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马克思的社会学的基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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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阿奎那的国家学说

随着一种一心要扩大自己的势力、掌管国家资财、自命对所有世俗财主拥有监护权的罗马教的兴起,原始基督教中敌视国家的最后残余也从罗马教会的政治哲学中消失殆尽。教会及其理论家们认识到,国家是上帝世俗秩序中的一个必要的部分,是一种自然的生活共同体。罗马天主教会认为,它纵然不是上帝直接建立的,并且也无法达到那种高级完美的状态,可它总是一种道德的和相宜生活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

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是罗马教会最大的最有才能的经院哲学家,他在十三世纪时把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的国家理论结合在一起,巧妙地使之与罗马教会的教义和权力要求相适应,他也曾作出如下的教导:国家是服务于道德生活的必要的设施,是人类理性所建立的最高级、最完美的共同体,它甚至远远超过了家庭。亚里士多德把人称之为“政治动物”,而托马斯·阿奎那则把人称之为“社会动物”或“社会与政治动物”,他只有“和许多人一道生活”,其需要才能得到满足。阿奎那和亚里士多德一样都是从家庭出发,认为国家是家庭联合的结果,家庭之所以联合是为了将来在一个人数众多的共同体中生活。是什么东西促成了人们进行这样的联合呢?这是因为家庭无法单独满足自己的需要。托马斯宣称,人是不同于动物的,人有理性,人不仅是社会的动物,同时也是有理性的动物。在自然界里,动物只要去捡取就可以找得到为其生存所需要的一切,而人,则必须运用其理性,发挥手的灵巧,才能搞到或制造出为其生存所需的食品或必需品,单个人就无法做到这一点了。协作是必要的,以使每个人都能在熟谙的工作领域中发挥作用,制造生存的必需品。换句话说,为了满足多种多样的需要就要进行必要的分工分工的需要产生了国家

托马斯·阿奎那之所以有这样的观点是有如下的原因:比起亚里士多德来,他的原始民族经济生活的知识要少得多,他对原始共同体(群体、村落、部落)内逐渐出现的技术和分工,对需要的形成和发展都一无所知;他也不像某些希腊历史学家那样具有历史因果考察的目光,所以其出发点只是他那个时代的意大利城邦经济,就像亚里士多德是基于奴隶制的家庭经济出发一样。在意大利的城邦经济中,托马斯看到了形形色色的分工和行业,每个人都是在某一特定的范围内工作,并将其产品拿去销售和交换。这种分工在托马斯看来就是共同生活和协作的本来目的。他认为,各个家庭逐步领会到,在其狭小的圈子内多种多样的需要是无法满足的,这样的见识促成了合并并从而形成了国家。

事实上是先有共同体(群体、村落、部落)存在,而后在这种共同体中才逐步出现了劳动和需求的差异。而托马斯则相反,他首先从需求的差异出发,将其看成是事物的本原,继而他又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从人的理智的本性中引导出需求的差异来。他认为,需求的多样性导致“不同的人通过理智来追求不同的东西”,这就是说,有的要在这样的工作范围内,有的要在那样的工作范围内来取得需要的满足。在狭小的家庭圈子内,这种满足是无法完成的,因而便联合成为共同体,托马斯就直截了当地将它视为国家。他在《君主统治》一书中曾写道:

“人就其本性来说,是一种社会和政治动物,由于其自然的需要,他要比任何一种别的被创造出来的动物更加依赖于群居生活;大自然为别的动物备下了食物,赋予它们皮毛以覆盖躯体,赋予它们牙齿角爪以自卫,或者至少赋予它们速度以便逃跑,只有人类缺少这样的自然装备。然而人被赋予理智以代替那些自然装备。依靠理智,通过双手的劳动,人类可以为自己备办所需之物。可是人不能独自制造所需要的一切,没有一人能单独过一种丰衣足食的生活。由此便得出这样的结论:人应在人数众多的社会中生活,此乃大自然的意旨。”

在他论述了生活需要的不同之后说:

“一个人用其理智制造一切所需之物是不可能的事,所以个人必须生活在社会之中,以便相互协作。不同的人用其理智从事不同的发明,有的献身医道,有的干这,有的做那。”

