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通:直达成功企业的财务智慧(长财咨询·企业管理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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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税务风险管控

2.1 税收违法责任

税收违法责任不是《财务通》的重点,但是必须包括这块内容。为什么?老板们要知道什么事该干,什么事不该干,这家企业能干的事情和那家企业能干的事情不一样。老板们要看自己能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在中国的法律环境越来越好,企业家还是希望依法经营。依法合规,这是老板们的底线,要明确知道红线在哪里,这就是企业家做企业应该具备的底线思维。企业之间不能随便做横向比较,因为一家企业和另一家企业不一样,发展阶段不同,企业的承受能力也不同。

老板们要知道什么事该干,什么事不该干,这家企业能干的事情和那家企业能干的事情不一样

中国的法律对税收法律责任规定很细,老板们也没有必要把每个细节搞清楚,只要大概了解它的逻辑就可以。老板们要知道的是,什么是红线,什么事不能做。

在税收方面出问题,企业以及老板要承担的责任可以概括为两类:第一,行政责任;第二,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不一定只承担其中一种。一种情况,企业出了问题,有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得承担行政责任。简单地说,人抓了,钱还得交。另一种情况,企业或者个人承担行政责任,但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地说,一旦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责任,罚款是常见的处罚方式。罚款有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是程序违法,罚款金额是固定金额。程序违法就是企业该走的程序没走,比如一家企业今年开了一个银行账户,但税务局不知道。为了让税务局知道这件事,这家企业就得走程序,要去税务局备案,告诉税务局自己开了一个银行账户,以便税务局以后审查。如果这家企业没有去税务局备案,就是违反程序,这种行为就叫程序违法。对于企业而言,程序违法的罚款金额一般是2000元至1万元。比较轻的程序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第二种是实体违法,即企业少缴税。不管企业是做两套账还是少缴税,都是实体违法。实体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不是固定的,罚款金额太少的话,大家会觉得无所谓,起不到法律的震慑作用。实体违法的罚款金额是企业少缴税款金额的50%到5倍。比如,一家企业少缴100万元的税款,那么针对这种违法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0万元,最高罚款金额为500万元。有的老板可能会担心,税务局会不会都按照最高额度执行罚款?税务局不会滥用自由裁量权,但是一般也不会按照最低标准执行罚款。一般来说,罚款金额至少是企业少缴税款金额的1倍,也就是要补1倍的税,在上面的例子中,少缴100万元的税款则罚款100万元。罚款幅度在1~3倍的比较多,按最高比例罚款的也比较少。不管怎么说,罚款金额方面,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还是很大的,这给企业家的启示就是税务关系还是需要管理的。

所谓行政责任,顾名思义,一般不涉及人身自由,损失的是钱,而不是人的安全。处罚行政责任的措施主要有三种:一是罚款;二是滞纳金;三是取消资质,包括吊销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资格

还有很多老板关心税款的追缴时间,如果少缴税,过多长时间国家就不会追究了?如果一家企业是恶意偷税,比如买发票,这种违法行为的追究时间没有限制。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企业6年前买发票恶意逃税,犯罪人最后还是被逮捕归案了。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很多人说的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有一些学者认为政府要赦免民营企业家的原罪,甚至还有一种说法,以2018年1月1日为节点,以前的事过往不究,以后该怎么样就怎么样。显然,国家不可能明确这样的政策。如果是恶意逃税,会无限期追征;不是恶意逃税,如企业算税出错、白条入账、纳税调整不完全等,这种失误少缴税款的情况,国家追缴税款的期限是3年,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不会主动查3年以前企业的纳税情况。如果要注销一家企业,税务局会往前查这家企业3年的账。因此,老板如果要注销一家企业的话,一定要保证最近3年这家企业的账是合法合规的,这一点在企业注销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只有一种情况,企业少缴税款不会受到罚款,那就是企业主动补税,而不是税务局查出来才去补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仍要缴纳滞纳金。税务局没有查,企业主动去补税,会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如果企业被举报,税务局会要求企业先自查,企业自查并自己主动补缴税款,企业拒不补缴税务局再去查。因此,企业想减少罚款,最好的方式是主动自查,补缴税款。主动补缴税款,一般没有罚款,但是滞纳金还是要缴,滞纳金以补缴税款金额为基数,按天计算,计算比率为每天万分之五。

行政责任中的“取消资质”,就是税务局可以取消企业特定的业务资质。比如,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局可以取消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资质。


