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农地流转与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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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的相互作用

农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存在显著的互动关系,其中劳动力作为生产力发展诸要素的核心,其合理、有序的转移是农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农地流转又推动劳动力的转移。城乡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城镇化、工业化以及农业产业化、适度规模化的发展均离不开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以及城镇转移。一方面,农村劳动力转移能够为农地流转提供相对宽泛的市场空间,有利于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形成的小农经营模式和农地碎片化的现状,导致了劳动生产率和农地产出率的低效性,而现阶段农地流转有助于克服地块细碎化经营的缺陷,逐步实现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进而推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详见图3-2)。

图3-2 农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的相互关系

一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农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

受农村改革、城乡统筹和一体化发展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我国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随后其转移规模不断扩大,到2015年我国农民工总量已达到2.77亿人。伴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的持续增加,我国土地流转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详见图3-3)。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为农地提供了较大的流转可能和市场空间,为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可能。

图3-3 2008~2015年我国土地流转面积及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的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13、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土流网:http://www.tuliu.com/data/nationalProgress.html

劳动力转移的前提和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以下发展条件的实现:首先,原农业劳动力有非农就业的选择机会,并在对此机会进行经济博弈的基础上权衡从事农业和非农业领域的收入及需求满足的程度,才会考虑是否要脱离或放弃传统农业生产。其次,只有农业劳动力成功转入非农领域,并且非农收入成为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至达到长期稳定的收入状态,其才会转出甚至长期转出其承包地经营权。再次,农地规模经营的实现,一方面有赖于农业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即原来的农业劳动力成为农地流转的供给方;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奖励和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农地流转的需求方,尤其是对种粮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培育,进而在农地流转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供求双方的一致性和契合性。

二 农地流转推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一)农地流转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资本支持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地流转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经渠道和必然趋势。从农地流转的供给方,即转移劳动力的个体角度讲,农地流转能够为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提供资本支持,特别是物质方面的支持。

一方面,涉及转移劳动力在城镇的安置问题。调查数据显示,有64.1%的被调查者表示其(家)迁往城镇时安家费(包括购房或租房、孩子入学、购置用具等三者的中位数分别为10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主要来源是家中积蓄,农地流转所获得的收益可以为转移劳动力提供入城安置所需的必要资金。另一方面,涉及转移劳动力的市民化问题。城镇化不仅仅表现为城镇人口的增加和城市面积的扩大,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更强调“人的城镇化”,人的城镇化也是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普遍问题。如何实现转移劳动力的市民化是当前城镇化发展的核心问题。其中提高转移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有赖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力量的支持。这种支持和共同作用的发挥需要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之上,特别是转移劳动力自身的经济基础。随着农地流转方式和流转主体的多元化,转移劳动力通过土地转让、抵押等方式获得再就业、自主创业、技能培训等所需资金,特别是通过入股农业企业的方式长期参与并分享企业效益,保证农地流转的长期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户长期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又能为其市民化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

(二)农地流转的规模、期限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

表3-2显示,家庭劳动力转移人数与家庭承包地总数呈负相关(sig <0.05),与家庭农地流转的数量呈正相关(sig<0.01),即家庭承包地越多,劳动力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数越少;家庭农地流转的规模越大,劳动力转移的人数越多。但就调查数据来看,家庭农地流转的期限与劳动力转移人数无相关性,其原因是有81.1%的被调查者,其农地流转的期限集中在三年及以下。农地呈现出的短期流转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农民对土地仍然有很强的依赖性,当被问及承包地没有长期流转的原因时,有53.6%的被调查者表示想随时实现对承包地的管控,有20.6%的被调查者是怕政策有变。整体上农民依旧将农地作为满足其需求的最基本保障和最后的“防线”。农地的短期流转能够为转移劳动力提供“最后的救命稻草”,但是从农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短期流转不利于农地的集约化经营。因此,要真正发挥农村转移劳动力所带来的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必须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做出相应的改革和创新。

表3-2 劳动力转移人数与土地流转数量、期限的相关分析

注:∗∗表示在0.0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

∗表示在0.05的水平上显著相关。

三 当前农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地流转的方式和对象相对较单一

当前,国家和政府积极鼓励农地流转方式和对象的多元化,但是从实际调查情况看,其仍然表现出单一性的特点。调查数据显示,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集中于委托代耕和租赁两种方式,入股农业企业、入合作社、经营权换社保以及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方式所占比例极低(详见表3-3)。46.2%的被调查者表示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对象是一般村民,17.0%的被调查者表示流转对象是家庭农场,仅有1.6%的被调查者表示流转对象是涉农企业(详见表3-4),说明一般村民依旧是农地流转的主要对象。

