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以前美国政府反农业危机措施的演变
一、美国反农业危机问题的提出
美国政府的种种反农业危机措施,都旨在缓和农产品生产过剩现象。
农业生产过剩危机的不可避免性是由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决定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大农场主为了取得尽可能多的利润,竭力扩大生产,把日益增多的农产品抛进市场。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内从事小商品生产的农民,为了应付地租、捐税、利息以及工业和运输业垄断组织的压榨,力求用过度的劳动来增加收入,维持自己的地位,从而也扩大了农产品的数量,因此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是在规模不断扩大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另一方面,农产品市场不可能随着生产规模相应地扩大,因为农产品市场取决于广大人民的购买力。一旦农业生产超出了农产品市场所能容纳的限度,就不可避免地引起农业生产过剩的危机。
但作为垄断资本代理人的美国政府,不可能涉及这个根本问题。它一方面讳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同时又不得不面对资本主义农业危机的现实,竭力找寻“医治”农业生产过剩的对策。于是,现象问题——农产品价格水平——被提到了首位。例如美国农业经济学家瓦伦和皮尔逊就曾写道:“农业的衰退是一个价格问题。”所以如何稳定或维持农产品价格,成为美国政府反农业危机政策的着眼点。
在美国,政府的这种干预趋势是从1920年农业危机时期开始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农产品国内外市场的扩大为农业带来了暂时的繁荣。从1913年到1920年,美国农产品产量增加了13.4%。农业增产主要依靠西部播种面积的扩大。“整个说来,从1913年到1917年,美国小麦种植面积恰好扩大50%,而根据农业部长给总统的‘小麦情况’报告,新增加的面积大部分在西部干燥和半干燥地区,……在这个地区的半干燥区域内,1919年和1909年相比,小麦面积增加了两倍以上。”
但在大战结束后的第二年,即1920年的下半年,促使美国农业暂时繁荣的因素已相继消失。美国国内军需物资的停止采购,首先缩小了国内市场,而欧洲各交战国家战后的萧条和农业生产的逐渐恢复,又使美国农产品的国外市场发生危机。农产品远远供过于求,价格猛烈下降。危机以前最高价格的月份是1920年6月,危机期间最低价格的月份是1921年6月,二者比较,全部农产品价格下跌了55.2%。大批农户因亏蚀而负债,因无法还债而破产。危机使农场主陷于困难境地。农场主的代表在国会、报刊和其他场合发出呼吁,要求政府对农业加以干预,解决农产品价格继续低落的问题。
运用政府力量来应付农业危机,这是美国政府当时面临的新问题。虽然在19世纪70至90年代的美国长期农业危机期间,由于美国农业生产过剩,农产品价格曾在二十多年内处于很低的水平,农业经营者那时已提出要求政府干预的问题。当时曾出现过由大卫·鲁滨提出的“鲁滨方案”,即建议由政府给农产品以出口津贴,其数额“相等于运抵利物浦的海上运输费用”。但这些要求并未引起代表垄断资本利益的政府的重视。美国工业当时正处于迅速发展时期,农产品价格的长期下降还未成为美国经济发展的阻碍。垄断资本并不认为这种情形会影响自己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实际利益,所以政府认为干预农产品价格是不必要的。政府声称农业经营者应通过竞争来降低费用,渡过危机。这就迫使农场主凭经验了解到,美国农业和美国农业经营者的前途问题只有依靠他们自己来解决。当时,政府的经济政策所关心的,仅仅是正在发展中的大工业。
19世纪末期的农业危机过去以后,隔了二十多年,当1920年再度爆发农业危机的时候,客观的经济条件已有显著不同了。