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刑法为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定了很多罪名。企业犯法和个人犯法是两个概念,企业犯法要惩罚企业。但问题是企业是法律上的民事主体,法律只能对企业罚款,有些刑罚无法对企业执行。比如,判一家企业5年有期徒刑,对企业无法执行,不能把企业关进监狱。所以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如果触犯刑法,企业的责任人要替企业承担刑罚。这里列出几个常见的罪名,第一个罪名,逃避缴纳税款罪,俗称逃税罪;第二个罪名,故意销毁账簿罪,企业找代理企业记账,结果账簿找不到,老板可能会因故意销毁账簿而获罪;第三个罪名,普通货物走私罪,一般出现在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第四个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五个罪名,出售或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六个罪名,出口骗税罪。

上面六个罪名中,第四、第五、第六个罪名的刑罚非常重,最高刑期为无期。

第三个罪名,普通货物走私罪,主要表现为偷逃税款。偷逃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就要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还可能同时判处罚款、没收财产等。

第二个罪名,故意销毁账簿罪。企业的账簿是有法定保管期限的,法律规定,账簿最低要保管10年,有些资料要保管15年。有的企业害怕查账,把账簿烧了,报案说发生火灾,所以账簿没了,就算税务局想查也没有账;有些企业,财务部门经常搬家,财务资料装进箱子,搬到其他地方,然后报案说失窃。老板做这件事根本就没有动脑子,说假话不符合逻辑,有人偷电脑,难道还有人偷账簿?

第一个罪名,逃避缴纳税款罪,这也是很常见的罪名。中国的法律规定,偷税达到一定额度的犯罪行为,除了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判断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有下面几条标准。

第一,偷税金额超过应纳税额的10%,金额较大。如何理解这个“金额较大”?刑法最开始规定1万元,后来修改了这个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取消具体金额规定,交给法官自由裁量。在审判中,法官一般就把标准定为10万元,刑期是3年以下。

第二,偷税额度超过应纳税额的30%,金额巨大。这个“金额巨大”也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般是50万元,刑期3~7年。

按照上面的标准,刑罚影响面太大,因此,逃避缴纳税款罪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个条件,5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第二个条件,5年内被行政处罚不超过两次;第三个条件,按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已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实在没钱,可以先缴纳一部分,但不能低于60%,其余缓缴。

第四、第五、第六这三个罪名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系,可以合并称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具体的规定如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或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口骗税罪,这三个罪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最高刑期是无期

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超过1万元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骗取国家税款5000元就可以起刑。量刑标准里的“金额较大”是多少?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涉案金额在5万~10万元,一般会判处3年以下的缓刑。

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较大”到“金额巨大”的量刑标准。这里说的金额都是税款金额,不是发票金额。6万元的发票金额,按照17%的税率计算,税款金额大概就是1万元。这里所说的“金额巨大”是30万~50万元,骗税适用30万元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50万元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某企业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30万元,就达到量刑标准,刑期是3~10年,基准刑期3年。

增值税发票类犯罪属于刑事犯罪,税务局会把这类案件移交给公安局。

为什么税务局解决不了这类问题?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往往都是关联案件,不是独立案件。对于税务局来说,关联案件很难处理。单独一家企业白条入账被查出来是独立案件;一家企业因其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违法而被牵涉进来,就是关联案件。企业的上游供应商不一定与企业在同一个地区。这种情况下,案件处理就和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没有什么关系。

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涉案金额越来越大,2017年的案件涉案金额达17亿~22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有时候涉及上百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标准再提高一档是“金额巨大”到“特别巨大”,所谓“特别巨大”,就是涉案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刑期是有期徒刑10年至无期徒刑,基准是有期徒刑10年。企业老板为了少缴税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少缴50万元增值税,就要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是企业老板不能触碰的红线,国家对此类犯罪越来越关注。“金三”系统就是为此而生。

“金三”系统就是国家金税工程三期,功能强大,将一家企业各方面的信息进行了关联

“金三”系统就是国家金税工程三期,功能强大,将一家企业各方面的信息进行了关联。比如,一家贸易企业,进货多少,余货多少,卖出多少货,在“金三”系统里都是有数据比对的;“金三”系统还将税务信息和社保信息关联,将一家企业缴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与缴多少社保比对,如果企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社保没有缴纳,就会被发现。“金三”系统会越来越完善,作为企业老板,需要了解“金三”系统怎么运作。

企业老板了解“金三”系统之后,就会知道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不通。就算买发票的企业没有被发现,向它卖发票的上游也就是卖发票的票贩子也会被查出来。票贩子的行为经不住“金三”系统的分析。为什么会有票贩子?有些企业采购,进项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销售的时候客户不需要发票,所以它的销项发票就多余。如果有这样两家企业,一家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多余,另一家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够用,那么可以把这两家企业合并,一块使用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就不是买卖发票。这涉及企业业务范围的调整,也是我们做税务规划时的一个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