,因为他试图在这两部著作里完成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然而在他真正的哲学著作中,特别是《论人》和在他死后三年,即1682年才出版的《巨兽或长期国会》的四个对话中,便可从字里行间隐约看出这种倾向。霍布斯把自私看成是人的最强大的推动力。特别是他看出,当时英国资产阶级对权力的追求无非是使这个阶层的权力利益和金钱利益取得政治上认可的自私图谋。资产阶级的领袖奢谈政治道德、奢谈正义,而他觉得这只是一种诡辩术。他说:“如果三角形的三个角等于两个半径这样一个公式触犯了有产者的利益的话,那么,他们就会竭尽全力烧尽所有的几何书以压制这一教导。”
他对那些将一切精神利益置于发财之下的巨富商人特别憎恨。这些人的全部活动都是为了“运用生意经无休止地发财”。他称这些商人是国家和国家事务“天生的大敌”。他对商人为穷人提供了工作,以此向穷人行善的说法嗤之以鼻。他嘲笑道,这种善行仅在于迫使穷人以他们所规定的价格把劳动力出卖给他们。与此相比,在布瑞德韦尔(一所新建的监狱)的工作甚至有着更好的报酬。
霍布斯唯恐商业资产阶级在国内的统治会导致“富人的寡头统治”。在《巨兽或长期国会》一书中一再流露出对这种商业资产阶级的憎恨,正是这种憎恨心理才促使霍布斯论证一个专制国家权力的必要性。在他看来,只有后者才能抑制富贾的利益经济。也许从这一点可以解释,霍布斯之所以不像其他英国专制主义的辩护者一样,把王室的统治权导源于上帝的安排,而是将其说成是国民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和平政权放弃了他们自然权利的结果。在统治权的这种来源中意味着对人民和国君之间的某种相互关系的承认,意味着后者道义上的职责:尽可能完成维护和平和人民利益的目标,就是为了这一目标人们才放弃了他们的自然权利。
资产阶级统治的兴起乃是历史的必然,是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不可避免的阶段。霍布斯对这一点也像他的对手一样,是不理解的。他孜孜以求的是巩固代表全民利益的无所限制的国家权力,以防止英国落入金钱寡头的手中。
霍布斯的“倒退”和他那个时代一般的忠君主义是毫无共同之处的。这不仅表现在他对那时的法律、道德和宗教观都采取了革命的立场,而且,他还抨击一切贵族阶层,一切特权和国家内的政治不平等。他维护所有国家公民在政治上完全平等的主张;他驳斥了当时一般流行的社会差别根源于人性差别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虚妄的想象;他把社会等级看成是由权力关系所决定的立法结果。
英国民主派的历史学家乔治·格罗特在他的《小书》一书第169页中说:“实际上这是对任何特权阶级观念的蔑视——把特权阶级称为最高权力的障碍,这是误会;事实上特权阶级与最高权力是联结在一起的,并为了他们压制人民的目的而腐蚀了这种权力——这种蔑视使得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在英国变得可憎……”格罗特的这种说法不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