从农业危机的深度和广度而言,1920年农业危机是空前严重的。但问题不仅仅在于农业危机本身。1920年的农业危机和工业危机一并爆发,二者交错在一起,相互影响,进而影响到美国整个经济生活。像19世纪末期那样通过工业和城市的繁荣来扩大对农产品的需求的可能性这时已开始消失。就美国农业本身而言,从1920年左右起,美国依靠扩大新耕地来发展生产的阶段从此结束,集约经营的阶段开始了。于是,靠扩大耕地来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费用、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的途径也不再存在。集约经营需要更多的投资,这在农产品价格暴跌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增大的条件下是难以实现的。
农业危机和农业人口收入的减少威胁着美国工业市场。以20年代的美国来说,“三千万以上的人口或接近于全部人口的25%的人依靠农业为生,这个农业人口(不但包括农场主及其家庭,而且包括雇工和职员)获得总数82.6亿美元左右的各种来源的收入,按人口平均每人收入为273美元”。要使工业渡过1920年的危机,就有必要使农业危机有所缓和或减轻。这是垄断资本开始从经济上关心农业状况的出发点。此外,农业危机也影响到垄断资本在国内的政治地位。受到危机侵袭的农场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国会中第一次形成了一个代表西部农场主(首先是大农场主)的利益的集团,这就是以堪萨斯州参议员卡贝等人为首的“农业集团”。这个集团当时在参议院里占22席,在众议院里占有100席左右,它“拥有相当的实力,在国会里占着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国会里过去也常有一部分议员组成不固定的集团,为农民争取救济。但是真正能够起作用而结合的时间又够长的,以这个在1921年中出现的农业集团为嚆矢”。因此,它在国会中的一致行动,使美国政府不得不采取具体的干预措施来应付当前的农业危机,稍许满足这个集团的要求。
这一切就是美国政府在1920年农业危机时期着手制定各项应付农业危机的对策的基本的经济和政治条件。
二、1920—1932年美国政府应付农业危机的措施及其演变
美国政府稳定农产品价格的具体方式依赖不同时期的不同条件为转移。从1920年农业危机的爆发开始,到1933年罗斯福实行农业调整法为止,美国政府应付农业危机的对策曾不断演变、不断发展。在这里,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罗斯福以前历届政府稳定农产品价格的措施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以反倾销保护关税为主的阶段(1920年危机时期);以农业信用为主、保护关税为辅的阶段(资本主义相对稳定时期);以政府收购为主、农业信用和保护关税为辅的阶段(1929—1932年的危机时期)。
(一)反倾销保护关税政策和美国农业危机的复杂化
1920年农业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先后采取了多方面的对策,其中包括1920年实行的紧急农业短期放款措施,1921年8月为扩大短期信用而授权战时金融公司向私人组织的农业银行增加贷款的措施,1922年通过的允许农场主组织运销和加工合作的卡贝—伏尔斯戴德条例等等。但在这个时期起主要作用的则是关税政策。1920年12月,国会通过紧急关税法,增加农产品进口税,它在1921年由哈定总统签署。1922年又在这个基础上颁布了福特尼—麦克孔柏关税法,它除了对棉花、皮革、黄麻等少数农产品免税外,对其他农产品都征收高额的进口税(1913年关税法规定农产品是免税进口的)。此外,1922年关税法授权总统可以根据某种产品的国内外生产费用的差额来提高或降低50%以内的进口税率。
新的关税法和19世纪末年的保护关税法(例如1890年关税法)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它是保护关税政策在新条件下的运用。要知道,19世纪末年的保护关税法对美国农产品国内市场而言,事实上是没有意义的。19世纪内并不存在外国农产品向美国倾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19世纪内和美国农产品竞争的主要是俄国和印度的农产品,竞争场所是在西欧市场。