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马克思的社会学的基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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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丹和波舒埃

随着法国王权势力的不断增长,国家理论上的专制主义观点和原则也愈益取得了突破。日趋富裕的资产阶级往往赞助和支持王权反对封建贵族的政治野心,作为交换条件则是王权要保护他们的营业利益,保持与扩大他们在商业上、市场上以及在同业工会中的特权;保护私有财产、人身自由不可侵犯、赞助征税、勤俭管理国家财政、统一度量衡和货币等。

大资产阶级最有才干的代表是让·博丹。他学过法律,担任过各种公职,1576年被弗尔芒杜瓦的第三等级选派参加了在卢瓦的三级会议,继而于1577年在巴黎发表了有关国家理论的巨著《国家六论》。

博丹认为,人民既可以将有限的权力交给国君,也就可以委国君以全权亦即“最高主权”。委以最高主权的意思就是委权于终身而不附撤回的条件;身负全权的国君才可以称为君主。君主主权的基本前提是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取决于君主的意志和愿望,这对国家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就好比是船舵要受舵手的支配一样。看风使舵,船只才能到达目的地。同样,国君只有在法律之上才能够正确地掌握国家之舵,——国王既要在他自己的法律之上也要在他前任的法律之上,所以说国王只对上帝负责,而不对他的人民及其所谓的代表负责。从道义上讲,君主也有义务遵守他自己的法律,前提是他认为这种法律在现有的状况下和国家的利益不相违背。总之,一个国君不会因为蔑视自己所制订的法律而受到责问。教皇也无权责问他,这是因为依照法律来讲,教皇既没有支配国君的最高权力(教皇自己胡说些什么而又自当别论),也不是尘世间的最高法官。

尽管如此,在博丹看来国王也不能为所欲为;国王的意志和行为要受到神祇法和自然法的制约。而且他不仅受到这种实在的自然法本身的制约,也要受到从这种自然法中(万民法和成文的国家法)所得出的法律结论的限制。当时新兴法国资产阶级为防止王权的干预而提出了种种权利和自由的要求,博丹把所有这些要求都纳入了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比如说在他的学说内,他根据自然法论证了人身自由的不可侵犯(不能根据国君或政府机关的命令逮捕人,而只能依据法律行事,根据法院的传讯捕人)和财产私有的不可侵犯性。从这一“自然法的命题”中,博丹还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君主只有在人民认可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其征税权,因为税收损害了私有财产。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比如说关系到国家整个利益时,国君才能自作主张增加税收。再者,对一个臣民的剥夺要有充分的正当理由,比如当着公众的利益而出于紧迫的必要,并且还要保证予以适当的补偿。国君出卖某些国家的财产一定要在国家基本法许可的范围之内方可进行。还有,根据自然法,国君对以下情况还负有法律上的责任:遵守所有来自自然法的民法契约,信守对所有省、城市、社团或个人所作的许诺,对馈赠和承诺等采取尊重的态度;他既受到自己契约和许诺的约束,而且也对前任的契约和诺言负有责任,其前提是:按照继承法他承继了前任的天下与财产。

国君不遵守自然法,臣民就可以拒绝他;不过后者只有被动反抗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臣民,甚至是人民的整体都不得对君主的人身和财产加以侵犯,不得责难君主,纵然他犯下了严重的罪行。

由此可以看出,博丹的国家论是法国大资产阶级和王权联盟的产物。为了抑制议会中的贵族,国王的统治权是没有限制的。博丹虽公然宣称:全国大会、议会和三级会议等只能作为国王的顾问来发挥作用,而不可拥有政治权力。另一方面,这个资产阶级又竭力使他们的财产、收入以及社团、商业和制造业的特权免受独裁王权的干涉,所以博丹就简单地将这种权利要求和自然法的概念挂上了钩。

十七世纪,特别是在贵族大起义的福隆德运动被镇压下去以后,法国王权日益加强,因而有关国家法的著作对僵死的专制主义的论证和美化也随之增多。居以勒奥默·巴尔斯莱讨伐反暴君派的檄文(1600年于巴黎出版),克劳第乌斯·萨尔马修斯对英王查理一世的辩护书(1649年在巴黎出版)都是这一方面的代表作,不过最最重要的要推主教雅斯克斯·波舒埃的《笃行圣经训诫的政治》了(1710年于布鲁塞尔出版)。

波舒埃的学说完全以博丹和英国国家理论家霍布斯的理论为基础的,他差不多完全摒弃了流行于法国的国家起源说和契约统治论,正是因为这一点才使波舒埃的理论在国家学说中占有一席之地。其理论的出发点也是所设想的极其混乱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个人有着无限的自由,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连绵不断地进行着。不过他从这种自然状态中得出了与博丹、霍布斯不同的结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什么万民法,只有强者的法律,因而也就不存在主权,因为人民主权是以民族的存在为前提的。在自然状态中可能已经有了家庭,也可能有了杂乱的人群,然而还没有形成民族,因为民族的概念已经包含了一种有条理的领导,有着某种法律标准(尽管还没有成文)的联合状态的概念。所以,奢谈什么自然状态下的人民主权是完全错误的,这跟在还没有政府之前就设想有个政府一样错误。主权国家的政权并不是通过契约或移交而产生于这种无法无天的自然状态中,而是由于人人对迄今为止的不安全状态已厌倦,于是他们便放弃了迄今为止自然的自由,而加入了强者的行列,可以说是形成了在发号施令的首领所领导下的战斗扈从队,以后进一步组合成类似政府的机构。

可是,又是什么促使这些人放弃他们的自然自由而跟随强者,或者是扈从队的呢?这是他们自然的需要和他们本性促成的,而这种本性又是从上帝那里来的,所以说国家建立的依据就是上帝的意志,国家建立的基础是自然不变的神祇法本身。因此,上帝才是真正的国王,起初它本人也确实治理过以色列人民,向他们颁布了他的法律,并亲自将他们带往巴勒斯坦,所以说国王也只是上帝在尘世的代表,只是“上帝尺寸大小的复制品”。

在波舒埃以这种方式把国王变为上帝的代表之后,他又进一步得出结论说,一切权力归国王,君主的良心和对上帝的敬畏使得他们尊重神祇法和自然法,如果国君违犯了神祇法,那么人民就有权拒绝服从;然而任何对国君的顽强的反抗都罪该处死,纵然国王是个异教徒、罪犯或篡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