国家的目的是由此产生的,它“最切近的目标”乃是关心尘世生活,关心生活的多种需求。这种关心是实现一种更高的目标,即“美好生活”的先决条件。不过托马斯所理解的“美好生活”并非市民的富足生活,而首先是一种道德的幸福生活。如果说托马斯·阿奎那的教会观点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他认为国家的目的是实现“美满幸福”的生活)相吻合的话,那么,另方面在对尘世幸福价值的估计上他却又同意主教奥古斯丁的观点。托马斯也曾宣称,在国家的范围内人无法达到完美的幸福,只有假手教会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他的关于完美国家制度的观点同样也是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观点的大杂烩,都是和教会的权力要求相适应的。托马斯也像亚里士多德一样,认为在国家之内,一个阶层对另一个阶层的统治是合理的;并且也像亚里士多德一样将此归结为人有不同本性的结果。他和亚氏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人的天赋差别不仅是人统治人的法律依据,而且也是奴隶制的法律依据;而在托马斯看来,人的天赋的不同仅仅是阶级统治的依据,而不是实行奴隶制的根据,对于后者他完全同意奥古斯丁的观点:上帝创造的所有的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也就是说按照人的自然权利而言人人都是一样的;他也像奥古斯丁那样认为,奴隶制是完全反自然的,它是对原罪的一种惩罚,这虽然有悖于原先的自然秩序,然而对目前人性堕落的状态来说也是一种上帝正义的流露,因而也应被看成是合理的。自然的自由法仅只对原罪以前的时代有效,因为原罪使得原始的自然秩序蒙上了阴影。

这种在逻辑上翻斛斗的把戏清楚地表明,在不太损害其自然法构想的情况下,他是多么热心为奴隶制进行辩护。不过托马斯自己还觉得这种辩护的理由不够充分,于是除此而外他还努力寻找第二个理由。奴隶制也许不符合自然法,然而却符合万民法(即已成为法律的民族习俗),托马斯将后者看成是前者的结果。万民法虽则不直接涉及自然关系,可它却以某种合理的确定性产生于自然关系。所以在所有的民族中都有这种万民法(见《神学大全》第2卷,第57个问题,第3条),因而在托马斯看来,万民法居于始原的自然法和成文的民法之间。他说,对所有的民族来说,一直流行的古老风俗就是法律,把别个部落或民族的战俘作为奴隶,就是一直流行的风俗,因而根据万民法,奴隶制就是古老的法律习惯。

在对各等级、各阶层对国家的估价上,托马斯往往得出和亚里士多德完全不同的看法。这是因为后者是从他那个时代的希腊经济生活出发,而托马斯·阿奎那在进行考察时则是从一种独立城邦经济出发,它形成于十三世纪资本主义发达的意大利城市。比如亚里士多德认为追求货币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那是因为当时家庭的自然财富就是占有必需品;而对托马斯来说,正是拥有货币才是城市商业和手工业的必要前提,况且当时的银行业正好在罗马特别发达。在西欧,由教会征收的十字军出征税、什一税和教会捐大都以有关国家的货币形式花费出去,可是这些税捐还往往是以实物的形式交纳的,即使在征收的地方也不使用这些实物,于是由此便出现了出售实物,兑取和兑换各种货币、运送费、支付大宗款项和把大宗款项汇兑到别处的商务。教廷首先寻求护寺武士的帮助,后来又渐渐转向意大利商人,大都是羊毛商和布疋商。在重要的城市里有他们的办事处和业务联络点,因而十三世纪意大利的银行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教廷将其收入和税捐抵押给商人,商人将货币预支给教廷,这样一来,使银行业的规模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农业也同样得到完全改观。亚里士多德时代每个殷实人家都还占有土地,而在十三世纪,托马斯在《神学大全》(第3卷,第2章,第87个问题,第2条)里曾说,意大利大多数的城市居民不再占有土地,而靠城市的商业为生,至少农业不再是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了。居住在市郊的农民将农产品供应给城市,这些农民可以说是城市的附庸,通常和城市处于依赖关系。

由于经济关系发生了各种各样的变化,托马斯把农民和以务农为生的城市居民视为各行各业居民中的最底层,将他们归于“雇佣工和不洁之人”一类,这些人为了糊口不得不干龌龊的手工劳动,市政管理却没有他们的份儿。这是因为,如托马斯所说,尽管他们对城市经济来说是必需的,然而却“不是城市本来的一部分”。那些单干的手工业者也属于上述一类;他把那些富裕的手工业师傅划归商人的范围。对他来说,那些大商人(不是市场上的小商小贩)、牧师、学者和艺术家等脑力劳动者才是城市中更为有益的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