俄国、印度以及西欧的农产品不可能运到美国市场来,美国国内农产品市场基本上是由美国本国的农产品独占的,因此当时对农产品征收的进口税,只不过是工业发达的东部对西部农场主施用的政治手腕,企图获得他们的支持,投票通过这些绝对有利于工业的关税法。但从20世纪初期起,特别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起,美洲国家(如加拿大)开始成为美国的主要竞争者了。例如,加拿大农业自20世纪初年起迅速发展,它的农产品不但在西欧市场上同美国竞争,而且还大量输入美国。加之,在价格方面,加拿大小麦集散地温尼伯的小麦价格一般低于美国小麦集散地明尼阿波里斯的小麦价格。从加拿大西部小麦区到加拿大的温尼伯附近的亚塞尔港和到美国的明尼阿波里斯或明尼阿波里斯附近的杜路斯港的运费几乎是相等的。而从加拿大的亚塞尔港到纽约和从明尼阿波里斯到纽约的运费率(主要经过大湖区)比较起来,前者甚至还低些。这就为加拿大农产品运入美国造成有利条件。下面的统计资料说明了1912—1919年间历年加拿大农产品向美国倾销的情况:
在1920年农业危机期间,加拿大也同样发生农产品过剩。如果农产品继续免税进口或低税进口,加拿大农产品将扩大在美国国内销售的数量。何况,这时美国西部空闲土地已经开发完毕,而加拿大西部的大片土地正在开发,廉价的加拿大农产品之输入美国,日益成为美国农产品的威胁。因此,美国政府打算用新关税法防止外国农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上同美国农产品的竞争。
但外国农产品在美国国内的倾销绝不是美国农产品价格下跌的基本原因。美国是一个农产品出口量大于进口量的国家。以1922年为例,美国农产品出口额为1917百万美元,而进口额为1283百万美元,出超额达634百万美元。因此,只要美国仍有大量农产品出口,即使其他美洲国家(如加拿大)的农产品不再和美国农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上竞争,它们仍将在世界市场(主要是西欧市场)上进行竞争。
问题还不仅仅在于哈定的保护关税法对于有大量农产品出口的美国农业中的生产过剩不能发生显著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政策替美国农业带来了更加严重的恶果。政府通过的关税法实质上加强了垄断组织的势力,结果,一切工业品的价格都提高了,特别是各种农业机器和化学肥料的价格提高得更为显著。这样,工农业产品的价格的剪刀差扩大了,农业经营者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方面不得不支出更多的金额。
1922年以后美国农业经营者的货币支出(不包括租税、债务利息和地租)变动如下:
1922年——3839百万美元
1923年——4313百万美元
1924年——4548百万美元
1925年——4705百万美元
在实行了1922年关税法之后,美国工业品价格的提高也表现于:
这表明保护关税政策加强了垄断资本对农业的剥削,降低了农民的购买力,使美国的农业危机更加复杂化了。
(二)资本主义相对稳定时期美国的农业信用措施:农业危机再度尖锐化的必然性
从1923年以后,美国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样,进入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相对的、局部的稳定阶段。由于美国此时扩大了资本输出(尤其是对德国的资本输出),以及由于美国国内“生产合理化”的推行和消费信用的膨胀,美国工业进入了暂时的高涨时期。
但与此同时,美国农业则转入慢性危机状态。农业慢性危机的重要特征在于:农产品价格在渡过危机期间的最低点之后,长期停滞于比较低,但比较稳定的水平。从1923年到1928年,每年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一般比危机前最高水平低30%左右,农场的收入虽然比1921—1922年略有起色,但一直低于1919年的水平。在相对稳定时期,美国工业的繁荣是畸形的,它并未包括一切与农产品有比较密切联系的部门。例如,纺织工业就没有出现繁荣的局面,食品工业也处于停滞状态。而以促成工业暂时繁荣的各个因素来看,每一个因素对于农业都发生消极的作用:“生产合理化”的结果,增加了失业人口,削弱了社会购买力;消费信用的膨胀不仅影响居民的实际购买力,而且使部分居民的消费构成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农产品国内市场;在美国资本输入国家增加美国工业品进口量的同时,它们不仅要缩减美国农产品的进口,甚至要增加本国农产品的出口,以便清偿对美国的债务。因此,美国农业的慢性危机是必然的。
