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马克思的社会学的基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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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论历史进程和自然法

托马斯关于制度的种类和财产的论述在这里可以从略不谈,而他的历史观一定要在这里简单地介绍一下。

托马斯一如奥古斯丁,认为上帝主宰历史,上帝决定事件进程的道路和目标。奥古斯丁满足于这样的设想:尽管有意志的自由,然而上帝的意旨却在人的意志和行动中表现出来;而托马斯·阿奎那则转了个弯,把古希腊的学说纳入了推论的行列:人的行动取决于人的本性。他曾推断说:“所有具有一定个性的动物,必定有与其个性相适合的行为;因为某一对象的独特的活动是按照该对象的本性来进行的。”(《神学大全》第3卷,第129页)而人的本性又得之于上帝;如果说支配其行动的是正确而纯正的本性,那么这也就是说人是根据上帝的意旨和既定计划行事的。由此看来,可以说人只是上帝的工具,人是通过其本性的作用达到目标的,这和由上帝所创造的世界上的所有事物是一样的。可是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目标呢?托马斯认为,世上万物都有其目的,所以人的存在、生活与活动都有一个目标。目标又有最初和最终之分。上帝造人(和创造万物)的最初目标是为了表现其完美和善良(《神学大全》第3卷,第19页);最终目标是通过模仿使其接近上帝(《神学大全》第1卷,第38页和第40页),即达到最高的善:完美的幸福。

追根溯源,这一学说中包含两个亚里士多德的论点,它们在十七、十八世纪的历史理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至今天还支配着某些人的头脑:

一、这样的一种观点:人的行动是由其本性抑或人的天性决定的,人类的整个历史无非是人类的本质起作用的结果;

二、这样的一个神学假说:一种一开始就有其特定目标的自然或理性意图贯彻于历史的进程之中。

托马斯·阿奎那对另外一种学说的形成还做出了更大的贡献,该学说对后来中世纪的法哲学和历史哲学的观点都发生了重大的影响。这就是自然法学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是格劳修斯的直接先驱。

托马斯认为,身为最高法则的神的理性也是自然法的渊源。因为自然法无非是人的理性参与神的理性的结果,这和人对善恶有种自然的判断力也无非是上帝对人留下印记一样。所以说自然法也是神的最高法则的一部分,虽则它是来自于原先由上帝所赋予的人的本性,并且植根于这种本性之中。如果说人的行动符合人的本性,根据人的自由的理性本质,人对他人的态度也会符合于人的本性。“因为在所有的动物中只有人认识到其目标的本质、行动和目标之间的关系,所以人的这种天生的理解力就会成为自然的法则,人通过这种理解力来追求一种适合的法。”

由此可见,自然法乃是通过运用自然理性从人的自然状态中自生出来的一种产物。托马斯这种关于什么是“自然法”的观点确是极其奇特的,然而一切时代的自然法理论家,也都直接将他那个时代存在的生活与法律状况宣称为自然的,自古以来就行之有效的“自然法”。托马斯也认为,崇奉上帝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并由此得出结论说:

“凡是诱导人认识上帝和热爱上帝的事物都与自然法相符合,而一切相反的事物对人来说都是天然的罪恶。由此可见,在人的习俗行为中无论是根据成文法,还是根据自然秩序,都有善恶之分。”(《神学大全》第3卷,第129页)

托马斯认为,这种自然法自古以来就有,无所改变,也无所减少,牢固地植根于人的心灵之中。它可能有所补充,然而不会缩减。他还把这种自然法称为永恒法。还有一种万民法,它是通过理性推论而从永恒法中引导出来的,几乎通行于所有的民族,为所有民族所承认。与之相对的是成文法,托马斯把它分为公法和私法,成文法是人们协商的结果,所以它又被视为次等的暂时的法律。在自然法和成文法发生冲突时要以自然法为准。

托马斯·阿奎那的国家学说和神学理论首先在天主教内部遭到抵制,特别是基本上追随牛津长老邓斯·司各脱学说的法兰西斯科派。可是托马斯的学说由于迎合了罗马教廷的利益,所以逐渐得到承认。连支持德国皇室反对罗马教皇权力要求的吉贝林纳派的首领们也完全赞同托马斯的国家理论。托马斯学说中遭到抨击的大都是这样的论点:国家从属于教会;教皇拥有无上的权威、是耶稣掌管尘世权力的代理人。众所周知,但丁为反对这种论调而写了一部题为《帝制论》(直至1559年才在巴塞尔出版)的著作。在书中他引证《圣经》,论证皇帝的权威也和教皇一样,也是直接来自于上帝,所以这两种权力没有主从之分,而是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