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险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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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行工资总额统计口径难以适应企业生产方式和工资分配形式的变化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规定“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不包括在工资总额项目中,《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中也规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从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其强调的是职工在本单位所得的资产性收益是不纳入工资总额的统计范畴的,但规定得比较宽泛,而在实际操作中,由工资分配形式多种多样引起的工资项目和工资列支渠道的日趋纷繁复杂,出现了一些急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首先,有些分配形式难以确定其属于劳动报酬还是资产性收益。如:职工从本单位长期激励特别是股权激励中取得的报酬是劳动报酬,还是资产报酬?业绩优秀的职工得到本单位股票奖励是否应按照奖金处理?职工得到的岗位股等虚拟股份的分红是否也应作为奖金处理?职工根据股票期权取得的股票增值收益是否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通过技术入股分配给研究开发人员的本单位或外单位股份是否要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其次,一些企业利用政策空子有意压低缴费基数、回避缴费义务,如实行“低工资、高分红”制度。这主要是在一些改制企业,在职职工均是参股股东,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大部分按照标准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缴费,股利分红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由此造成职工实际收入与按照工资口径统计的收入水平差额较大。最后,还有一些生产企业的供销人员、内部承包人员的工资收入的确认也没有明确。大多数企业的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提成,销售成本费用由销售人员自行决定支付。这部分人员收入水平较高但实际工资收入无法准确核算。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随着企业分配形式的多样化而产生的,因此迫切需要对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做出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