农业慢性危机的延续对工业繁荣发生消极影响。美国农业部长在报告中不得不承认:“低的小麦价格和小麦购买力直接影响大约200万农场主的收入。在北达科他、南达科他、堪萨斯、内布拉斯加、蒙大拿、爱达荷和华盛顿州,农场主的现金收入几乎完全依靠小麦,……低的小麦价格和小麦购买力的后果是深远的,因为它不仅影响农场主,而且几乎所有其收入依赖于小麦农场主经济繁荣的各种企业家都处于不利地位。”从工业垄断组织的利益出发,美国政府认为有必要继续干预农产品价格。
在新的条件下,美国政府除了继续运用关税政策而外(例如1922年关税法把小麦进口税规定为每蒲式耳0.32美元,1924年3月7日调整为0.42美元;奶油进口税原为每磅0.08美元,1926年3月6日调整为0.12美元),开始以农业信用为干预农产品价格的主要措施。在美国垄断资本和美国政府看来,作为应付慢性农业危机的对策,农业信用措施似乎不像反倾销保护关税政策那样会加剧工业品国外市场的矛盾,也不会妨碍美国资本的加紧输出。反之,农业信用的扩大,一方面可以使垄断资本通过设置农业信用机构进一步渗入乡村,加强对农业的利息剥削,同时可以替相对稳定时期美国国内的资本过剩开辟出路。所以农业信用便成为新环境中经常起作用的反农业危机的主要措施。
农业信用措施的基本内容就是设置中期信用机构,举办中期信用。按照1923年的农业信用法,政府成立了十二家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以再贴现方式给予农业信用机构贷款的资本,再由后者贷款给农场主。1923年农业信用法的第二部分规定私人资本可以组织国民农业信用公司,它可以发行债券,向联邦中期信用请求再贴现,并放款给农场主。
政府通过中期农业信用措施对农产品价格产生两方面的影响:
第一,农场主在获得贷款后,有储存待售的可能性,暂时不至于在农产品价格已经低落时再贱价抛售农产品,促使价格进一步下降。当时美国总统哈定曾特别强调农业信用措施在这方面的作用。他说道:“农作物和牲畜的价格直接受到贷款便利程度的影响,……在考虑到农场主季节性需要而实施的中期信用制度之下,农场主一定能够比较有秩序地在市场上出售他们的农作物和牲畜,这一点本身就将有力地影响价格,使它更为稳定和合理。”
第二,政府可以用较低的贴现率来影响私人信用机构的农贷利息(当时私人农业信用的利息率达10%,有的地区高达20%),从而减少农业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暂时缓和农场主因利息负担过重而被迫出售更多的廉价农产品的趋势,借此间接地稳定农产品价格。因为按照联邦中期信用银行活动的特点,它们依靠发行债券来筹集贷款的资本。1923年农业信用法规定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的贴现率不得超过债券利息率的1%。而向联邦中期信用银行请求再贴现的私人信用机构在放款时所取的利息率又不得超过联邦中期信用银行贴现率的2%—2.5%。这样就多少使一部分农场主获得了较低利息的农业信用。
但从较长的时间来考察,这种措施不但不能缓和慢性农业危机,反而加剧了危机。资本主义农业危机的特点决定了这一点。列宁在论述农业危机和农业生产的内在联系时曾论证道:“资本主义所造成的竞争和农民对世界市场的依赖,使技术革新成为必要,而粮价的跌落则更加强了这种必要性。”正是在20年代的慢性农业危机时期内,美国农业中的机械化进展得比较迅速。据统计,1920—1924年美国农场购买拖拉机的费用为49900万美元,1925—1929年增至57800万美元。1925年1月1日美国农场中拖拉机总数为549000台,1930年1月1日增至920000台,即增加68%。在促进美国农业技术发展的因素中,农业信用显然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只要农业生产继续在发展,农产品没有获得真正的销路,即使暂时被“储存待售”,仍然形成对市场的巨大的压力。农业信用措施促进了农业生产,从而加剧了农产品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矛盾。暂时的“储存待售”包含着更严重的危机的因素。至于农业贷款的利息率,虽然稍有下降,但利息支出总额却增多了。1913—1917年五年内美国农场利息总额为16亿美元,1923—1927年五年内增到31.3亿美元。此外,通过农产品的“储存待售”,垄断资本控制下的仓库、货物保险、运输等机构的利润大为增加,这些都加重了农场主的负担。
