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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工程验收
(1)安装工程竣工后,应按本规范和各类装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工程验收。
(2)工程验收可根据建设单位需要分阶段进行。
(3)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①竣工图或按实际完成情况注明修改部分的施工图;
②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
③主要材料和用于重要部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试验记录;
④回转窑、窑尾塔架、立式辊磨机机架等重要装备的主要部件焊接检验记录;
⑤隐蔽工程记录;
⑥施工中的自检和会检记录;
⑦单机及联动无负荷试运转记录;
⑧重要灌浆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强度试验记录;
⑨重要装备砂墩垫铁的强度试验记录(如回转窑、各类磨机、破碎机、大型减速机、窑尾塔架等);
⑩重大问题及其处理的文件;
其他有关资料。
(4)应及时办理工程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