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资宏观分析(科思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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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乡工薪就业者的范围和类别

长期以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或者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都只涉及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的就业人员,或者是这类就业者内部的在岗职工。这个统计范围并没有包括城乡私营企业中的就业者、城乡个体工商户中的就业者、乡镇(村)私营企业以外其他类型企业中的就业者,以及城乡范围内主要依靠挣取工资收入维系生活的灵活就业者。随着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持续发展,这些就业者人数越来越多,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其早已成为我国城乡工薪就业者群体中不应忽略的成员。以2008年为例,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只占全部城镇工薪就业者总数的58.3%,城乡工薪就业者总数的33.5%。参见本章对于城乡工薪就业者人数的估算结果。因此,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或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水平都不可能代表整个社会工薪就业者的工资水平。由于现在统计上被忽略的那些工薪就业者以低工资就业者居多,所以只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或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视为社会平均工资,并以此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相关政策,就会高估就业者的整体工资水平,难免产生政策偏差,以致导向或措施不当,容易引发社会非议。

目前,我国工资水平统计确实存在社会覆盖范围狭小、统计数据分散、统计方法存在较大差异等问题。最重要的是,至今仍缺少一个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的数据。长期以来,国家统计部门注重统计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实际上这些劳动者也只是城镇用人单位所使用的全部劳动者中的一部分)的工资水平,但城镇其他类别就业者的工资水平和乡村就业者的工资水平数据存在缺漏,既没有单独的统计数据,也没有城镇及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的统计数据。随着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协同发展,以及出现的更为多样的用人主体和就业形态,工资水平统计与实际脱节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反响越来越大。10年前,国家统计部门认识到了此类问题的重要性,开始研究改进工资水平统计工作,先从增加对城镇私营单位就业者的工资水平统计入手,再考虑合并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者的平均工资。在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后,国家统计部门于2010年起对外统计发布了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者的平均工资数据。这种做法虽然填补了城镇私营单位就业者工资水平统计上的空白,但至今只是做到了对城镇单位就业者内部范围工资统计的局部调整,而且两类城镇单位就业者的工资水平数据至今尚未合并起来。因此,目前的工资水平统计范围既没有覆盖城镇内部的全部用人主体和工薪就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至今仍然没有包括在城镇工资统计范围之内。也没有把乡村本地的工薪就业者纳入统计范围内。所以,现在距离解决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缺失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只有1.8亿人,加上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总数大约为2.6亿人,但是在全国城乡范围内每年挣取工资收入的就业者实际数量应当将近5亿人。参见本章对于城乡工薪就业者人数的估算结果。由于相关数据中断,现只能估算到2013年。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步加快,按照传统方式统计的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增长有限,但城乡全部工薪就业者人数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如果我国工资水平统计范围仍然仅限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中的就业人员,那么还是不能全面反映我国经济社会演变和工资分配变化的实际情况。逐步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进入乡镇(村)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的人员,以及城镇和乡镇(村)个体商户就业人员,他们主要依靠工资收入维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而且现在他们已经成为我国城乡工薪就业者群体中的大多数,如果不将其纳入工资水平统计范围,就不可能观察到整个社会较为真实的工资水平,并以此作为政府和社会机构研究问题、编制规划和制定政策的可靠依据。

要想全面了解我国近期城镇以及城乡就业者的工资水平,目前采取根据现有相关数据给予估算的方式才有可能。由于至今国家统计部门各类统计资料中仍然缺少很多类别工薪就业者的就业人数和工资水平数据,因此很难直接估算,使用可替代数据估算出来的结果也只能是个近似值,不可能准确。从估算的方法上看,根据现有条件,我们选用加权平均方法还是比较可行的。因此,首先确定纳入估算范围的挣取工资收入的城乡就业者类别及其人员规模,是目前估算城乡工资水平的一个重要基础条件。根据人员数据和相对应工资水平数据来源的可靠性程度,在城乡各类单位或经济社会组织中正常从事工作并取得工资收入的就业者可以分为以下类别:第一类是国家统计部门一直纳入工资水平统计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第二类是国家统计部门后来纳入工资水平统计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第三类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曾在较长时期内进行过专门统计的乡镇企业根据《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乡镇企业统计范围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内资企业的统计范围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第四类是国家统计部门只统计人数但没有统计劳动报酬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由于乡镇企业就业人员中实际上已经包括了乡镇(村)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乡镇(村)的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所以这里就不再把他们作为单独的就业人员类别纳入人数统计和工资水平估算范围,从而避免出现交叉重叠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有关统计指标的说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是在这些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者。其中不包括的人员有:第一,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第二,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第三,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从范围看,这里的城镇单位并不包括城镇私营单位。从概念上看,这类人员中确实应当将单位实际使用的编外人员、农民工和劳务派遣人员都包括在内。但从这一数据的存量大小及增量变动的实际情况看,实际统计结果未必将上述人员完全包括进来。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这些私营单位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按照这种解释和《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说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实际上就是在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县城关镇)以上的内资私营企业中就业的人员,实际上没有包括企业之外其他私营单位的就业人员。这些城镇私营企业既吸纳了城镇当地就业者,也吸纳了相当一部分离乡外出的农民工,但其中外地农民工占多大比例目前并不清楚。

根据我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以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因此,乡镇企业就业人员是指在上述这类企业中从事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员工。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对就业人员的传统统计方式,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在国家对全部就业人员的统计中与职工、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等在统计类型中都是分列的,不应当出现与上述几类就业人员重复统计的现象。但实际上,农业部门现在对乡镇企业就业人数的统计范围要大于严格意义上的乡镇企业就业人数,目前其统计数据不仅包括了乡镇(村)各类企业中的就业人员,而且还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是指在城镇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中的就业人员。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有一部分在城镇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上就是小规模或不成规模的私营企业,但现有城镇私营企业的就业人数统计中肯定不包括这类人员,因此将他们放在这个类别当中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