农业信用措施在实质上的无效性使农产品销售情况无法好转。农业危机一直不曾消除。
(三)相对稳定时期围绕出口津贴方案的斗争
由于相对稳定时期保护关税和农业信用对于稳定农产品价格没有效果,代表西部农场主利益的集团要求用政府力量来扩大国外市场,实施出口津贴的办法。
诺耶斯方案是当时提出的主张实行出口津贴的方案之一。它要求政府向农场主征收小麦、玉蜀黍等农产品的消费税,然后利用这笔租税收入直接支付农产品的出口津贴,使出口津贴数额接近于进口税额。农场主由于支付了消费税,从而可以把农产品价格提高到国内市场价格加出口津贴的程度,而出口津贴的负担则落在消费者身上。
史蒂瓦特方案则是另一种主张实行出口津贴的方案,它被称为出口凭单方案。它最初于1926年内以马金莱—亚得金斯法案的形式被提到国会中,但未付表决。1928年又以开特恰姆法案形式出现,仍无结果。它的内容是:要求成立一个政府机构,如果任何农产品超过国内市场的需要而有过剩时,并且如果这种农产品在美国的生产费用大于国外竞争者的生产费用时,那么这个政府机构就有权给以出口津贴。出口津贴是以一种出口凭单的形式付给,凭单可以出售,而把商品输入美国的进口商可以用这种凭单来支付关税。出口津贴率小于进口税率,这样,实际上等于使政府减少关税收入,关税收入减少的数额等于发行的凭单的数额。
要求政府实施出口津贴的办法还反映于所谓均衡费方案中。这个方案最早出现于1922年。1924年,它第一次以麦克纳烈—霍根法案的形式被提到国会中,但在众议院投票时就遭到失败。1926年在众议院投票时又遭受失败。1927年,麦克纳烈—霍根法案虽然在众议院和参议院投票获得通过,但被柯立芝总统否决。1928年,它再度被两院通过,第二次被柯立芝总统否决,结果未能成为法律。在20世纪20年代,均衡费方案是美国农产品出口津贴问题争执的焦点。
尽管麦克纳烈—霍根法案在历次提出时有所修正,但这一法案实质上始终是均衡费方案的体现。均衡费方案的中心思想在1922年它最初出现时就已被阐明,即“保证农业在享受保护关税的利益方面获得均衡的地位”。方案要求设置专门的政府机构,把超出国内需要的过剩的农产品按世界价格出售于国外市场。由于世界价格低于国内价格,其差额由上述的政府机构在专设的均衡基金中拨款予以津贴。均衡基金不由国库开支,而是靠征集均衡费的办法汇集;均衡费不由消费者直接负担,而由农产品精制者或生产者缴纳,再由消费者负担。这方案的提出者认为均衡费将加强美国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引起出口量增加,减少农产品国内储存量,从而稳定国内市场的价格。
虽然农场主及其代表提出了以上各种有关出口津贴的方案,某些方案甚至以法案形式被提到国会中,但对于政府而言,出口津贴的干预方式在当时的条件下已经越过了政府干预的尺度,即垄断资本利益的尺度。在美国工业暂时的、相对的繁荣时期,工业品的国外市场构成美国当时工业高涨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农产品的任何出口津贴都将影响这个因素发挥作用,这是不利于垄断资本的。具体说来,出口津贴对垄断资本利益的妨碍表现如下:
第一,出口津贴将会导致美国工业品和美国农产品输入国的工业品之间竞争的尖锐化,削弱美国工业品的竞争能力。“这种理由也许最清楚地反映于梅隆部长1926年6月25日的公函中:‘在这种被推荐的方案之下,国外的消费者将按低于美国水平的价格获得美国的商品。欧洲的劳动者能够按较低的价格购买美国的生产物,并能生活得比美国劳动者经济些。外国的工业费用将会降低,外国竞争者将易于在国外和我们国内市场上压倒美国商品’。”后来,胡佛在反对出口津贴时也曾这样举例道:“假定对一磅原棉给以两分的出口津贴,这意味着外国工业家将按每磅比美国工业家少两分的价格得到原棉,于是外国人就能够凭借这种好处而把他的制造品运回到美国来。”
第二,出口津贴有可能引起农产品进口国对美国商品进行抵制,采取若干报复性的措施。例如,柯立芝就曾强调说:“我们某些国外市场有它们自己的需要保护的农业,它们有一些可以用于倾销的有效的法律,我们可以预料它们会采取抵制农产品倾销的报复手段,这样甚至会更加缩小我们的国外市场。”这里主要指的是美国国外的工业品市场将会受到连累,遭受损害。