表3-3 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表3-4 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对象

流转方式和对象的单一性一方面影响转移劳动力的长期收益,另一方面直接阻碍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和其他涉及第三方力量(企业、合作社等)的流转方式相比,转移劳动力通过租赁的流转方式只能按期获得按照市场价格的土地租金,不能分享第三方所带来的长期收益。一般村民通过转入土地的最大可能性原因是通过经营传统农地增加家庭收入,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经营目标的实现。现阶段,要想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所带来的土地利用效率,除了鼓励农地流转外,更重要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和多元性,通过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第三方的介入,使其看到农地规模经营的利益,进而建立农户和第三方双赢的互动机制。

(二)农地流转及相关配套制度体系不完善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农地流转及相关配套制度体系不完善是导致当前农地流转质量较低的主要原因,甚至是根本原因。截至2015年,我国农地流转的总面积为4.47亿亩,仅占家庭承包地面积的33.30%。调查数据显示,有57.6%的被调查者表示希望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但仅有31.2%的被调查者实际参与了农地流转,流转意愿和实际流转行为并不一致。

农地流转供给方要实现农地的有效供给,其流转意愿是必要条件之一。农民作为行动理性者,其流转意愿取决于农地流转所获得的有效收益与自营农地收益之间的利益博弈,前者和后者的正差值越大,农民的农地流意愿就越强。当被问及希望承包地流转而没有转出的原因时,有41.2%的被调查者表示家里还有些劳动力可以勉强种,收入和流转出去差不多;22%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人愿意转入承包地(被调查者反映现在种子和化肥的成本很高,粮食价格却越来越低,没人愿意转入土地); 18.3%的被调查者表示在等待集体的统一调整;16.7%的被调查者表示担心转出后难以收回,要给自己留条后路。这说明,一方面转移劳动力通过农地流转获得的实际收益较低,这与农地流转的方式和对象的单一性相吻合;另一方面,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及其流转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和改革的过程中,转移劳动力顾虑政策调整中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另外,尽管农户是农地流转中最主要的主体,但是在实际流转过程中,其主体地位却不能很好地体现,他们更多的是参与农地流转的结果,而被排除在土地市场评估、价格评估等流转过程之外。

调查数据显示,农民工认为社会保障缺失是他们不愿流转土地的主要原因,占回答此问题农民工的39.1%,同时认为在土地流转方面政府最需要解决的也是社会保障问题,占回答这一问题农民工的52.4%。由于社会保障的缺失,农村转移劳动力对土地有很强的依附性,“守地”心理较普遍。

(三)缺乏农地流转市场和相关的金融支持

调查数据显示,近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表示当地没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金融性机构也没有为承包地农民提供资金支持;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对当地该情况并不了解(详见表3-5)。这说明,一方面当地没有落实相应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即使有相应的政策支持,但是缺乏信息的交流和政策的宣传。

表3-5 当地农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金融机构的支持情况

当地金融性机构,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向承包地农户,特别是符合规模化、专业化要求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差别化的资金支持,包括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的费用补贴、涉农信贷等,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和转化。

农地流转市场的建立一方面通过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促进生产要素(包括农地资源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提供流转信息,并通过市场需求形成客观的流转价格,最大限度地满足农地供求关系,增强农地利用的效率和灵活性。

四 农村转移劳动力引起的农地利用效用

调查资料显示,63.7%的被调查者认为其家庭属于农业兼业户,表现出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模式“候鸟型”转移模式,即农村劳动力以季节性为城乡辗转周期,形成农忙时回乡务农、农闲时进城务工的兼业模式。

这种兼业模式一方面能够满足现行体制下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最大化利益,为转移劳动力实现市民化提供稳定的基础;但另一方面,候鸟型的转移模式不利于农地的规模化经营,不能提高转移劳动力的农地利用效率。此模式受制于当前差别化的城乡户籍、社会保障等制度的影响,因此,打破候鸟型的转移模式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城乡体制的一体化改革。