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经济发展理论(13)
第三章
信贷与资本
信贷的性质与作用[110]
经济发展的本质在于对现存的劳动力和土地的服务进行不同的使用,这个基本概念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新组合的实行,是通过把土地和劳动力的服务从它们之前的使用方式中提取出来而实现的。在每种经济形态中,领导者没有直接处置劳动和土地的服务的权利,这引导我们得出两个观点:首先,货币承担着一种基本的职能;其次,其他的支付手段也承担着这种职能。因此,支付手段这个过程不仅仅是商品循环过程的体现,然而很多理论家总是尽最大的努力,甚至用不耐烦的态度以及道德和理智上的愤怒来使我们确信这个观点,即与“支付手段这个过程不仅仅是商品的循环过程的体现”相反的观点。
从经济学成为一门科学开始,就一直在与那些坚持认为“货币现象是完全正确的”普遍错误的观点做斗争,这也是经济学的贡献之一。如果有人说货币只是为了让商品流通更便利的媒介,没有重要的现象与货币相联系,那这种观点无疑是错误的。如果有人试图以这种说法来反对我们的观点,那我们就可以用我们的论据进行反驳,那就是,在我们的例子中,经济系统中生产力的不同利用方式只有通过改变人们的相对购买力才能实现。我们已经看到,在原则上,要让工人把劳动、地主把土地借给别人使用是不可能的。同样,企业家也不能借到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因为在经济的循环流动中,没有可被企业家使用的闲置的存货。如果某个地方或其他地方恰好存在企业家所需的生产资料,那他当然可以购买;但是,这也需要他有购买力。企业家不能把这些生产资料借过来,因为它们生产出来就是为了满足某种需求,而持有生产资料的人不能也不会先把这些生产资料借给企业家然后等着企业家归还,即使一段时间后企业家确实可以归还,他也不愿承受任何的风险。如果有人这么做了,那么会出现两笔交易,一笔是购买,一笔是延期的信用支付,这两者不仅是同一个经济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部分,而且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过程,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它们中的每一个都依附着不同的经济现象。最后,企业家也不能给工人和地主“预付”[111]消费品,因为他根本还没有这些消费品。如果他购买消费品,那他也需要有相应的购买力。我们不能忘记一点,这始终是一个从物品的循环流动中把商品抽离出来的问题。消费品的信贷是这样的,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信贷也是如此。所以我们正在研究的这些并不神秘或奇怪。
没有任何东西实质上是“能”取决于货币,这是一个很清楚的事实。实际上,购买力只是关键过程的一个工具,这是不容置疑的。另外,也不会有人反对这一观点,因为每个人都会承认货币在数量或分配上的变化是属于类似的现象,且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目前为止,这种观察还比较边缘化,不过这种比较还是具有指导性的。商品领域的变化在这里是没有必要的,前期引起的商品的变化可以作为它的解释原因。任何情况下,物品的变化都是被动的。然而,如同大家所知道的,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些变化的影响。
我们所讨论的第二个观点看起来也不是那么危险的。从最终的分析来说,它也是以事实为基础的,这个事实不仅是可以论证的甚至是很明显的,而且仍然是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从支付手段的外在形式看,它是由经济系统创造的,它表现为对货币的索取权,但是这种索取权与对其他物品的索取权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其不同就是这种索取权与货币有相同的服务功能,至少暂时是相同的,因此在一定情况下这种索取权可以代替货币[112]。这一点不仅在有关货币和银行的文献中得到承认,而且在更狭义的意义上也可以得到理论的承认。这可以在教科书中看到。在这里,我们不对这些教科书中的内容做任何的补充,只是想增加一点分析。所讨论的问题中,与我们所认可的事实关系最多的是货币的概念和价值等问题。当数量理论为货币的价值建立起公式的时候,批评家们首先就抓住了其他的支付手段来进行反驳。众所周知,诸如这些支付手段,尤其是银行信贷[113]是否是货币这样的老问题已经由许多优秀的作者做了很详细确定的回答,可以说有关这方面的讨论也已经很多。而据我所知,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已经被无可争议地认可了,甚至那些对支付手段是否是货币这样的问题做出否定回答的作者,也承认了我们对问题的回答。支付手段是如何并以何种方式影响货币的价值,对于这样的问题,人们也做了或多或少的解释。