由此可见,美国垄断资本为了维持当时工业的繁荣,而不能容许政府采取出口津贴的干预方式,尽管出口津贴作为一种稳定农产品价格的措施而言,丝毫也不涉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反农业危机措施之服从美国垄断资本的利益,在这里充分表现出来了。
在这里也应当指出这一点:即使当时真的实行了上述的出口津贴方案,至多也只能暂时缓和农产品在国内的过剩,把美国的农业危机转嫁到国外,而从较长时期来看,这种措施同样是无效的,因为一方面它将刺激国内农业生产继续增长,同时又势必加剧美国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包括美国农产品输入的国家和其他输出农产品的国家)之间的矛盾,促使危机复杂化。美国经济学家安娜·罗切斯特说过:19世纪内农场主利益的代表者“看不到价格和债务问题与我们整个经济制度的基本问题纠缠在一起。他们从不曾对农场土地的私有权表示怀疑。他们从不了解农业和银行与公司之间的内在关系”。这一段话也适用于20世纪20年代代表农场主利益而提出出口津贴方案的议员们。
(四)胡佛时期的政府收购政策及其彻底失败
从1929年年初起,美国农业危机从慢性状态转变为更尖锐、更严重的危机。这时,相对稳定时期美国工业的暂时繁荣已经达到顶点,并且在某些重要的工业部门开始呈现停滞不前的现象。农业危机的再度尖锐化使得美国垄断资本不得不考虑工业繁荣能否继续保持的问题。所以美国政府认为应当适当地加强干预农产品价格的措施,“防止”农业危机的继续加剧,以免使得“农业的不景气传染给其他产业部门”。1929年6月胡佛任内通过的农业运销法就是加强政府干预的具体表现。
农业运销法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是双重的:一方面,它继续运用前一阶段稳定农产品价格的主要方式,即运用农业信用的方式;另一方面,它提出了新的干预方式,即企图通过政府对农产品的收购,“调节”市场上的农产品数量,使农产品供过于求的情况得以缓和。
在农业信用方面,根据农业运销法组织起来的联邦农务局的活动不是单纯地承袭过去的活动。它公开宣称自己的“目的在于促进农产品在州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的有效销售,以便把农业和其他产业置于同等经济基础之上”,因此以特别低的利息率作为标榜。据联邦农务局第一年年度报告(1930年6月30日)所载,当时它的利息率徘徊于1.625%—3.625%之间,平均年利息率约为2.9%,联邦农务局正是利用这种特别低的利息率来迷惑人,把自己装扮成救济性的农业信用机关。
正如前文所述,事实已表明降低利息率或扩大中期信用是不能稳定农产品价格的。因此美国政府这时运用了一种新的干预方式:政府收购过剩的农产品。农业运销法开宗明义便表示自己的宗旨:“通过有秩序的生产和分配,有利于防止和管理农产品的过剩,以便维持良好的国内市场,并预防这种过剩引起该种商品价格的不正常状态和过分波动或降落的现象。”根据农业运销法设置了价格稳定公司,它接受联邦农务局的贷款,负责在市场上收购过剩的农产品。
政府收购加强了政府的作用,因为它企图直接减少市场上现有的农产品的数量。但这里又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依靠政府收购造成的市场究竟是有限的市场还是无限的市场?是临时的市场还是永久的市场?政府收购量是等于过剩农产品数量还是远远低于这个数量?假定这个市场是有限的,收购量远远不及过剩农产品的总数,假定它是临时的市场,它的收购量只限于当前农产品的流通量,甚至低于这个数量,而不以未来可能进入市场的新农产品数量为对象,那么,从较长时期来看,它必然仍是毫无效果的。第二,这个市场究竟是中间的市场还是最后的市场?它是具有最终消费者的性质还是只有仓库的性质?它意味着流通过程的结束还是仅仅意味着流通过程的暂时中断?假定被收购的产品并未全部被消费掉或被运到国外,而有可能再度返回到国内市场中来,那么从较长时期来看它也必然是毫无效果的。
价格稳定公司根本不可能收购全部过剩农产品,更无法防止新的农产品源源进入市场。在价格稳定公司已经收购的农产品中,只有一小部分真正退出了流通领域,或离开了国内流通过程。而当联邦农务局把国家拨给它的资本用完以后,价格稳定公司便停止收购,并把已经收购到的农产品再投入市场出售。这样,“尽管联邦农务局有5亿美元开办费和原来用于维持小麦和棉花价格的基金,但它的防止价格下跌趋势的企图终于一败涂地,纽约棉花现货交易的价格几乎一直是在步步降落,从1929年9月(每磅)0.19美元跌到1932年9月的0.05美元左右,同一时期,小麦价格从1.25美元一蒲式耳跌到0.50美元以下”。联邦农务局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失败:“用这种办法是不可能在过长时期内人为地把价格保持在高度水平的。”胡佛的政府收购政策彻底失败之日,正是美国农业危机最严重的时刻。但与此同时,由于政府以低于收购价格的价格把农产品转售给大企业,使大企业获得了直接的利益。垄断资本还利用政府收购所引起的市场价格的自发波动,从事大规模的农产品投机贸易。这不仅使农业经营者(特别是因债务利息压迫而不得不贱价出售自己的产品的小农)受到损失,也使城市消费者遭到严重的剥削。因此联邦农务局当时被美国人民讽刺为“掠夺性的”农务局。
在1929年经济危机时期,除了政府收购和农业信用措施而外,美国政府又通过了1930年斯莫特—霍莱关税法,以代替1922年的关税法。这两个关税法的性质是一样的,但对各种商品的进口税率规定得更高,反倾销的作用更加强了。以农产品而言,1922年和1930年关税法中的平均进口税率如下:
新关税法仍是普遍性的保护关税法,因此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它对于出口量很大的美国农产品的价格没有效果,而由于提高工业品关税引起的工业品价格的上升,农业经营者的实际收入反而减少了。
以上就是1933年以前美国政府实行应付农业危机的措施的具体历史过程。
根据以上的叙述,可以清楚地看出美国政府应付农业危机的措施是不断演变的。这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必须着重指出,每一种稳定农产品价格措施本身的无效性和它所引起的新的矛盾,正是它必然被另一种措施所代替的重要原因。
要知道,无论哪一种干预方式就其实质而言,都不可能而且事实上也不曾达到稳定农产品价格的目的。原因在于:为了不使垄断资本的利益受到损失,政府才有可能选择采取某种干预农业经济的措施。垄断资本的利益是一个尺度,美国政府的任何干预活动都无法越过这个尺度。这就是美国政府各种干预措施的共同范围。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美国政府的干预措施在开始发挥作用时,在较短的时期内可能缓和农产品价格的下降或把农产品价格暂时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上。但从较长的时期来看,正如前文已经分析的,它们是无效的。它们不可能缓和资本主义农业中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反之,就在它们暂时起着稳定农产品价格的同时,它们又造成了新的矛盾,产生了更加不利于农产品价格稳定的反作用。例如,在美国政府实行保护关税政策之后,不仅削弱了农场主的实际购买力,而且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对付美国的关税政策,也采取了报复性的反倾销关税措施,限制美国农产品进口,使美国农产品市场更为狭隘。又如,扩大农业信用的政策不仅加重了农场主的利息负担,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增加了农业投资,刺激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剩余农产品的数量。再如政府的收购政策,也同样是刺激农业生产增长的因素,而当政府一旦停止收购并抛售产品时,农产品价格的下跌更为猛烈。
三、1933年以后美国政府反农业危机措施继续演变的趋势
上文我们考察了1933年罗斯福农业调整法以前美国政府应付农业危机所实行的三种措施:保护关税、农业信用和政府收购。这三种措施的作用基本上是相同的。
第一,它们都是在流通领域内发挥作用,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农产品的流通。例如,保护关税企图防止国外农产品向美国市场的倾销,防止美国国内市场上农产品流通量的增加,并使一部分在国内出售的农产品的价格达到世界价格加进口税的水平。农业信用措施则企图延缓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防止市场上积存过多的农产品,而为农产品的储存待售造成条件。胡佛时期的政府收购则打算直接减少流通领域内的农产品的数量。它起着“贮水池”的作用,企图通过收购和抛售的渠道来“调节”农产品的供给和需求。