这意味着承认这样创造的流通媒介不仅代表等量的金属货币,而且它们的实际数量非常大,不可能立即全部兑换它们;而且,由于这些支付手段比较方便,它们不仅会替代之前已经在流通的货币,而且会不断地被创造出来并与已经存在的大量的货币并存。还有一点对我们的论述并不是很重要,但我们仍然要对这一点进行说明,即支付手段产生于银行。银行产生支付手段也是它的基本职能,我们发现这与通行的概念是一致的。银行对货币的创造使自己承担了义务,这一论断是由亚当·斯密以及其他更早的作者提出来的,今天已经成为常识;我急于补充的是,不论人们认为“货币的创造”这种表达在理论上是否正确,这对我们的目的来说都是一样的。我们的推论是完全独立于任何货币理论的。
最后,不容置疑的是,这些流通媒介在提供信用的过程中被创造出来,如果我们忽略掉为了避免运输金属货币而产生这种手段的情况,那么这种流通媒介几乎就是为了提供信贷的目的而被创造出来的。根据费特的观点(《经济学原理》,462页),银行是“收入主要靠出借支付的承诺而获取的企业”。
至此,我们所说的没有任何的争议性,甚至也没有任何的意见分歧的可能性。人们不能责备我,说我违背了比如李嘉图的“银行业务”不能增加一个国家的财富等类似的观点,人们也不能说我犯了罪,诸如银行家所说的“滥发钞票空头投机”的罪名[114]。更进一步,谁也无法否认这样的事实:很多国家,四分之三的银行存款都是信用[115]。作为一种规则,工商业者要首先成为银行的债务人,才能变成银行的债权人,他首先“借”的资金实际上是他即将要“存入”的;更不用说,从更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只有极少一部分的交易是不用货币来完成的。因此,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不做更深一步的探讨。在这里做一些对所有人来说都是新鲜的,但可以在任何一本基础课本中都找得到的结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有的信用形式,从银行纸币到银行信贷,本质上来说都是相同的东西,在所有的这些形式中,信贷增加了支付手段,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116]。
至此,只有一点是具有争议的。这些流通媒介,如果没有法定货币或物品做基础,是不会凭空被创造出来的。我对工商业者或理论学家所说的生产者的汇票就是这些流通媒介的典型例子,对于这样的说法我相信自己没有说错。生产者在完成他的生产并把产品销售出去之后,就给他的客户开出汇票,以便立即把他的要求权转化为“货币”。于是,这些产品就起到了提货单的作用。即使这些汇票没有现成的货币来支持,但仍然有这些现存的商品作为基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仍然是以现存的“购买力”为基础的。上面所提到的存款,显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这种商业票据的贴现形成的。似乎可以把提供信贷或把信贷工具放入商业渠道之中看作是正常的情况,而把其他的情况看作是不正常的情况[117]。但是,即使正常的商品交易没有任何问题,也通常要有相关的附属抵押品,因此我们所说的信用“创造”只不过是对现有的资产进行整合利用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重新回到传统的概念上。在这样的情况下,似乎传统的概念是胜利的,因为流通媒介如果没有依靠的基础就不会存在,货币也可以从流通过程中抽离出来,从而让所有的交易重新回到物物交换,也就是回到纯粹的商品范畴的过程。这种解释也说明了为什么人们通常会认为“货币的创造”仅仅是技术的问题,它对经济生活的一般理论没有更深的含义,而只要用一个章节说一下银行经营方面的内容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