第二,它们作用的对象仅限于已经进入市场或已被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而不包括未来可能进入市场的产品。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来,它们只是干预现状,而不是干预未来,只是消极的干预,而不是积极的干预。
第三,它们对稳定农产品价格所起的作用是非强制性的,它并未附有任何保证干预措施生效的条件。它们不可能凭借某种强制手段来达到预期的目的,也不可能用强制手段来影响价格。它们只是在自发地影响市场供给和需求的条件下发生作用,不可能强制地限制农产品的产量和进入市场的数量。
这就是1933年以前美国政府应付农业危机的措施的主要特点。从1933年罗斯福政府颁布农业调整法以后,美国政府应付农业危机的政策开始进入新的阶段。
前一阶段应付农业危机措施的失败,使得美国政府干预方式的继续演变是必然的。到1933年3月罗斯福上台时,美国的经济危机正处于最严重的阶段。美国农产品价格这时已跌到整个危机时期的最低点。
由于前一阶段美国政府各种稳定农产品价格措施的矛盾和无效性已经全盘暴露出来,胡佛的联邦农务局的活动也已经彻底失败,因此罗斯福政府认为首先必须进而干预农业生产过程:限制生产或破坏生产。这具体体现在根据1933年美国农业调整法成立的农业调整局的活动中。农业调整局不仅通过缩小耕地面积的措施来限制农业生产量,而且用直接毁灭农作物和牲畜的措施来减少收获量和牲畜的数量。当然,干预农业生产过程的问题早在罗斯福之前就已被提出来。例如20年代初年美国中西部农业报刊早就鼓吹缩小玉蜀黍种植面积。柯立芝总统也号召过限制生产。他说道:“小麦种植面积是太大了……组织起来将有助于缩小种植面积。”他认为解决全部问题的办法就是减少生产。但这种建议当时只停留于号召阶段。必须指出:把它变成实际行动的,始于罗斯福政府。
其次,罗斯福根据1933年以前应付农业危机的措施实行情况,认为必须对农业的未来的情况进行所谓“积极的”干预,使政府的应付农业危机措施成为一种“计划性”的措施。1936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的《土壤保持法》正反映了罗斯福农业政策的这个特点。为了长期对农业生产过程加以干预,《土壤保持法》规定了应当遵守的土地利用制度和耕作方式。这样,在罗斯福政府看来,不仅可以“消除”当前的农业危机,甚至可以“防止”未来的农业危机。
第三,罗斯福政府还认为,要对未来的生产和市场情况进行干预,必须使干预措施具有强制性质,否则农业经营者是不可能“自动地”接受政府的“调整”的。例如,根据1929年农业运销法设置的联邦农务局“曾利用广播、信件和其他宣传方式,试图使植棉者相信缩小生产的必要性,以指望近年大量棉花的种植面积有所减少……但在1930年棉花种植季节内,这种打算减少种植面积的努力的成效非常有限”。联邦农务局第二年年度报告(1931年6月)进一步承认道:“经验表明,农场主显然还不打算接受以这种方式所提出的忠告……许多农场主持有这样一种理论,说什么每当一般地建议减少种植面积时,他们的邻人多半增加自己的种植面积,为的是想利用可以期待得到的较高的价格。”罗斯福政府则使限制农业生产的措施具有某种强制性,即通过一定的物质的惩罚和奖励来达到目的。凡根据政府的政策缩小耕地面积和遵守指定的耕作方式的,可以得到奖金,否则给以农业信用或运销条件上某种差别待遇或阻挠,以促使农业经营者进一步依附于政府。
1933年以后美国政府的各种反农业危机措施不是一开始就都出现的。它们同样处于不断演变的过程中。随着农业危机的深刻化,它们不断被更新的措施所补充和代替。总的趋势表现为:美国政府对农业的干预越来越直接和广泛,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农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加强,美国的农业危机也越来越复杂化。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6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